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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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3月,张先生通过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介绍,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城市中心区域的住宅。

在购房过程中,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住宅享有以下优势:1. 交通便利:距离地铁站仅100米,出行方便;2. 配套齐全: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4. 价格优惠: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的种种利好因素下,决定购买该住宅。

然而,在入住后,张先生发现实际情况与销售人员所宣传的完全不符:1. 交通不便: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约300米,出行不便;2. 配套不齐全:周边并无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3. 房屋质量:实际房屋质量与承诺的高品质建筑材料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未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张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二、案件审理法院审理过程中,房地产公司辩称:1. 交通便利:虽然地铁站距离实际住宅较远,但周边有公交站点,出行仍较为便利;2. 配套齐全:虽然周边没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但附近有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符合国家标准;4. 价格优惠: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不存在虚假宣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所宣传的交通、配套、房屋质量、价格等方面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 房地产公司退还张先生购房款人民币XX万元;2. 房地产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3. 房地产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交通便利:销售人员承诺地铁站距离住宅仅100米,实际上距离约300米;2. 配套齐全:销售人员承诺周边有大型购物中心、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实际上仅存在小型超市、药店等生活必需品;3. 房屋质量:销售人员承诺采用高品质建筑材料,绿色环保,实际上房屋质量与承诺存在较大差距;4. 价格优惠:销售人员承诺相较于周边同品质住宅,该住宅价格更具优势,实际上实际价格与周边同品质住宅相差无几。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案情:2019年3月,王某在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在购房过程中,王某看到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且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

然而,王某入住后发现,该小区绿化覆盖率不足30%,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交通也不如宣传所述。

王某认为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某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在本案中,某公司宣传该小区绿化覆盖率高达40%,而实际绿化覆盖率不足30%,明显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某公司宣传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便利,而实际并非如此,同样属于虚假宣传。

综上所述,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二)某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1. 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王某购房款,并赔偿王某购房款的三倍。

2. 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广告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法律传奇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传奇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市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为王某(以下简称原告)和李某(以下简称被告)。

原告王某系一家广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则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

双方于2018年签订了《广告发布合同》,约定被告在其公司新建的写字楼大厅内发布原告的广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广告制作和发布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二、案情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符合合同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广告费用,构成违约。

3. 证据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合同、广告发布证明、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则辩称广告效果不佳,拒绝支付广告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判决被告支付广告费用。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法适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我国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2. 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是认定事实、判断是非、确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导致败诉。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3. 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被告的违约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四、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院审理,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

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法律责任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该地区房地产市场的火爆,开发商为了追求更高的销售业绩,采取了多种促销手段。

然而,在2019年,开发商因违规销售问题被当地监管部门查处,引发了一场关于法律责任的大讨论。

二、案情简介1. 违规销售行为: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虚假宣传: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房屋面积,误导消费者;(2)捂盘惜售:开发商故意拖延房源供应,制造紧张气氛,迫使消费者高价购买;(3)捆绑销售:开发商要求消费者购买车位、储藏室等配套设施,才能购买住宅;(4)违规收费:开发商收取未在合同中约定的费用,如“团购费”、“诚意金”等。

2. 监管部门查处:当地监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展开调查。

经调查核实,开发商存在上述违规行为,遂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三、法律责任分析1. 民事责任:(1)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开发商应承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捂盘惜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开发商应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捆绑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开发商应承担停止销售、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等民事责任。

(4)违规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开发商应承担退还消费者所付费用等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监管部门可对开发商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如果开发商的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如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房屋面积,误导消费者,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捂盘惜售:开发商故意拖延房源供应,制造紧张气氛,迫使消费者高价购买,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指导案例分析(3篇)

法律指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日益复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层出不穷。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公司违规销售为切入点,分析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从业者提供法律指导。

二、案例事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于2018年取得某地块的开发权,并于2019年开始销售该地块上的住宅项目。

在销售过程中,该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虚假宣传: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夸大项目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2. 捂盘惜售:该公司故意拖延房源上市时间,提高销售价格。

3. 违规收费: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收取未在价格备案范围内的费用,如团购费、装修费等。

4. 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部分购房者反映,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存在延期交房现象。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夸大项目配套设施、周边环境等信息,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2. 捂盘惜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开销售商品房。

该公司故意拖延房源上市时间,提高销售价格,构成捂盘惜售行为。

3. 违规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未在价格备案范围内的费用。

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收取未在价格备案范围内的费用,构成违规收费行为。

4. 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四、法律责任1. 虚假宣传:该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2. 捂盘惜售:该公司被当地住建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经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市区繁华地段开发了一块土地,建设了一处住宅小区。

为了吸引购房者,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了小区的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

然而,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较大差异,导致购房者与该公司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案件起因购房者李某在该公司广告宣传的诱惑下,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李某仔细阅读了广告内容,并对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表示满意。

然而,在收房时,李某发现实际交付的住宅小区与广告宣传存在以下差异:(1)绿化面积不足:广告宣传中称绿化面积为30%,实际绿化面积仅为20%。

(2)配套设施不完善:广告宣传中提到小区内有健身房、游泳池等配套设施,实际交付时,健身房、游泳池等设施并未建设。

(3)交通便利程度下降:广告宣传中称小区紧邻地铁站,实际交付时,地铁站距离小区较远。

2. 纠纷处理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李某认为该公司虚假宣传,要求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该公司则辩称,广告宣传内容均属实,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三、法律分析1. 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在购买住宅时,由于该公司虚假宣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

3. 违约责任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购房者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中,关于小区配套设施、绿化面积和交通便利程度等条款与广告宣传内容存在差异,构成违约。

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二
• 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出现大小相同的四幅 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其中 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 片的左上角写着奥巴马的介绍:1993年毕业 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亚大学,在图片的右方印 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中英文对 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 盖茨、李 政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方式出 现在广告牌上。
违规之处
• 经证实该楼盘与美国常春藤联盟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广告语“我 来自常春藤”误导、欺骗了消费者,违法了广告法第三条:房地 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 该广告中使用奥巴马、李政道、比尔盖茨、巴菲特等公众人物肖 像,很显然属于盗用他人肖像权,虽然我国没有规定广告中不能 使用国外领导人肖像,但是这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房地产广告
——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 江西省南昌市 紫金城在媒体 上发布的房地 产广告
最引人注目的
违规之处
•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第 16条。该条款称: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 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 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该广告中的“10年124%的委托经营收益”显然违反 了这两个条例。
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不能 只笼统说“经评估”等。
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 期,如“××银行×成×年按揭”。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就业等事项的承 诺,因为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 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 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 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能使用“豪门”、“豪宅”、 “有别于一般老百姓的小区”等用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 迷信内容。 另外,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①开发企 业名称;②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③预售或 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房地产广告违规案例分析

我的观点
• 1.现在很多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往往重视广告的内容,而 对广告合法性的认识很模糊。许多广告的创意只为了博得 眼球,但这种广告也是一把双刃剑,尺度把握好则成功了, 否则会成为人们的笑柄,给人们留下虚假的印象。这需要 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为了企业的品牌形象和长远利益,在 发布广告时一定要多加注意,避免因不经意而造成的违法 行为,让原本的宣传效果适得其反。 •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应该提高知识储 备,进行科学、依法监管。 • 3.作为即将服务于广告行业的学生们来说,熟悉广告法是 非常必要的。现在广告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一些复 杂问题也显现出来,需要我们充分掌握广告法律法规,来 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 3.根据陕西省工商局、西安市工商局的调查,该 公司在没有取得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布了 该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 四条中提到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 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 4. 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户外 广告由发布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 理。而该公司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 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的情况下,发 布广告是不合法的。
我们都来自常青藤
广告创意 广告创意
• 常春藤联盟是由包括布朗大学、哥伦比亚 大学、康奈尔大学、达特茅斯学院、哈佛 大学等在内的8所知名大学组成,是顶尖名 校的代名词。广告上的4位大人物都毕业于 常春藤联盟内的大学。而该广告是结合楼 盘附近的交大名校创作的,寓意如果住在 这里,孩子就会像奥巴马等人一样成功。
房地产广告的违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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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 美国总统上了楼盘广告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一个在建的楼盘外有 大小相同的四幅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 其中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片的左 上角写着奥巴马的简介:1993年毕业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 亚大学,在图片右方印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 中英文对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盖茨、李政 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形式出现在广告牌上。 记者注意到在这四个人的介绍中都有常春藤联盟字样。这 些曾经或者正在影响着世界的人均成为此座楼盘的代言人。 一些市民看到后瞠目结舌,这个广告太牛了,都能请来这 么多名人,这个广告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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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表现要符合社会良好风尚,不能使用“豪门”、“豪宅”、 “有别于一般老百姓的小区”等用语。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 迷信内容。
另外,预售、出售房地产广告中,必须载明以下事项:①开发企 业名称;②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③预售或 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放映结束 感谢各位的批评124%的委托经营收益”显然违反 了这两个条例。
案例二
• 陕西省西安市兴庆路南段出现大小相同的四幅 广告牌,每幅广告牌大约长10米高6米,其中 第一幅广告牌的主角是奥巴马,在他的巨幅照 片的左上角写着奥巴马的介绍:1993年毕业 于常春藤联盟哥伦比亚大学,在图片的右方印 有“我们赖以成功的价值从未改变”中英文对 照字样。在奥巴马的北边还有比尔·盖茨、李 政道、巴菲特的巨幅照片,均以同样的方式出 现在广告牌上。
违规之处
• 经证实该楼盘与美国常春藤联盟没有任何的关系,而广告语“我 来自常春藤”误导、欺骗了消费者,违法了广告法第三条:房地 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 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 该广告中使用奥巴马、李政道、比尔盖茨、巴菲特等公众人物肖 像,很显然属于盗用他人肖像权,虽然我国没有规定广告中不能 使用国外领导人肖像,但是这也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
房地产广告
——违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 江西省南昌市 紫金城在媒体 上发布的房地 产广告
最引人注目的
违规之处
• 国家工商局颁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第 16条。该条款称: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 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 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根据调查,该公司在没有取的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发不了该 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的第四条:预售房 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不得发布公告
我们应该注意的问题:
• 价格表示,应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 示价格的有效期限,因为房地产的价格上下变 化较快。
• 位置表示,应当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 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 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如“距地铁只需5分钟”, “距机场20分钟车程”,“××大道通车后 只有××公里”等等。
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 期,如“××银行×成×年按揭”。
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就业等事项的承 诺,因为办理户口只能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规定进行,其他任何单 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办理户口的 房地产项目,广告中有关办理户口的内容应当表述清楚明白,标明 有关规定的出处或者相关条件,不得使人产生误解 。
面积表示,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不能简 单笼统地表示,因二者差距很大,直接决定价格和使用功 能。
结构及装饰表示,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简单说某级某类、 豪华装修、进口材料装饰等等。
环境和形象表示。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 项目的效果。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 在广告中注明。
周边设施表示,正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 化教育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如“在建 中”、“规划中”。未列入规划的,不得涉及。
物业管理表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实现的物 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不能 只笼统说“经评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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