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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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创新、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节约。

第四条国家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发展,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严格执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自然环境和社会生活方式,做到科学规划、务实创新、保证质量、提高效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许可证件的有效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进行更新申请,确保勘察设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体系,实行主管部门负责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应当积极参与行业管理和服务,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勘察设计规划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配合勘察阶段的勘查和测量工作,明确规划设计任务书,按照规划设计纲要和要求,完成勘察设计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勘查和测量工艺流程,完善勘查与测量工具与设备,确保勘查测量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工程所处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结合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所处区域的规划设计和环境影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应当根据工程投资、工程用地、建筑面积等情况,做出合理的结构布局和空间设计,确保工程建设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规范工程设计文本,完善技术指标和标准,确保勘察设计文本的科学性、合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原则,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

第六条勘察设计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根据单位的技术实力、业绩、人员等条件进行评定。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保持资质条件,不得转让、出借、挂靠资质证书。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勘察设计任务、合同金额、合同期限、质量要求等。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任务,并对其质量负责。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包括:勘察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说明、计算书等。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选用适当的设计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

第五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变更管理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变更应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变更造成工程费用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在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注:本制度仅为范本,具体内容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2024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____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保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活动。

第三条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要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等。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包括勘察、设计、预算及有关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和转包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的委托方,是指需要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委托人、投资人或权益人。

第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机构。

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合同文件,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书面文件,包括合同书、设计文件及相关附件等。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应当由委托方与勘察设计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盖上公章。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以下内容:(一)合同的名称、编号和签订日期;(二)委托方和勘察设计单位的基本情况;(三)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项目地址、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四)勘察设计的内容、范围和标准;(五)勘察设计工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及工期;(六)勘察设计费用及支付方式;(七)合同履行中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八)资源、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责任的约定;(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十)违约责任的约定;(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法院;(十二)其他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委托方的实际需求,确保勘察设计结果符合工程主体结构、建筑功能和节能环保等要求。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1)项目批准文件等; (2)城市规划的要求;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5)经批准的上一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等;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 求为依据。
设计阶段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 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责任 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End
设计图纸
1、总平面设计图纸 2、建筑设计图纸 3、 热能动力设计图纸(当项目为城市区域供热或 区域煤气调压站时提供)
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略) 施工图文件的内容与深度(略)
五、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 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 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二、工程建设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标准是指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性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由主 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 则和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方法和安 全保护的统一的技术要求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术 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的一般原则。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划分
1)根据标准的执行效力划分:
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
2) 根据内容划分:
设计标准:
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施工及验收标准: 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上活
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 的额度。

第六章 法规

第六章 法规

工程建设标准主要包括十个专业,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基础标准。 2)第二层次一一通用标准。 3)第三层次——专用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1)按标准的内容,分为技术标准、经济标准和管理标准。
2)按适用范围,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 业标准。 3)按执行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 (一)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基本要求
1、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 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2、应当满足编制初 步设计文件和限制概算的需要。3、应当满足编制施 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 文件的需要。4、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 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 限。5、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商、供应商。
2)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 设计业务。 3)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业务。
4)将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二节 一、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工程建设活动中重复的事物 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 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 管机构批准,以特定的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 准则和依据。
第三节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建设工程设计的原则:
1.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
2.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境要求
3.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 二、设计阶段和内容
• 2、各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
• 四、地震设防
• 地震设防范围
• 抗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 破坏性地震地区所有新建、改建与扩建工程都必须 进行抗震设防。
• 五、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 一、
• 二、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立法概况
• 工程勘察设计法规是指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 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999年以来,国务院及建设部先后颁布了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9),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
•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 (2000),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等。
• 2、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 (1)按执行效力 • ������ 1)强制性标准
• ������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 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 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 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 ������ 2)推荐性标准
• ������ 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我国标准的分级 • ������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
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 ������ 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 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 的标准。
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 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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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权限
• 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隶属关系,由国务 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报国家计委批准;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务院批准
• 中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备 案,由省、市、自治区审查批准
• 设计阶段的划分
– 一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 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设计、
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 存在总体部署问题的建设项目在进行一般设计
前还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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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三、工程设计各阶段内容 各设计阶段的内容与深度 1、总体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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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分包
– 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 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
– 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 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 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 计的总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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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一、编制工程设计文件的依据
• 项目批准文件 • 城市规划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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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二、工程设计阶段
• 总体设计的深度应满足开展下述工作的要求:初步设 计的开展,主要大型设备、材料的预安排,土地征收 谈判
2、初步设计
– 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以下要求:设计方案的比选和 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土地征用;基建投资的控 制;施工图设计的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施工 准备和生产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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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 审查的内容
–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
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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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 委托方应向承接方 提供编制勘察设计 文件所必需的基础 资料和有关文件, 并对提供的文件资 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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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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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一、工程建设标准
•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对基本建设中各类工程的勘 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等需要协 调统一的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 工程建设标准的作用
– 确保工程的安全性、经济性和适用性 – 保证和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 合理利用资源,节约原材料 –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 保证工程建设发挥社会效益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原则
•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 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思考: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与项目管理中 并行模式如CM模式等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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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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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概念
• 审查的范围
– 凡属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 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须进行施工图审 查。各地的具体审查范围,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的 实际确定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三、工程设计阶段和内容
3、技术设计
• 其深度应能满足确定设计方案中重大技术问题 和有关实验、设备制造等方面的要求
4、施工图设计
– 其深度应能满足以下要求:设备、材料的安排 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施 工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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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发包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 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
• 经批准,以下项目勘察设 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 抢险救灾的 3.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
者专有技术的 4.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
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 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 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 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 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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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四、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 审查机构的责任 • 审查人员的责任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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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违法责任
•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业务发包给 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单位的,责令改正, 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 元以下的罚款
–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 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 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 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 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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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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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1 • 概述 •2 •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3 • 设计文件的编制 •4 • 施工图文件审查 •5 • 法律责任
《建设法规》课件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念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委托的条件
– 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 获批准
– 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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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一节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概述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 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 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技术性审查报告
– 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 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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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评标要求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 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 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 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 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小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或省、市、 自治区自行规定
• 总体规划设计(或总体设计)的审批权限与初步设计的审 批权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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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三节 设计文件的编制要求
四、设计文件的审批与修改
• 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勘察设计 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 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 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 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做重大修改的,建设 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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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 按标准制定的主体分类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地方标准 – 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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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课件
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二节 工程勘察设计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 按标准制定的性质分类
规范
• 乙级和丙级审查机构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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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工程勘察设计法规
第四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审查的程序与管理
• 施工图审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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