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马克思法律思想 1、马克思早期的法学观点: 其一,法律只应当追究人的行为。马克思认为,人要要求生存权,要求现实的权利,就必须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进行。“只是由于我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因此,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 其二,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早期从理性法、自由法观念出发,论证了自由与法的关系,提出命题:“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一方面,强调法律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自由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因为法律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马克思的这一命题还有强调法律神圣性的意思。如果法典能够像《圣经》那样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指引、提供依靠,那么,法律的信仰就有望形成了。 其三,法律应该适应事物的本质。马克思早期接受了自然法学派特别是孟德斯鸠的思想,将法律和法区分开来。他围绕这一观念,表达了自己的法律观点。首先,立法者不是在制造、发明法律,仅仅是在表述法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一论述体现了马克思对法律与法的关系的初步认识,即立法不能违背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其次,法律应该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

民意志所创立。再次,法律的背后是利益问题。“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凡是在法为私人利益制定了法律的地方,它都让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显然,马克思当时已初步看清了国家和法的本质。 其四,国家有义务制定良法。马克思认为,国家有义务制定良好的法律。如果法律不好,就会给人民带来灾祸;如果公民犯了罪,只有国家才能给予惩罚。惩罚犯罪既是国家的权利,又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不能放弃自己的义务。如果放弃了自己的义务,就等于国家犯了罪,因此是一种罪行。 其五,惩罚权是国家的专有权。马克思主张“公众惩罚”,反对“私人惩罚”。他认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因此,惩罚权是国家专有权,不能转让给私人。他还继承和发展了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思想,根据行为是犯罪构成和刑罚的基础这一观点,主张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六,关于立法和司法的关系。马克思基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的认识,提出:“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为了保证法律能够正确地实施,马克思主张,法官应该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进行审判。同时,他反对司法专横,阐明了在刑事案件中应当实行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 其七,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马克思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世俗伦理关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离婚不能听凭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摘要: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着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于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着,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0政治法

试探孟德斯基《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试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论是法国启蒙思想的一部分,从性质上看,把他的理论作为古典自然法学的一部分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不同的是,孟德斯鸠在许多问题上不同于其他自然法学。如果说从格老秀斯到卢梭更多的是在谈政治和政府的问题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孟德斯鸠更多的是在谈具体的法律问题,他深入到法律的内部,不再仅仅从政治的角度谈法律,而且从法律与其他现象的关系上谈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和实践,起着思想准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孟德斯鸠是一位在我国具有广泛影响的思想家。清末,在为启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进行的思想准备活动中,他是第一个被介绍到我国来的具有深刻法律启蒙精神的思想家。1904年到1909年期间,我国早期重要思想家严复陆续将《论法的精神》一书翻译出版,当时译名为《法意》。该书出版后,不仅当时在我国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在整整一个世纪中都是我国法律学、政治学学者的研究对象,他的有关法律与理性、法律与社会以及权力制约等方面的思想,一直是中国人反封建、反压迫和追求法治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 《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在这部著作中, 孟德斯鸠的法律见解就是建立在他的社会理论基础上的,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所以,法律与社会存在密切关系,社会中某些因素的变化,则是法律变化的根源;法律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变化。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就是对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关于反对封建君主专制思想和社会理论中的法律思想等观点进行探讨,试图说明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当代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 一、《论法的精神》中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生平和著作 一、自然法和法的分类 a、法的分类――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广义的法的定义:由事物性质决定的必然关系。在此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 广义的法的分类:自然法、人法、神法。 狭义的法的定义:单个意义上的自然法或人法或神法,就是狭义的法。 在最狭义的意义上所使用的法就是:“人法”。 b、自然法的产生: ――自然状态:和平和平等的状态 ――自然法产生于自然状态中人的天然理性或者是天然情感。 c、人法的产生:人们过社会生活的自然情感导致社会进入了战争状态。包括国家间的战争状态和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人类进入社会后陷入到战争状态中 ――为了协调平衡回复自然理性产生了人法。 ――人法是人类共同理性反应也是不同地域、环境的具有差异性的人类理性的反映 ――人法的基础是人类理性 d、人法的分类:国际法+政治法+民法 国际法的定义和目的 政治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公法) 民法的定义和目的(类似于今天的私法) e、神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法的精神 ―――(总的原则:法的精神在法外)――― a、法律和政体 1、政体的分类及其定义:四类――民主政体、共和政体、专制政体、独裁政体;定义――p136。 2、不同政体的原则。――政体的原则就是每一个政体内部所蕴含的推动政体运行的动力即精神力量和基本欲望等。 ――专制政体既无法律也无自由;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和法律。自由也没有必然的联系 ――主张共和政体和君主立宪政体 3、政体腐化的开端和原因。 开端是原则发生了腐化――原则的腐化在于权力的滥用和法制的被抛弃。(政体的内在精神的存续是至关重要的)。 ――主张“三权分立”的政体权力制约形式 4、政体和立法权的关系。 ――政体影响立法权的归属。 ――政体形式对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方面意义重大。 由此得出:法律和政体应当相一致。

孟德斯鸠、卢梭的政治思想

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孟德斯鸠的法的精神 1 .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全部政治理论的核心。他运用历史的方法从经验和事实出发去探寻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存在规律,以便为解决社会政治问题提供普遍适用的政治原则。 2 .“法的精神”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与影响、制约它的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相互关系体现为一种规律性。 3 .提出“法的精神”的目的: (1) 立法者掌握了法的精神中体现的原则,就能够制定出符合人类理性的政治法律制度,建立起理想的社会。 (2) 人民掌握了“法的精神”,就能遵纪守法,使理想的社会制度长治久安。 4 .意义。“法的精神”强调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各种相关因素之间的必然性关系,表明孟德斯鸠已从国家外部寻找国家运动的规律了,这种认识是非常深刻的。孟德斯鸠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证国家政治法律制度受客观规律支配的思想家。 5 .局限性.孟德斯鸠还没能找到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基础的关系,他不仅将一个国家的良法善政寄托在立法者的智慧上,而且宣扬了一种法律决定一切、法律万能的观点,认为只要有了一种好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这表明“法的精神”仍是历史唯心主义的。 (二)政体的分类 1 .国家政体可以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 2 .共和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两种。民主政体由全体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贵族政体是由一部分人民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政体。 3 .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人依据法律执政的政体,君主掌握最高权力。君主、贵族阶级和政治团体是构成君主政体的三个要素。 4 .专制政体是由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5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政体,主张实行共和政体成君主政体。 (三)政体原则 1 .涵义。政体原则可以解释为使政体行动的东西,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它贯穿在政体之中,指导一切、推动一切,并且恢复一切。 2 .民主政体的原则是品德。主要是指爱祖国、爱平等、爱法律的政治品德,其中心是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3 .贵族政体的原则是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民主政体的原则也适用于贵族政体。 4 .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荣誉和法制力量相结合可以实现政府的目的。 5 .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专制国家里存在着暴力恐怖和宗教恐怖。 6 .评价。孟德斯鸠用法律和荣誉划分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否认专制政体,主张资产阶级法律制约下的君主政体,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他对君主制的幻想又是保守的,反映出他政体学说的局限性。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文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民法 论文摘要:孟德斯鸠认为,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是一个与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政治法相对应的法律部门;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民法,必须与其政治制度、自然条件、生活方式、人口、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相适应;民法的根本任务在于维护人们的财产和自由,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理念的实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丁?1734年发表的《论法的精神》一书,凝结了其一生的心血,是历史上少有的一部长篇法学巨著,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自此,对孟德斯鸠在该书中所阐述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为法学学者们的重要任务。本文试图对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阐述的民法思想略加论述。 一公民关系:民法调整之对象 对于法律的含义,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开头就提出关于法的一般性定义:“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兽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1]孟德斯鸠认为,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的支配。他将法律分为三类: 自然法、神为法和人为法。自然法是永恒的公道关系,是先于各种人为法而存在的规律。 在人类规律创设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接受并遵循的一种规律。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类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自然法的原则有四条,即和平、寻求食物、相互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的原则。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和幸福是没有保障的,这种状况使建立社会成为必要。神为法是宗教方面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宗教教义和寺院法规。人为法是人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摆脱战争的状态,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法律。因为“人类一旦置身于社会,软弱的情感便荡然无存;原本存在于人们之间的平等也随之消失,于是战争状态便开始了。这种战争状态促使人们之间建立法律”[2]。人为法包括国际公法、政治法、民法等。国际公法用于协调各国人民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如此巨大的地球上的居民中必然有着不同民族。这个星球上的居民之中也有着法律,这就是国际公法。”[1] 10政治法是协调国家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以国家利益的保全为目的。民法是协调国家一切公民间关系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所有的公民之间的关系中也有法律,这便是民法。”[1] 10可见,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当然,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与当代宪法上所说的公民的含义是不同的。孟德斯鸠所说的公民,强调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这可以从其关于政治法的论述中推断出来,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是政治法”;此外,从其关于国际法的论述中也可以验证本文的这一论断,即“人类受各种各样的法律支配,……有国际法,也可以把这一法律看做是世界民事法,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就是一个公民”[1]555。而当代

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 [<<]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Charles-LOuis de Secondat,1689~1755)是法国启蒙运动的开创者之一,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他生于法国南部波尔多市一个富有的贵族法官家庭,1716年继承伯父孟德斯鸠的男爵封号,并获得了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他一面担任公职,一面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他的兴趣非常广泛,研究过物理学、植物学、解剖学,特别是哲学、历史学、法学、文学和伦理学。十年后辞去公职,游历欧洲各国,考察各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风土民情,体察新的时代精神和资产阶级的要求。1728年被推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此后,他再次出国考察,特别是对英国的连续三年的考察,使他较快地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治理论思想体系,奠定了他的思想的基础。1731年后,他定居波尔多庄园,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著述,完成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两部重要著作。《论法的精神》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成为当时最进步、影响最大的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著作。1755年病逝于巴黎。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 (一)自然神论和法的精神 同伏尔泰一样,孟德斯鸠在世界观上也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承认上帝的存在,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世界的始因。但是,他又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物质形成的,是受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支配的。上帝不能改变自然的规律,不能干涉自然的事物,甚至他本身也要受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制约。他说:“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另外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灭。”在这里,孟德斯鸠强调了自然对上帝的独立性,用自然神论克服了笛卡尔的二元论,推进了培尔的怀疑论。 孟德斯鸠坚持自然神论,不是简单地为了摆脱宗教,而是试图进一步探求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规律”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就是“法”。他给规律或法下的定义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序言中说:“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这就是说,人不能靠幻想生活,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跟着规律走。人类理性的伟大就在于能认识法的关系,找到支配人类的规律。 孟德斯鸠提出不仅要有神为法、教会法,还要有国际法、政治法、民法、道德法、家法以及各种特殊法。而所有这些法的基础都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接受下来的,是根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的。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也就是理性的规律。孟德斯鸠坚信,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自然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的体现,其他的法都是对理性的特殊应用,法在它作为法律支配着人类时,就是人类的理性。而这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因此,法律便应该适合于人民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应该与一定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联系,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自然条件相适应,与该国居民的宗教、性情、人口、风俗相适应。所有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从孟德斯鸠的思想来看,法的精神的核心要求和基础就是理性,理性的法则是各种法的基础和事物的根本原因。个别情况都要服从一般理性法则,并且是从它引申出来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的统治是自然的,理性的统治甚至是强制的。人们反抗理性,但这正是它的胜利,过一些时候,人们就会被迫回到它的怀抱”。这就是他坚定不移的信念。正是从这种信念出发,他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特别是天主教进行了尖

一、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一、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1、古希腊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和总特点 2、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3、亚利斯多德的法律思想 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古罗马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特点和地位 2、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3、罗马法学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和要点 三、欧洲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1、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2、托马斯?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3、马西利乌斯、马基雅维里以及不丹的政治法律思想 四、古典自然法学派 1、古典自然法的特点和基本理论 2、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和局限 3、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4、洛克的法律思想 5、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6、卢梭的法律思想 7、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自然法思想 五、哲理法学派 1、康德的法律思想 2、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3、拉德布鲁赫的法律思想 六、历史法学派 1、萨维尼的法律思想 2、梅因的法律思想 七、功利主义法学和早期分析法学 1、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2、密尔的功利主义法学 3、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八、现代分析法学 1、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2、哈特的现代分析法学 3、拉兹的现代分析法学 4、制度法学概要 九、社会学法学派 1、社会学法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及主要分支派别 2、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3、庞德的实用主义法学 4、弗兰克、卢埃林、卡多佐的现实主义法学 5、霍贝尔的法人类学 十、新自然法学 1、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2、菲尼斯的新自然法学 3、富勒的新自然法学 4、罗尔斯的新自然法学 5、德沃金的新自然法学 十一、其他法学流派 1、博登海默的综合法学 2、经济分析法学 3、批判法学 参考书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年版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孟德斯鸠的主要思想观点及影响 一、生平与著作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1721《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论法的精神》1748《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 二、法学方法一比较的方法 他的比较方法不仅是纵向的历史的比较还包括横向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比较不仅包括宏观的、整体的研究也包括对某一法律制度的微观比较不仅包括法律的比较还包括对法律存在的社会条件的比较。他的比较研究的面之广也是罕见的除了欧洲外他的视野涉及伊斯兰教法、甚至涉及印度、日本和中国还有美洲的法律。他告诫人们要判断这些法律中哪一些最合乎理性就不应当逐条逐条地比较而应当把他们作为一个整体看来进行整体的比较。所谓整体的比较就是要结合各个国家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人情风俗等等从他们的整个法律体系和部门法体系即“法的精神”上进行比较。孟德斯鸠认为只有整体比较才算是实质的比较才能掌握各具体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旨。相反逐条地比较则是形式主义的比较文字上的比较得不出什么实质性的结论。二历史的方法孟德斯鸠力求从法律演变的历史中去寻求法的精神为每一时代的法律寻找历史基础。在他的论著中大量采用这一方法。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研究了古罗马社会从产生到灭亡的全过程特别是法律和政治制度演变的历史从中证明“自由与平等是社会发展的基础”这一主题。在《论法的精神》里他进一步对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各个部门法制度及其思想成因作历史的研究。通过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历史研究孟德斯鸠得出了开创性的结论人类受多种事物支配就是气候、宗教、法律、施政的准则、先例、风俗、习惯。结果在一定民族形成了一般的精神即民族精神立法应当符合民族精神。 三、自然法与人定法理论 自然法孟德斯鸠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那时支配人们生活的只有自然法。但他不赞成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的说法他认为自然法的内容有四项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和希望过社会生活。他的论证逻辑是这样的人因无知便有自卑感于是害怕战争需要和平人因无知便感觉软弱但又有生理需求于是便要寻找食物人为了生存而交往相互交往中产生了爱慕之心随着交往增加他们便有了一个相互结合的新理由自愿过社会生活于是人类就进入了政治社会。二人定法与霍布斯相反孟德斯鸠认为人类进入了社会状态后就进入了战争状态正是这种战争状态需要并产生了法律。他说“人类一有

孟德斯鸠的地理法学

关键词: 孟德斯鸠/自然地理/人文地理/地理法学 内容提要: 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文化现象。我们研究宏观法律时也要强调法的外部联系。孟德斯鸠有关地理法学思想表明他是从物质原因中去探寻历史的必然性,尽管在具体论述中有许多局限,但这种研究方法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直到今天对我们立法仍有启迪。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对于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提到的最多的是他的“三权分立”,而对于他在法学方法论方面的贡献则没有足够重视或进行系统的概括。事实上,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得以长盛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采用了新颖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孟德斯鸠的“地理”说 地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地理学、近代地理学和现代地理学三个阶段。孟德斯鸠生活的时代,地理学处于古代地理学向近代地理学的过渡阶段。尽管当时地理学的发展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但是孟德斯鸠已经有意识地用一些地理学的知识去研究法律。孟德斯鸠的“地理”说主要是指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集中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一书第三卷的相关论述中。在第三卷中,孟德斯鸠详细论述了法律与气候的关系、法律与土壤的关系。非常有意思的是孟德斯鸠在论述“法的精神”的过程中也论述了法律与一些人文现象的关系。因此,在无意中他将“地理”说完善到了一个他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水平。他说,“法律应该同国家已建立或将要建立的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有关系……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地理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包含几十门分支学科的大学科。这些分支学科大致可以概括为自然地理学和人文地理学,二者研究的重点分别是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但并不截然分开。因此,笔者所要论述到的地理法学实际上包括了对法律与自然地理关系的论述和法律与人文地理关系的论述。 二、自然地理与法律的关系 在自然地理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人的行为总是要受自然环境的制约。孟德斯鸠特别强调气候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他认为气候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精神面貌以及其法律性质和政治制度,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他说,“不同气候的不同需要产生了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同的生活方式产生了不同种类的法律”[2]。气候通过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对法律产生了影响,也即气候通过影响人的心理、生理和行为而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在气候寒冷的地区,由于人体外部纤维紧缩,有利于血液回归心脏,所以北方人具有比较充沛的体力和较强的自信心,勇气也较大。他们对一切可以使精神焕发的事情都感兴趣,例如狩猎、旅行、打仗等等。在气候炎热的地区,身体各部分组织相对松弛,神经末梢未充分展开,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很敏感,所以南方人害怕艰苦,追求享受,性格软弱怯懦,对外来的侵扰缺乏抵抗的勇气。东方的气候对人民体质、心理、生活方式上的影响是东方各国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保持持久不变的原因。此外考察世界法制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气候对法律的影响:热带、温带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早,如埃及、中国、印度、古希腊的法律;而寒带或是寒冷地区的法律成熟较晚,如俄罗斯、中国北方游猎民族的法律。这是因为不同区域的不同气候促进或延缓了人类进化过程中生理、心理和智力的发育水平从而影响到了法律的发展水平。气候影响我们的心理、体质和行为,进而影响了法律的制定和实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政治理论综述

孟德斯鸠关于中国的政治理论综述 摘要:孟德斯鸠是法国18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启蒙思想家,他的政体思想在世界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中国清末康有为、梁启超所主张的君主立宪政体以及孙中山所主张的五权宪法也有一定的影响。本文着重梳理了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有关中国政体等理论的论述。 关键词:孟德斯鸠;中国;政体;法律 孟德斯鸠对中国一直很感兴趣,他本人没有到过中国,对于中国的了解主要是根据到过中国的传教士以及旅居法国的中国人的著述,以及同几个这样的人的交谈。他的名著《论法的精神》共31章,其中有21章涉及中国。孟德斯鸠对中国的了解和研究,虽然涉及许多方面,但他最为关心的、论述最多的还是中国的政体和法律。 一、孟德斯鸠关于中国政体的论述[HT6,5SS] 在论及中国政体的性质时,去过中国的传教士们认为这个国家兼有专制、君主和共和三种政体的性质,在政体原则上就相应具有畏惧、荣誉和品德三种特点。孟德斯鸠对中国政体的看法,前期与后期有所不同。起初,他和那些传教士一样,认为中国的政体是一种混合政体,就君主拥有极大的权力而言,属于专制政体,就其尊崇以父爱为本的品德而言,则属于君主政体,就它视坚毅不拔为荣誉而言,又属于共和政体。但是,后来他改变了看法,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直截了当地写道:“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君主政体、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三种。孟德斯鸠指出,专制制度是一种完全由君主一个人独断专行、藐视任何法律的国家制度。在专制国家里,君主是完全按照自己一个人一时的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所以专制国家也就不需要法律,即使有法律,也形同虚设。一些东方的专制主义统治者的国家,几乎没有成文的法律,没有民法,而只有宗教的训条,和受一些习惯的约束。所以,孟德斯鸠说:“在专制国家里是完全没有发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的。”从这点看,中国的确是一个典型的专制国家。 但孟德斯鸠并没有详细阐述把中国列为专制政体的理由,不过把他在不同场合对中国政治的论述联系起来,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理由。 首先,中国社会是以家庭为模式建立起来的,中国的伦理道德要求子女对父辈绝对服从,作为臣民,当然也必须绝对服从皇帝。因此,皇帝对全体臣民拥有绝对权威。这种权威无需法律确认,它存在于道德、伦理和习俗之中,人人认为这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中国的宗教势力较弱,没有与皇权抗衡的实力,通常需依靠皇权的支持,因而皇帝通常也被认为是宗教领袖。因此,政权和教权合而为一,集中在皇帝身上,他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他可以凭自己所拥有的

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简介 精品文档 孟德斯鸠简介 是法国启蒙时期思想家,社会学家,是西方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其代表作有《波斯人信札》、《论法的精神》等。 学习总结二: 孟德斯鸠简介 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个性签名女生 法国思想家。1689年1月18日生于波尔多附近的贵族家庭。原名沙尔?德?塞孔德。1716年承袭他伯父的爵位和产业,成为孟德斯鸠男爵,并成为他伯父的波尔多议会兼法院主席的职务的继任者。若干年后把这个公职转卖给别人。17世纪末18世纪初,法国封建贵族依仗采邑地租,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靠近大城市的贵族,在当地手工业和商业蓬勃发展的影响下,也开始插手于工商业,谋求发财致富。孟德斯鸠以前经营酿造葡萄酒和出口贸易。这些或多或少地资产阶级化的封建贵族,由于经济条件和生活条件的改变,渐渐不满意君主集权的封建统治,开始发表革新的政治见解。孟德斯鸠之因此成为法国启蒙户外先驱者,是 1 / 10 精品文档 有其特定的社会原因的。 1708到1714年,孟德斯鸠专门研究法律,常去巴黎居住,目睹“太阳王”路易十四晚年朝政混乱、纪纲不振的衰败现象。年仅五岁的路易十五接位,由母后摄

政,也没有减轻法国社会动荡不安的景况。孟德斯鸠把他在巴黎所见所闻的不合理现象逐日记录,积稿10年,整理成《波斯人信札》。这是一部透过文学形象表达的政论,它揭发和批判法国封建朝廷和社会生活方面的种种弊端。作者假托两个波斯贵族人士到法国游历,从局外人的角度观察法国社会。他们发现法国人熟视无睹的许多荒唐腐败的现象,用波斯人口吻,写成冷嘲热讽、嘻笑怒骂的绝妙。《波斯人信札》不但思想资料在当时有进步好处,它的清新明快的散文风格,对法国文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孟德斯鸠后半生研究政治革新问题。他博览群书,游历欧洲各地,访察人情风俗和政治法律,历时20年,写成《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孟德斯鸠认为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是比较好的政治制度,三权分立能够保障政治清明。他于1734年发表的《罗马盛衰根由考》,原是《论法的精神》中的一卷,是他提前发表的。 《论法的精神》早在中国清朝末年即由严复从英文转译成中文,书名《法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又有新的中译本《论法的精神》出版。《波斯人信札》也早有林纾的译本,名为《鱼雁抉微》,连载于1916年的《东方杂志》。 2 / 10 精品文档 林纾的译本只有原书的一小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有完整的新译本《波斯人信札》出版。我的心好累 学习总结三: 孟德斯鸠简介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 (charlesdeSecondat,Barondemontesquieu)(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的贵族世家。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

孟德斯鸠思想介绍

孟德斯鸠生平介绍 孟德斯鸠,1689年剩余法国波尔多附近的贵族世家中,从小就受过良好的教育。在19岁的时候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24岁时,他的父亲去世。孟德斯鸠25岁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27岁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的职务。 32岁的时候,他以“波尔玛多”发飙了著名的《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他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当时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的人物,有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绅士,傲慢无知的权贵等等。这本书还表达了他对路易十四的憎恨,将法国斥为非常专制的国家。 在37岁那年,他放弃了法院院长的职务,跑到巴黎专心研究学问。我们中国讲究的是学而优则仕,他刚好反着来。官也不当了。不当官之后,有了大把的时间,他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并在英国呆了两年多,他在英国考察哦了他们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的著作。我们学过历史知道近代启蒙思想就是从英国开始的,像霍布斯(1588)和洛克(1632)都是英国人。 42岁,他回到法国开始潜心著书。45岁发表了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代罗马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在他59岁时候,完成了他最重要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 《论法的精神》介绍 简单和大家提一下作者写这本书时当时的背景。孟德斯鸠是生活在法国大革命前夕,他逝世于1755年,离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还有34年。可以说是非常黑暗的时期。政治上,法国实行君主专制,人们缺乏自由,权利得不到保障。在社会结构上,分为三个等级。教会是第一个等级,贵族是第二个等级,资产阶级和吊丝属于第三等级。第三等级无权无势,深受前面两个等级压迫。经济上,大肆搜刮第三等级的民脂民膏,屌丝们极度贫困,而且也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所以,第三等级非常仇视当时的政治统治,力图建立一个新的统治。而《论法的精神》正是第三等级,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愿望的反映。 全书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政治理论、法律理论、经济理论和地理环境决定论。 孟德斯鸠的政治理论主要有整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为三种,分别是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比如美国,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政体,比如亚洲某大国,虽然名字是共和国,但是权利掌握在九大长老之中。君主政体则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个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种制度现在已经看不到了,因为君主大多是有名无实的。最后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一致来进行统治。当然这种政体现在也越来越少了。亚洲还剩下一个。 孟德斯鸠还提出了著名的政体原则概念,他说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民主政体是众人的政治,所以需要品德的无限发挥,是人人都感到自己对国家的责任,尤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政治教研组安文杰 一、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 周贵卯 Ξ (湖北警官学院 思想品德教研室,湖北 武汉 430034) 摘 要:本文主要论述孟德斯鸠的理性自由法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历史影响。文章认为:孟德斯鸠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一具有原创性的、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理论,对西方近现代宪政体制产生了直接影响,同时也是今天中国在强化国民的民主法律意识、防止和减少腐败过程中可以借鉴和利用的思想资源。 关键词:孟德斯鸠;理性;自由;法律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这部煌煌巨著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基本法律问题,但其最精彩的同时也是全书灵魂的内容是其理性自由法思想———主张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这部著作也因此被伏尔泰称之为“理性自由法典”[1](P140)。 一、 “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 什么是法?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由此可见,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2](P1) 这里所谓的“法”大体上相当于“规律”,或者说是广义的“法”,他对这种“法”的界定和阐释充满了理性精神:强调一切事物都有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律,人有人的法律,一切都要用法来衡量。这种理性论在当时神学统制一切的时代,是一枚烈性炸弹,它摇憾了封建主义和专制暴政的堡垒———教会的统治。在这方面笛卡儿是先驱,他把理性当作一切知识的最后标准,把 神学驱逐出科学的领域。孟德斯鸠进了一步,他不但把科学和神学分开,而且把上帝和人分开,主张用法的绝对权威取代神的绝对权威,这样,在他的国家法或者说人定法理论领域里,是完全没有上帝和神学的地位的。所以他又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的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2](P6) “法律就是人类的理性”,这一耀古烁今的真理性命题,赋予了法律以合乎自然和人性理性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经典表述。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是围绕法的精神而展开的。对于什么是法的精神,今天的人们都会说,法的精神就是自由、平等、公正、效率等等,孟德斯鸠思想中的法的精神当然包含了这些内容,但他并没有直接这样讲,而是说,法的精神是指下列几种关系: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法律与国家自然环境的关系;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与立法者的目的的关系;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等等,以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2](P7)。《论法的精神》的主体内容就是论述这些关系。 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论述,不仅视角独特,而且观点也别开生面。比方说,在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方面,他认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实 32 2002年第5期 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ournal of Shayang T eachers C ollege N o.52002Ξ收稿日期:2002-08-27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人物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人,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社会法学派的鼻祖。创立了完整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衡的理论。 生平: 1689年出生于法国波尔多市的一个贵族家庭,其家族是法国王室的远房宗亲、查理大帝的后裔,年轻时即承袭家族的爵位和政职。 1700-1705年在巴黎附近的奥拉托里会学院读书,对古代希腊、罗马的国家制度和法律产生浓厚兴趣,对于希腊、罗马人酷爱自由的传统和勇敢作战的精神深表敬意; 1706年返回波尔多,专攻法律,19岁获得法学学士学位,并从事律师职业。27岁时继承了伯父波尔多郡议会议长职位,而他的兴趣不在于从政,后来,由于不满法国专制制度,以60万磅卖掉了他的职位,用充足的钱财开始学术旅游,对欧洲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风土人情和宗教信仰进行了系统地考察,为他后来在法学和社会学方面的著述提供了丰富的实证材料。 1728年获得法国文人最高荣誉,成为法兰西学院院士;还曾当选英国皇家学会会员和德国皇家科学院院士。 1755年在旅途中患病,病逝于巴黎,终年66岁。 著述 1《波斯人信札》(1721)早期著作 2《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 3《论法的精神》(1748)是孟德斯鸠最系统、最成熟的政治法律理论的代表作,是他花了20年心血的结晶。它的出版轰动了整个欧洲,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出版了22版,被译成多种文字。内容涉及政治、法律、经济、历史、地理、宗教等领域,并以独特的方式研究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作,被伏尔泰誉为“理性自由的法典”。 全书可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总论,论法的定义和种类,其中包含着自然法理论; 第二,法与政体的关系,其中有著名的分权与制衡学说; 第三,法与地理、经济、人口、宗教等社会因素的关系,实际上是广义的社会法学; 第四,法的历史与比较研究,包括对罗马法、法国法、封建法制等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分析。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 一.法学方法论 1.法学的比较方法 法学的比较方法是指对不同的国家法体系、法思想、法制度进行对比研究的方法论。 2.法学的历史方法 是指运用历史的观点和历史材料进行法学研究的方法论。 二.一般的法、自然法、人为法与法的精神 (一)一般法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

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2、孟德斯鸠的个人经历及主要著作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2、法的精神的含义 三、政体学说 1、政体的分类 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 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 四、分权学说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五、对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评价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 专制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专制政府的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民不聊生,伴随而来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经非常尖锐,但这个时期的农民力量薄弱,资产阶级的发展还要依靠专制主义才能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历史形势下,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思潮影响下,加之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作为启蒙

思想家的一份子,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妥协性”、“温和性”、“谨慎性”。其中,学术界公认的孟德斯鸠重要思想是关于法的分类,政体的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政治自由与宪政理论。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开始就论述了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他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他也认为在法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公道的关系”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公道的关系”,就是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的规律反映就是法,因此法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理性。由人类的理性出发,孟德斯鸠把法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然法、人为法、神为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人为法是处理统治者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一国与他国关系由人制定的法。神为法是处理自身与宗教、与神的关系时遵循的法,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人们对他的信仰。孟德斯鸠认为,在法的三种分类的关系应该是自然法优于神为法,人为法优于神为法; 人为法遵循自然法。 2、法的精神的含义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在法的定义问题上,他疏远了自然法学派,拒绝因袭建构社会和法律的本质理论的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中的法”的概念,也就是把法放到与经验事实和真实历史的关系中去研究。通过探讨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气候、法与民族精神、法与宗教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来揭示法的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前言的一开头就写到:“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我首先研究了人;而我思考的结果是,在这样无限多样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我建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并发现个别的事例总是自然地服从于这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这些原则推演出来的结果;每一项个别的法律总是和另一项法律联系着,或者依赖于一项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为此,他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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