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ppt课件
最新第五章担保法PPT课件

第二节 保证
❖ 四、保证责任 ❖ 指保证人依据有效的保证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形式、期间等,没有约定的, 依法律规定。 ❖ (一)范围 ❖ 指保证人依据保证合同或法律规定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 根据《担保法》第21条,它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 注意,只有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时,保证人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合同 有约定的,依约定。
人格的组织,可以以其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法人分支机构在有法 人书面授权时,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担任保证人。 ❖ 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原则上可以为保证人。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方式
指保但限证是制人这的承种。担先 在保诉以证抗下辩情权况也下是,连有不带责任保证 责任得的行方使式先。诉不抗同辩权:债务人 的相合方同同住其法式。中所履院,当明变行受责事确更债理任人约, 务 债就应定致发务不在保使生人债重破权大产人困案两要难件种求;,的保区证别方式
中止证执方行式程序;保证人以书 面形式放弃前述权利等等
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能以 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 (3)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第二节 保证
❖ 2.范围
❖ (1)自然人。首先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 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2)法人 ❖ ①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作为在法律上有独立
第二节 保证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 32页)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1)
• 一、担保与担保法的含义 – (一)担保的含义 – (二)分类 • 债的担保根据信用基础的不同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 担保。同一债权上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债权人放弃债 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 围内减轻或者免除担保责任。 • 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形式的担保: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定金。
• 《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 司法解释
–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 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 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 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二节 保 证(1)
• 一、 保证的含义 • 二、 保证人
– (一)保证人的资格 – (二)不能为保证人的主体 –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的担保除外。 –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 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 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为保证 人。
– 4.不得强令具有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
第二节 保 证(2)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20
❖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19.09.2022
31
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9.09.2022
17
❖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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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担保法-PPT精品

无需转移
是否登记ຫໍສະໝຸດ 不需不动产,需要转让要求→ 无需质权人同意 须经抵押权人同意
不同意,无效
买受人清偿债务→ 同左,有效
孳息要求 作为质押物 扣押后成为抵押物
处分不同 可设转质权
第二目 权利质权
一、概念
债务人以特定的财产权利质押,当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 可以实现财产权利优先受偿。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的,预告登记失效。
质权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 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 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出质人——→质权人
、收益的权利。 4、买受人享有期待权。 ——形成权说。 ——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性质。
买受人期待权的保护
1、出卖人再卖标的物情形;
2、所有权保留买卖已经登记;
3、所有权保留买卖未经登记;
——不动产情形:A.第三人为善意;
B.第三人为恶意。
——动产情形
4、买受人期待权的让与
5、所有权保留的风险承担。
三、不动产的让与担保
(一)对内效力 1、担保债权范围; 2、标的物的利用关系; 3、标的物的保管义务; 4、标的物之保险利益; (二)对外效力 1、清偿期届至前,担保物的处分与第三人 2、设定人与担保权人的债权人。
四、动产让与担保
(一)设定方式 占有改定 (二)集合动产的让与担保 1、与最高额抵押比较; 2、设定人的债权人对担保动产声请强制
意,甲将车出租给丙,月租2000千。乙可 否收取租金质押?
《担保概述》课件

法律文件
风险评估
担保通常需要借助法律文件来明 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合同、 保证书等。
在担保过程中,对债务人和担保 人的风险进行评估是非常重要的, 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1
步骤一
确定担保类型
2
步骤二
协商担保条件和金额
3
步骤三
担保手续办理和合同签订
担保优势பைடு நூலகம்增加债务人信用 提高获贷机会 降低贷款利率
担保的优势与劣势
1 优势
担保可以增加债务人的信用,提高获得贷款的机会,并降低贷款利率。此外,担保还可 以为债务人提供一定的灵活性。
2 劣势
担保需要债务人承担一定的风险和责任,可能增加财务压力。同时,担保还需要符合一 系列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担保的实例分析
通过实例分析,我们将进一步了 解担保的应用场景,如房屋抵押 贷款、信用卡担保等。
《担保概述》PPT课件
在这个PPT课件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担保的定义和概述,担保的种类,担保的 法律要求和程序,担保的风险和限制,以及担保的优势与劣势。通过实例分 析,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担保,并为您提供结论和总结。
担保的定义和概述
担保是一种法律行为,通过提供抵押物或担保人的责任,向债权人提供付款 保证。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增加债务人获得贷款的机会。
担保劣势 增加财务压力 需满足法律要求 债务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结论和总结
通过本次课件,我们深入了解了担保的定义和概述,担保的种类,法律要求和程序,风险和限制,以及担保的 优势和劣势。实例分析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担保的应用。在进行担保时,需要全面评估风险,并确保遵守相关 法律要求。结合了时间轴和表格,希望此PPT课件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担保。
《担保法教案》课件

《担保法教案》PPT课件第一章:担保法概述1.1 担保法的定义1.2 担保法的性质和作用1.3 担保法的适用范围1.4 担保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担保方式2.1 人的担保2.2 物的担保2.3 金钱担保2.4 信用担保2.5 其他担保方式第三章:担保合同3.1 担保合同的定义和性质3.2 担保合同的种类3.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3.4 担保合同的内容和效力3.5 担保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章:担保物权4.1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性质4.2 担保物权的种类4.3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4.4 担保物权的行使和限制4.5 担保物权的消灭和转移第五章:担保责任5.1 担保责任的定义和性质5.2 担保责任的范围5.3 担保责任的期限5.4 担保责任的免除和减轻5.5 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第六章:反担保6.1 反担保的定义和性质6.2 反担保的种类6.3 反担保的设立和生效6.4 反担保的效力6.5 反担保的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担保纠纷的处理7.1 担保纠纷的定义和性质7.2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7.3 担保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7.4 担保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7.5 担保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八章:担保法的适用司法解释8.1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定义和性质8.2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8.3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8.4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效力8.5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第九章:国际担保法9.1 国际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9.2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9.3 国际担保法的主要内容9.4 国际担保法的国际惯例和规定9.5 国际担保法的发展趋势第十章:担保法的实践应用10.1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10.2 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分析10.3 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例分析10.4 担保责任纠纷的案例分析10.5 担保法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重点和难点解析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2. 担保方式的种类和特点3. 担保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4.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规则5. 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期限6. 反担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情况7. 担保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8. 担保法适用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9. 国际担保法的适用范围和主要规定10. 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对于每个重点环节,进行详细的补充和说明:1. 担保法的定义和性质:担保法是调整担保关系和解决担保纠纷的法律规范。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担保法培训课件(PPT33页)

产。 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5、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
拍卖
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 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的清偿
• 同一财产向两个或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在拍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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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 第一节 保证 第二节 担保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 第三节 定金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三、一般保证拥有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十七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 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 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
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 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 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 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 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 追偿。
法条冲突:
不仅仅是抵押权
事后抵押
《担保法解释》69条: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 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 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 行为。
事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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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动产让与担保交易中的担保人法律风险,通过特别制定的“让与担保制度” 可以防范,通过一般民法规则中的“预告登记”制度,也可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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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让与担保与典型担保的机理比较
典型担保
让与担保
(他物权) (所有权)
债权人————担保人
(所有权)
(回赎债权)
债权人————担保人
其他债权人
(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其他债权人
(不得就担保物受偿)
1、权利配置
不得用益
债权人:他物权(担保物权)
担保人:所有权
可以用益
债权人:所有权 担保人:回赎债权
【例1】甲银行借款给乙公司,乙公司购买机器设备A后,以之抵押给甲银行,用以 担保其本息债务的履行。
【例2】甲融资租赁按照乙公司的选择,为其购买机器设备A后,交由乙公司租赁, 乙公司依约向甲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1、相同点:均是以“特定物”的价值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例1】中,若乙公司不按期支付本息,甲银行怎么办? 【例2】中,若乙公司不按期支付租金,甲融资租赁公司怎么办? 2、不同点: (1)债权人在“特定物”上的权利不同 ——【例1】中,甲银行在机器设备A上,享有什么民事权利? 担保物权:债权人享有“他物权” ——【例2】中,甲融资租赁公司在机器设备A上,享有什么民事权利? 所有权担保:债权人享有“所有权” (2)“特定物”是否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不同 ——【例1】中,机器设备A是谁的? 担保物权:“特定物”为担保人的责任财产 ——【例2】中,机器设备A是谁的? 所有权担保:“特定物”不是担保人的责任财产 (3)受担保债权人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关系不同 ——【例1】中,乙的债权人丙是否有权就机器设备A的价值受偿? 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有权就“特定物”受偿,受担保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例2】中,乙的债权人丙是否有权就机器设备A的价值受偿? 所有权担保:其他债权人无权就“特定物”受偿
(二)民法典对于让与担保的“加工”,“加工”什么?
1、将“担保”目的纳入制度设计的考量 2、消除适用“一般民法规则”所导致的交易法律风险 3、“特别民法规则”需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
(三)让与担保交易中的“担保目的”及其所面临的风险
1、对于债权人而言 (1)担保交易目的:取得担保财产之后,继续保有其所有权。 (2)法律风险:担保人将其处分予第三人,并由第三人取得。
处分
(所有权)
第三人
有权处分
无权处分
第三人继受取得
不能善意取得
担保人担保目的将会落空 存在干预余地
债权人担保目的不会落空 民法典无需干预
适用一般民法规则的风险所在
如何阻却第三人的继受取得? (1)人不应受自己不能察知的事实的影响——向第三人公示担保目的; (2)占有不能达到公示的目的——“文义”公示
(二)不动产让与担保中擅自处分行为的防止
处分(登记)
处分
第三人
债权人——担保人
第三人
有权处分 第三人继受取得 担保人担保目的将会落空 存在干预余地
无权处分 不能善意取得 债权人担保目的不会落空 民法典无需干预
适用一般民法规则的风险所在
如何避免第三人继受取得?
方法之一:让与担保登记 方法之二:回赎买卖合同之预告登记
民法典体系中的让与担保交易
张翔
何谓“担保”?
一、非典型担保、所有权担保
(一)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担保
担保物权
典型担保 (担保法中所规定的担保形态)
担保债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保证 定金
均为“物保”
包括
非典型担保
所有权担保
(担保法中未规定的担保形态)
保留所有权买卖 融资租赁合同 让与担保
担保物权与所有权担保的机理比较:
2、担保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的关系 其他债权人可以受偿 担保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担保物并非担保人的责任财产 其他债权人不得受偿
3、债务到期不履行的后果
可规避“流质约款”禁止规则
不得直接取得所有权(流质禁止) 拍卖、变卖、折价
继续保有所有权 不适用拍卖、变卖、折价
担保人法律地位较弱
4、担保债权实现的后果 担保物权随之消灭
本案例中: 1、从借款担保角度来看:让与担保 (1)甲公司将100万元出借给乙公司 (2)乙公司以房屋A的所有权向甲公司提供担保——
如果乙公司2年后还本付息(120万元),甲公司将房屋A的所有权返还给乙公司 如果乙公司未能还本付息,甲公司继续保留房屋A的所有权 如果乙公司其他债权人请求法院查封房屋A,甲公司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房屋A是甲 公司的,并非乙公司的责任财产)
二、让与担保:形式上的“让与”、目的上的“担保”
(一)让与担保性质的两种学说:所有权说、担保权说
【例3】乙公司欲向甲公司借入100万元资金,借期2年,年利率10%。因受限于“禁 止企业间资金拆借”,故甲、乙公司订立“房屋A买卖合同”约定:①乙公司将其所有的 房屋A作价100万元出卖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100万元价款后10日内,乙公司向甲公司 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A过户登记手续;②2年后,乙公司有权以120万元(100万元+ 100万元*10%*2年)的价格,将房屋A回购。乙公司在支付120万元价款后10日内,甲公 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A过户登记手续。
可规避“高利贷”禁止规则
所有权并不消灭
担保人重获所有权,有赖于回赎债权的实现
三、民法典之于让与担保交易:“创制”还是“加工”?
(一)让与担保交易的发生,是否以“规定让与担保”为条件?
让与担保交易的环节
让与担保交易环节的法制条件
债权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 担保财产从担保人责任财产中脱离 债务履行后,担保人以买卖方式回赎
分析如下:
1、基本界定:让与担保 = 以担保为目的的买卖 2、“让与担保”与“一般买卖”的异同: (1)相同点:均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交易 (2)不同点:交易目的不同 一般买卖:以取得标的物及其所有权为目的 让与担保: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取得标的物及其所有权,为手段) 小结论:交易形式相同;交易目的不同。
买卖合同、物权变动制度 自己责任原则、民事权利能力制度 买卖合同、物权变动制度
结论: 1、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交易形式,不以民法典的“规定让与担保”为条件;
2、民法典之于让与担保的意义,不在于“创制”,而在于“加工”。这意味着: (1)如果民法典不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交易照样可以进行 适用“一般民法规则” (2)如果民法典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让与担保交易依然可以进行 适用民法典专门为其规定的“特别民法规则”
2、对于担保人而言 (1)担保交易目的:债务履行后,重新获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 (2)法律风险:债权人将担保物处分给第三人,并由第三人取得。
3、对于上述风险,民法典可以采取的态度,无非有两种: (1)一是将其看作是正常的让与交易中风险 通过既有的制度框架,如权利转让、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以及损害赔偿来解决之。 无需特别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因为民法一般的逻辑体系,足以提供问题答案。
①物上标记,是否可行?
②让与担保登记,是否可行?
——是否所有动产,均可通过登记来公示其权利? 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半成品、原材料,因“动产抵押”制度,登记有可能; 其他动产,难以建立起登记制度。
——如果所有动产,均通过登记来公示其权利。占有的公示意义即告瓦解。 结论:纵然民法典“规定” 让与担保制度,除了个别有可能登记的动产外,这一问题也
(2)二是将当事人的担保目的,纳入考虑范围。 对这种风险进行干预。 民法典中特别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从而创制出一个有别于普通的让与交易的让与担 保制度体系。
四、公示困境:让与担保风险控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动产让与担保中擅自处分行为的防止
1、依现实交付而设立的动产让与担保
第三人
处分
(动产A)
债权人————担保人
如何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
已如前述。除过交通工具、机器 设备等动产外,其他动产不可能。
(1)能否在占有人占有的动产上,公 示他人的所有权? 交通工具可以 其他动产不可能
(2)如果动产的占有已经无法使人信 赖,则占有的公示效力即告瓦解。
结论:纵然民法典“规定” 让与担保制度,除了个别有可能登记的动产外,这一问题 也无法解决。
2、从买卖角度来看:两个买卖合同 (1)第一个买卖合同:乙公司以100万元价格,将房屋A出卖给甲公司 (2)第二个买卖合同:甲公司以120万元价格,将房屋A出卖给乙公司
让与担保的“所有权说”、“担保权说”具体于本案,就是—— 甲、乙之间的交易,究竟是买卖,还是担保? 甲公司对于房屋A,究竟是所有权,还是担保权?
3、以担保为目的的买卖(让与担保),是不是买卖?
意思表示的构成
动机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表示
以“融资”为动机 以“担保”为目的 以“买卖”为效果 订立法效意思; (2)目的意思并不决定法律行为后果。只有在法效意思与其发生背离时,如虚假 行为或错误,方才具有矫正法效意思的意义; (3)动机,变化多端,无从把握,不能作为影响法律行为效力内容的因素。 大结论: 让与担保交易,与一般的买卖交易,法律层面并无不同; 债权人所据以担保的权利,就是所有权。
无法解决。
2、依占有改定而设立的动产让与担保
处分
(动产A) 处分
适用
第三人
债权人————担保人
第三人
一般民法规则
(所有权)
的风险所在 有权处分
第三人继受取得
无权处分 可以善意取得
适用 一般民法规则
的风险所在
担保人担保目的将会落空
债权人担保目的将会落空
存在干预余地
存在干预余地
如何阻却第三人继受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