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考勤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内部考勤管理制度法院

内部考勤管理制度法院

内部考勤管理制度 法院一、目的为加强法院内部管理,规范全体员工的考勤行为,确保工作秩序的正常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此制度旨在明确考勤规定,保障员工权益,同时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院的实际情况。

二、适用范围本考勤管理制度适用于法院全体在编、合同制及试用期内的工作人员。

三、工作时间1. 法定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每日工作时间为7.5小时。

2. 工作日调整: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我院特殊工作安排,工作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在提前通知全体员工。

3. 加班规定:因工作需要,员工需加班的,应按照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并给予相应的加班补贴或调休。

4. 弹性工作制:我院部分岗位实行弹性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岗位需求及个人工作计划进行调整,但每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5. 值班安排:我院设立值班制度,值班时间、人员及职责按照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值班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全体员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通过我院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签到。

(2)签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指纹识别、刷脸识别、员工卡等。

(3)员工签到时,需确保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考勤管理员进行更新。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下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8:00至8:30,下午下班签到时间为17:30至18:00。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的人员,需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并填写外出申请表。

(2)经批准的外出人员,在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向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并补签外出记录。

4、忘记签到处理(1)如员工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可在当日内向考勤管理员说明情况,经核实后进行补签。

(2)补签需提供有效证明,如同事证明、工作记录等。

(3)逾期未补签或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旷工。

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

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

法院书记员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院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法院书记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院书记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做到规范管理,按章办事。

第四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法院书记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辅助法官进行文书处理和裁判书的起草工作;2. 负责卷宗的整理、分类和保管工作;3. 协助法官进行庭审活动;4. 负责保密工作、信访工作和法院信访件记录等;5. 辅助法官进行档案管理工作;6.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建立正确的职业操守,不得懈怠和玩忽职守。

第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专业能力。

第八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遵守法院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九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法院各项工作流程和规定,完成文书起草和审查、卷宗整理和分类、庭审辅助等工作。

第十条法院书记员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案件的保密工作,妥善保管和管理涉及机密信息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法院书记员应当认真记录法院的信访工作情况,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和问题,配合领导做好信访工作。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十二条法院书记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守时、守纪、守密。

第十三条法院书记员不得擅自泄露或利用法院的机密信息,不得违规参与不当交易或接受他人的利益。

第十四条法院书记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十五条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考核将综合考虑其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对于表现优秀的法院书记员,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表现不佳的法院书记员,将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处理。

第十七条法院书记员应当配合上级机关进行定期的工作考核和绩效评估,全面了解自身工作情况,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03]18号【发布部门】a05人事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3.10.20【实施日期】2003.10.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现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人民法院业务工作及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改革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书记员的职责和条件,规范和完善人民法院书记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培训、工资职级等管理制度,在稳定现有书记员队伍的基础上对新招收的书记员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对于建立一支相对稳定和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有关方面,按照《试行办法》的要求积极推进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改革。

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抓好落实。

对目前在书记员岗位工作的人员,要区别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做好留任和转任工作。

新招收的聘任制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内容进行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注意发现和解决试行过程中的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00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建立一支专业化的人民法院书记员队伍,实现对书记员的科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法院日常考勤管理制度

法院日常考勤管理制度

法院日常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法院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日常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全体工作人员的出勤行为,加强考勤管理,促进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及其他相关岗位人员。

三、工作时间1. 法定工作时间:我院实行每周五个工作日,周六、日休息的工作制度。

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 - 12:00下午:14:00 - 17:302. 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可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自行调整作息时间,并向人事部门报备。

3. 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需按照我院相关规定执行弹性工作制或轮班制。

4. 全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到位,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的正常运行。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全体工作人员每日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到,签到方式由我院人事部门指定,可采用电子签到系统、签到卡、指纹识别等方式。

签到记录将作为考勤的依据。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上班签到时间为08:20至08:50,下午上班签到时间为13:50至14:20。

(3)签到时应确保本人亲自签到,严禁代签、伪造签到记录。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工作人员,需在返回单位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外出事由,并由负责人在考勤记录上予以注明,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忘记签到处理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忘记签到,应在发现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由部门负责人调查核实后,在考勤记录上予以注明,并对当事人进行提醒教育。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人事部门负责制定、解释和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汇总考勤记录,对考勤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2)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确保签到制度的执行,并对本部门的考勤记录负责。

法庭考勤制度范文

法庭考勤制度范文

法庭考勤制度范文1. 引言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公司法庭人员的考勤行为,确保法庭工作的有效开展并提高工作效率。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法庭人员,包括法院法官、检察官、法庭书记员以及其他与法庭工作相关的人员。

2. 考勤管理标准2.1 工作时间法庭人员的工作时间应按照法庭审判工作时间安排执行,一般为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3:30至17:30。

2.2 考勤方式法庭人员应使用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签到。

法庭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签到和签退操作,确保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2.3 迟到与早退2.3.1 迟到法庭人员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上班时间前到达法庭,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在请假系统中填写请假事由、预计到达时间和离开时间。

未提前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造成迟到的,应扣除对应的考勤分。

2.3.2 早退法庭人员如需提前离开工作岗位,应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在请假系统中填写请假事由、预计离开时间和返回时间。

未提前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造成早退的,应扣除对应的考勤分。

2.4 外出考勤2.4.1 公务外出法庭人员如需因公务外出,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公务外出申请。

外出期间需按照规定采用公司指定的考勤方式进行考勤签到,确保外出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2.4.2 事假与病假法庭人员如需请事假或病假,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在请假系统中填写请假事由、请假日期和预计返回日期。

事假和病假期间不需要进行考勤签到。

2.4.3 出差考勤法庭人员如需因出差外出,需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并填写出差申请。

出差期间需按照规定采用公司指定的考勤方式进行考勤签到,确保出差考勤记录的准确性。

3. 考勤考核标准3.1 考勤评分标准考勤评分标准旨在评估法庭人员的考勤情况和表现,科学、公平、公正地奖励优秀者、警示违规者。

3.1.1 迟到和早退扣分法庭人员每次迟到或早退将扣除一定的考勤分,具体扣分标准如下:•每次迟到超过5分钟但不满30分钟扣0.5分;•每次迟到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扣1分;•每次迟到超过1小时但不满2小时扣2分;•每次迟到超过2小时扣3分;•每次早退超过30分钟但不满1小时扣1分;•每次早退超过1小时但不满2小时扣2分;•每次早退超过2小时扣3分。

检察院干警考勤请销假制度规定

检察院干警考勤请销假制度规定

检察院干警考勤请销假制度规定为维护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纪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考勤和请销假制度适用对象为全院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干警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二条考勤工作坚持准确及时,实事求是,奖勤罚懒的原则。

对考勤工作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的,在全院通报批评。

第三条政治处负责全院考勤和请销假工作,技术科提供技术保障,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督查。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和请销假工作第一责任人。

分管院领导负责所分管部门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工作。

第四条考勤工作实行考勤机刷卡、部门人工考勤、院领导带班检查、院督查组随机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政治处每月3日前汇总、统计、分析全院人员上月考勤机记录。

第六条各部门要建立考勤登记薄,如实记载全体人员上下班、请销假情况。

各部门每月初将本部门人员上月考勤和请销假情况报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于5日前书面报政治处。

第七条实行院领导每周轮流带班检查制度。

每周由1名院领导带班,对全院人员纪律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抓集体活动的出勤、会风会纪等工作。

第八条纪检组、监察室牵头,每周至少随机抽查考勤和请销假情况一次。

抽查工作可以与领导带班检查相结合。

每月5日前将上月抽查和检查情况书面报政治处。

第九条政治处依据院刷卡考勤记录、各部门考勤记录、院领导带班检查情况、督查组抽查情况,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征求纪检组意见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在内网进行公布。

第十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般干警及部门副职请假一天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报政治处备案;请假超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和政治处主任批准。

院领导及部门主要负责人需要请假的,须先报检察长同意后,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节假日期间要离开X的,要事前报政治处。

部门副职节假日期间要离开X的,要事前报分管院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法院考勤管理细则内容

法院考勤管理细则内容

法院考勤管理细则内容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法院内部的考勤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出勤记录准确可靠,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评估的公正性。

本细则内容适用于所有法院工作人员。

2. 考勤方式2.1 打卡考勤法院员工应每日按照规定的时间,使用指定的考勤设备进行打卡。

打卡设备包括指纹识别、刷卡系统等,员工必须亲自打卡并确保打卡的准确性。

2.2 外出考勤当员工需要外出公务或请假时,应在系统中提前申请并获得上级审批。

外出期间需按规定定时报备,如因公外出超过三天,还需提供出差报告。

2.3 迟到与早退员工若因个人原因导致迟到或早退,应在系统中申请,并按照规定补偿相应的工作时间。

若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一定限制,将被记录并影响绩效评估。

2.4 加班考勤加班工作应先经过上级批准,且加班时间应记录在系统中。

加班时间按规定计入绩效评估,并可按照法定规定获得相应的加班报酬。

3. 考勤管理3.1 考勤记录每月底前,人力资源部门将对所有员工的考勤记录进行汇总并生成报表,报表内容包括工作日、休息日、邮件或系统中提前申请请假的记录等。

3.2 考勤异常处理任何不符合规定的考勤情况都将被视为考勤异常,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等。

HR部门应及时跟进异常情况,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3 考勤审批员工的考勤记录需经过上级审批,包括请假申请、加班申请等。

审批结果将在系统中显示,并通知相关人员。

3.4 绩效评估员工的绩效评估将与考勤情况关联,包括迟到早退次数、请假次数、加班时长等。

优秀的考勤表现将正面影响绩效评估结果,反之亦然。

4. 考勤纪律与处罚4.1 违反纪律的处罚若员工在考勤方面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将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工资、警告甚至解雇。

4.2 良好纪律的奖励对于考勤表现良好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奖励,包括但不限于奖金、奖状、荣誉称号等。

5. 其他注意事项5.1 数据保护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的考勤数据,不得非法泄露或滥用。

仅有授权人员可以访问和处理相关数据。

人民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考勤管理规定[修改版]

人民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考勤管理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人民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考勤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考勤管理规定(2018年1月)为了规范检察机关合同制书记员、借调人员、临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本院《合同制书记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合同制书记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书记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

三、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四、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序。

五、工作时间外及请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相关管理规定,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六、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日外加班的,原则上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

七、女性书记员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每个工作日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此期间不安排加班和夜班工作。

八、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3日以上的为无薪假。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1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用工协议,但30日内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内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6.因联络不通畅导致不能安排工作的。

十、被确认旷工的,一年内首次违反的全院通报批评,以后除通报批评外,每次扣发工资50元,依次递增。

十一、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日的,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十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日的,或一年内违反考勤管理规定3次以上(含3次)的,按规定程序解除使用。

十三、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本院其他管理规定为准。

十四、借调人员、临聘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检察院合同制书记员考勤管理规定
(2018年1月)
为了规范检察机关合同制书记员、借调人员、临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工作人员的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本院《合同制书记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合同制书记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书记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

三、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

四、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序。

五、工作时间外及请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检察人员八小时外相关管理规定,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六、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日外加班的,原则上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

七、女性书记员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每个工作日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此期间不安排加班和夜班工作。

八、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3日以上的为无薪假。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休假的。

2.假期已满或续假未批准而休假,逾期不归的。

3.虽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用工协议,但30日内擅自不上班未进行工作交接的。

4.病假在当月未交病休证明,休假三天以内的按事假处理,三天以上的按旷工处理。

5.未经请假未参加学习培训,也未在工作岗位上的。

6.因联络不通畅导致不能安排工作的。

十、被确认旷工的,一年内首次违反的全院通报批评,以后除通报批评外,每次扣发工资50元,依次递增。

十一、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日的,或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十二、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30日的,或一年内违反考勤管理规定3次以上(含3次)的,按规定程序解除使用。

十三、本规定未尽事宜,以本院其他管理规定为准。

十四、借调人员、临聘人员、实习人员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