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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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29•【字号】2016年第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及自治区政府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为方便纳税人学习、查询和应用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规范税收优惠备案流程和管理要求,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见附件1,今后根据需要适时更新),现予以发布。

二、对于自治区内跨盟市、跨旗县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管理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3.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2016年4月29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9年版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预缴
享受
6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根据其符合条件不同,适用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10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1.相关利息收入的核算情况说明;
预缴
享受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外的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会费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为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总机构提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总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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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总机
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标 签】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内地税字﹝2004﹞189号
【发文日期】2004-08-03
【实施时间】2004-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呼和浩特铁路集体经济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呼铁集管﹝2004﹞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局向包头、呼和、集宁地区劳动服务公司和呼铁工程处劳动服务公司四家下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管理费应以各下属机构当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总机构管理费收入预决算审批表》(附后)中列明的比例提取,超比例部分不予在税前列支。

下设机构已提取而未上缴和未经批准擅自上缴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总机构在支出管理费时,不得有资本性支出和非工资奖励性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公告如下: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

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2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内税一字[1994]2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免税问题的通知
(内税一字[1994]24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在贯彻执行新税制过程中,有些地区提出粮食加工企业和食用植物油厂以及酒厂、糖厂生产销售的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产品是否按饮料免税问题,经研究,上述产品主要用于饲养家畜、家禽,根据其用途,属于饲料范围。

因此,我们意见,对粮、油加工企业和酒厂、糖厂生产销售的糠麸、油饼、酒糟、颗粒粕等饲料产品,应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4号通知规定,在1995年底前暂免征增值税。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

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北方重要的经济区域之一,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对内蒙古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进行解读。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等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内蒙古小微企业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25%的税率有了明显的降低,为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出台了一系列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政策,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运营成本。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支付差旅费和劳务费用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些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特定区域的税收标准。

比如,在科技创新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区域发展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对特定的开发区、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小微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减免。

此外,内蒙古还为小微企业提供一些灵活的税收政策。

比如,在税款缴纳方面,内蒙古自治区允许小微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税款,减少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在税收申报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提供了线上申报和线下申报两种方式,方便了企业的税务管理。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为小微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标准,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差旅费和劳务费用税务处理等方面。

这些政策和标准的出台,为小微企业减轻了税负,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遇。

企业应积极了解和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和标准,以推动自身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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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
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标 签】企业所得税业务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所﹝2004﹞11号
【发文日期】2004-02-16
【实施时间】2004-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我区企业发展,振兴民族地区经济,依据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授权,在充分调查和征求纳税人意见的 基础上,结合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经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干标准予以适当调整和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暖费由年人均400元调整为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暖期月人均100元。

二、防暑降温费由年人均50元调整为100元。

三、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移动通讯费用,实行据实列支的(必须凭有效凭证),同一人员只能报销一部手机的话费,报销金额每月最高不得超过200元;实行发放通讯补贴形式的,则月人均(发放办公通讯补贴人员)不得超过50元。

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将办公通讯费用发放方案及发放人员名单于当年4月1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及时报送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允许其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暂按照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未制定的,企业可参照邻近盟市标准执行。

五、《国家税务局关于下放管理的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3]113号)第一款(一)款中的电子、船舶、机械、飞机制造、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同时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相关产业的项目,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对不申报备案的企业不允许实行加速折旧。

由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的条件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进行纳税调整。

六、企业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府以及经自治区政府授权由盟市行署(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为职工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超比例计提支付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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