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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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2)化肥厂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全部损失。

环保法——案例分析题

环保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2003年5月7日,农民杨某等5人(以下简称甲)发现在其合伙承包的东湖养鱼场内有大量鱼苗死亡。

经海滨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调查、采样分析后认定,造成鱼苗死亡的原因是东盛造纸厂(以下简称乙)向东湖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未经处理过的有毒氰化物所致。

为此,甲向乙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乙未予理睬。

2003年12月,甲向市环保局申请对该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行政处理。

在市环保局的调解下,甲与乙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

事后,甲多次向乙索要赔偿,乙以各种借口予以推诿,不予给付。

无奈,到2005年1月,甲找到市环保局要求强制执行该协议,而市环保局却拒绝了甲的要求。

因此,1995年7月,甲以市环保局不履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职责为由,向海滨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以市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

经审查,海滨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甲不服,来到某律师事务所咨询与本案有关的诉论与赔偿问题。

问:(1)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答:海滨市人民法院的裁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市环保局进行的调解不属于司法调解,而是具有第三人居中性质的行政调解。

甲、乙双方在市环保局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既不具强制约束力也无强制执行力。

所以甲方不能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若甲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依照什么程序提起何种诉讼?此类应提起的诉讼有何主要特点?答:若甲方仍坚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以乙方为被告重新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不是上诉。

此类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诉讼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②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③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环境保护法》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案例2:凯伦酒店是一家中美合资三星级酒店,该酒店开业半年每天噪声不断,周围居民苦不堪言,纷纷向环保局投诉,经环保部门检测,该店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且未办理“三同时”手续。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环境法学案例分析题案例1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

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

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

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

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

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2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环保执法案例分析题

环保执法案例分析题

四、案例分析题(35分)1、某水泥厂在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每天排放大量废气,导致周边果农种植的水果大幅减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当地果农纷纷向当地环保局投诉,要求进行处理。

随后,环保局检查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气严重超标,对水泥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一是缴纳排污费2万余元,并处以罚款25000元;二是限期治理;三是赔偿当地果农损失10万元,该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请具体分析,并阐述其正确的做法。

(10分)答:环保局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其理由为:(1)其所作出的第1、2项行政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本案中水泥厂应根据本条款处以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2)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不应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只是环保局以第三人的身份对环境民事赔偿纠纷所作出调解,不应作为行政处罚决定。

2、某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其法制审查意见是由该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挂靠在本直属事业单位)提出的。

请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辨析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提出认为正确的做法。

(10分)答: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此行政行为不合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指导性文件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属于下属机构,法制机构跟决策者是上下级关系,这就使得法制机构在审查时即便发现问题也可能不敢忤逆领导的意图。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环境法律责任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化工厂位于我国某沿海城市,主要生产塑料制品。

该工厂自成立以来,由于管理不善、环保意识淡薄,长期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近年来,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该化工厂的污染问题逐渐引起周边居民的关注和投诉。

二、案例分析1. 污染事件2021年5月,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附近河流,导致河流水质严重恶化。

附近居民反映,河水散发恶臭,河水颜色异常,甚至出现死鱼现象。

同时,化工厂排放的废气也造成了周边空气污染,居民出现咳嗽、头晕等症状。

2. 环境监测数据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超过国家标准10倍,氨氮含量超过国家标准5倍;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3倍。

3. 法律责任认定(1)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某化工厂未对废水、废气进行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严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某化工厂负责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条,某化工厂应当赔偿周边居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某化工厂赔偿周边居民经济损失共计一百万元。

4. 整改措施(1)加强环保设施建设某化工厂投资数百万元,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2)提高环保意识某化工厂加强员工环保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保要求。

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案例1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200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200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200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案例2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案例3、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

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

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

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

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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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案例分析题精选文档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一、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题,42题12分,43题8分,共20分)42、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地农民承包的鱼塘。

1998年6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

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

化肥厂对此请求并未予理睬。

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

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

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扬高排入江中。

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

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

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

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

问: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43、1998年10月,杜某为了牟取暴利,窜入某自然保护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雪豹2只。

后杜某将捕杀的雪豹皮高价卖给了境外商李某。

李某在出境时携带的雪豹皮被海关查获。

在海关人员的盘问下,李某交代雪豹皮是从杜某处购买的。

杜某遂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承认了捕杀雪豹、出售雪豹皮的事实。

问:1、杜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哪些法律?该违法行为与我国参加的哪个国际公约有关?2、杜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是,请列出具体罪名。

答案:42.(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购买鱼苗费用(1分)、鱼塘经营费用(1分)、鱼塘承包费用(1分)、污染清除费用(1分)和出售鱼产品预期收入(1分)。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完整版)环境法案例分析题

环境法案例分析题1、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入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

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

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致于毒死虾苗及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唐、余二人的要求。

在唐、余二人的再三要求下,造漆厂同意根据国家环境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规定,由唐、余二人签订防治废水污染虾塘的协议。

协议规定:造漆厂于1993年年底前对排污渠道作改道处理。

在此之前,唐、余二人投放虾苗时,应事先通知造漆厂派员观看,其后如有虾苗死亡,应及时通知厂方,由双方验证是否为厂方所排废水毒死。

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

1993年5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30000尾。

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

10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

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

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1000尾。

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厂所排废水中毒而死。

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

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免责事由?(3)、唐、余与造漆厂之间环境污染赔偿纠纷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解决?2、1998年5月,某居民楼住户胡某等向本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居民楼楼下的一个酒店昼夜营业,人声喧哗造成周围居民夜间无法休息并导致失眠、血压升高等病症。

经环保局监测,该酒店夜间排放的边界噪声严重超标。

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1)、责令该酒店立即采取措施治理噪声,并罚款20000元;(2)、对于胡某等提出的赔偿请求,由该酒店向每户居民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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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案例分析练习题
案例1
某市机器厂(甲)家属楼与棉纺厂(乙)纺织车间仅一墙之隔。

纺织车间2003年4月新上一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鼓风机日夜运作,致使楼房的居民无法入睡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秩序和身心健康。

甲厂职工多次反映,要求环保部门予以处理。

2003年9月市环境监理总站经调查、监测证实,该车间厂界噪声为74.2分贝,所处区域为Ⅱ类混合区。

为此市环保局向乙厂下达书面通知, 要求缴纳超标排污费, 但乙厂置之不理。

2003年11月,市环保局对乙厂作出行政处罚:(1) 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25000元;(2)追缴滞纳金1500元;(3)罚款5000 元。

乙厂不服,提出几点理由:(1) 污染源所在地建在先,甲厂住宅楼建在后,责任在甲厂选址不当;
(2) 主要污染源鼓风机系国家定点厂家生产,低噪音符合排放标准,出现高噪音应属厂家产品质量问题。

【问题】
1 、你认为乙厂的理由成立吗?为什么?依据环境法,请具体分析说明乙厂有无违法行为?
2 、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如果你是甲厂的代理人, 你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解决该案的问题?
案例2
湖北省某市三义垃圾处理站本靠近市郊,但随着城市的发展,该站的位置逐渐发展为城市市中心的黄金地段,于是不断有人找该站商量, 愿出高价租用该垃圾站改作他用。

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该站想出两全其美的策略,一方面将垃圾站高价出租,另一方面将所辖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全部拉到位于市郊的省级竹山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填埋。

【问题】
1、三义垃圾处理站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如群众举报,应向哪些部门投诉?
案例3、
滨海化工总厂(甲)建1992年1月。

东临海滩,厂外是环乡河,有水产养殖场(乙的几千亩鱼塘,是渔业养殖密集区。

甲厂建厂时按设计规划的要求,投资安装了废水处理装置,废水经处理后排入东海。

设计中只允许有一个排污口,往东海排污,连生活污水也不准排入内河。

甲厂在施工时却设置了三个排污口,一个排向东海,两个排向环乡河。

农民某丙承包丁养殖场200 亩鱼塘。

养鱼用水除雨水外,全部从环乡河中抽取。

1992 年3月初,某丙投入鱼苗1万多公斤,几天内发现鱼苗相继大量死亡,损失计10万元。

某丙立即向环保部门报告,要求调查处理。

环保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甲厂在环保设施没有验收的情况下,于1992 年2 月进行试生产,致使硝基苯车间每小时排出的100 吨冷却水中带有毒性物质硝基苯。

经测定,环乡河及某丙承包的鱼塘中,硝基苯含量超过渔业标准 5 倍——7 倍。

调查过程中, 3 月中旬甲厂又发生硝基苯物料溢漏流入地沟事故, 最终也排入环乡河。

事故发生后。

甲厂即通知乙厂停止抽水,某丙的鱼塘因不到及时供水又造成大量鱼死亡泛塘,损失计5万元。

对此, 环保部门作出决定,对甲厂罚款5000 元,并要求甲厂赔偿某丙的全部损失15万元。

甲厂不服,理由是:(1)排入环乡河的是冷却水,仅含少量硝基苯,没有超过排放标准,某丙的鱼苗死亡是其经营不善造成的。

(2) 甲厂只对溢漏事故造成的5 万元损失承担责任。

因及时通知了渔场,应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问题】
1 、甲厂的理由成立吗? 为什么? 你认为某丙的15 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2 、本案中甲厂的行为有哪些是违反环境法的? 应分别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 、从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律要求看,本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找出其责任主体,并简要说明。

案例4
杨蓉住在二楼, 一楼是一家餐厅。

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 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

更为严重的是, 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 由于长期被油烟熏, 已无法正常使用。

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 没有结果, 于是向环保局投诉, 要求其进行处理。

经环保局监测, 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

经杨蓉要求, 环保局对餐厅造成杨蓉空调无法正常使用一事进行调解。

餐厅认为其排放的油烟未超过国家标准, 不存在违法行为, 不应承担杨蓉的经济损失。

调解不成, 环保局作出餐厅赔偿杨蓉3000 元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

餐厅不服, 认为环保局处理不当, 于是以环保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撤销环保局的处理决定。

【问题】
1 、餐厅不予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2 、法院是否受理此案?
案例5
1998 年12 月23 日, 河南省三门峡陕县的朱某、赵某两人发现位于河南省三门峡费河库区( 省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陕县火电厂河段有野水鸭嬉戏认为用毒饵毒死野水鸭贩卖有利可图, 遂在某农药门市部购买了两袋共40 公斤剧毒农药到陕县火电厂河段湿地投放毒饵, 致使数百只野水鸭( 省级保护动物) 和数十只白天鸪(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中毒死亡。

【问题】
1 、自然保护区分哪几级, 哪几区? 各区相关的保护规定是什么?
2 、朱某、赵某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 、相关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案例6、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

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

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

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动乱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

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

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

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案例7、199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9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

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

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

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

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

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案例8、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

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

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

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

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

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题】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手段?
案例9、天原化工厂和重庆造纸厂分别位于同一条河的两岸,都向该河排放废水。

由于两厂排放的工业废水都是经过净化处理的,所以,对该河没有危害。

1995年夏季当地降雨少,河水水位下降,使得河水的净化能力明显减弱,为此,市环境保护局曾提醒过两家企业,要他们采取妥善的措施。

当年7月23日,张某引河水入鱼塘养鱼。

由于河水流量不足,致合不能充分稀释的两厂排放的废水含量过高,造成大量鱼和鱼苗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13万元之多,为此,张某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要求化工厂和造纸厂对其经济损失负责,
请问:1、两家企业应当对这起污染损害事件负责吗?依据是什么?
2、环境保护局对本案中的两家企业分别给予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你认为环境保护局作法正确吗?
案例10、湖南省某市河西开发区是该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一创建,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开发区管委会,其环境意识非常淡薄,国家明文规定的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竟然是在市环保局一再坚持、反复磋商两年,最后在市政府严厉批评下才拨出钱来上了马。

开发区委员会由于在环保问题认识上存在偏差,致使该市河西的环境管理出现一片混乱,河西近几年新上马的57个建设项目中仅有9个按国家规定进行了“三同时”建设。

耗资6000万元、生产色拉油的某厂,于1996年6月开始试生产,但未上环保设施,废水直接排入淞江,造成严重的农业损失。

1995年11月上马的某橡胶厂,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小锅炉造成工厂四周浓烟滚滚,附近居民苦不堪言。

1995年5月试生产的某印刷厂,虽投入60多万元上环保设施,但一直没有投入使用,工厂废水已经造成严重污染,下游B市的农民纷纷投诉。

思考题:本案是否体现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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