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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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14张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哲学家,也是西方思想史上最重要的人物之一。

他对于法律和政治有着独特的见解和思考,这些思想影响了后世的政治理论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展开讨论,并分析他在《理想国》一书中提出的14张理想国法律。

1. 法律的根源和目的柏拉图认为,法律的根源是正义和公正。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公正。

他强调法律的重要性,认为法律应该超越个人利益,以整体的利益为导向。

2. 法律的权威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具有权威性和信仰力。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理性和公正的产物,而不是任意的规定。

他反对以强权和暴力为基础的统治,并主张依法行政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3. 法律的平等性柏拉图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他主张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每个人,不论贫富、地位、族群或性别。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为所有公民提供公平的机会与保护。

4. 法律的专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由专业人士制定和实施。

他强调法律家和执法人员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培训,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标准。

他认为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制定出公正和合理的法律。

5. 法律的完备性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完备的,不能有漏洞和矛盾。

他认为法律应该细致入微,涵盖各个方面的问题,并且与其他法律相协调。

他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非常重要。

6. 法律的稳定性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稳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他主张法律应该是长期稳定的,不应该频繁改变。

他认为频繁的法律变动会给社会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破坏社会的秩序和公正。

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法律和道德有紧密的联系,法律应该是道德的体现。

他认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只有遵循道德原则的法律才是公正和合理的。

他反对不道德的法律和政策。

8.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柏拉图认为教育是法律的基础和前提。

他主张通过教育来培养公民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以塑造公民的行为和价值观。

法律法规思想总结

法律法规思想总结

法律法规思想总结法律法规思想是指在法律制定和运用中反映的思想观念、原则和理念。

它是法律的基础和指导,对法律的制定、解释和适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法律法规思想展开总结,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意义。

首先,法律法规思想的核心在于公正与公正是法律的灵魂。

公正是法律法规思想的核心原则,意味着法律应当平等、公平地对待所有的个体和团体,在法律规范制定、司法实践和法律权益保护中都要体现公正的价值取向。

公正是法律的根基,它保证了公民的平等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其次,法律法规思想的本质在于秩序与秩序是法律的基础。

秩序是法律法规思想的本质特征,意味着法律通过一定的规范和制度来管理社会中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和秩序稳定。

法律的存在和发展与人类社会的进程紧密相连,它是人类社会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通过法律秩序的建立和维护,确保国家的有序和社会的稳定。

再次,法律法规思想的目标在于公共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法律的旨归。

公共利益是法律法规思想的目标导向,体现了法律的最终价值取向。

法律的制定和运用应当坚持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核心,促进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的目标不仅是个体利益的保护,更是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通过法律的治理和调整,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共同福祉。

此外,法律法规思想的方法在于平衡与平衡是法律的手段。

平衡是法律法规思想的方法论,意味着法律应当通过权衡各项利益和权利,寻求一种最合理的平衡点。

在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中,往往面临各种利益的冲突和权利的博弈,法律应当通过平衡的方法,使各个利益和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得到合理保护。

平衡考虑到个体和集体、权利和义务、市场和政府等多个因素的关系,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

最后,法律法规思想的价值在于规范与规范是法律的力量。

规范是法律法规思想的内在价值,意味着法律的存在和发挥对社会生活起到规范和引导的作用。

法律通过制定具体和具有约束力的规范,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柏拉图(Plato)是古希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对于法律的思考和理解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柏拉图主张建立一个理想国家,认为合理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实现这个理想国家的关键要素之一。

一、理性和公正的法律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理性和公正的基础上。

他关注的不仅是个体而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服务于整个社会,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在他的著作《理想国》中,柏拉图描述了一个由哲人统治的理想国家,其中法律被视为实现公正的工具。

柏拉图认为,理性国家的法律应该建立在它的公民对真理的理性追求上。

他认为,人们应该通过哲学的方式,通过思考和辩论,追求真理,并将这些真理应用于法律制度中。

只有在法律制度基于理性的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和道德性。

二、法律的目的和功能在柏拉图看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他认为,一个无序的社会将会导致混乱和不公正,因此,法律的主要功能是确保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柏拉图主张,一个有组织的国家需要法律来管理和调节社会关系。

此外,柏拉图还强调了法律的教育和改造功能。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被视为一种制约力量,还应该成为塑造个体品德的手段之一。

他认为,通过教育和法律的约束,人们可以得到道德上的完善,并为理想国家的建设做出贡献。

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柏拉图将法律和正义视为密不可分的概念。

在他的著作中,法律是对正义的具体化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的目标是实现正义,并根据不同的情境和需求,制定适当的法律规则。

柏拉图主张依法治国,并强调法律应该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以确保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对于法律与正义的理解对于后来的法律哲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的观点部分地影响了现代法律理论,对于法律的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公正性提出了重要的思考。

总结: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强调了法律的理性性质和公正性。

他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哲学的基础上,服务于整个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并塑造个体的品德。

法律思想汇报:10篇500-100字

法律思想汇报:10篇500-100字

法律思想汇报:10篇500-100字法律思想汇报:10篇第一篇:普通法与大陆法系的比较普通法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比较这两种法律体系的特点,讨论其在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第二篇: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角色社会正义是法律中重要的价值观。

本文将探讨社会正义在法律中的作用,以及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第三篇: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法律和伦理是两个紧密相关的领域。

本文将分析法律与伦理的关系,讨论它们的相互影响和互补性,并探究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篇: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司法独立的概念、原则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保障司法独立的有效运行。

第五篇:法律与科技的交叉科技的迅速发展对法律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科技的交叉,分析科技对法律领域的影响以及法律对科技的调整与应对。

第六篇: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刑事法律的公平原则是确保刑事正义的核心要素。

本文将研究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讨论如何保障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七篇:合同法中的自由意志原则合同法中的自由意志原则是合同自由和合同效力的基石。

本文将探讨自由意志原则的内涵、适用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其在合同法中的具体应用。

第八篇: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将研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和价值,探讨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促进创新和发展。

第九篇:环境法与可持续发展环境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探讨环境法的发展历程、原则和法律工具,以及环境法对可持续发展的促进作用。

第十篇: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研究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其对国际合作、冲突解决和全球秩序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夏商周时期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 的重要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逐 渐形成了以“礼治”为核心的法律思 想体系。
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的繁荣阶段,这一 时期的法律思想流派众多,如儒家的“以德治国”、“礼 治”和法家的“法治”、“刑治”等。
秦汉时期
儒家强调道德教化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主张以德治民,以刑辅 德,通过教化来培养人民的道德观念,并以此来维护社会秩序。
强调礼治
儒家认为礼是治国之本,强调要用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通过礼治来 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注重宗法伦理
儒家强调宗法伦理在治理社会中的重要性,主张以家族为本位,以血 缘关系为基础来构建社会秩序。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孔子
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创始人,他的思想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强调宗法伦理和反对战争。他的思想奠定了儒家 法律思想的基础。
孟子
孟子是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进一步发展了儒家的法 律思想,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主张以德治民,注重教 化和礼治。
03 道家法律思想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对中国古代法律观念的影响
道家思想主张“宽刑简政”,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观念产生了影响,如对复仇、连 坐等传统法律观念的改变。
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老子
老子是道家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道德经》是道家经典之一。老子主张“无为而治”,认 为政府应该少干预社会,让社会自然发展。他还主张“宽刑简政”,认为刑罚应该宽和简便。
反对战争
儒家反对战争,主张和平解决争端,强调人民之间的团结和和谐。
儒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其影响深远,至今仍然影响着中国 社会的价值观和法律实践。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

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

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法律思想是对法律现象的理论反思和思考,是人类对法律及其运行机制的认识和思考的结果。

在法学领域,对法律思想的研究和认识对于法律理论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推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法律思想的认识方面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的认识。

首先,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存在和法律作用的认识和感知。

法律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法律教育等因素密切相关。

法律意识的核心是法治思维,即社会成员认识到法律对于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性,并在行为中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法治建设。

其次,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性质、功能和价值的认识和评价。

它是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形式,既是对法律现象和现象背后的本质的认识,也是对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建设。

法律观念在不同社会和文化背景下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倾向。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观念应该体现尊重法律、维护公正、保护权益等价值导向。

法律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法律教育、司法实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作用。

最后,法律理论是对法律现象的科学探索和思考,是对法律内在规律的理性把握和总结。

法律理论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实践的指导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理论的认识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等问题。

不同的法学理论流派和学派对于法律的认识和解释存在差异和争议,这推动了法学理论的多元发展和学术的进步。

综上所述,法律思想认识方面的总结包括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法律观念的塑造和发展以及法律理论的推陈出新。

这些认识方面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形成了法律思想的整体框架和内在逻辑。

在法律思想的认识过程中,需要注重历史和社会的具体情境,关注实践和效果,同时保持理性和科学的态度,不断推动法学领域的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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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

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

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

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

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2.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3.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

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

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4.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5.重轻罪指加重轻罪的刑罚。

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2.《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

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

3.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

西汉文帝时明令废止。

4.天人感应:董仲舒认为,天和人同类相通,相互感应,天能干预人事,人亦能感应上天。

董仲舒把天视为最高的主宰者,认为天子违背了天意,不仁不义,天就会出现灾异进行谴责和警告;如果政通人和,天就会降下祥瑞以鼓励。

2.存天理,灭人欲是宋代理学朱熹的法律思想。

天理指封建纲常伦理,人欲指违背天理的意念和超过生存需要的物质欲望。

他认为天理是纯粹的善,人欲是绝对的恶。

“存天理,灭人欲”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思想工具。

3.熙宁新法指1069年—1072年,北宋王安石主持变法,先后颁行“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保甲法”、“方田均税法”等,统称熙宁新法。

4.便宜一十八事是元代政治家耶律楚材为统一全国政事而写的奏章。

其内容很广泛,涉及政治、吏治、赋税、刑法、诉讼等方面,经朝廷批准,以成文法形式颁行,成为当时的临时法典。

5.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1.治法在人:是魏源关于选任良吏执法的主张。

他特别强调立法之后必须选拔良吏去认真执法。

2.天法:太平天国革命时,将“斩邪留正”,“除妖安良”,维护农民利益的法律称为“天法”。

3. 戊戌变法:指1898年以康有为为首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通过光绪皇帝所进行的资产阶级政治改革。

这次运动遭到以慈禧太后为首的守旧派的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指在辛亥革命后,由当时的南京临时政府所制定的具有“宪法”性的文件。

五、简答题1.简述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仓廪实,则知礼节”说。

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

(2)政治法律必须“顺民心”说。

他主张施政立法必须“顺民心”、“量民力”,从民的欲。

(3)“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2.简述儒家“为政立人”的人治论。

先秦儒家认为治理国家的关键在于执政者,他们提出了“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教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1)圣贤决定礼法。

孔孟认为,国家的治乱,礼法的兴废,都取决于圣君贤相,荀子则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只有善于治理国家的人,没有离开人而能治理好国家(2)身正则令行。

先秦儒家认为,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应当是道德高尚的人,他的人格和行为应该成为全国人民的表率。

3.浅谈孔子“德主刑辅”论的基本内容孔子重教化,轻刑罚,但其不否认刑罚的强制作用。

他主张振兴礼乐,使刑罚适中。

在治理国家上,孔子强调以宽厚政策为主,因为“宽则得众”。

因此,在多数情况下,孔子总是主张德化,强调对劳动人民实行宽厚怀柔政策,把刑罚作为教化的辅助手段,作为德化失效后的防线。

这种思想,被后人概括为“德主刑辅”。

4.简述法家的赏罚原则法家非常重视赏罚,并提出了运用赏罚的主要方法:(1)“信赏必罚”。

指按照法令的规定,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这样才能取信于民。

(2)“厚赏重罚”。

商鞅认为,只有“重厚”和“刑重”才能使民众相信君主和法令。

(3)“赏功罚罪”、“赏勇罚法”与“赏富刑贫”。

商鞅认为“赏随功,罚随罪,故论功察罪,不可不审也。

”(4)“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指思想观念、社会舆论要与法律赏罚相一致。

法家主张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统一到法令上来,所以商鞅强调“壹赏,壹刑,壹教”(5)少赏多罚和轻罪重罚。

商鞅公开宣称:“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1.简述明代政治家、思想家丘濬慎刑恤狱的司法原则。

丘濬重视法律的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问题上的反映就是慎刑恤狱,不枉不滥,刑罚适中。

这主要有以下几点:(1)“原情定罪”。

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2)注重证据。

他认为审理案件“必备两造之辞,必合众人之听,必核其实,必审其疑。

”要注意收集证据,并对刑讯制度持否定态度。

(3)限制赎刑。

他主张对赎刑严加限制。

只可适用于轻罪,而决不可适用于死刑。

(4)控制复仇。

他首先肯定复仇,但是如果国家法律对复仇行为不加控制,“苟杀者转相报复,焉用国法为哉!”因此,他主张实行有限制的复仇,即父母兄弟被他人所杀,欲报仇者要当告官,不应擅杀仇人,且误杀、戏杀、过失杀人不准复仇。

(5)慎用赦宥。

他认为,古代的赦宥是针对因过失和意外事件而触犯刑律的轻罪,后世曲解其旨,经常滥赦,且定为常制。

因此主张赦宥只应施行于社会动乱之时和案情可疑之际。

2.简述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

王安石认为,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个办法:一是“大明法度”;二是“众建贤才”。

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

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

同时他也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认为立法和执法都离不开贤人。

王安石将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

在实践中具体表现就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使人才,主要表现在:(1)久其任而待之以考绩之法。

(2)设“明法科”,培养执法官吏。

3.简述金世宗破格录用人才的主张和措施其一,举荐人才“不私亲故”,“不以亲疏为避忌”。

其二,用人“试之以事”,不以一时“独见”定取舍。

他反对“用人,但一言合意便升用之,一言之失便责罚之”。

其三,不循资历,取用壮年。

其四,注重选拔基层“下僚”。

他认为基层官吏中有许多人才,曾亲自提拔过能干的下层小吏。

其五,取一技之长,不待“全长”。

他认为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要求臣下注意推荐有一技之长者。

其六,改革官吏终身制,主张实行致仕制度,年未满六十而自愿退职者,准子孙袭其官位。

金世宗的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女真贵族的骄横不法,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促进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4.简述王夫之具有民主因素的立法思想(1)立法“必循天下之公”,反对一家之法。

这是王夫之针对封建法制的宗法私有性而提出来的。

他认为法律为“公”为“民”,是千古立法的“精意”所在,以“大公”之法取代“大私”之法,是法制发展演变的必然趋势。

(2)立法应以“保类”、“卫群”为宗旨。

王夫之认为,法律在维护自己种族的根本利益上有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必建民族之国,必立民族之君,必设民族之法。

(3)立法应遵循尊君卑臣,分权分治的原则。

王夫之反对专制暴政,但他向往的仍是中央集权的封建政体,因而认为法律应体现并维护君臣等级关系。

但其又反对君主集权于一身,主张分权分治。

1.简述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代表人物龚自珍的“更法改图”的法律思想。

(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

龚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

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

(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

所以他请定“王法”,按宗授田,使贫富平均,以稳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3)不拘一格降人材。

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

(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

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2.简述谭嗣同在改革旧法律方面的主张。

(1)成立学会,代行议院职权。

他主张成立学会,办农学、工学、商学等,通上下情,制定法律制度。

(2)大兴法律之学,培养法学人才。

他建议在“大书院”中设立法律专门学科,培养人才。

(3)修订具体的法律条文。

他对于“谋反”、“叛道”、“会匪”、“死节”、“失节”的规定都加以否定,极力主张改变,并学习西方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3.简述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有关实行“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主要论述。

沈家本论述资产阶级法治主义的内容甚多,而且还夹杂着儒家的德主刑辅思想。

主要表现在:(1)论法的性质和作用。

沈家本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是衡量天下万物的一种客观标准。

但他在阐释法律的性质和意义时,又把它和儒家的民本思想揉和在一起。

在沈家本来看,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和治国。

(2)法随时变,“会通中外”。

沈家本认为,法律应该随着古今形势的不同而为之损益,不能简单袭用。

(3)法须统一、平等:沈家本针对清末制定新律之后,旧律并末废除,新旧参差,轻重互异,提出断罪之律必须统一的主张。

此外,他还主张打破良贱界限,废除买卖奴婢的制度。

(4)教化为先,以刑辅之:沈家本继承了儒家的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并结合世界发展的潮流,阐明了法律乃道德教化之辅的思想。

六、论述题1.试述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⑴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根据。

⑵“以法治国”论。

法家认为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具有强制力,而刑法是加于违法犯罪的人。

他们对法的性质和特征作了较全面的论述:⑶法的纲要——赏与刑。

法家认为赏与刑是法的纲要,治国必须赏刑并用,力求做到“信赏必罚、重刑少赏”。

其实质在于重刑。

⑷“势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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