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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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及其分权思想

孟德斯鸠及其分权思想

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一、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 二、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内容 三、分权思想的理论贡献及其实践 和局限性

一、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形成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客观 基础和主观条件。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l7世纪末和l8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 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 落的时代,国王腐朽而专制。作为法国社会第一第二等级 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占据了政府、军队和教会中的重要地 位,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而作为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 小资产阶级以及工人、农民被完全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 官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 孟德斯鸠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 虎的暴政必须消灭” ,因此决心设计出一套理想的、完 善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实现政 治自由和社会进步。
谢谢大家!
3.孟德斯鸠分权思想在中国的实践—— 孙中山的五 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在继承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基础上进 行创新,在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的基础上,增 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五权之间相互配合、相互 独立、相互监督。 同时,主张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提出了“全民政 治论”,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选举权、罢免 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人民拥有的四大民权能够 制约政府滥用五大权力。
(三)局限性
1.孟德斯鸠肯定公民的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 自由,但是在思考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时,却着 眼于以权力约束权力本身,忽略人民群众在权力 分配中的地位。 2.未涉及国家权力的纵向划分与制衡,只看到了国 家权力的横向划分与制衡,而且局限于中央国家 机关内部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3.具有较强的阶级局限性,它反映的是早期法国资 产阶级的政治经济要求,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保 障资产阶级的政治自由 4. 孟德斯鸠在立法权和司法权上给予封建贵族特权 ,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1)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及其对美国宪政的影响摘要: 本学期讲述的西方政治思想史,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雅维利、洛克、卢梭等人为论述的重点,一来使学生了解西方政治思想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思想,二来使学生对政治制度变迁和政治思想之演进的相互关系有所了解。

但是,对于历史,我们不仅仅应该从横向娓娓道来,更应该懂得纵向的对比与思考。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 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 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 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 权力制衡1 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1. 1 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1. 1. 1 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 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 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 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 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 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

1. 1. 2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 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 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 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政治教研组安文杰一、孟德斯鸠简介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

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

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

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

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

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

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

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

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

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

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

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

孟德斯鸠反对神学,提倡科学,但又不是一个无神论者和唯物主义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论者。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等方面都有着很深刻的见解。

作为一名法学家,孟德斯鸠在法律领域尤其有着卓越的贡献,他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和《论民法的精神》等都在法学界拥有很高的声誉。

本文将重点探讨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民法。

民法是指以个人为主体的民事关系规范法律。

换句话说,民法是规定了如何处理个人之间所发生的合同、债务、损害赔偿等问题的法律。

在孟德斯鸠看来,民法是人类社会中最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之一,它直接关系到人们权利的发挥和保障,因此,他对民法的研究格外重视。

孟德斯鸠认为,民法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一个词——“自由”。

他认为,人们需要在社会中享有自由,而这种自由是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

法律应当保护人们的自由权利,同时,也应当规定人们在行使自由权利时需要遵守的一定规则和标准。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中,最为核心的观点是“所有权”。

他认为,人们享有所有权是一个基本的自然权利。

所有权实际上是对某一物品或财产的完全掌控和支配权,这种权利是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的。

在孟德斯鸠的看法中,所有权是人们的自由权利所必需的,只有拥有了自由才能够拥有自己的财产。

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还强调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他认为,民法并不仅仅是关于个人权利的法律,更是关于人际关系的法律。

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他们需要与他人互动,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和关系。

因此,在民法中,除了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之外,还需要要有关于人际关系的规范。

这些规范可以保证人们在交往中相互尊重,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除此之外,孟德斯鸠的民法思想还包括了很多其他的重要理念。

例如,他很重视对契约自由的保护,主张在合同之中,应当保证双方自由意志的体现。

他还主张在对于协商中的瑕疵问题处理时,应当采用公正的原则。

此外,孟德斯鸠认为,民法应当遵循经验主义的原则,在法律的制定和实践中应当依据客观的、经验得到检验的真相和情况。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夏卫挺071350728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创立者,也是近代法理学和社会学的奠基人。

其政治观点倾向于大资产阶级和自由派贵族。

他于1748年发表了积20年心血酝酿而成的巨著《论法的精神》,他在书中猛烈抨击了封建专制制度,系统地提供了政治和法律的制度建设的原则,其中分权学说尤为独创,奠定了孟德斯鸠在近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每一思想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思想文化背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作为分权理论中重要的一页,是在这些西方行政学说思想的基础上进行理论研究以及结合当时政治实践的成果。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理论来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洛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他认为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由国会行使。

行政权和外交权可以结合在一起由君主行使。

洛克极力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和制约,这是防止国家腐败、保障合理健康的社会秩序的最重要的手段。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实践来源英国的三权分立、权力制约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实践来源。

17世纪末18世纪初的法兰西,正是君主专制发展到顶峰快到转向没落的时代,而当时英国已建立了君主立宪制,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已赢得了相当的国家权力,社会经济、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都得到了迅速发展。

孟德斯鸠他不仅仔细研究了洛克的国家权力理论,而且实地考察了英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划分与制约。

二、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一)三权的划分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有三种权力,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立法权是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他有时又表述为两种基本权利:创制权和反对权。

行政权是“作出讲和或宣战的决定,派遣或接纳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

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讼的权力。

三权之中最重要的是立法权。

(二)三种权力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孟德斯鸠主张三种权力应有不同的人和机构来行使。

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

孟德斯鸠的宪政思想

孟德斯鸠的先正思想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必须受法律的制约。

其《论法的精神》即在这一初衷的驱使下写作完成的。

他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将洛克的人的自由的社会性理论理解为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的国家学说激烈地反对洛克仅仅将自由定义为消极的自由,即排除国家干预、独立于社会和抵抗恣意的自由。

他将自由的概念分为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哲学上的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而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即主要依靠良好的法治。

国家中公民的自由乃是政治的自由,即法律规范之下的自由。

也就是说,自由并非由法律给予,却是由法律来保障的。

①孟德斯鸠认为,委婉地说出自己的看法:听不到不同声音的国度,必是专制的国度。

他的名言是: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个人能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②但另一方面,政治自由也并非意味着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在一个共同体中,自由仅仅意味着法律规范之下的一个空间。

他的原话是:“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③作为秩序化的关系,国家的法律构成的这个空间对外屏蔽着所有来自超越性权力的威胁,以保护个人的安全与利益。

没有秩序和法律就无所谓安全,因而也就无所谓自由了因此,政治自由恰恰是无政府主义的对立面,而非孪生兄弟。

所以孟德斯鸠认为自由首先意味着保全个人生活的空间、不受强制的自由。

因此,在孟德斯鸠那里,自由还有另一层更重要的含义,即自由作为自我行动的空间需要通过自由意志建立一种秩序、一个自治政府。

①《法意》(即《论法的精神》)的翻译者——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曾将孟德斯鸠的自由论加以发挥:自由分为抽象意义上的自由(freedom)和具体意义上的自由(1iberty),前者为卢梭所主张,后者为约翰·密尔所代表。

严复认为,liberty是一种含有强制力的、有节制的自由。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权力制衡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的重要动力。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他的着作是人类进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孟德斯鸠及其《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现实方面的时代背景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前半期,是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

这时法国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很极端的,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方面的时代背景第一是某些先驱哲学思想的存在,尤其是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和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

第二是同时代的进步思想家的活动。

这时期站在新兴资产阶级的立场的进步历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进步人士等,都先后出来抨击封建主义的腐败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是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的传播。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学号:姓名:提起孟德斯鸠, 大概都会想起他的“三权分立”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但同时许多人也曾对三权分立的思想做出过批判,那么三权分立的内容与实质是什么?应当怎样客观、全面地评价这一学说的性质与历史地位?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是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叶,此时正值法国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从发展高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期,统治阶级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压迫广大人民,宫廷和贵族极尽奢侈,民众却在饥寒中挣扎,长期的战乱、苛政使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愈演愈烈。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

这个历史形势给孟德斯鸠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规定了他的思想的“妥协的”、“温和的”、“谨慎的”性格。

思想领域的革命也为孟德斯鸠理论的形成作好了较为充分的思想准备。

英国培根的实验主义,法国笛卡尔的理性主义对他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一大批进步的史学家、科学家、哲学家、作家和进步人士为新兴的资产阶级奔走呼号,他们激烈的抨击封建主义腐朽的社会秩序,或提出新的初期资产阶级的社会理想。

这些活动都是在专制主义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同时,作为人类近代史的开端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也被广泛的接受。

这个革命产生了新的社会形态,在那里取得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思想便自然地传播到毗邻的法国。

这都为《论法的精神》的诞生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

“(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他写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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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的思想体系| [<<] [>>]孟德斯鸠(Montesquieu,Charles-LOuis de Secondat,1689~1755)是法国启蒙运动的开创者之一,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主要奠基人。

他生于法国南部波尔多市一个富有的贵族法官家庭,1716年继承伯父孟德斯鸠的男爵封号,并获得了波尔多法院院长职位。

他一面担任公职,一面利用一切业余时间进行科学研究。

他的兴趣非常广泛,研究过物理学、植物学、解剖学,特别是哲学、历史学、法学、文学和伦理学。

十年后辞去公职,游历欧洲各国,考察各国的经济、政治制度和风土民情,体察新的时代精神和资产阶级的要求。

1728年被推选为法国科学院院士。

此后,他再次出国考察,特别是对英国的连续三年的考察,使他较快地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政治理论思想体系,奠定了他的思想的基础。

1731年后,他定居波尔多庄园,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著述,完成了《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两部重要著作。

《论法的精神》被伏尔泰称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成为当时最进步、影响最大的哲学和社会政治理论著作。

1755年病逝于巴黎。

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论法的精神》等。

(一)自然神论和法的精神同伏尔泰一样,孟德斯鸠在世界观上也是一个自然神论者,承认上帝的存在,承认上帝是世界的创造者和世界的始因。

但是,他又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物质形成的,是受其自身固有的规律支配的。

上帝不能改变自然的规律,不能干涉自然的事物,甚至他本身也要受物质的自然规律的制约。

他说:“我们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形成的,并且是没有智能的东西,但是它却永恒地生存着。

所以它的运动必定有不变的规律。

如果人们能够在这个世界之外再想象出另外一个世界的话,那么这个另外的世界也必有固定不易的规律,否则就不免于毁灭。

”在这里,孟德斯鸠强调了自然对上帝的独立性,用自然神论克服了笛卡尔的二元论,推进了培尔的怀疑论。

孟德斯鸠坚持自然神论,不是简单地为了摆脱宗教,而是试图进一步探求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

“规律”在孟德斯鸠的著作中就是“法”。

他给规律或法下的定义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序言中说:“我首先研究了人,我相信,在这样无限参差驳杂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

”这就是说,人不能靠幻想生活,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跟着规律走。

人类理性的伟大就在于能认识法的关系,找到支配人类的规律。

孟德斯鸠提出不仅要有神为法、教会法,还要有国际法、政治法、民法、道德法、家法以及各种特殊法。

而所有这些法的基础都是自然法。

自然法是人类处于自然状态时就接受下来的,是根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的。

按照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法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也就是理性的规律。

孟德斯鸠坚信,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自然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的体现,其他的法都是对理性的特殊应用,法在它作为法律支配着人类时,就是人类的理性。

而这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因此,法律便应该适合于人民和人民的生活方式,应该与一定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相联系,应该与国家的自然状态、自然条件相适应,与该国居民的宗教、性情、人口、风俗相适应。

所有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从孟德斯鸠的思想来看,法的精神的核心要求和基础就是理性,理性的法则是各种法的基础和事物的根本原因。

个别情况都要服从一般理性法则,并且是从它引申出来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理性的统治是自然的,理性的统治甚至是强制的。

人们反抗理性,但这正是它的胜利,过一些时候,人们就会被迫回到它的怀抱”。

这就是他坚定不移的信念。

正是从这种信念出发,他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特别是天主教进行了尖锐的揭露和批判。

(二)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的批判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批判是孟德斯鸠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孟德斯鸠揭露了封建专制的本质特征。

他指出,封建专制就是独裁和恐怖。

他说:“在专制的国家里,政体的性质要求绝对的服从,君主的意志一旦发出,便应确实发生效力。

”君主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所以在专制国家里,不需要任何法律,即使有法律,也是形同虚设。

封建专制制度导致了种种不合理性。

孟德斯鸠指出,专制制度是产生暴君的土壤,也是孕育官僚阶层的温床。

在专制制度下,法律仅仅是君主一时的意志,官吏们自然无法遵从一个他们所不知道的意志,于是这些官吏只好像君主一样,遵从自己的意志了。

这样,大大小小的官吏也都成了大大小小的暴君,有多少官吏就有多少法律,从而人民只能落得个悲惨的命运,成为这个专制制度下的奴隶,而奴隶的命运就像牲畜一样。

专制君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使封建专制得以延续,就必然实行愚民教育。

这种教育所追求的目标,就是降低人们的心志,培植“奴隶性”。

这种教育从某些方面来说等于零。

它先剥夺人们的一切,然后把恐怖和一些极简单的宗教原则置于人们的精神里,“从培养坏臣民开始,以便培养好奴隶”。

因此在专制制度下,真理受压制,科学遭窒息,谁敢直言说真话,就会有性命之忧。

于是思想家们只好出卖真理,因为他们没有追求真理的自由。

孟德斯鸠还揭露和批判了封建专制社会下僧侣和贵族的种种特权,反对社会不平等。

他主张按照理性的要求改造社会,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国家。

孟德斯鸠对宗教的批判主要是针对天主教的,但也不时抨击一般宗教。

他贬斥上帝“无能”、“不完善”,揭露《圣经》的自相矛盾,违反科学事实,指责教皇惯于颠倒黑白,指恶为善,控诉教廷制裁是打着“为上帝”的旗号残害无辜,对人民施行恐怖。

他坚决要求科学摆脱宗教的束缚,使科学从神学的统治下独立、解放出来。

但是,孟德斯鸠对封建专制主义和宗教的批判都是有保留的。

他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却拥护开明君主制;反对天主教,并不一般地否定宗教。

这是他的思想不彻底的表现。

(三)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对国家的政治制度作了比较考察。

他是从自由概念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的。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的权力。

”在他看来,自由这个概念不能滥用,不能把自由理解为一个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自由必须受法律约束,也受法律保护。

公民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才能获得自由。

在什么样的政治制度下才能实现这种自由呢?孟德斯鸠认为只有通过君主立宪制,实行三权分立,才可以使人民的自由得到保障。

他将国家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

“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和确定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

”他认为共和政体的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而专制政体的原则是恐怖。

孟德斯鸠赞扬共和政体,但他认为在这种政体下,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享有立法的全部权力,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这就有可能使这个机关成为“蹂躏全国”的工具,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从事物的本性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但共和政体还缺少这方面的功能,因此共和政体不是理想的政体。

在他看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才是最合法的、最合适的政体,因为它实行三权分立的制度,使权力相互制约,防止了暴君和专制的可能,人民的自由得到了保证。

三权分立理论是孟德斯鸠在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提出来的。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可以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三权分立最重要的是三种权力具有各自不同的独立的职能,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或个人掌握。

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司法权由专门机关法院行使,君主享有行政权。

他认为这三种权力彼此分立又相互制约,公民的政治自由就能得到保障,把其中任何两权合并都意味着滥用权力,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必然受到侵犯。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的学说,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发展的重大成果,在当时表达了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掌握政治权力的时代要求。

而且也为建立资产阶级新的统治秩序提供了较为科学而又切实可行的国家管理形式,具有强烈的革命性,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巨大影响。

(四)杜会历史观孟德斯鸠从法的精神出发,探讨了社会存在及其发展的规律。

在这方面他表现出博大的历史眼光和现实精神。

他认为,世界上的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规律。

不仅物质世界有它们的规律,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它们的规律,兽类有它们的规律,人类也有他们的规律。

孟德斯鸠把世界看做一个有规律的过程。

这个规律不是外力强加给世界的,而是世界本身的理性和必然性关系的表现,是世界本身固有的客观规律。

孟德斯鸠进一步区分了两种规律:“物理世界”的规律和“智能世界”的规律,亦即自然规律和人类生活的规律。

由于智能世界中的个别存在物受到本性的限制,受到各种情欲的支配,不仅倾向于独立行动,而且常常偏离规律而犯错误。

因此,对人类这个有局限性的智能存在物来说,必须有法加以规劝。

孟德斯鸠认为,人类社会的“法”是人类社会本身固有的规律。

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中,这时人们接受的是自然法。

这种自然法是从人的生命本性派生出来的。

自然法有四条:第一是和平,第二是寻找食物,第三是人们之间自然的爱慕情感,第四是对过社会生活的愿望。

由于自然法起支配作用,在自然状态中人人都是平等的。

进入社会状态以后情形就变了,每个人都开始感到自己有了力量,并力图使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归自己享受。

这样,平等关系终止了,人们之间处在一个战争状态,于是有必要制定法律,这样就产生了区别于自然法的人为法。

其中处理民族与民族关系的叫国际法,处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关系的叫政治法,处理一切公民之间关系的叫公民法。

法律所处理的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的精神或民族精神,这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最根本的因素,其中任何一个因素的改变,都可能引起整个社会结构的变化。

孟德斯鸠还是资产阶级社会学中地理学派的创始人,他特别强调地理因素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在《论法的精神》中,他指出,地理环境,特别是气候、土壤和居住地域的大小,对一个民族的性格、风俗、道德、法律和国家的政体,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比如热带民族由于炎热的气候而心神萎靡,缺乏自信心,像老头子一样怯懦、懒惰,他们往往沦为奴隶;寒带民族精力充沛,自信心强,像青年人一样勇敢,富有朝气,他们往往能维护独立和自由。

亚洲由于有较大的平原,所以形成了专制主义的大帝国,欧洲由于天然区域划分成了不大不小的国家,所以有民主自由。

显然,孟德斯鸠在这里片面夸大了地理环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地理环境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但它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它作为社会一种外部因素,只能加速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孟德斯鸠试图通过对社会内部诸因素的解剖,发现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这无疑是社会历史观发展上的一个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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