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劳动争议时效一览表(含法条依据)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仲裁的顺序和期限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仲裁的顺序和期限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指的是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争议,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的案件。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顺序和期限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顺序和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解阶段: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通过调解进行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均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主动介入争议,并进行调解。
调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2. 仲裁申请阶段: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提供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还需缴纳仲裁费用。
申请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
3. 确认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委员会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如果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委员会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受理通知书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4. 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将组织专门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
在仲裁庭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进行举证,申请人还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辩论。
仲裁庭审理完毕后,将作出仲裁裁决,最长不超过60天。
5. 裁决生效阶段: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总结起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顺序和期限主要包括调解阶段、仲裁申请阶段、确认阶段、仲裁裁决阶段和裁决生效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程序规定,确保申请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常用法律时限表

10日内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日பைடு நூலகம்
三、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60日内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1年
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
1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
二、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
90日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
15日内
四、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倍
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1年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的仲裁时效与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的仲裁时效与计算方法——陈某诉××中专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陈某被告(上诉人):××中专【基本案情】陈某自2006年9月起至××中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2月9日,陈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在××中专工作。
后××中专通知陈某对其不再继续聘用,陈某在××中专工作至2019年1月29日。
陈某工作期间,××中专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24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未在启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8日,就××中专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宜,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陈某遂以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
2019年3月19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现未按月享受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南通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87元。
【案件焦点】1.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核定及有无超过仲裁时效;2.如未超过仲裁时效,对于陈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如何计算;3.陈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无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中专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陈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且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陈某要求××中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时效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时效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下面给大家带来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一、劳动仲裁时效1年【解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是普通仲裁时效。
还有一种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亦可以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还可以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不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2倍工资【解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怎么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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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劳动争议时效一览表(含法条依据)
众所周知,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争议诉讼时效有2年改为3年,即民事主体在民事争议发生后三年内,可依法提起维权之诉,超过三年的时效期,则丧失了对该事项享有的胜诉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属于特别法,《民事诉讼法》为一般法。
而特别法的法律效力又高于一般法,那么,在《民事诉讼法》调整诉讼时效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又有何影响呢?具体内容如下;图片来源于网络一、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二、审查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32条图片来源于网络三、答辩期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四、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
出。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