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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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

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

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

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

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

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

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之一。

其代表作是《法政论》,该书被誉为学习法律和政治学的经典之作。

在《法政论》中,孟德斯鸠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下面将逐一介绍。

法律的本质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自由的产物。

自由是人类的一项天赋,而法律保证了自由的实现。

因此,法律的本质在于保护人类的自由。

法律本身不是统治者或政治当局的创造,而是人民的共识。

法律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制定,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律才是有效的。

法律与政治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权力应该被分散,以避免滥用权力。

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即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分开,相互制约。

这样可以消除政治内奸和权力腐败等问题,达到制衡政府权力的目的。

法律的原则孟德斯鸠从社会目的出发,提出法律应该体现人民利益、公正、公平、自由等原则。

他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减少对人民自由的限制,鼓励民主和平等,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的改革孟德斯鸠深刻认识到,法律需要改革来适应时代的变化。

他提出法律的改革应该是逐步的、渐进的,不应该突然而来并强制实行,这样容易导致社会动荡和混乱。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于当代中国也是有启示意义的。

在中国,法律贯彻了以人为本、公正、平等、自由的原则,力求保护人民的自由和权利。

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不公正、法律执行不力等,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思想基础。

我们需要从法律的本质、法律与政治、法律的原则、法律的改革等方面加以研究和思考,以打造一个更加公正、自由、平等的法治社会。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一、生平与著作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

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

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

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

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

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

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

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

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

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

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

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2 君主政体:荣誉பைடு நூலகம்3 专制政体:恐怖
(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
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
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 1 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 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 2 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3 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
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通根1保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0资配不料置仅试技可卷术以要是解求指决,机吊对组顶电在层气进配设行置备继不进电规行保范空护高载高中与中资带资料负料试荷试卷下卷问高总题中2体2资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1卷下中安与,全过要,度加并工强且作看尽下护可1都能关可地于以缩管正小路常故高工障中作高资;中料对资试于料卷继试连电卷接保破管护坏口进范处行围理整,高核或中对者资定对料值某试,些卷审异弯核常扁与高度校中固对资定图料盒纸试位,卷置编.工写保况复护进杂层行设防自备腐动与跨处装接理置地,高线尤中弯其资曲要料半避试径免卷标错调高误试等高方,中案要资,求料编技试5写术卷、重交保电要底护气设。装设备管置备4高线动调、中敷作试电资设,高气料技并中课3试术且资件、卷中拒料中管试包绝试调路验含动卷试敷方线作技设案槽,术技以、来术及管避系架免统等不启多必动项要方高案式中;,资对为料整解试套决卷启高突动中然过语停程文机中电。高气因中课此资件,料中电试管力卷壁高电薄中气、资设接料备口试进不卷行严保调等护试问装工题置作,调并合试且理技进利术行用,过管要关线求运敷电行设力高技保中术护资。装料线置试缆做卷敷到技设准术原确指则灵导:活。在。对分对于线于调盒差试处动过,保程当护中不装高同置中电高资压中料回资试路料卷交试技叉卷术时调问,试题应技,采术作用是为金指调属发试隔电人板机员进一,行变需隔压要开器在处组事理在前;发掌同生握一内图线部纸槽故资内障料,时、强,设电需备回要制路进造须行厂同外家时部出切电具断源高习高中题中资电资料源料试,试卷线卷试缆切验敷除报设从告完而与毕采相,用关要高技进中术行资资检料料查试,和卷并检主且测要了处保解理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精神,是一种社会共识,是一种道德行为指南。

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规范社会行为,消除社会混乱,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他认为,法律应该以普遍的原则来规范行为,并以公正、公平、公平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他认为,法律应该包含精神上的因素,以便使社会成员能够按照社会规范行事,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私心行事。

孟德斯鸠的观点深深影响了后来的法律思想。

他认为,法律不仅应该包含现实的因素,而且应该包含精神的因素,以此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和谐。

他的观点也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当前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都是在孟德斯鸠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总之,孟德斯鸠主张将精神因素纳入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社会和谐和秩序,他的观点对当代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使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而是一种有意义的社会现象,可以让社会成员行事有章可循,并被所有社会成员接受和遵守。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影响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影响摘要孟德斯鸠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被称为近代的“亚里士多德”。

他以社会演变论和理性论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其法律思想中的政体理论、自由观及分权制约等思想被18世纪新型资产阶级革命家用作反对封建暴政的锐利武器,对世界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产生过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美国独立战争前后, 北美殖民地的报刊就曾大量介绍过孟德斯鸠的著作,其进步的政治法律思想对美国的建国之父们及制宪者起到了启蒙及鼓舞的作用。

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自由观及分权制约思想对后来美国的联邦共和制、政治自由的宪法保证和分权制衡的政府框架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使美国维持了两百多年民主、自由和有限政府的稳定形象。

本文分三部分,分别对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的政体理论、自由观及分权制约思想如何通过美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及革命实践对美国产生影响加以论第一部分介绍孟氏政体理论对美国联邦共和制的影响。

“共和国需要品德,君主国需要荣誉,而专制政体则需要恐怖。

”孟德斯鸠将政体分类并做了详尽的论述,他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对良好的政体极力褒扬,对专制政体和教会则作无情的抨击。

同时创造性的将其与地理环境决定论结合起来,在美国制宪过程中,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都将孟德斯鸠的这种理论作为自己政见主张的立论基础,或直接引用或修正,并结合美国的实际,创造性的建立了适合美国国情的联邦制组织形式和共和制政体,使美国的政治制度接受了各位主张中的精华,表现为既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又有较多的民主。

本部分分别对孟德斯鸠的政体理论对美国联邦制和共和制的影响加以阐述,前者主要体现在美国制宪会议上和汉密尔顿等人写的《联邦党人文集》中,后者则通过杰弗逊、富兰克林、麦迪逊、华盛顿等共和主义拥护者的言论和实践中。

第二部分论述孟氏自由观对美国政治自由的推动。

“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作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

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

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提出了自然法的四个法则,这些法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下面将对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条法则:自由权利自由权利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一条法则,它是指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包括思想、言论、信仰、财产和身体自由等。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条法则: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二条法则,它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平等的待遇,不论是在法律、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人平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尊重和待遇。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同时也避免了社会的不公和歧视。

第三条法则: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三条法则,它是指法律应该是公正、明确、透明和普遍适用的。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法律是社会的基础,法律应该是公正和透明的,同时也应该适用于所有人。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第四条法则:社会契约社会契约是孟德斯鸠自然法的第四条法则,它是指人们应该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

这个法则的核心思想是人们应该通过自愿的方式来建立社会秩序和政治制度,而不是通过强制或暴力的手段。

这个法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保障了人们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综上所述,孟德斯鸠自然法的四个法则是自由权利、平等原则、法治原则和社会契约。

这些法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和道德观念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它们保障了人的尊严和自由,促进了社会的公正和平等,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法四大
自然法是指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规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他在《法意》中详细阐述了自然法的四大原则。

第一条原则:自由
自由是指个人享有追求幸福和满足需要的权利。

这种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财产自由等。

个人应该被允许做出决定,并且不受外部力量的干扰。

政府应该保护这些权利,而不是剥夺它们。

第二条原则:平等
平等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同样的待遇和尊重,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或其他特征。

政府应该确保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并且没有人被歧视或剥夺其权利。

第三条原则: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个人对其财产和资源拥有独立控制的权利。

政府不应该干预个人所有权,而应该保护它们并确保它们得到尊重。

第四条原则:自卫
自卫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保护自己、家庭和财产免受侵害。

政府应该
确保法律和秩序的维护,以保护个人免受暴力和其他犯罪行为的侵害。

总结
孟德斯鸠的自然法理论是基于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规律,这些规律是
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自卫。

这些原则是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稳定的
关键。

政府应该确保这些原则得到尊重,并且采取措施来保护个人权
利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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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人物简介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人,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社会法学派的鼻祖。

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理论。

生平: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后裔,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生浓厚兴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战的精神深表敬意;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

27岁时继承了伯父波尔多郡议会议长职位,而他的兴趣不在于从政,后来,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以60万磅卖掉了他的职位,用充足的钱财开始学术旅游,对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风土人情和宗教信仰进行了系统地考察,为他后来在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著述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

1728年获得法国文人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皇家科学院院士。

1755年在旅途中患病,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

著述1《波斯人信札》(1721)早期著作2《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3《论法的精神》(1748)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他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

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成多种文字。

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自由的法典”。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法学;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

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一.法学方法论1.法学的比较方法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一)一般法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他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二)自然法人类的四条自然法:第一条:和平;第二条:因需要而寻找食物;第三条:人们互相之间存在着自然的爱慕;第四条:互相结合与愿望过社会生活。

(三)人为法一般地说,法律,在他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论法的精神》人为法包括:国际法、政治法和民法(四)法的精神法的精神实际上指下列四种关系1法律应该同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2法律应该同国家的自然状态由关系;3法律应该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有关系;4法律同法律之间应该有关系;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

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 “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

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

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三.法律与政体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的关系。

因为政体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政体分为三种:1共和政体:民主政体:品德;贵族政体:少许品德加节制;2君主政体:荣誉3专制政体:恐怖(专制政体是违背人类理性的政体)四.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孟德斯鸠法律思想的重要特色之一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1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异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2国家所处的地理位置、地理格局和土壤条件对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3人们的谋生方式对法律有重要的影响;五.自由与法律和三权分立的关系(一)法律与自由在民主国家里,人民仿佛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真的;然而,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神恶魔。

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论法的精神》(二)三权分立与制衡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完了。

————《论法的精神》1三权分立①立法权由人们享有,由人民通过选出各个城市的代表来行使。

孟德斯鸠认为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由选举产生的代表平民的团体共同拥有,二者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也有各自的见解和利益。

②行政权由国王享有。

国王可以否决立法,但不得参与辩论;他受立法机关审查,但不受它控制;国王不得参加征税,只有表示同意的能力。

③司法权单独由法院享有,不受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干涉。

2三权的内涵①立法权,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②行政权,执行公共决议,即议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③司法权,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

3分权制衡⑴立法权内部的权力制衡。

立法权由贵族团体和选举产生的平民团体同时拥有,它们有各自的议会,各自的考虑、见解和利益,可以独立立法,相互行使否决权,在立法内部实施权力制衡。

⑵立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制约。

立法机关有权审查行政机关实施法律的情况,对行政部门提出弹劾,但不能对行政者本身进行审讯。

行政机关规定立法机关召集会议的时间和期限,但只能以“反对权”参与立法,不能参与立法事项的辩论,并对立法机关的税收决议只能同意。

⑶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

在特殊情况下立法机关才享有司法权,例如贵族只能在贵族院受审。

六.立法技术与立法原则1“法律的体裁要精洁简约”2“法律的体裁要质朴平易,直接的说法总是要比深沉迂远的词句容易懂些……当法律的体裁臃肿的时候,人民就把它当作一部浮夸的著作看待。

”3“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都要能够唤起同样的观念。

”4“法律要有所规定时,应该尽量避免用银钱作规定。

”5“在法律已经把各种观念很明确地加以规定之后,就不应该回头使用含糊笼统的措辞。

”6“法律的推理应当从真实到真实,而不应该从真实到象征或是象征到真实。

”7“法律不要精微玄奥,它是未来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

它不是一种逻辑学的艺术,而是像一个家庭的父亲的简单平易的推理。

”8“当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条件、制约语句的时候,还是不放进这些东西为妙。

”9“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

”10“当立法者喜欢用一项法律说明立法的理由的时候,他所提出的理由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配得上。

”11“从推理的方面说,法律的推定要比人的推定好得多。

”12“每条法律都应当发生效力,也不应当容许它因为特别的条款而被违背。

”13“要特别注意法律应如何构想,以免法律和事物的性质相违背。

”14“法律应该有一定的坦率性。

”七.刑法和民法思想(一)刑法思想刑法的繁简同政体是相互联系的。

刑法的目的和宗旨。

论述了犯罪的概念、种类及其处罚。

(二)民法思想民法是人类在一切公民关系上的法律,它的最大特点是:“民法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

”民法的宗旨是使人类获得财产,也就是说“民法是财产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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