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经典语录
1. “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自由。
”就像在马路上开车,没有交通规则的约束,那岂不是乱套了?大家都随心所欲开车,那得多危险呀!
2. “能将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他人记忆中,生命仿佛就加长了一些。
”这不就像那些伟大的英雄,虽然他们的肉体不在了,但他们活在我们的心中,他们的生命不就仿佛延长了嘛!
3. “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这就好比是指引我们前行的明灯,没有它,我们不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吗?
4.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想想看,国家对我们的关怀不就像母亲对孩子一样吗?
5.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这就好像止痛片能缓解疼痛,但不能治愈疾病呀!
6. “礼貌使有礼貌的人喜悦,也使那些受人以礼貌相待的人们喜悦。
”就如同微笑一样,你对别人微笑,别人也会回你微笑,大家不都开心了嘛!
7. “社会是人群的结合体,而不是他们各自本身。
”这就如同一个球队,单个球员厉害还不行,得大家团结起来才能发挥最大的力量呀!
8. “让我们把不名誉作为刑罚最重的部分吧!”这就好像一个人丢了名誉,那可比受点皮肉之苦更难受啊!
9. “衡量一个人的真正品格,是看他在知道没有人发觉的时候做些什么。
”这不就和考试没人监考时一样嘛,这时候的表现才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品德呢!
10. “平平庸庸最安全。
”这多像那些不敢尝试新事物的人,虽然避免了风险,但也错失了很多精彩呀!
我觉得孟德斯鸠的这些话真的很有深度和启发性,让我们对法律、自由、品德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点评
《论法的精神》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杰作,该书深
入剖析了法律与政体、权力、自由、气候、土壤、民族习惯、人口、贸易、货币、民事制度以及国家重大事件等多个方面的复杂关系。
作为一部跨越多个领域的鸿篇巨制,其深度和广度都令人叹服。
首先,孟德斯鸠在书中提出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政治哲学
中的一项重大创新。
他主张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应该分别由不同的机关行使,以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这一理论不仅为后来的许多国家的政治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也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对法律的理解十分深刻。
他认为,法律不仅
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更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他强调,法律应该反映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而不是简单地服从于某个人的意志或利益。
这种对法律的理性和客观的理解,对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孟德斯鸠在书中还深入探讨了地理环境对法律和政治
制度的影响。
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应该与其地理环境相适应,这是地理环境决定论的核心思想。
虽然这一观点在今天看来可能有些过于简单和片面,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全新的视角和思考方式。
总的来说,《论法的精神》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许多宝贵的思想和观点,更重要的是,它启发了我们对于法律、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深入思考和探索。
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世界里,我们仍然可以从这本书中汲取智慧和启示,为未来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思想支撑。
孟德斯鸠和他的《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作为法国18世纪资产阶级杰出的 思想家之一,成为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 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论法 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这部影响人类社 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 论点严密,一经问世便震撼了世界。这部著 作凝结着孟德斯鸠一生的心血,也是他的代 表作,这部著作不仅使他蜚声世界,而且作 为人类进步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载入史册, 成为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
政体的性质和动力原则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政体的性质和原则决 定着国家的各种制度。 世界历史上存在过三种政体,即共和政体、 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的性质是人 民拥有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品德”;君 主政体的性质是君主拥有最高权力,不过他 依据法律来行使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 专制政体的性质是个人依据意志和爱好来治 理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 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 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 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 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
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 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 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张 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 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 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 出的贡献。
他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 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 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 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 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 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 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
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 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 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简介孟德斯鸠(Montesquieu)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政治哲学家,他的著作《法政论》(The Spirit of the Laws)对法治和立宪制的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提倡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对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和政治体制设计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指导。
权力分立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对权力分立的追求上。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当得到合理的分隔,以避免权力过度集中而导致的滥用和专制。
他将政治权力分为行政权力、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主张这三者相互制约,共同参与国家决策的过程。
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执行权力。
在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中,行政权力应该和立法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独立,互不干涉。
这样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违背法律规定。
立法权力立法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
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力应该由代表民意的机构行使,通过公正的法律程序进行立法决策。
他强调立法权力应当与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机制,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是审判和裁决案件的权力。
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机关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以保证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司法权力应当负责解决纠纷、保护公民的权益,并有效地制约行政和立法的滥用。
权力制约与平衡除了权力分立,孟德斯鸠的论法精神还强调权力的制约与平衡。
他认为,政治体系中的不同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制约,形成一种平衡关系,以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权力制约孟德斯鸠主张通过相互制约的方式来限制不同权力机构的行为。
例如,行政机关的决策和行为应当受到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应当独立裁判,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的干扰。
这种制约可以有效地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
权力平衡权力平衡是确保政府稳定和社会公正的关键。
孟德斯鸠认为,不同的权力机构应当相互平衡,互补而不是相互对立。
他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应当相互制衡,形成一种相对平衡的政治体系。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周贵卯Ξ(湖北警官学院 思想品德教研室,湖北 武汉 430034)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
文章认为:孟德斯鸠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理论,对西方近现代宪政体制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也是今天中国在强化国民的民主法律意识、防止和减少腐败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利用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孟德斯鸠;理性;自由;法律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
这部煌煌巨著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但其最精彩的同时也是全书灵魂的内容是其理性自由法思想———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这部著作也因此被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1](P140)。
一、“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什么是法?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
……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2](P1)这里所谓的“法”大体上相当于“规律”,或者说是广义的“法”,他对这种“法”的界定和阐释充满了理性精神:强调一切事物都有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律,人有人的法律,一切都要用法来衡量。
这种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制一切的时代,是一枚烈性炸弹,它摇憾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垒———教会的统治。
在这方面笛卡儿是先驱,他把理性当作一切知识的最后标准,把神学驱逐出科学的领域。
孟德斯鸠进了一步,他不但把科学和神学分开,而且把上帝和人分开,主张用法的绝对权威取代神的绝对权威,这样,在他的国家法或者说人定法理论领域里,是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地位的。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

政治学原著选读: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内容概要在第一卷中,作者首先讨论了法律的定义、法律与身体的关系、政治制度的类型及其各自的原则。
然后在最后五卷中,作者分析了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地区或气候的关系,法律与贸易、货币、人口的关系,以及法律与不同国家和不同政治制度的不同宗教信仰的关系。
孟德斯鸠引用了大量的历史记载、大量的经典事例,并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为我们学习政治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孟德斯鸠是一本值得我们仔细阅读的经典著作。
同时,它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的空间和发人深省的东西。
根据《论法的精神》的总体思路,本文对这部作品进行了总结,并将其分为七个部分。
关键词:法律制度关系1法律与制度的关系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律是从客观事物的本质中衍生出来的必然关系由此可以推断,所有的生物都有自己的法则。
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组成的,它有一定的固定规律。
人们也受法律控制。
自然法源于我们生活的构成。
在所有的法律出现之前,就有了自然法。
和平、觅食、崇拜和对社会生活的期望是自然法则。
当人类在社会中时,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战争开始发生,从而促使人们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
这是人为的法律,例如,国际公法、政治法和民法为所有公民解决国家间的冲突。
每一种社会形式都有自己的政治法则。
如果一个社会没有政府就无法生存,那么由一个国家建立的政权就处于更好的状态:它对政权的特殊控制可以与国家的控制相匹配。
然而,法律必须符合在同一行业已经建立或将要建立的制度的性质和原则。
这本书主要讨论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律精神,它存在于体系中的法律和各种事物之间。
2与三种政治制度相关的法律孟德斯鸠将政治制度分为三种类型:共和制、君主制和独裁制在共和体制下,所有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前者被称为民主政治,而后者则成为贵族政治。
在民主政治中,人民不仅是君主,也是臣民。
人民的意愿反映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只有通过选举,他们才能成为君主。
因此,为确立投票权而制定的法律是民主政治下的基本法律。
读孟德斯鸠思想的感想

读孟德斯鸠思想的感想班级:社会工作1001 姓名:孙晓鹏学号:1102100109 孟德斯鸠把法律分为两大类:自然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包括和平、寻找食物的需要、人类相互之间自然的爱慕等等。
人为法又可分为: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是协调各国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政治法是协调国家中治者和被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他认为应该根据事物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法律不应该把各种法律体系之间的界限混淆起来。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
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
在孟德斯鸠看来,人的理性受到人的本性的限制,也就是说人并不一定能够按照理性即他所理解的规律、规则、法律来行事。
因此,就会发生违背法律的事情,或者是制定了法律自己不遵守。
对于这种情况,他认为可以通过两个方面的努力来解决这个问题:一是给每个国家的立法者和执政者供政治准则,二是启迪人民。
通过让立法者掌握政治准则,便能制定出合乎理性的法律,建立起理性的政治制度。
而通过启迪人民可以使人民更多的突破本性的限制,按照理性来行事。
应该指出,孟德斯鸠在谈到规律和法律对,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混同了起来。
在《论法的精神》这部书里,孟德斯鸠也明确地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
在这个意义上,一切事物都有他们的发。
”法的精神就是那些支配法律的永恒的客观规则,是一经揭示便不会变异的永恒规律。
这样就或多或少把法律说成了一种不变的规律。
《论法的精神》把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
而每种类型的政体都有其性质和原则。
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指由谁或由哪个集团来掌握最高权力;所谓整体的原则,是指加入一个政府要想强有力的和有效地发挥其作用的话,那就要以某种激情来激励担任公职的人们。
孟德斯鸠为什么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

孟德斯鸠先生: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都是一整个国家。
语出其《论法的精神》第二十六章第十五节,第二十六章标题翻译为“法律和它所裁定的事物秩序的关系”,第十五节标题翻译为“以民法原则为依据要做的事情不应用政治法的原则来处理”。
根据天赋人权论,天赋的人的自然的权利之中,最重要的也就是生命、自由和财产。
在书中,我读到的是:人的基本权利分为两项,一是自由权,二是财产权。
自由用于政治,财产用于民事。
法律也分为两种,一种政治法,一种民事法。
先生的意思推测应该是:处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财产事宜时,应当适用民法,因为在民法母亲般的眼神中,每个人都可以认定为一整个国家。
反言之,适用政治法显然就不合适,肯定不能说“政治法的眼光中,一个国家就是一个个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
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
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
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
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
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
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
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
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
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
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
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
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
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
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
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 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555。
而当代宪法所说的公民,则是相对国家来说的,是一个与国家相对应的范畴。
所以,我们可以将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翻译为当代民法的语言———私人。
民法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而公民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广泛的,其中主要有土地所有权关系、商业贸易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契约关系等。
对于民法与政治法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民法的主旨在于使人类获得财产,政治法的主旨在于使人类获得公民自由。
他认为:“人类放弃了他们天赋的独立权而要生活在政治性法律之下,那么人类也就放弃了天赋的财产共享而要生活在民法的约束之下。
政治性法律使人类获得了自由,而民事法律使人类获得了所有权。
……自由的法律仅仅是国家实施统治的法律,因此凡是应该用有关所有权的法律裁决的东西均不能用自由的法律来裁决”。
570孟德斯鸠非常强调对公民利益的保护,他认为,当“涉及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公共利益决不能通过政治的法律和规定来剥夺私人的利益,或者是削减最微小一部分的私人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严格地遵循民事法,而民事法就是所有权的保护神。
当公家需要某一个人的财产时,决不能利用政治法行事,而使用民法则能获得成功。
在民法那母亲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被认做是国家本身,公共的利益永远是每个公民永恒不变所享的民法所赋予的所有权”571-572。
二本国国情:民法制定之依据民法作为人为法的组成部分,是人们制定的,但人们在制定法律时,不是任意的,而是应以国情为依据,同本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他写道:“一般意义上说,作为支配地球上所有人民的法律是人类的伦理所在;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和民事法应该是在特殊情况下而适当地运用这一人类的伦理”,“这些法律是为某国人民而制定的,所以理应十分贴切地适合于该国民众;如果这些法律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那只是极其偶然的事”,“法律必须同业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及原则相吻合;无论这些法律是为其构成政体而制定的政治法,还是为了维护其政体而制定的民事法”11。
按照孟德斯鸠的理解,本国的国情包括政治制度、国家的地理条件、居民的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等。
他认为:“法律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产生;与气候的冷、热、温和宜人相关;与土壤的品质、位置和面积有关;与诸如农夫、猎人或者牧民等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息息相关。
法律必须与政体所能承受的自由度相适应;还要与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以及言谈举止发生关系。
最终,法律条款之间也有内在的关系,它们各自都有自己的渊源所在,其中包含立法者的主旨以及制定法律所产生的基础性秩序的关联。
应该通过这些所有的观点仔细考察法律。
这些关系和观点的综合便构成了所谓‘法的精神’。
”12孟德斯鸠首先考察了政治制度与民法的关系,他将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他认为:“共和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部分人民拥有最高权力的体制;君主政体意味着只有一个人统治国家,只不过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至于专制政体非但毫无法律与规章,而且由独自一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及变化无常的情绪领导国家的一切。
”13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与政治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不同的政治制度,民法存在的空间是不一样的。
在专制政体的体制下,是很少有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因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规。
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
有些专制国家的君主垄断贸易,这就使所有的商务法规形同虚设。
在这些国家里,人们通常与女奴通婚,所以几乎没有关于奁产或妻子利益的有关民事法规。
……所以当旅行家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时,极少谈及民法”87。
君主政体虽然是由一个人统治国家,但必须遵循业已建立和确定的法律,故君主政体的法律则比专制政体的法律要复杂得多,“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每一种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86。
共和政体就是民主政治,而民主政治的核心在于平等。
因此,在共和政体下,包括民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的第一要务是维护平等,所以,在共和政体的体制下,民法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如果要维护平等的话,对于妇女的嫁妆,对于赠与、继承、遗嘱,总之,包括所有契约的方式都应该制定其规章。
”53。
此外,孟德斯鸠还考察了人们的谋生方式与民法的关系。
他认为,法律与个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
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
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325。
孟德斯鸠同时认为,一个民族民事法规的多少与该民族的土地分配情况有密切关系,“非务农民族之间由于居住在没有明确界限的土地上,所以大量的问题要按照国际法处理,而很少用民法处理。
主要由于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内容增加。
在那些不实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规很少”327。
孟德斯鸠还认为,耕种土地需要使用货币,而使用货币则需要民法,当“一个民族不懂得使用货币时,就几乎只知道暴力引起的不公平,于是懦弱的人们联合起来反抗强暴。
这种民族几乎只有通过政治途径才能解决纠纷,但是,在使用了货币的民族,就会出现因狡诈引起的不公平,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手法造成这些不公平,因此就不能没有好的民法”329。
孟德斯鸠认为,气候与民法也有较密切的关系,“在不同的气候条件下,人们有不同的需要,形成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法律”274,而“当某种气候的自然力量违背了两性的自然规律和人的智力规律的时候,立法者就要制定民法去战胜气候的这种属性,恢复固有的规律”309。
孟德斯鸠非常重视法律的制定,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辟专章用较多的篇幅来论述法律的制定方式和技术问题。
这些论述虽然不是专门针对民法而言,但对民事法的制定来说,无疑是适用的。
孟德斯鸠首先指出,“立法者的精神应该是适中稳重”667,立法者应该关注立法的技术问题,“那些有足够的天赋给自己的民族或给另一个民族制定法律的人,必须对这些法律的形成方式给以一定的关注”667。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的文体应该是简明的,《十二铜表法》是精确严谨的样板,孩子们都能把它铭记背诵,可是,查士丁尼的《新法》则非常繁冗拗口,所以必须加以删节。
”677要做到法律文体的精简,首先要求立法者具有全面的眼光,能概括任何事物而不拘泥于事物的细节,不要事事立法;其次是当不必要时,最好不要用例外、限制条件和修饰词句,“因为有了这样的细节就要有新的细节”679。
法律是要大家遵守的,不是一种逻辑艺术,所以法律不应该是深奥的,“因为它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制定。
它不应该是一种逻辑艺术,而应该是一位家庭父亲的简单推理”679。
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没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改变法律。
如果毫无必要地废除业已存在的法律,就会使人民陷于因这些法律的改变而导致的混乱之中,有损法律的尊严。
三平等、自由:民法之理念民法是公民关系之法,而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本质即在于平等。
作为近代启蒙思想家的孟德斯鸠,对于平等的法律理念,是大力提倡的,并且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很详尽的论述。
首先,孟德斯鸠从政体的角度,对平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他认为,在君主和专制国家里,是不可能有平等精神的,“没有人能对平等有所渴望,平等观念根本无法进入人们的头脑,每个人都希冀着出人头地,即使是最卑微的人们也想摆脱他们原有的境地,而成为别人的主人”52。
而民主政体,容易形成平等精神,但“民主政体应该避免两种极端,即不平等的精神和极端平等精神”132。
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民事主体独立、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