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企业所得税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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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区别

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区别

国税地税征收范围区别:国税负责征收范围: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2002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内资企业)。

地税负责征收范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专项基金,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烟叶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内资企业)、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基本税种征收比例:一、基本税种1、营业税按提供的服务收入5%缴纳;2、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6%、4%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和商业企业纳税人)3、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7%缴纳;4、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3%缴纳;5、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与增值税之和的2%缴纳;6、印花税: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的万分之五缴纳(第一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7、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8、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

2%缴纳;9、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10、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缴纳(11、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税种中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新设立的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外,其他均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二、纳税申报期限1、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于次月10日内为限期缴纳期限;2、企业所得税季后15日内(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月缴纳的,次月10日)为限期缴纳期限,汇算清缴期限为4个月;3、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缴纳(各地一般一年两次等规定不一);4、限期缴纳最后一日,遇到休息日,顺延一日;遇到长假(春节、五一、十一节),按休息日顺延;5、滞纳金按天加收万分之五;6、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处于罚款。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我国税务管理机构
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划分
(一)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的最高职能机构,代表国家实施税务管理的职能。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国税局与地税局的设置基本相同:省局,地级局,县级局。

各省、自治区、自辖市设立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省局下面设地级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自治盟];
地级局下面设立县级局(分局)[县、县级市、自治区(自治旗)];
国税局执行垂直管理,地税局从1998 年起省以下垂直管理。

(二)税收征收范围的划分(解决您应该去国税局还是地税局缴税的问题)
1.普通规定
税种
国税局
地税局
备注
增值税
100%归国税局计征、管理
--
含国内销售环节和进口环节;含退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的弊端及对策

企业所得税的弊端及对策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要税种之一,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归并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等几个税种。

从税制、税种、税率、税前列支标准、税收优惠和征税方式等方面,统一和规范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近十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改革是成功的,对贯彻公平税负,促进各类企业之间平等竞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存在一些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弊端1、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的弊端。

目前企业所得税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性质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税收征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后又规定,2002年以后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后又规定,对2001年前已设立的企业,经改制而设立的,仍按原隶属进行征管。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企业的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随时都可能变动,这样按隶属关系和企业经济性质划分收入级次和征管范围,不可避免地产生征管范围不清,中央和地方争税源的问题。

另外,由于国税和地税在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上存在交叉、职责不清,极容易产生国税和地税争税源或出现漏管户等不正常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增加了税务机关内部和企业之间的矛盾。

2、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弊端。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规定: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其实际经营所在地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

但又规定:对银行、铁路营运、航空、邮电通信企业等部门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些企业的下属二级单位又兴办三级单位、四级单位。

这些下属单位有的独立核算还有法人资格,有的是非独立核算单位。

在实际征管中很难准确弄清哪些该就地征税,哪些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哪些集中缴纳的下属企业的所得税是否真实、准确,则要求当地审查、核实,但是由于是集中缴纳的单位,当地税务机关没有纳入正常的征管,因此实际上很少进行审查、核实。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税收权限划分一、税收管理权限划分(一)立法权的划分税收立法的概念:税收立法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变更和终止调整税收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中国税收立法应兼顾以下原则:需要和可能、确保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的原则;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原则;促进竞争、提高效率的原则以及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中国一直强调税权集中,税政统一。

目前有权制定税法或者税收政策的国家机关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税收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制定。

此外,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民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不与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某些地方性的税收法规和规章。

税收法律的制定要经过提出立法议案、审议、表决通过和公布四道程序,税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要经过规划、起草、审定和发布四道程序。

上述程序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目前中国税收执法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

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

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它有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总结:国税地税的划分

总结:国税地税的划分

一、(国税) 国家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增值税、消费税
2、海关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3、各银行总部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
4、中央固定收入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5、外资企业所得税;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得税
6、证券交易印花税
7、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8、车辆购置税
9、国税局征管税收的滞、补、罚收入
二、(地税) 地方税务局的征管范围:
1、营业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以及从2002年1月1日起新办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个人所得税);
4、资源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6、土地增值税;
7、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8、房产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9、车船使用税(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
10、印花税;
11、屠宰税;
12、筵席税(全国大部分地区未开征);
1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

14、地方税务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15、社会保险费。

对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对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无所适从 。
并各方解 散 , 但合并各 方原来均属地税征管 。 2 原企业分 立 , 设 出一个企业 , 原企业 由地 税 、 新 但
[ 收稿 日期 ]o9 _ 1_ 5 2 o -0 _ 0
为加强对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 策的管理 , 有必要进 一
步明确 “ 办企 业” 新 的认定标 准。因此 , 财政部 、 国家 税 务总局 于 20 0 6年 1月联合下 发了 《 于享受 企业所 得 关
企业 , 其企业所 得税 由国税部 门管 理 ; 应缴 营业税 的企
4 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 、 拍卖 ) 原有企业继续存 , 在并具备独立纳税 人资格 。( : 原企业 成为 收购企 注 如
业的全资子公司 , 与其合并 纳税 , 视收 购方 主管税 并 则 务机关确定管辖 ) 5 企业采用 吸收合并方式 合并其 他企业 , 立一个 、 成
任 伟 强
(. 1 河北大学 , 河北 [ 摘 保定 0 10 ;. 7 0 0 2 河北省兴隆县地方税务局 , 河北 承德 0 7 0 ) 63 0
要 】 20 0 1年底 , 为进 一步规 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 间的分 配关系, 减缓地 区间财力差距 的扩大, 国务院决定
从 20 0 2年 1月 1日起实施所得税 收入分享 改革 , 并确立 了此后的新办企业的企 业所得税 由国税管辖 的基本精神。但 由于概念上 的模糊性和认 定条 件上 的复杂性 , 基层国地税之 间在 一些具 体纳税人 的征管上争议 不断。本文力 图通过
新 的 企业 , 企 业 被 注销 的。 原
业, 其企业所得税 由地税部 门管理 ” 。从 而使 20 0 2年所
得税收入分享体制 改革后 出现 的国地 税企业 所得 税征

对如何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对如何甄别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思考
税 纳 税 人 中 , 缴 纳 增 值 税 的企 业 , 企业 所得 税 由 国家 税 务 局 管 理 ; 中 .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固定 资 产 、 货 、 形 资 产 、 准 备 持 有 到 期 的 应 其 非 存 无 不 应 缴 纳 营 业 税 的 企 业 ,其 企 业 所 得 税 由 地 方 税 务 局 管 理 ” 。从 而 使 债 券 投 资 和长 期 投 资 。 这 两条 标 准 , 判 断 企业 是 否 属 于税 法 意 义 上 是 20 0 2年 所 得 税 收 人 分享 体 制改 革 后 出现 的 国地 税 企 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的 “ 办 企业 ” 新 的关 键 , 一 不 可 。下 面 举 例 说 明 : 缺 21 假 定 , 企 业 在 工 商 部 门 办 理设 立 登 记 , 新 注 册 成 立 。如 果 不 . 某 为 围之 争 . 于 盖棺 定 论 。 终
了《 于 调 整 新增 企业 所 得 税 征 管 范 围 的通 知 》国税 发 [0 810号) 设 立 企 业 的权 益 性 出资 人 ( 东 或 其 他 权 益 投 资 方 ) 际 出资 中 固定 关 ( 2 0 12 。 股 实 基 本 规 定 是 “ 20 以 0 8年 为基 年 ,0 8年 底 之 前 国 家 税 务 局 、 方 税 务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等 非 货 币性 资 产 的 累 计 出 资 额 占新 办 企 业 注 册 资 金 20 地 局 各 自管 理 的 企业 所 得税 纳税 人 不 作 调 整 。2 0 09年 起 新 增 企 业 所 得 ( 工 商部 门登 记 的 实 收 资本 或 股 本 )的 比 例一 般 不 得 超 过 2 % 。其 指 5
1 七 类情 形 区分 管辖
按 照 国 家税 务 总 局 《 关于 所 得 税 收 入 分享 体 制改 革 后 税 收 征 管 范

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
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与法律规定征收的,这一本质决定了一个国家行使其征税主权时,不能超越国家 的政治权力所能达到的行使范围的界限。虽然没有任何国际公约对各主权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施加约束,甚至各国 宪法也都没有对本国的税收管辖权施加限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税收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任何国家,既然是 国际社会的一员,就不能置国际惯例于不顾,也不能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各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更 多地还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与传统法律因素,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来确定。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
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平等行使税收管辖权,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这是国际税收秩序的要求使然。 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人原则、属地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时, 应当遵循这些原则。其中,重点是前两项原则。属人原则是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原则;属地原 则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原则。税收管辖权因此分为属人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和属 地性质的税收管辖权。各国以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与本国主权存在的某种属人或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作为行使税收 管辖权的前提或依据,属人性质的联结因素是税收居所,属地性质的联结因素是所得来源地或财产所在地。
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指对于相关法律制度的运行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是可以作为其基 础或本源的具有综合性和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实际上也是国际税法的基本原 则,是确立国际税法具体规范的前提和依据。国际税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消除和避免重复征税、防止和规制税收 规避以及实现国际税收合作。解决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项:
在行使不同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由此使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有了居民和非居民 的区分。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情况下,居民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需要就其源于世界各地的“环球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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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地税管辖范围的划分
1994年实行分税制,成立了国家税务局(简称国税)和地方税务局(简称地税),二者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

国税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税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

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金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及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

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其他地方附加等。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且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如下:
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4)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5)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6)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下列两项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注册但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
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视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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