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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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社会纠纷是指发⽣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冲突。

社会纠纷的发⽣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常规性纠纷与⾮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活或⾏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的规模较⼩、冲突⽅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种或某⼏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

即纠纷主体⼀⽅或各⽅为多个⾃然⼈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政⽅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特殊动员与对抗⽅式的纠纷,即静坐、**、罢⼯、罢课、罢市、上签名等激烈⽅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政⽅针实施的重要因素,⾮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标. (⼆)⾮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些性状与特征: 第⼀,⾮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 第⼆,⾮常规性纠纷的⼀⽅或各⽅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常规性纠纷在⼀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三)我国社会纠纷发⽣的趋势与规律 从近些年的现实看,我国社会纠纷的发⽣、发展呈现出以下⼏⽅⾯的趋势与规律。

第⼀,社会纠纷的总量不断增加,在今后较长时期中,仍将处于上升趋势. 第⼆,常规性纠纷易于向⾮常规性纠纷转化,⽽⾮常规性纠纷则有可能酿成重⼤社会事件。

纠纷解决机制范文

纠纷解决机制范文

纠纷解决机制范文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和程序来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机制。

纠纷解决机制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并避免冲突和矛盾的恶化。

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以及诉讼解决。

首先,协商解决是指当发生纠纷时,各方通过平等、自愿的方式进行直接的谈判和协商,通过相互妥协和达成共识来解决纠纷。

这种解决方式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时避免了长时间和费用的诉讼过程。

协商解决机制适用于一些相对简单的纠纷,比如邻里纠纷、商业纠纷等。

其次,调解解决是指通过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双方进行对话和沟通,以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的特点是主动性强,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解决方案,让各方共同参与其中。

调解解决机制广泛应用于家庭、劳动关系、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纠纷。

与协商解决相比,调解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加入了中立的第三方,帮助双方找到最佳解决方案。

第三,仲裁解决是指将纠纷提交给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机构有专业的仲裁员,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公正的裁决。

仲裁解决机制的特点是具有强制性,各方必须遵守仲裁裁决结果。

仲裁解决机制适用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纠纷,如国际贸易争端、知识产权纠纷等。

最后,诉讼解决是指将纠纷提交给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和判决。

诉讼解决机制是正式的法律程序,各方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结果。

诉讼解决机制的特点是具有最终性和司法强制执行力,但同时也存在诉讼费用高、程序复杂等问题。

因此,诉讼解决适用于一些严重纠纷和争议,比如刑事犯罪、重大民事纠纷等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纠纷解决机制可以相互补充和转化。

例如,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可以作为诉讼解决的前提条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过程。

此外,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解决机制,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纠纷。

总的来说,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为当事人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以便能够更快、更公正地解决纠纷和争议。

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十三课 社会争议解决-2025年高中政治大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十三课 社会争议解决-2025年高中政治大一轮复习

第三十三课社会争议解决课标要求1.识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的调解方式,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2.列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等仲裁形式,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3.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4.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考情回顾考点考题考情分析调解2023·山东高考,19(2);2022·山东高考,14高考试题主要是结合违约、侵权的具体案例,考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考查举证责任等。

命题形式以选择题为主,并且选项涉及的知识往往综合性较强。

仲裁2023·北京高考,11诉讼2023·湖南高考,14举证责任2023·山东高考,15;2023·北京高考,10关键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核心考点一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提醒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类型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①含义: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群众性组织)②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③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醒因为省时、省力、省钱,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但不等于最佳选择。

3.仲裁——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仲裁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商事仲裁适用范围①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②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适用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基本制度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③不公开审理:商事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④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商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商事仲裁特点①仲裁更加便捷、经济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提醒区分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适应范围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与诉讼的关系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除特定情形外,未经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4.诉讼——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1)含义: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试论民事撤诉审查制度的建立

试论民事撤诉审查制度的建立

■■圈蟹圈—▲|l i童。

竺兰!型!!f叁箜!圭塾垒试论民事撒诉审查刮皮的建立汪德锋摘要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各国民事诉讼法中都有所规定,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撤诉制度在立法上存在欠缺,条文简单,有必要对其进行改革和完善。

本文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出发,结合撤诉的性质效力,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就民事撤诉审查制度的建立进行了相关讨论。

关键词撤诉审查制度必要性可行性社会属性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l o)10-036-02一、建立撤诉审查制度的必要}生关于撤诉的概念,学界有多种观点,本文采取广义概念,认为撤诉,即诉之撤回,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①我们在实际办案中,经常遇到一些确实存在的不符合常规的撤诉现象,如强迫撤诉、诱骗撤诉等,而在撤诉后重新起诉的也不在少数,这样就构成了诉累,极大的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这些不符合常规的撤诉,主要表现为以一F JI,个方面:(一)规避法律的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二F规定》)第34条,有的原告可能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按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确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充分证据,举证时限届满后面临因此而要败诉的风险,便玩起诉讼技巧,在举证时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宣判前先行申清撇诉。

以划重新收集证据后再重新起诉,以此来规避举证时限制度。

(二)受威胁、受欺骗的撒诉部分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不但不积极履行,反而往往会打电话威胁、恐吓原告及其家人,甚至直接上门争吵打闹;或者是在原告起诉后,通过原告亲戚朋友说情,表示自己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要求原告撤诉的情形。

原告往往勉强撇诉,但最后还是得通过起诉解决。

(三)对部分担保人的撤诉多人担保案件,原告对其中一人撤诉,尤其是金融系统起诉的案件,银行经常是因为与担保人的私下和解而扣‘法律的擦边球,提出一些不符合常规的撤诉请求,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甚至是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10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法院视角魏新璋* 摘 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法院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要更新司法理念,追求裁判思维法治化;重构庭审程序,追求裁判过程实质化;重视诉讼经济,追求裁判方式集约化;改进司法方式,实现证明体系标准化;优化职权配置,实现裁判责任实定化。

突出庭审的中心地位,立足于审判的导向作用,强化司法公正、缓解审判压力,完善人权保障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修复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内涵 制度理性 实现路径* 作者简介:魏新璋,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① 沈德咏:《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② 樊崇义、张中:《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载《中州学刊》2015年第1期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这是我们党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严格司法,确保刑事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和长远考虑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突出了审判的地位,抓住了司法改革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第二大方面的任务,就是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并提出“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

立足法院自身角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亟需在理念上更新,在制度上革新,在实践中创新,有的放矢,循序渐进。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厘清“以审判为中心”,即从刑事诉讼的源头开始,就应统一按照能经得起控辩双方质证辩论、经得起审判特别是庭审标准的检验,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公诉指控等诉讼活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

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读后感《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由龙宗智教授撰写,探讨了证据法的相关理念、制度和方法。

阅读该书后,我深受启发和震撼,对证据法的重要性和深远影响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首先,该书对证据法的理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在我看来,证据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念应当更加注重保障公正正义的实现。

龙教授指出,证据法的理念应当弘扬事实真相的追求,确保证据的充分调查和表述,提供公平的机会顺序。

这种理念将证据法与法治原则互为依托,体现了证据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

其次,该书对证据法的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证据法制度是固化证据法理念的方式和手段,对于实现公正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龙教授对证据的获取、保存、传递和审查等制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尤其是对于争议性证据的处理方法,我深受启发。

作者强调,争议性证据不应当因为立场不同而被排除,而应当通过程序和规则进行审查和解释。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减少了司法裁量的主观性,也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依法行政的效果。

然后,该书还介绍了证据法的方法和技巧。

作为一门法律学科,证据法需要具备合适的方法和技巧来应对变化多样的案件情况。

龙教授强调,证据法的方法应当注重实用性和适应性。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证据法方法。

例如,在处理身份证明争议案件时,可以采用DNA技术进行鉴定;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可以运用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监控等证据。

这种方法和技巧的灵活应用,有助于提高证据的效力和避免证据的滥用。

最后,我认为,《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对于推动我国证据法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的证据法体系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发展。

龙教授通过对理念、制度和方法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思考,为我国证据法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我相信,只有在推动证据法理念和实践的改革中,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正正义的实现,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水平。

综上所述,《龙宗智证据法理念制度方法》一书通过对证据法的理念、制度和方法的深入研究,为证据法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借鉴。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最新版)-2023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第四单元  社会争议解决(最新版)-2023年高考政治一轮复习课件(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3)阶段: ①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 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②法庭调查:全面调查案件事实:法官主导纠问,当事人陈诉、证据出示。 这一阶段是开庭审理的重心。 ③法庭辩论:当事人就案件争议的有关问题阐明自己的意见 ④休庭评议: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结论(制作庭审笔录) ⑤宣告判决:当庭或择期公开宣告判决内容。
终结。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上诉期限
判决
裁定
15日
10日
10日
5日
劳动争议中,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并不是任何时候都可以提 起的,如果不及时提起,一审 裁判就会生效,当事人就会失 去上诉权。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附带民事 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 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2) 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①回避制度含义: 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
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 ②意义:
③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将随即发生法律效力 ④对仲裁裁决存疑,可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
C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02 诉讼
1.诉讼的类型
民事诉讼
性质 民事案件
诉讼 目的
解决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权利和 义务纠纷
诉讼 双方当事人都可 主体 以提起诉讼
举证 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

7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名单

7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名单

中国法学会201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评审专家名单(共95名,按姓名拼音排序)别涛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曹明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单飞跃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子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丁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杜群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范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心主任封丽霞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冯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冯彦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东方法学》主编傅廷中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鸿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高其才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葛洪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禾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郭玉军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韩立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志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黄建武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黎建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明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李晓明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雨峰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法学》主编,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林来梵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主编,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志伟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罗培新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彭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延平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秘书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青锋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巡视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宋晓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苏亦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第二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迁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王灿发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王福华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进喜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明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万华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强复旦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吴家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谢增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秋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熊跃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泽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会长应飞虎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六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虞政平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湛中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第七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晋红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张新宝《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第三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张永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志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汉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芒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广新《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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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龙宗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6-3-24
社会纠纷是指发生于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妨害正常社会秩序的各种权益或权力冲突。

社会纠纷的发生与存在是社会和谐的负面因素;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会纠纷的类型一常规性纠纷与非常规性纠纷的划分。

常规性纠纷是指发生在个别社会成员或社会组织之间.在正常民事、经济生活或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规模较小、冲突方式较为和缓、影响较轻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某一种或某几种情况的社会纠纷:
(1)群体性纠纷。

即纠纷主体一方或各方为多个自然人或组织机构;
(2)政策诉求型纠纷.即由某项重大社会政策的出台及实施所引发,或以反对某项政府政策及其实施为诉求的社会纠纷:
(3)涉及基本政治制度以及民族和宗教问题的纠纷。

(4)涉及国家对外大政方针、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际关系的社会纠纷;
(5)采用特殊动员与对抗方式的纠纷,即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网上签名等激烈方式的社会纠纷;
(6)与境外敌对势力相勾连、受境外敌对势力控制与影响的社会纠纷。

非常规性纠纷是我国现实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形式,是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安定和国家大政方针实施的重要因素,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也是我国实施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与目标.
(二)非常规性纠纷的性状与特征.
非常规性纠纷具有下列一些性状与特征:
第一,非常规性纠纷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
第二,非常规性纠纷的一方或各方往往是多个主体.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通常难以在司法、仲裁等常规性专门机构或程序中得到解决.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我国现实社会中阶层之间的紧张与对抗。

(三)我国社会纠纷发生的趋势与规律
从近些年的现实看,我国社会纠纷的发生、发展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趋势与规律。

第一,社会纠纷的总量不断增加,在今后较长时期中,仍将处于上升趋势.
第二,常规性纠纷易于向非常规性纠纷转化,而非常规性纠纷则有可能酿成重大社会事件。

第三,非常规性纠纷的发生与我国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的节律保持着一种非良性的对应。

即“借时而发、借势而发”。

第四,非常规性纠纷的发生与阶层或群体意识的强化呈正相关效应。

(四)我国社会纠纷的主要成因
第一,经济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受益不均是酿积社会纠纷的基础性原因。

第二,社会政策调整中利益格局的变化加剧了社会矛盾。

第三,在社会转型中政府管理行为失当与部分社会纠纷的形成具有直接联系。

第四,国家对社会成员的权威及控制能力相对减弱降低了社会纠纷发生的抑制力.
二、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与特点
1、党委、政府牵头,各部门全力配合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体与动员机制。

2、维护稳定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要价值目标。

3、思威并济与利益平衡一非常规性纠纷解决的主导方式。

体现这两种基本方式的具体措施主要有:
第一,调整某些政策措施或改进(包括放弃)某些政府行为。

第二,督促和约束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纠纷主体的某些问题。

第三,按“弱势优先”原则,强制地进行利益分配。

第四,分化瓦解,控制灵魂人物。

第五,整合诉求,将纠纷引入司法或其他程序,用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手段处置非常规性纠纷。

第六、“冷却处理”,用时间来稀释和淡化纠纷主体的冲动与热情。

4、内扬外抑一发挥传媒在非常规性纠纷解决中的特殊功能。

在总体要求之下,传媒采取一种“双重取悦”的立场与态度,并由此形成内扬外抑的功能。

即通过“内参”等从内部积极向上反映情况;同时
按照党委和政付的要求,抑制相关事件的在公众中传播.
(二)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社会纠纷总量过大,现有的机构及力量不足以应对社会纠纷的解决。

2、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随机性过强,缺少科学、合理、稳定而系统的方式及程序.
3、解决社会纠纷的各机构未能统一协调,程序上亦未能恰当衔接。

4、社会纠纷的解决机制与抑制防范机制未能相互照应,存在着一定程序的脱节。

三、完善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意见与建议
(一)建立与强化纠纷解决的新理念
1、统筹协调
转型期的经济与社会中,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协调,注意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矛盾平衡。

发展是硬道理,但不能忽略公平,关键是把握好度,注意动态把握。

2、主动应对
事前预防,把握先兆,前期处置,疏导为主
3、依法处置
使用法制机关、遵循法律与法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4、技术处理
将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化作管理技术问题,采用常规行政管理手段及司法手段进行处置;处理方式的规范化与程序化;在纠纷的信息获得、行为控制、以及解决纠纷方面有效的技术条件支持
(二)完善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路径
1、增强对社会纠纷信息全面了解与掌握的能力,减少和避免社会纠纷掌握中的盲点,提高应对和处置社会纠纷的主动性.
2、全面利用各种资源与力量,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全社会处理和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

3、建立非常规性纠纷的常规性解决机制,逐步淡化党委、政府直接出面处置和解决社会纠纷的作用.
4、恰当、合理地发挥司法审判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5、疏通社会纠纷的诉求受理渠道,使社会解决的手段、方式与社会纠纷的内容、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适应与匹配.
6、以消弥纠纷、平息冲突、缓和矛盾、倡导规则作为解决社会纠
纷的综合目标,增强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效果.
(三)完善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意见与建议:
1、建立统一的社会纠纷信息收集、分析和协调平台。

2、建立健全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纠纷机制,分解司法审判的压力。

3、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非常规性纠纷的解决机制
4、加快司法改革,增强人民法院对社会纠纷的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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