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模版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银行柜员考试:国际金融(题库版)

银行柜员考试:国际金融(题库版)1、单选按银监会监管要求,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
A.25%B.50%C.75%D.100%正确答案:D2、单选目前,总分行间提前归还借款利率执行()。
A.原(江南博哥)存款利率B.原借款利率C.原借款利率上浮20BPD.原借款款利率*120%正确答案:B3、多选同业代付业务统一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选择代付行/委托行,并进行()等银行间询报价。
A.资金B.期限C.利率D.费率正确答案:A, B, C, D4、多选开立信用证之前,客户部门应审核的是()。
A.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申请人是否列入外汇局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B.开证申请书C.开证申请人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D.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正确答案:C, D5、多选按贸易背景,福费廷业务分为()。
A.国际福费廷B.国内信用证项下福费廷C.自营福费廷D.代理福费廷正确答案:A, B6、单选客户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前应与我行签订(),并由客户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人签署。
A.《人民币对外币衍生交易主协议》B.《人民币对外汇衍生交易主协议》C.《人民币对外汇货币衍生交易主协议》D.《人民币对外币货币衍生交易主协议》正确答案:B7、单选申请人是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通常也是()。
A.出口商B.进口商C.托运人D.供货方正确答案:B8、单选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资金划转应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A.国家B.人民银行C.中国银行D.农业银行正确答案:A9、单选若预支信用证的受益人不按信用证规定正常装运或不向预支银行交单,则预支银行应向()提出还款要求。
A.开证申请人B.开证行C.受益人D.保兑行正确答案:B10、名词解释亚铁血红素正确答案:血红蛋白色素部分,由铁原子及原卟啉区组成。
11、多选电子旅行支票只能由使用人本人购买,纸质旅行支票可代理购买,代理人只限于直系亲属,代理人在购买时须另提供的资料有()。
银行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银行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贸易融资业务发展,完善贸易融资二级市场功能,根据总行贸易融资业务有关规定和风险参与业务惯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贸易项下风险参与业务(以下简称风险参与),指某家银行参与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银行)承担的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收取对方一定利息费用的贸易融资业务。
风险参与的直接交易对象为银行。
第三条根据风险参与行是否提供融资,风险参与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非融资性风险参与;根据风险主体性质不同,风险参与分为银行主体风险参与、客户主体风险参与。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贸易融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福费廷、同业代付、议付、押汇、保理,以及其他各项贸易融资业务。
第五条风险参与审批权限按照贸易融资审批权限执行。
风险主体为已授信外资银行和纳入总行级核心客户管理的中资银行的风险参与,按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流程办理。
第六条我行可对存量或新增风险参与基础业务办理风险参与或风险出让。
第七条风险参与总协议与单笔合约(一)我行与他行办理风险参与业务,应签订风险参与总协议。
如为外资银行或纳入总行核心客户名单管理的中资银行,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签订;其他情况下,由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签订。
我行境内分行之间或境内分行与我行境外机构之间办理风险参与业务,可自行协商签订风险参与总协议。
如协商不签订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总行风险参与总协议文本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单笔风险参与业务也可以加押报文确认办理,但报文应明确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
业务办理后,一级分行应将业务情况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二)签订风险参与总协议后,单笔业务还应以加押报文或纸质签章件确认具体参与条件,形成单笔合约。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是风险参与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制定、产品营销、询报价和单证处理。
客户部门负责授信、用信调查。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信贷管理和审查。
第九条办理风险参与业务涉及的监管政策,应遵循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规定。
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我行信贷业务相关制度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包括开证、买方押汇、买方代付、打包贷款、卖方押汇、福费廷等6项产品。
第三条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应符合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客户条件的有关规定。
办理符合低信用风险业务办理条件的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按照总行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客户在同一笔交易的不同环节申请办理融资业务,其后续环节融资款项应首先偿还前一环节融资款项。
第五条如客户已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规定向我行提交基础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办理单笔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只需提交本规程所规定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的相关业务档案,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档案管理要求分别保管。
第七条本操作规程所指经营行系指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xx 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国际业务部门系指履行国际业务相关职能的部门;人民币结算部门系指履行人民币收付结算等相关操作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开证第一节业务概述第八条开证系指我行依照申请人申请,为其开出国内信用证的一种贸易融资业务。
第九条我行可办理代理同业开证业务,代理同业开证业务的操作根据与被代理方的协议、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融资期限及免担保规定第十条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付款期限应与货款回笼周期相匹配。
第十一条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减免保证金开证部分可不再落实其他担保。
第三节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客户申请开证,需向我行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如开证申请人已签订总承诺书,则无需再逐笔提交。
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xx银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2]38号)及相关规定等,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提及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一)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二)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三)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四)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五)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客户指符合国家规定,从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的境内机构。
第四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承办xx地区网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总行会计结算部及承办分行辖内网点业务的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业务办理原则及要求第五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前,应通过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查看客户的名录状态及分类状态,企业不在名录上的,我行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六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应对客户提交的交易单证真实性及交易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应要求客户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对于以下情况,应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加大审查力度,对业务真实性、合规性存有疑问的,应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必要时,应不予办理业务并报告所在地外汇局:(一)转口贸易、转卖(指经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进口并转售出口)等形式的对外货物贸易活动。
(二)货物具有(但不限于)自身价值高或生产的附加值高、体积小易于运输或者包装存储易于标准化等特点,如黄金、集成电路等。
第七条我行为客户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应将收入款项先划入客户在我行开立的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操作指引企业版(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国家外汇管理局2010年9月目录第一章概述 (2)第二章业务流程图 (5)第三章名录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8)第五章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18)第六章现场核查管理 (21)第七章分类管理 (31)第八章档案管理 (33)第九章罚则 (34)第十章系统登录与信息共享 (35)附件1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38)附件2 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 (40)附件3 进口付汇登记表 (46)附件4 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47)附件5 现场核查通知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6 考核分类通知书.. (49)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企业版)第一章概述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外汇短缺时期,制度的相关设计与当时的宏观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规体系的调整,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急剧增长、外汇收支形势发生根本性变化的背景下,原有制度的管理成本不断加大,管理方式及手段与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加强贸易外汇资金跨境流动监管的要求也存在相当差距。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以“一一对应、逐笔核销”为主的管理方式无法满足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贸易方式日趋复杂和多样化的要求。
现行管理方式一方面使得外汇管理工作人力占用严重,管理成本较高;另一方面,核销手续较为繁杂,管理缺乏灵活性,给企业造成不便利。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及定义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行买方保理业务的管理与操作,提升我行贸易融资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我行有关贸易融资及保理业务管理制度,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国内买方保理业务指我行作为买方保理商,根据卖方/卖方保理商的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基础上向其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中的一项或多项保理服务。
仅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及/或应收账款催收服务的买方保理属于非授信业务,纳入托收保理业务管理;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买方保理属于授信业务,即我行应为应收账款债务人/买方(以下简称“买方”)核定信用风险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提供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第三条我行办理的国内买方保理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买方保理业务。
如买方愿意放弃商业纠纷,承诺无条件付款,我行可为其办理无条件付款买方保理业务。
第四条卖方保理商可以为我行分支机构,也可以为与我行有合作关系的行外保理机构或公司。
第二章业务准入及管理第五条办理国内买方保理项下授信类业务的买方须满足下列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特殊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我行客户内部评级分类管理,符合保理业务授信的门槛要求;由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或买方以其合法有效的资产提供补充担保的情况,可以适当下调评级要求;对于全额保证金、全额存单质押等符合银行纳入标准化质物/担保项下授信业务条件的买方保理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条件限制,按低风险授信业务在经营机构授权权限内办理。
(三)在我行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四)最近三年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各机构职责分工按《银行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额度管理第七条买方保理授信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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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保付加签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银行跟单托收业务操作规程》、《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办法,结合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保付加签业务是指在以D/A或T/T方式结算的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信誉难以确定,要求第三方(一般是银行)对进口商的资信和清偿能力进行担保,担保银行在已承兑的汇票上加注“Per Aval”字样,并签注担保银行名字,从而构成担保银行不可撤销的银行担保。
进口商亦称汇票的付款人,出口商亦称汇票的收款人。
第三条保付加签业务实行授权授信管理。
除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业务外,办理保付加签业务必须占用进口商授信额度,并要求其提供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四条对于已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可在国际贸易融资额度内按照单笔业务流程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未核定国际贸易融资额度的客户,须按照单笔信贷业务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根据辖内机构的信贷业务管理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水平,一级分行可对辖内机构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进行转授权。
第六条保付加签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贷前调查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客户审查和风险控
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保付加签业务的单据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二章准入条件和期限
第七条在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口商,除具备办理一般贸易融资业务客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进口代收项下必须为我行AA级(含)以上客户;T/T项下必须为我行AAA级(含)以上客户。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良好,在我行有足额的授信额度,履约记录良好。
第八条进口代收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D/A;T/T 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的结算方式应为货到付款,预付货款不得办理保付加签。
第九条办理保付加签业务的汇票付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天(含)。
我行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或符合总行认定的低风险信用业务,保付加签汇票的付款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含)。
第三章办理保付加签业务流程
第十条进口商向我行申请办理保付加签业务,除基础资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
(二)进口贸易合同;
(三)进口贸易项下的相关单据。
D/A项下托收行提交的单据应包括发票和运输单据,T/T项下已经进口商有效承兑的商业汇票和全套进口单据;
(四)国家控制的特殊商品进口批文、许可证等;
(五)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受理进口商保付加签申请后,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商资格。
进口商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二)进口商资信状况。
进口商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我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了足值、有效的担保,以往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
如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息由进口商承担,应按保付汇票金额加贴现息之和扣减客户授信额度。
(三)贸易背景。
申请保付加签业务项下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的销售渠道是否已落实,销售周期与保付期限是否匹配,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T/T项下进口货物是否已到港等。
(四)保付加签权限。
根据授权,审核保付加签的单笔汇票金额和保付期限是否在本级行的权限之内。
如超过权限,需按程序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二条经办行客户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调查意见,连同客户提交的相关材料交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国际业务部门按照不同的结算方式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进口结算方式是否符合我行办理保付加签业务规定。
D/A 项下应由我行作为代收行;
(二)进口商提交的商业汇票是否已经有效承兑。
有效承兑的汇票应有明确的“ACCEPTANCE”或“承兑”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无论汇票本身是否列明付款到期日,均应写明付款到期日;
(三)通过海关报关单核查系统核实进口货物是否已报关;
(四)进口代收项下托收行是否有保付加签的要求;T/T项下应明确保付加签汇票的贴现银行;
(五)商业发票、运输单据、进口报关单、商业承兑汇票等单据之间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名称与申请保付加签业务的进出口商名称是否一致,单据之间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是否一致,与进口贸易合同上的相关内容是否一致。
第十四条国际业务部门在《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交信贷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五条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与进口商签订《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合同》,将《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呈批表》连同《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申请书》一并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保付加签。
进口代收项下如托收行提出保付加签要求,而我行不同意保付加签的,国际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托收行,同时保留单据听候托收行进一步指示。
第十六条在扣减客户授信额度后,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在进口商在汇票上进行有效承兑后,在进口商已承兑的汇票上保付加签,加签语句通常表述为:“AVALIZED BY OURSELVES ON BEHAL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