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区级机关党组,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开发区党组,各直属机构党组,各直属公司党委,各社区(街道)党工委、镇党委组织(干部)部门:现将《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2013年4月关于开展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积极探索典型引路、示范带动的有效途径,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整体水平,在深入开展分类定级晋位升级、“五好”基层党组织评选等工作的基础上,在全区开展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按照点上出经验、面上求突破、整体抓提升的思路,通过基层党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分类培树一批有扎实基础、有鲜明特色、有突出亮点、有显著成效、有推广价值的基层党组织先进典型,为全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示范。

通过以重点带一般、以先进促后进,不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建科学化水平,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价值引领、整合资源、服务群众作用和党员的先锋示范作用,努力为浦东推进二次创业、实现二次跨越提供可靠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工作原则1、分类覆盖,强化指导。

创建工作力求覆盖至各领域、各行业、各类型,基层党组织普遍知晓、积极参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0•【字号】浦府[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112号)区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功能区域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新区财政局、监察委、人事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街镇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提高街镇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功能区域和街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6〕24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就进一步完善街镇财政性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性资金范围街镇财政性资金主要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

(一)预算内资金。

依据财政管理体制,由新区财政结返的预算内财力资金。

主要包括当年预返财力、转移支付财力、上年财力清算款和其他收入等。

(二)预算外资金。

街镇依法履行职责所取得的收入。

主要包括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征收的各类附加收入、统筹(自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新区政府各部门(功能区域)及其他单位拨入、返还的各项专项资金等。

(三)其他资金。

街镇获得的各类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各类利息收入和捐赠资金、纳入街镇管理的其他资金等。

二、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精神,严禁将财政性资金转移给非财务机构管理,严禁用财政性资金从事房地产、股票、期货等投资活动,严禁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或公款私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外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浦府[2003]118号【发布部门】80903I002【发布日期】2003.06.07【实施日期】200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浦府[2003]1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同意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六月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深化财政改革,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规范财经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授权经营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国库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市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四)地方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为促进地方经济及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各类基金(专项资金)。

(五)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浦府[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浦东新区委员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浦府[2007]119号)新区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各功能区域,各直属公司,各社区(街道)、镇:现将《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浦东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的意见为着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增强农村经济社会活力,根据中央和市委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浦东新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郊区的若干意见》(浦委〔2006〕3号)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和新农村建设试点经验,现就新区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抓住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机遇,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深入推进村级管理体制和村级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二、目标要求(一)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健全机构和制度,配强领导班子,切实发挥村党组织在推进村级综合体制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转变村委会职能。

进一步精简机构、人员,降低管理费用,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转变村集体资产管理方式。

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四)加强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

推进村务公开,健全议事制度,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基层民主进程。

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浦东新区基层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的保障性及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制订依据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大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5‟33号)关于“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财力支撑机制,将基层党建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与地方财政同步增长机制”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6‟33号)关于“各区县党委要把党员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精神制订。

二、基本原则1、服务基层、立足支部。

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2、统筹安排、适当倾斜。

党建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和其他财力相对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留用为辅。

基层党建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同步增长,财政拨款和党费一起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保障。

4、专款专用、规范使用。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三、使用范围本规定所指党建经费是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和奖励先进的基层党组织、优秀的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4、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6、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7、党建理论的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8、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9、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10、其他与党建相关的活动。

浦东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实施细则

浦东新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实施细则围绕“到2035年,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乡村社会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总体目标。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的指导意见》(沪农委规〔2020〕3号)和《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改革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农业农村委﹝2020﹞20号)规定,为加强村级组织运行基本经费保障,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形成“区镇共担”保障机制,推进新区乡村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范围对全区所有行政村(根据区民政局上年度末统计数据确定)的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基本运行费用予以区级财政补贴。

二、保障原则(一)区镇共担、保障基本。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由区镇两级财政共同承担,由镇级财政给予托底保障,重点是保障其基本运行,鼓励有条件的村级组织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保障能力。

(二)因地制宜、合理安排。

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标准和调整机制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村级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任务合理确定。

(三)规范管理、加强治理。

村级组织应量入为出,合理安排并节约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行考核机制,加强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有效使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

三、保障内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区级补贴资金,主要用途为:(一)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基本报酬村“两委”成员和全日制专职干事的报酬支出范围,包括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和福利费(行政福利和工会福利)支出等。

(二)村级办公经费村级办公经费主要指必要的办公用品费、水电费、差旅费、报刊征订费等维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开支。

(三)服务群众经费服务群众经费主要指村庄环卫类、社区安全类、卫生防疫、公用设施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村卫生教育类、公共活动类等方面的经费。

党建活动经费怎么用?现在有了新规定

党建活动经费怎么用?现在有了新规定

党建活动经费怎么用?现在有了新规定作者: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7年第20期日前,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办法》共7章27条,首次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

《办法》提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备案审批管理。

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该《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明确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法》第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办法》第十条规定,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适用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中央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

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基层党支部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从2007年开始,集团公司每年拨给各单位党支部活动经费。

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如下:一、经费数额各单位党支部活动经费数额根据单位党支部个数确定。

每年初,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根据上年底各单位党支部数,按每个生产一线单位党支部每年6000元,每个生产辅助单位党支部每年4800元,每个地面及机关单位党支部每年3600元计算,编制党支部活动经费计划,报集团公司党委批准后,列入各单位年度费用预算。

二、使用范围党支部活动经费用于基层党支部党建工作,原则上由基层党支部使用,各单位党委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

党支部活动经费重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党支部订阅党建读物,购买党员学习教育工作中必须的有关资料。

2、基层党支部在党员中开展的争先创优活动经费。

3、开展党员集体活动费用。

4、慰问、补助特困党员。

5、党支部开展工作所需的日常开支。

三、管理及使用1、党支部活动经费年初由集团公司依据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数量,按核定的标准,分别列入年度预算;2、党支部活动经费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单独列支,专项管理,党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检查;3、各单位党总支、支部使用经费,要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

各生产矿、基建矿、机械总厂、置业公司的总支、支部使用经费,须经总支、支部书记签字,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集团公司机关各独立党委的总支、支部使用经费,须经单位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方可到财务部门报销;4、集团公司机关党支部活动经费由机关党委掌握使用;5、各单位党支部活动经费要按照预算予以保证,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支不补,同时不能挪作他用。

四、有关要求各单位党委要高度重视党支部活动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党委的要求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党支部活动经费。

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各单位党委党支部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征求意见稿)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地要求,切实增强党建经费地保障性及使用地规范性、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建经费地使用和管理工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制订依据
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大党建工作地若干意见〉地通知》(沪委办〔〕号)关于“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工作财力支撑机制,将基层党建经费纳入区县财政预算,逐步形成与地方财政同步增长机制”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地意见”等四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地意见〉地通知》(沪委办〔〕号)关于“各区县党委要把党员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精神制订.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基本原则
、服务基层、立足支部.党建经费要用于各基层党组织地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
、统筹安排、适当倾斜.党建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并适当向农村、社区、“两新”组织和其他财力相对困难地基层党组织倾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以财政拨款为主、党费留用为辅.基层党建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同步增长,财政拨款和党费一起为基层党建工作提供保障.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地基层组织建设地各项工作,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三、使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党建经费是党建活动经费,必须用于党地活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宣传地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表彰和奖励先进地基层党组织、优秀地共产党员和党务工作者;
、联系群众,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地党员;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地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地组织生活、主题活动和专项活动;
、党建理论地研究、党建工作调研和学习考察;
、确保基层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和活动;
、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其他与党建相关地活动.
四、核算标准
各基层党组织党建经费原则上按照党员年人均元标准核算.村、居民区、“两新”党组织党建经费核算标准具体如下: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一)村、居民区党组织
党组织建制地党员人数在人(含)以下地按不少于元年标准;党员人数在人(含)以上地按不少于元年标准外,每增加一名在册党员,相应增加元年地经费.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两新”组织党组织
按照每个党支部不低于元年,“两新”组织党员缴纳地党费全额返还,用于开展党建工作;每个党支部负责人地工作补贴元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五、工作要求
、党建经费由各单位地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地内设机构承办,具体财务工作由组织部门内设地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地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并建立专用账簿.党建经费应当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党建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合理细化年初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党建经费地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会计法》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地要求,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经费审批程序.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各单位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地监督,于每年月底之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党建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接受区委组织部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地检查,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地审计.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党建经费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地重要内容,接受党员监督.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党建经费使用情况将纳入基层党建工作“三级联创”考核范围.
、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地具体规定.党费地收缴、使用和管理参照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地通知》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本规定与以前文件规定有不一致地,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年月起试行.
中共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员会组织部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