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广州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9.02.15•【字号】穗劳福[1999]2号•【施行日期】199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的通知(穗劳福〔199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企业,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为贯彻执行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市劳动局《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穗劳福字〔1998〕5号)等规定,切实做好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医疗期和病休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贯彻执行: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各单位实施伤病职工医疗期管理时,作为确认伤病职工是否需停工治疗或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审批病假等工作的政策依据。
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属“不需连续停工治疗”或“不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此类伤病职工可不给予病假待遇;其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企业可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其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不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
三、伤病职工符合本标准相应条款时,各级医务劳动鉴定机构应按穗劳福字〔1998〕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依据相应鉴定标准对其伤病等级进行评定。
四、本标准是依据伤病职工于医疗期满,或合同期将满,解除或终止合同时,伤病职工经治疗后症状是否缓解(减轻)、消失或基本消失、创口是否愈合或畸形愈合,功能是否相对稳定等来制定病情是否痊愈、好转或相对稳定。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精编简介: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是指对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病残儿鉴定条件的精编对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提高病残儿救助的精确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基于____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办法》,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进步,对2024年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条件进行精编。
一、身体类疾病1. 先天性心脏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心脏病学会相关标准。
2.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任一侧肾上腺(包括双侧)异常增生。
3. 先天性脑瘫:鉴定标准:符合国际常用的脑瘫分类标准,如GMFCS、MACS 等。
4. 先天性共奴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中国骨科学会相关标准。
5. 先天性耳聋: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纯音测听平均听力损失达到40dB以上。
6. 先天性白内障: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患有双侧白内障。
二、智力类疾病1. 脑功能障碍: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智商测评结果为智商低于70。
2. 自闭症: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自闭症诊断标准,如DSM-5等。
3. 精神发育迟滞: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如DSM-5等。
三、遗传类疾病1. 常染色体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常染色体遗传病诊断标准。
2. 单基因遗传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符合国际通用的单基因遗传病诊断标准。
四、其他类疾病1. 肢体残疾: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人体任一肢体功能障碍程度达到欧洲手术治疗协会等肢体残疾评定标准。
2. 其他相关疾病:鉴定标准:经专业医师诊断,孩子患有其他严重影响生活能力或社会适应能力的疾病。
以上鉴定条件是根据科技和社会发展的最新进展精编而成的,旨在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生育的病残儿得到正确的鉴定和认定。
同时,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提高鉴定的精确性和公正性。
【2018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9月29日-精选word文档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9月29日201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第66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X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最新修改版具体内容如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X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穗府[1993]79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1993.08.14【实施日期】199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颁发《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的通知(穗府<1993>7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现将《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我国公民(包括户籍在本市但在市外居住的居民)。
第三条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本单位人口计划和计划生育工作指标的第一责任人。
并应按照本市有关《计划生育职责分工及考评办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节制第五条城镇人口推行晚婚,实行晚育;农村人口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在安排生育指标时可不受间隔期限制。
第七条女方属农村户口的聘用干部、合同制职工,在聘用或合同期间按城镇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八条女方属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在农村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并领有生育证,在户口性质改变前有区(县)以上医院证明已怀孕的,可允许生育;在户口性质改变时尚未怀孕的,迁出地计划生育部门应收回生育指标;在户口性质改变后怀孕生育的,一律按计划外生育处理。
第九条调入、迁入人员持有外地第二个子女生育证的,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应重新审查,对不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取消外地的生育证。
第十条归侨、侨眷(包括外籍华人眷属)和港、澳、台同胞及外国公民的配偶(户口在本市的)的生育,按《条例》的生育规定执行。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通讯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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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鉴定(完整版)

计划生育鉴定计划生育鉴定[计划生育鉴定]计划生育鉴定[申报材料]1、个人申请;2、户口本;3、居民身份证;4、居委会证明,计划生育鉴定。
[审批程序]1、向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填写《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表》,街道计生办初审后加盖公章报区计生局;3、区计生局审核同意盖章,报市计生委科技处;4、参加市计生委科技处统一组织医学鉴定组鉴定,鉴定结果由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5、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每年鉴定一次。
[收费标准]200元[工作时限]20[项目审批返回材料]《病残儿医学鉴定通知书》余府办发[201X]1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因人员变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余庆县病残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医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
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杨成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副组长:余忠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韩自能县卫生局局长石云忠县计保中心主任成员:将大成王天培王华平李爱群夏建权刘敏王先平曾学美计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计保中心,石云忠兼任办公室主任,曾学美负责具体办公。
二○○九年七月三日[1]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认真做好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鉴定各项准备工作。
一是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制定出台了实际操作规范;二是成立了高规格的并发症鉴定小组,主任医师2人,副主任医师7人;三是为了确保手术并发症人员得到有效的治疗,保护并发症人员的身体早日康复,该县确定在医疗条件较好、技术水平较高、二级甲等医院县中心医院为手术并发症治疗定点医院,县中心医院并设立了专门的并发症治疗科室,配备了外科、内科,泌尿科等方面的专家,切实保证了手术并发症人员治疗康复的权益;四是对并发症鉴定人员下发了鉴定通知,做到了一人不漏,确定在年底进行鉴定。
兰考县人口计生委召开集中整顿干部工作作风动员会日前,县人口计生委召开全体干部职工会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
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
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一)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01•【字号】•【施行日期】1980.02.0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1980年2月2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6年5月17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1992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把完成人口计划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级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区)、乡(镇)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是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街道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管理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乡(镇)属下的管理区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落实本管理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应组织教育群众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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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
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
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如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
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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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一)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符合病残儿标准,同意您再生育一胎子女。
请您在取得本通知后,到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理生育指标。
未经批准而自行怀孕、生育,将按《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做出的再生育指导意见中要求您进行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必须按要求做好围产期保健和产前诊断。
为了您和您家庭的和睦幸福,凡诊断胎儿不健康的,应及时通知镇(街)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并配合落实补救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
()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
()2、再议。
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
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2、请补充如下资料:
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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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二)
区(市)家长,经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您的孩子的鉴定结论为:
()1、不符合病残儿标准。
()2、再议。
按有关规定:
()1、不同意再生育。
请配合镇(街)选择适合您自己的避孕节育措施。
()2、请补充如下资料:
如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技专家委员会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此通知书一个月内,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进行省级鉴定。
特此通知
二〇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