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具体见附件1),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二、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
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三、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2)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贷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提高利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梅市府〔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洪府厅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1.全面落实国家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落细落实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减税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税义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内容:(1)落实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办理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淄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税费负担、人工、用能用地和物流等成本,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符合“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
对利率较低的涉农、小微企业贴现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加强对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使用效率。
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省、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项决议,科学理性定价,维护信贷市场良好秩序。
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利率自主定价机制,提高定价能力,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
督促银行业机构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及各项服务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进一步加强对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7〕1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4日商洛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9号)和《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切实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7〕10号)要求,结合商洛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降成本作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审批、税费、用工、融资、生产要素、物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运用系统化思维,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新动力。
2.工作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引导金融机构利率正常化。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
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收费项目,鼓励推行收费清单制,并在营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抓住省财政厅在我市开展“苏微贷”试点机遇,进一步加大“苏微贷”推进力度,适度扩大贷款规模。
在其他金融机构推广“苏微贷”贷款新模式,通过政银合作模式,实现共赢。
(徐州银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办、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参与)2.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贯彻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工作方案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X〕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始终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与挖掘企业内在潜力相结合,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经过1—2年的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融资成本有效降低,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能源成本显著降低,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综合经营成本低于中西部平均水平,管理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企业活力有效激发,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到X年,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效益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部署,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首台(套)政策,做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认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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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发〔2016〕20号)要求,围绕增效益、降成本、增后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市级15项)、政府性基金9项(市级2项),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确保国家、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债权损失,分别落实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递延纳税、分期缴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继续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自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落实国务院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企业取得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中的政府补贴和奖励,并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操作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时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至1%。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
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允许困难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阶段性比照个体工商户
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严格执行合肥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
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对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2020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符合条件的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豆类等农作物种植以及畜禽、鱼类等水产品养殖用电,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农委)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
市内非居民用气实行量价挂钩,用气量递增、价格递减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全面推行大用户直供气,鼓励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
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城市配气管网由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供气价格,原则上三年校核一次,报省物价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
物价局、市国资委)
七、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成本
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模式。
加大普通收费公路安装使用联网收费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使用联网收费系统。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建投公司)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土局)
八、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分期供地等供地方式。
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合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由3个等级变更为4个等级,增加四等5元/平方米·年一档。
适用第四等级的范围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庐阳经济开发区、蜀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包河经济开发区。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鼓励企业自身升级改造,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符合规定的相关投资主体建设的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九、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严格按照国家涉企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清单收取保证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全面取消市级以下政府及部门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严厉查处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十、进一步完善减轻企业负担管理办法
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做好综合平台应用、互联互通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建立健全“3+2”(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清单体系并及时动态调整。
将中央、省及市、县惠企减负政策及时纳入省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形成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供企业查询。
将涉企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物价局、市经信委)
对各地、各部门制定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接受企业实时举报违反惠企减负政策行为,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登记、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