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残疾人分几级?各级之间都是怎样界定的?

残疾人分几级?各级之间都是怎样界定的?关于残疾人的分类与分级,是一个比较专业的技术性问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人不涉及此类问题,也很少有人问这类很具体的政策规定。
因本人从事民政工作,经常碰到涉及残疾人的分类、等级的问题,也发现各种文件表述不一致,造成很大困惑。
为此,本人对此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研究。
下面,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我国残疾人分类、分级的两个主要政策文件1.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2006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将残疾人分为六类:分别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
有时也见多重残疾的说法,指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类型的残疾人。
其中,视力残疾分为盲和低视力,又细分为一级盲、二级盲,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共四级;听力残疾共分四级;言语残疾共分四级;智力残疾也分四级,其中,一、二级为重度,三、四级分别为中度、轻度;肢体残疾分三级,分别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涉及身体部位多,表述几最复杂;精神残疾分为三级,分别为重度(一级)、中度(二级)、轻度(三级)。
2.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2011年1月1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2011年第2号公告,标准代码GB/T26341-2010],规定自2011年5月1日实施,适用于残疾人的信息、统计、管理、服务、保障等社会工作。
这两个文件,对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的划分有比较大的区别。
二、《残疾人残疾分类和等级》的分级原则它把残疾人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
总体的分级原则: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级,残疾一级、残疾二级、残疾三级和残疾四级。
残疾一级为极重度,残疾二级为重度,残疾三级为中度,残疾四级为轻度。
七种残疾类型的分级,多涉及医学名词,非常具体,也很专业。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是指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程度和类型,对残疾人进行科学的分类和分级,以便于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支持。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其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残疾人残疾的分类和分级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残疾人残疾的分类。
1. 按照残疾的类型进行分类。
根据残疾的类型,可以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
视力残疾是指因眼部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视力障碍,包括全盲、低视力等。
听力残疾是指因耳部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听力障碍,包括全聋、重度听力障碍等。
言语残疾是指因发音器官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言语障碍,包括口吃、言语不清等。
肢体残疾是指因四肢结构和功能异常引起的运动障碍,包括瘫痪、截肢等。
智力残疾是指因智力发育异常引起的智力障碍,包括轻度智力障碍、中度智力障碍等。
精神残疾是指因精神疾病引起的心理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
2. 按照残疾的程度进行分类。
根据残疾的程度,可以将残疾人分为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等。
轻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轻,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较小。
中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适中,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有一定影响。
重度残疾是指残疾程度较重,对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影响较大。
二、残疾人残疾的分级标准。
1. 视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根据视力残疾的程度,可以将视力残疾分为五级,即全盲、重度低视力、中度低视力、轻度低视力、正常视力。
全盲是指双眼无法分辨光线和物体,无法进行任何视觉活动。
重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05以下,但大于0.02。
中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2以下,但大于0.05。
轻度低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0.5以下,但大于0.2。
正常视力是指最佳矫正视力在1.0以上。
2. 听力残疾的分级标准。
根据听力残疾的程度,可以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即全聋、重度听力障碍、中度听力障碍、轻度听力障碍。
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是指由于心理、脑功能或神经系统的障碍,导致个体在智力、情绪、行为等方面存在长期且严重的功能损害。
各国和地区对于精神残疾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下面是中国大陆目前常用的精神残疾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政策文件,中国大陆将精神残疾分为四级:
1. 一级:重度精神残疾,即丧失或严重损伤认知能力、情感能力、社交能力、自理能力、学习和劳动能力等多个方面的功能。
2. 二级:中度精神残疾,即较严重地损伤上述功能之一或多个
方面,但仍能通过康复训练和适当的支持进行自我照料和日常生活。
3. 三级:轻度精神残疾,即具有一定程度的功能损伤,但可以
基本自理和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 四级:孤立症、焦虑症、抑郁症等特定精神障碍,不属于精
神残疾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精神残疾标准的具体细化和评估方法可能因国家、地区或机构而有所不同。
此外,对于精神残疾的评估通常需要由专业医生、心理学家或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临床观察、测试和诊断等。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具体的精神残疾标准,建议咨询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机构。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Microsoft Word 文档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一、中度残疾人包括:(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低视力、二级低视力;(二)听力残疾中的二、三级;(三)言语残疾中的二、三级;(四)肢体残疾中的二级;(五)智力残疾中的三、四级;(六)精神残疾中的二、三级。
二、重度残疾人包括:(一)视力残疾中的一级盲、二级盲;(二)听力残疾中的一级;(三)言语残疾中的一级;(四)肢体残疾中的一级;(五)智力残疾中的一、二级;(六)精神残疾中的一级。
注:1. 本《标准》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进行划分; 2. 残疾类别、等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认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一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以致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具体分为四级:双眼中好眼的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者为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者为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者为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者为二级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听力残疾分为四级: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言语识别率小于15%者为一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71-90分贝、言语识别率15%-30%者为二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61-70分贝、言语识别率31%-60%者为三级听力残疾;听力损失51-60分贝、言语识别率61%-70%者为四级听力残疾。
听力残疾系指双耳而言,若仅有一耳符合上述条件,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50分贝,则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三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残疾人包括:《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因身体结构、功能的损害及个体活动受限与参与的局限性称之为残疾,在精神、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障碍,全部或部分丧失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为残疾人。
残疾分类按不同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
一、视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低下并且不能矫正或双眼视野缩小,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
二、听力残疾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力障碍,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三、言语残疾各种原因导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过两年,而不能或难以进行正常的言语交流活动,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包括:失语、运动性构音障碍、器质性构音障碍、发声障碍、儿童言语发育迟滞、听力障碍所致的言语障碍、口吃等。
注:3岁以下不定残。
四、肢体残疾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
肢体残疾主要包括:a)上肢或下肢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碍;b)脊柱因伤、病或发育异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碍;c)中枢、周围神经因伤、病或发育异常造成躯干或四肢的功能障碍。
五、智力残疾智力显著低于一般人水平,并伴有适应行为的障碍。
此类残疾是由于神经系统结构、功能障碍,使个体活动和参与受到限制,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有限和间歇的支持。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滞;或者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或智力明显衰退。
六、精神残疾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
七、多重残疾同时存在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
精神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

精神残疾一二三四级残疾标准
一、一级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标准,一级精神残疾的定义如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一级精神残疾是最严重的精神残疾等级,患者的生活完全无法自理,需要持续的护理和照顾。
二、二级
二级精神残疾的定义如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参加社会活动;
4. 孤独症社交障碍。
二级精神残疾相对于一级精神残疾而言,患者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但尚未完全丧失自理能力。
三、三级
三级精神残疾的定义如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室内的活动仍然受限;
3. 社交场合表现出使用适应性行为;
4. 能部分地自理生活。
三级精神残疾患者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但尚未失去自理能力。
四、四级
四级精神残疾的定义如下:
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
2. 间或能主动避开危险和适应行为不完全;
3. 社交场合中表现出偶尔的适应不良行为;
4. 能部分地自理生活。
四级精神残疾患者的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但尚未完全失去自理能力。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申请低保政策
重度残疾人低保政策有哪些一、残疾人低保政策1、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针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都在范围之内,这里一般保障的是残疾人家庭,还有要解释的一点就是对本人是没有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直靠家庭来供养,户口在自己父母,朋友,兄弟姐妹名下不能单独立户的,可以以独户的形式申请低保,也就是说只有本人可以享受低保。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
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提供护理补贴只有个别地区可以扩大范围到困难家庭。
3、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国家现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提供助听器、助视器、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明确各类补贴标准及补贴次数;免费为听力残疾儿童配置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补贴手术费及术后康复训练费用;对7-18周岁贫困家庭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给予一个康复周期的康复补助,每人每年补贴最高2.4万元。
4、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
这个各地补贴的标准不一,一般情况都有上限,高于上限的补贴到上限,低于上限的全额补贴。
对国内外捐赠的,国家、省专项下发的辅助器具实物,将免费配发给符合相应条件且有需求的残疾人。
5、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贴。
这个补贴额度也不一样,一般是4000以上一万元以下,捐赠热水器、微波炉、升降橱柜、沐浴椅等用具。
6、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和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资助。
扶助残疾人的几项实施建议
扶助残疾人的几项实施建议一、教育培训方面1.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提高残疾少年儿童教育普及水平。
公办幼儿园要接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和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通过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低视力和多重残疾的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少年儿童进行义务教育。
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点。
2.开展扶残助学活动,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
残疾幼儿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入托公办幼儿园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入托民办幼儿园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
残疾少年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免费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和高中段(含职高、技校)教育,按相关标准补助。
3.各级教育部门要确保上线的残疾考生入学,各类院校不得因其残疾拒收。
4.鼓励、扶助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
凡被全日制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院校录取学习的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每学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资助,困难残疾学生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第一学年增加1000元。
残疾人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等方式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凭毕业证书分别给予不低于4500元、55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残疾学生不宜进行教育部门规定的体育项目有关的体育锻炼及考试的,经教育部门审批可免于参加体育考试。
参加中考的残疾学生按舟山市当年体育考试总分的80%给予计分。
6.残疾人集中参加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免收职业技能培训费,并可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误工补贴。
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另给予适当奖励。
二、就业创业方面1.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用,不得无故先行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
残疾职工应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类岗位同等待遇。
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残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本人要求延长缴费年限的,继续给予缴费补助(延长缴费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中国残疾分类标准
制订残疾标准的原则有二:1、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
2、为利于国际学术交流和资料的互相比较凡是已经有国际统一标准的,尽量和国际统一标准取得一致;对没有国际统一标准的,自行制订。
因此,我国制订的五类残疾标准中的视力残疾标准、听力语言残疾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智力残疾标准也是一致的;肢体残疾标准则是自行制定的;精神残疾标准也是参照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的精神病分级标准而自行制订的。
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五类残疾的定义及分级标准如下:精神病残疾标准一、精神病残疾的定义精神病残疾,是指精神病人病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精神病残疾包括:(一)脑器质性、躯体疾病伴发的精神障碍;(二)—中毒性精神障吨包括药物、酒精依赖;(三)精神分裂症;(四)情感性、偏执性、反应性、分裂情感性、用期性精神病等造成的残疾。
二、精神病残疾的分级为便于与国际资料相比较,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提供的《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SDSS)所列十个问题的评分,来划分精神病残疾的等级。
(一)一级精神病残疾(极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三个或三个以上问题评为“2分”的。
(二)二级精神病残疾(重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两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三)三级精神病残疾(中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只有一个问题被评为“2分”的。
(四)四级精神病残疾(轻度):《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问题被评为“1分”的。
[注](一)精神病人持续患病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属于精神病残疾的范围。
(二)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十个问题中,只有一个问题被评为“1分”或各题均被评为“0分”的,不属于精神病残疾的范围。
[附件]社会功能缺陷筛选表指导语(问知情人):“麻烦您,我现在想问几个简单的问题,就是想了解一下某某人(指病人)在家里和工作单位中的一些情况,他(或她)在家庭生活和工作中是不是能够做到他(或她)应该做的事……。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在社会生活中,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权益,对残疾程度进行科学、客观、准确的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和实施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对于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参与和社会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一、身体残疾。
1. 四肢残疾,包括上肢和下肢残疾,根据残疾的程度和影响范围可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残疾。
2. 视力残疾,根据残疾人的视力情况可分为不同等级,如视力丧失、重度视力残疾、中度视力残疾等。
3. 听力残疾,根据残疾人的听力情况可分为不同等级,如听力丧失、重度听力残疾、中度听力残疾等。
二、智力残疾。
1. 轻度智力残疾,残疾人的智力水平略低于正常人,但能基本独立生活和工作。
2. 中度智力残疾,残疾人的智力水平明显低于正常人,需要一定程度的照顾和帮助。
3. 重度智力残疾,残疾人的智力水平极低,生活和工作完全依赖他人照顾和帮助。
三、精神残疾。
1. 轻度精神残疾,残疾人的精神状况略低于正常人,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2. 中度精神残疾,残疾人的精神状况明显低于正常人,需要一定程度的照顾和帮助。
3. 重度精神残疾,残疾人的精神状况极低,生活和工作完全依赖他人照顾和帮助。
四、多重残疾。
对于同时具有多种残疾的残疾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残疾的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综合评定和鉴定。
五、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残疾人或其监护人向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2. 资料审核,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病历、诊断证明、身体功能评定等。
3. 现场评定,鉴定机构安排专业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评定,包括身体、智力、精神等方面的检查和测试。
4. 鉴定结果,鉴定机构根据现场评定结果,对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和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
六、鉴定标准的意义。
1. 保障权益,残疾程度鉴定是残疾人享有各项权益的前提,包括残疾人证、残疾人津贴、残疾人就业等。
2. 服务保障,残疾程度鉴定是残疾人享受康复、教育、就业等服务的重要依据,有利于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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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对象范围:持有南宁市常住户口、且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认定条件
(一)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二)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要考虑其子女的赡养能力。
但赡养能力的计算可适当放宽,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认定为无赡养能力。
否则,应按规定计算赡养费。
(三)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三、申请所需材料
1.《低保申请表》;
2.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5.二代残疾证(残疾军人证)原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房产证原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不需要提交);
7.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1)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工资性收入的,提交每月工资发放单或工资签领单(需加盖其就业单位公章),或领取工资所在银行的流水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
(2)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原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
(3)本人及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持有银行卡的,提交由发卡银行出具的银行流水账单(需加盖银行印章);
(4)申请人家庭为计生家庭的,提交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家庭证明材料原件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交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属超过18周岁在校学生的,提交所在学校证明材料;(8)当地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请、审批与发放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