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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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末法律制度第一节预备立宪一、“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方列强对中国侵略的加剧,清王朝面临的各种矛盾逐渐尖锐化。

就国内而言,突出的民族矛盾、当权者与资产阶级改良派、革命派的对立更加激烈。

从国际上看,列强为了进一步控制中国,不断对清朝政府施加各种压力,要求其改革体制,以适应西方国家各方面的需要。

20世纪伊始,处在内外交困之际的清王朝,企图以实行“新政”为名,缓和各种矛盾,挽救危局。

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沙俄败于蕞尔岛国日本,舆论普遍认为日本以立宪而胜,沙俄因专制而败,朝野上下因此要求清廷实行宪政的呼声日益高涨。

为应答舆论,清政府于1905年正式打出“仿行宪政”的旗号,并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国考察宪政。

五大臣回国后,上书建议进行“立宪之预备”,认为立宪有三大利:一日皇位永固,二日外患渐轻,三日内乱可弭。

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宣示预备立宪先行厘定官制谕》,确定了“大权统于朝廷,宪政公诸舆论”的立宪指导原则。

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在于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的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势不可挡的革命运动,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巩固清朝的政权。

二、《钦定宪法大纲》(一)《钦定宪法大纲》地位及意义《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它由宪政编查馆编订,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也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第一部分共14条。

规定了皇帝至高无上的地位。

第二部分有9条。

规定了臣民纳税、服兵役、遵守法律诸项义务以及抄自日本宪法中的一些臣民权利。

(二)《钦定宪法大纲》的特点《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其实质在于给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

但《钦定宪法大纲》对于皇权的“法定”和关于臣民权利与义务的第一次明确规定,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代的法律制度

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是中国
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
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
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
分考虑了清朝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
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2、各部院则例的制定
(1)一般则例: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务而定 的则例。
(二)扩大了谋反、大逆罪的范围。 (三)对危害治安及财产的犯罪也加重处
罚。 (四)严惩思想异端,大兴文字狱威慑知
识分子。
庄廷鑨文字狱案(明史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年(1663), 是康熙朝首例文字狱案。浙江吴兴县巨富庄 廷鑨以重金购得原明朝相国朱国桢所著《明 史》,据为己有,并请人刊刻。其中称努尔 哈赤为建州都督,没有写清帝年号,而写南 明年号,多有指斥满清之语。案发后,刑部 遣侍郎审理此案。但此时庄廷龙已死,朝廷 仍下令开棺戮尸,并株连七十余人,包括庄 廷鑨之弟及为此书作序者、刻者、读者、藏 书者等。(据《康雍乾间文字狱》第5页)
雍正:爱新觉罗·胤禛 (1722—1735年)
(4)乾隆年间的律文修订

①《大清律例》的完成
乾隆元年开始制定,乾
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
颁行天下。
这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
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
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乾隆帝:爱新觉罗·弘历 (1711—1799)

②《大清律例》的篇章体例
国颁布《盛京定例》 4、1634年,皇太极颁布《崇德会典》 清入关前的法律制度均不过是君主谕令汇
编,没有有体例的成文法典,内容也不完备。
(二)清入关后的法 制概况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0004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0004

中国法制史第4次任务0004一、填空题(共二、单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北洋政府的审判机构除了有特别法院、普通法院外,还有( B )。

A. 军事法院B. 兼理司法法院C. 中央法院D. 地方法院2. 清政府1908年宣布立宪预备期为( C )。

A. 五年B. 无限期C. 九年D. 三年3. 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 D )。

A. 《中华民国约法》B. 《清会典》C. 《唐六典》D. 《大清民律草案》4. 辛亥革命后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共四章( A )条。

A. 21B. 20C. 22D. 245.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认定反革命罪的要件包括客体和( B )。

A. 主体B. 目的C. 主观方面D. 客观方面6. 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是(B )。

A. 谘议局B. 资政院C. 修订法律馆D. 宪政编查馆7. 南京临时政府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共( C )章。

A. 五B. 六C. 七D. 八8. 清末成立(B ),进行大规模的修律。

A. 礼学馆B. 修订法律馆C. 刑部D. 大三法司9. 1911年全国各省依据(D )的规定,选举孙中山为临时大总统。

A. 《中华帝国宪法草案》B. 《中国民国约法》C.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D.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0. 中国封建王朝最后而且是最进步的一部刑法典是(D )。

A. 《宋刑统》B. 《元典章》C. 《大明律》D. 《大清现行刑律》三、多项选择题(共10 道试题,共30 分。

)1. 北京政府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包括(BCD )。

A. 《十九信条》B.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C. 《中华民国约法》D. 《中华民国宪法》2. 太平天国时期的刑罚有(ABD )。

A. 杖刑B. 枷刑C. 徒刑D. 死刑3. 南京国民政府由行政院和(ABCD)组成。

A. 立法院B. 司法院C. 监察院D. 考试院4. 清末“礼法之争”,法理派和礼教派争论的焦点有(ABCD )。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论述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动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太平天国运动发生后,清政府受到了严重的冲击,被迫调整了满汉关系和自身权力结构,权力结构发生了转折性的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在满权汉移、权力由中央下移到地方,以及洋务派和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1.满权汉移,汉族官僚阶层地位上升。

为了镇压太平天国运动,清政府改变了以往的重满轻汉方针,重用汉族官僚。

随着地方士绅权力扩大和督抚专权的出现,清政府官僚阶层发生严重分化,上层汉族官僚势力迅速增长并最终打破了满汉平衡。

2.中央权力下移,地方督抚专权局面的形成。

咸丰朝以前,地方权力集中于中央,地方无独立之权。

自咸丰后,内重外轻的局面被打破,地方政府自主权力扩大,军权、政权、财权下移,渐成督抚专政之局。

3.洋务派和保守派、清流派等官僚集团的形成。

太平天国运动以及第二次鸦片战争所造成的两千年未有之变局,促使清朝统治阶层内部发生分化,产生洋务派、保守派以及清流派。

洋务派发动了旨在“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

清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化对当时和以后的中国社会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政府得以扑灭了太平天国起义,暂时渡过了统治危机,但是也造成了晚清外重内轻的政治格局和中央权威的衰落。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概括清末修律礼法之争历史背景高三历史

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主要发生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具体概括如下:
政治背景: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挽救危局,被迫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改革。

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至1911年清朝灭亡的十年间,清政府自上而下进行了频繁的立法修律活动。

法律背景: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开始传入中国。

清政府意识到传统法律制度的不足,开始寻求法律改革,以适应时代的变化。

然而,这一过程中引发了礼法之争,即关于法律应如何改革以及传统礼教在现代法律中的地位的争论。

社会背景:当时的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传统与现代的冲突日益明显。

一方面,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另一方面,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社会的进步,一些人开始呼吁改革传统法律制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这种社会背景也为礼法之争提供了土壤。

在清末修律礼法之争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双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全盘肯定封建伦理纲常、是否应较多地吸收西方法律精神以及是否应将法律与道德、刑事制裁与行政处分作必要区分等问题上。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内部保守派和改革派之间的认识差异,也客观上对近代传播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论文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启示摘要:1840年以来,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先后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还进行了大规模的修律。

清末大规模的立法,参照了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关键词:清政府法律制度变革1840年英国发动了侵略中国的鸦片战争。

中国的历史发展从此发生了重大的转折,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这就是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背景。

而在这一时期,中国人的法观念也有了重大变化。

主要表现在:清朝统治集团由盲目排外到提出“中体西用”,由维护三纲到批判三纲,由专制神圣到君宪、共和观念的产生与传播,由以人治国的观念到以法治国观念的萌芽,由司法与行政不分到司法独立,由以刑为主到诸法并重。

尽管这些新的观念并未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但是这些观念为清末的修律和司法改革做了铺垫,成为晚清法律制度变革的一个奠基。

清末修订法律历史大约为十年,初步建立了仿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取得了多方面的成就。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在共23条正文和附录里阐述了“君上大权“臣民权力义务”等内容。

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钦定宪法大纲》实质在于给封建君主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皇帝专权,人民无权,体现了清朝贵族企图继续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和愿望。

在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清政府又抛出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即《十九信条》。

相比于《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

简述钦定宪法大纲

54、《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__________和__________两部分。

55、清末新修订的刑法共有两部,一部是__________,另一部是__________。

56、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化的重要标志是__________和__________。

57、旧中国起草的第一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民法典是__________。

1、简述《钦定宪法大纲》。

清政府在内忧外患下,于1908年8月27日颁发了《钦定宪法大纲》,并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期。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君上大权”是“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

这种结构形式的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其本身就是反民主的。

《钦定宪法大纲》中有关君上大权的部分抄自日本宪法,但删去了其中限制天皇权力的条款。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部分,主要规定了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的义务。

2、简述《十九信条》。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相继宣告独立。

清政府为了挽救垂危的统治,资政院仅用三天就起草了《十九信条》。

《十九信条》采取虚伪元首和分权制度,限制君权,扩大了总理和国会的权力。

但《十九信条》的基本精神与《钦定宪法大纲》完全一致。

仍然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作为宪法性文件,《十九信条》只字未提人民民主权利。

3、《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的,1910年颁布,共30门,389条。

《大清现行刑律》取消了吏、户、礼、兵、刑、工律目,把旧律中的继承、分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有别。

废除了凌迟、枭首、刺字等酷刑,并用罚金取代了旧律中的笞刑和杖刑。

《大清现行刑律》是在新刑律颁布以前的过渡性法典。

4、《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是在沈家本主持下制定的,由日本法学家起草,1907年完成,1911年颁布。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二、沈家本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通行,务期中外通行 “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指导思 想 2、研核法理 表现:罪刑法定; 法律体系;强化程序法作用 三权分立;法院编制法
3、促进法制文明 (1)删除酷刑 (2)减少死刑条数 (3)禁革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法 律思想中最具有民主光彩的部分,反映了人权 主义思想 (4)改良监狱
洋务运动时期。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封建统治集团 内部出现了洋务派和顽固派。洋务派提出“自强”、 “求富”的主张,开展了以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 企业为内容的洋务运动。同时,他们维护纲常名教, 主张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戊戌变法时期。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 现了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这种思想迅速发展, 成为一场规模浩大的政治运动—戊戌变法运动。为了 求妄图存,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变法维新的主张,要 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 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 主义的法律制度。
第三,《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 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 《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因此, 《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主 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 包括极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这种新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果首等 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四,《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 代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 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 制而在刑律适用上造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 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 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起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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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这个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鸦片战争时期。

在人民大众反侵略斗争的推动和影响下,从封建统治阶级中分化出来一部分比较开明的地主阶级改革派。

其代表人物是龚自珍、魏源、林则徐等。

他们要求抵抗外国资本主义的侵略,批判腐朽的封建政治法律制度,倡导“更法改图”,主张了解和学习西方,“师以长技以制夷”。

他们是中国近代第一批睁眼看世界的先进人物。

太平天国革命时期。

在轰轰烈烈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斗争中,产生了洪秀全平等平均的农民革命思想。

其法律思想具有反对封建专制的特点,但又表现出重刑惩罚主义。

在太平天国后期主持朝政的洪仁洪仁玕,制定了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施政纲领《自政新篇》,较全面的阐述了发展资本主义的思想,提出了一些实行资产阶级法制的主张。

洋务运动时期。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在封建统治集团内部出现了洋务派和顽固派。

洋务派提出“自强”、“求富”的主张,开展了以创办近代军事工业和民用企业为内容的洋务运动。

同时,他们维护纲常名教,主张宽猛相济,“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戊戌变法时期。

从十九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出现了资产阶级早期改良主义思想。

这种思想迅速发展,成为一场规模浩大的政治运动—戊戌变法运动。

为了求妄图存,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变法维新的主张,要求自上而下地用改良的办法发展资本主义,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政体,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主义的法律制度。

二、沈家本修律的指导思想1、西法与中法通行,务期中外通行“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指导思想2、研核法理表现:罪刑法定;法律体系;强化程序法作用三权分立;法院编制法3、促进法制文明(1)删除酷刑(2)减少死刑条数(3)禁革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沈家本法律思想中最具有民主光彩的部分,反映了人权主义思想(4)改良监狱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行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清末刑法的修订,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基本方面: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

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

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

从内容上看,《大清现行刑律》共三十六卷, 389条,另有附例1327条,并在律例之后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

清政府颁布《大清现行刑律》的目的是把它作为新刑法典完成之前的一个过渡性的法律,以缓和国内对改革刑法的呼声及西方列强对清朝刑法的讥讽和抨击。

因此,《大清现行刑律》并没有对《大清律例》作根本性的改动,其基本内容都是秉承旧律旧例而来。

与《大清律例》相比,其变化之处有: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

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

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施行。

《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2)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与《大清律例》及《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形式和一些内容上都呈现出不同特点。

第一,《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所以,从技术层面看,《大清新刑律》基本上可以被看成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已经具备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的特征。

第二,《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以总则统率全律、以分则具体规定罪名与处罚。

这种结构和体例,体现了法典编纂者试图采用西方国家近、现代法律观念来构建新的刑法体系的主旨,在客观上很大地改变了中国传统刑法的面貌。

第三,《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

经过变法修律以后陆续推行的“删除律内重法”及修订《大清现行刑律》等前期改革措施,到《大清新刑律》修订时,改革旧有残酷刑罚方法已无太大障碍。

因此,《大清新刑律》规定了一套新的刑罚体系。

刑罚分主刑与从刑两种。

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

从刑包括极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这种新刑罚体系,与以往凌迟、果首等残酷、野蛮的重刑相比,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

第四,《大清新刑律》大量地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法学的通用术语。

如采用了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删除了旧律中的比附制度;采用了近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因官秩、良贱、服制而在刑律适用上造成的差别,并取消了沿用了数千年的“八议”制度;采用了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刑法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并引起了对幼年犯惩治教育等制度。

《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一)司法机构的变革与四级三审制清政府对旧的诉讼体制和审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也仅流于形式。

表现在: 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

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规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度、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上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二)领事裁判权与观审和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

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2观审制度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

即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如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证据等。

这种制度是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是对中国司法主权的粗暴践踏。

3.会审公廨 1864年清廷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

凡涉及外国人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诉讼案,由本国领事裁判或陪审,甚至租界内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也由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

它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充和延伸“预备立宪”预备立宪”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 (1)定义与性质。

清廷宪政编查馆编订,于1908年8月颁布。

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结构与主要内容。

共23条,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第一部分14条规定了君主在立法、行政、司法、统军等各方面的绝对权力,维护皇帝尊严,保障皇权,限制议会权力等。

第二部分规定了臣民的诸项义务,并加以种种限制。

(3)特点。

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4)实质。

给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君主的绝对权力,体现了满洲贵族维护专制统治的意志及愿望。

《重大信条十九条》 (1)定义。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

(2)公布背景。

1911年清王朝迫于武昌革命风暴,匆匆命令资政院迅速起草宪法,企图度过危机,资政院仅用3天时间即拟定,并于11月3日公布。

(3)内容。

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

因此,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演讲孙中山:五权宪法演讲]孙中山演讲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根据,老实说起来,就是我研究各国宪法,独自思想出来的。

”中国也有宪法,一个是君权,一个是考试权,一个是弹劾权;不过中国的君权,兼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这三个权里头的考试权,原来是中国一个很好的制度,也是一件很严重的事。

从前各省举行考试的时候,把试场的门都关上,监试看卷的人都要很认真,不能够通关节、讲人情,大家想想是何等郑重。

到后来有些不好,便渐渐发生弊病了。

说到弹劾权,在中国君主时代,有专管弹劾的官,像唐朝谏议大夫和清朝御史之类,就是遇到了君主有过,也可冒死直谏。

这种御史都是梗直得很,风骨凛然。

譬如广州广雅书局里头有一间十先生祠,那就是祭祠清朝谏臣的,有张之洞的题额“抗风轩”三个字,这三个字的意思,就是说谏臣有风骨,能抗君主。

可见从前设御史台谏的官,原来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从前美国有一位学者叫做巴直氏,他是很有名望的,著过了一本书,叫做自由与政府,说明中国的弹劾权,是自由与政府中间的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由此可见中国从前的考试权和弹劾权都是很好的制度,宪法里头是决不可少的。

我刚才讲过了,五权宪法的立法人员就是国会议员,行政首领就是大总统。

司法人员就是裁判官,其余行使弹劾权的有监察官,行使考试权的有考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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