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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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V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于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1. 咱得让土地流转更灵活些呀!就好比水要流动起来才鲜活,土地也一样呀!你看那些闲置的土地,如果能流转起来,不就能发挥更大作用了嘛!比如可以集中起来搞大规模现代化农业呀。

2. 能不能给农民更多的土地权益保障呢?这就像给他们吃了颗定心丸啊!农民有了保障,才会更积极地对待土地,才会更用心去经营土地呀!就像给自己家盖房子一样上心。

3. 要加强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呀,可不能瞎搞!这就如同建房子得有设计图一样,土地怎么用也得有个清晰的规划呀!不然不就乱套了嘛。

4. 为啥不鼓励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土地开发呢?这就好比给土地注入新鲜血液呀!可以带来更多新技术、新理念,让土地焕发出新的活力呀!比如搞些特色农业项目。

5. 得重视土地生态保护呀,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土地就像我们的母亲,不好好保护她怎么行呢?不能为了一时利益破坏了土地的生态平衡呀!
6. 应该建立更完善的土地纠纷调解机制吧!别让那些土地纠纷像乱麻一样解不开呀!这就像两个人吵架得有个公正的人来评评理一样。

7. 让农民参与到土地制度改革中来呀,他们才是最有发言权的!这就好像一场比赛,运动员最清楚规则哪里不合理呀!听听他们的想法和建议多重要。

8. 加大对土地改革的宣传力度好不好呀!让大家都明白改革的好处,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行呀!就像新产品要打广告一样。

9. 建立土地改革的监督机制很有必要吧!不能让改革走偏了呀!这就如同有个警察看着交通路口,保证一切有序进行。

10. 我们要坚定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呀,别犹豫!这是关乎我们未来的大事呀!就像跑步比赛,一旦出发就勇往直前!
我觉得土地制度改革太重要了,必须要认真对待,积极推进,让土地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为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好处。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昭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27•【字号】昭政发[2003]26号•【施行日期】2003.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昭政发〔2003〕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土地交易行为,通过市场机制确保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土地资产的最佳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强化土地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制度,实现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高度垄断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神圣职责。

抓好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是依法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客观需要,是强化宏观调控,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重要保证。

土地储备交易制度,是政府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市场机制,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以统一配置的方式供应和调控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市城市及县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必须由市、县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1、统一规划。

即由市、县政府负责编制、实施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保所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城镇规划确定的用途。

凡不符合要求的建设用地,一律不批准使用。

2、统一征用(包括收回、收购)。

即需要征用集体土地的所有非农建设用地,由政府按法定程序和补偿标准统一征为国有。

城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存量土地,由政府依法收回或收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与村、社协商买卖土地。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成为了当下的重要任务。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指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通过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乡村振兴。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制度、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流转市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方面,探讨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举措。

一、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承包制度是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可以增强农民对土地的产权保护,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首先,要明确土地承包期限,确保农民长期稳定地享有土地承包权。

其次,通过建立健全的土地权属登记制度,确保土地承包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最后,要规范土地承包权的转让和继承,为农民提供更多的自主选择权。

二、推动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的有效途径。

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支持,鼓励农民将承包土地流转给专业的农业经营主体。

同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为农民提供便利的流转渠道。

此外,还应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土地流转市场化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要建立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交易机制。

首先,要建立统一的土地交易平台,提高土地流转交易的效率和便利性。

其次,要完善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流转交易中各方合法权益。

最后,要积极引导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市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主体。

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和引导,提升其组织管理水平和经济发展能力。

通过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明确产权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

并且,要积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市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五、加强土地承包细则管理为确保土地承包制度改革顺利实施,需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细则的管理。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范文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范文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一、前言土地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土地流转难、规划与执法不协调、土地非法占用等,不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有效管理。

为了推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改革的范围应包括土地的确权登记、土地结构调整、流转机制和交易市场建设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从政策层面探讨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内容。

二、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改革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改革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

目前,我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西部地区进展相对缓慢。

其次,由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时间较长,工作量较大,财政和人力资源投入不足,导致工作进展不顺利。

因此,应加大财力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加快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程,确保全国范围内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应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和标准,确保土地权属的明确化。

同时,应建立健全土地确权登记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登记结果的核查和审计,确保登记工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土地结构调整的政策创新土地结构调整是推动农村产业升级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结构调整中,应通过政策创新,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产业发展。

首先,应加强土地托管制度的推广。

土地托管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土地流转难的问题,促进土地的集约利用。

其次,要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他们的农业生产水平和经营能力。

此外,还应加大对农村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鼓励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

同时,要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农村产业链条,提高农村产业发展的基础条件。

四、土地流转机制改革土地流转是实现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成为中国改革开放中的重要一环。

土地是国家的基础资源,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土地财政困局、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等。

因此,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显得尤为迫切。

本文将就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论述。

一、土地管理制度的演变中国土地制度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土地是封建统治者的封地、赋税的主要来源,土地的使用权集中在封建统治者手中。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土地改革使农村土地重新流转到农民手中,开创了我国土地制度的新纪元。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迁和演变。

1978年,农村土地改革使农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给予农民更多的土地自主权。

然而,由于土地流转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等问题的出现,土地利用效率低下,阻碍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政策,但土地管理制度变革仍然面临着挑战和难题。

二、现阶段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 土地财政管理困局目前,我国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

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出让收入依赖较重,导致土地财政化倾向。

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存在变相“土地财政”,土地成为政府获取经济收益的手段,而非以服务最终使用者为目的。

2. 农村土地流转困难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原因,农村土地流转迟迟无法规范起来,导致资源不能得到有效整合和利用,也制约了农村土地的价值提升和农民收入的增长。

3. 城乡土地利用方式不合理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土地利用方式不断改变,大量农田被用于扩建城市或者建设工业用地。

这种土地利用方式不仅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导致农田资源减少,农业发展受到限制。

4. 土地保护制度有待完善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农田保护的规范和管理不够完善,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深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制度,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为农村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背景源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经营方式发生了深刻转变。

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影响了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土地确权。

通过确权,明确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让农民吃上了“定心丸”。

过去,由于土地权属不清,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和经营缺乏长期稳定的预期,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确权后,农民可以放心地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和规划,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产出效益。

在土地流转方面,改革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推进。

土地流转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

一些有资金、有技术、有市场的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实现了农业生产的专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

这不仅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还增加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同时,土地流转也促进了农民的分工分业,让一部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二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来源。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过去,宅基地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等。

改革后,加强了对宅基地的规划和管理,规范了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

同时,探索宅基地的有偿退出机制,提高了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还涉及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这一改革打破了长期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交易的限制,实现了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这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新的途径,增加了农村集体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然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推进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部分农民对改革政策的理解不够深入,存在顾虑和担忧;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可能损害农民的利益;一些地方在推进改革时,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和服务体系,影响了改革的效果。

国务院关于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决定的,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了积极进展,有力地促进了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

但是,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正确处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土地资源的关系,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努力盘活土地存量,强化节约利用土地,深化改革,健全法制,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管理制度。

现决定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一)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道路。

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

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

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

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

不能自行补充的,必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要列入专户管理,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一、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

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依照《土地管理法》,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一、引言土地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安全和国家生存的重要保障。

我国的土地资源十分丰富,但长期以来,土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土地的有效利用。

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的劳动果实和压实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职责,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

二、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在过去的土地使用中,林地被砍,荒地也在不断减少,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一方面,这使得农业生产的稳定与发展面临很大的挑战。

另一方面,它也进一步加强了城市建设对土地资源的需求。

尽管中国的几项农产品生产领域产量领先于全球,土地利用率还是在低水平。

因此,通过深化土地改革,利用土地资源可以优化和提高效率。

三、土地资源意义重大土地资源不仅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而且是国家安全和国家生存的重要保障。

土地资源在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人民幸福、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同时,土地还是农民的生产资料,深化改革后,农民的经济地位和人道保障将得到稳步提高。

四、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1. 推进现代农业中国是个农业大国,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将有助于发展现代农业。

改革后,将建立现代农业生产要素的市场支付机制,引导生产要素投向高精尖农业,推动产业升级。

同时,改革还将扩大农民的经济阵地,促进尝试新技术和新模式,增强农村发展的新动力。

2. 优化土地资源土地资源当然是无限的,但要想在现实问题中取得满意的利用效率,需要实施改革。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建立有效的“市场安排+政府调控”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协调城乡土地利用关系。

3. 加强农村建设由于土地制度不科学,一些农村地区的土地存在严重困难。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将为解决土地问题提供可能。

通过市场机制控制和整合农村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组织,推进农村地区资源的增值。

4. 完善土地经营体系对于土地问题,市场雷声和政治选举答案并不相同。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将促进建立完善的土地经营体系,促进土地产权市场发展,获得地权的土地使用存在明晰界限,建立信息透明的新型土地经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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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是人类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源泉,是人类生活、生产等一切活动的场所,亦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和劳动对象。

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是人类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条件。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把人口多、耕地少作为基本国情,加强人民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国情教育;同时,还运用法律手段加强、规范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及时调整了我国土地管理立法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步骤。

可持续发展是针对以资源高消耗和环境污染为特点的生产和消费体系来支撑整个社会文明的传统发展模式而提出的“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危害的发展”明确地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成为强化土地资源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衰退与短缺,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因此,我国把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土地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有序、高效、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切实保障有限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贯彻执行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地区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而编制的合理分配土地和调整各类土地的利用结构与布局的战略构想和设计方案。

《土地管理法》实施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明确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规定土地用途;同时还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构成及其编制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包括:(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二)提高土地利用率;(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不同,地域空间尺度不同,各级政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也不尽相同。

总的来看,国家、省、市、县、乡五级规划体系中,从上至下,规划任务和内容由宏观逐渐向中观,进而向微观转变。

国家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高层次的政策性规划,主要起宏观调控作用;地区(市)级规划是由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过渡的中间层次,其中,市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属于政策性规划的范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属于管理型规划;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证省级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的关键。

根据地级规划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方向、重点基础设施的布局,结合本县的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县内的土地利用方向、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重点确定耕地、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布局,并把指标分解到乡;进行土地利用分区,编制各分区用途管制规则;制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一般可分为准备、编制、审批三个阶段。

即组织与技术准备阶段、编制规划阶段、规划审批和公布实施阶段。

为了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质量,切实保护土地资源,特别是作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基础的农用地和必要的建设用地的合理配置,国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强化耕地保护措施,保障土地资源合理的开发利用实行土地用途管制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新举措。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这是根据我国人口多,耕地少,土地资源承载能力已接近极限的基本国情而确立的法律原则。

我国过去土地管理法虽然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但因具体措施不力,保护手段落后,乱占滥用土地,掠夺式使用耕地的现象仍在继续蔓延,土地资源衰退现象十分严重。

《土地管理法》将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明确界定其法律概念。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控制指标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法》的重点。

耕地保护的实质在于预防耕地减少和退化,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破坏和损害,以有效地提高和改善土地的自然经济条件,促进土地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撑作用。

当前,我国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基本是合理的,但土地利用、土地供需矛盾尖锐,人均耕地面积不断下降,耕地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土地利用尚不充足,土地退化、损毁和质量下降问题突出。

因此,切实保护耕地已成为当务之急。

《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的法律原则,并明确规定耕地的特殊保护等相应的措施。

1、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开恳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恳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恳费,专款用于开恳新的耕地。

因此,现金补偿不得以现金替代应开恳的耕地,借以稳定耕地的保有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恳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依照《土地管理法》,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利保护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疏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国家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及其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因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用,也必须由国务院批准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和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3、禁止闲置、荒芜耕地,提高土地利用质量。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4、加强未利用地管理,防止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我国土地资源保护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水土流失不仅直接减少现有的土壤面积,而且还能使土地地质退化,土地生产能力衰退。

因此,新《土地管理法》在对耕地特殊保护的同时,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也作了相应的规范。

从总体上看,国家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土地;开发未利用的土地如果适宜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但是,开恳未利用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开恳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潭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恳,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聚地退耕还林、还湖、还牧。

三、建立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土地利用管理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土地利用状况、效果的检查、监测和验证等一系列经济、技术和法律措施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1 )建设用地总量和耕地保有量的监督检查,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减少;(2 )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耕地转为非耕地,保证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查处弄虚作假、移花接木等行为;(4)占用耕地补偿和开恳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占多少,垦多少”原则得以实现;(5)土地利用状况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土地污染,以及闲置、抛荒耕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6)土地权属的监督检查等。

四、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制度改革是解决当前土地资源利用不当与保护不力的重要手段。

土地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征用制度、储备制度、收益分配制度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土地征用实质是土地产权及其收益的重新配置,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产权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延续性是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保护的根本动力。

当前土地征用范围过宽、补偿过低、失地农民安置不当已经成为较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严重影响未来公益性用地的供给,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大降低。

以稳定土地市场为目标的城市土地储备制度行为异化,经营性用地储备比例过高,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基础设施等用地供给不足;同时,土地储备规模不适,制度运作风险与资金负担过大。

只对当期地方政府负责的土地收益分配制度刺激了低地价、零地价等恶性竞争行为,导致建设用地供给失控,土地资源严重浪费。

因此,必须加快土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产权边界,规范政府土地行为,保障一般经济主体与未来政府的合法土地权益,为土地资源高效利用与合理保护奠定结实的制度基础。

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护还有赖于政府的宏观调控。

我国土地市场的发展现状决定了要求政府必须执行产权界定,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建立土地收益分配体制,培育市场竞争主体,完善土地市场体系等职能,促进土地资源流动和优化配置。

同时,由于市场无法对土地资源,尤其是耕地、林地和草地等资源所发挥的生态和环境功能进行全面评价,无法自动内部化土地利用中的外部成本,必须建立有效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消除外部性、弥补市场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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