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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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随着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背景、标准内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背景。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是为了适应农村电气化建设的需要,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城市相比,农村电气化水平仍存在差距。

因此,有必要制定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以规范农村电气化建设,提高建设质量,促进农村电气化水平的提高。

二、标准内容。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电气化规划,明确农村电气化的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合理规划电气化布局,确保全面覆盖。

2. 设备选型,根据农村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电气化设备,保证设备性能可靠、安全高效。

3. 施工标准,制定农村电气化的施工标准,包括线路铺设、设备安装等,确保施工质量。

4. 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农村电气化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确保农村电气化安全稳定运行。

三、实施效果。

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一方面,标准的实施可以提高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规范化水平,保障电气化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另一方面,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农村电气化水平的提高,改善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推动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

总之,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水电新农村电气化标准,推动农村电气化建设取得更大成绩,为实现乡村振兴目标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9.07.23•【文号】发改农经[2009]1937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关于加强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3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为继续推进我国农村水电建设,国家从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3亿元用于水电农村电气化项目建设,安排3亿元用于小水电代燃料项目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已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农村小水电项目2009年第四批扩大内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734号)下达。

为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是中央补助投资的地方项目,其前期工作程序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专项规划选择建设项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复,报水利部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小水电代燃料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代燃料电站建设和项目区建设,项目区范围应以行政村为单元,按照就近供电的原则合理确定;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主要内容是农村水电站建设。

推进电气化建设创新服务新农村

推进电气化建设创新服务新农村
电 安 全 。抓 住 春 、 季 两 次 大 检 修 契 机 , 时 消 除 线 路 秋 及
格 力 、 克斯 空调 办 事处 协 商 , 买 一批 工程 价 空调 , 奥 购 使 全 县 客 户 在 享 受 价 格 优 惠 的 同 时 又 享 受 到 送 电 费 的 欢 乐 。 在 此 活 动 过 程 中 , 户 购 买 电 器 喧 嚣 岛 蕾 凰 创颢 圃 甸
(5 8 0 河 南省 温县供 电有 限 责任公 司 王 光辉 440 )
任 。 一 领 导 。 为 此 . 公 司积 极 与 县 委 、 政 府 沟 通 。 统 该 县 成 立 了 温 县 新 农 村 电 气 化 建 设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并 把 新 农 村 电 气 化 建 设 纳 入 全 县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和 新 农 村 建 设 的总体 规 划 , 筹安 排 , 一部 署 。 新 编制 了温县 “ 统 统 创 十 二 五 ” 农  ̄- 气 化 建 设 规 划 , 新 明 确 了 2 l 2 5 新 -电 j , 重 01 - 01

缺 陷 和 设 备 隐 患 , 输 配 电设 备 完 好 率 达 10 ; 批 使 0% 分
次 抓 好 配 电 设 备 的更 新 换 代 和 改 造 :走 家 进 户 进 行 服
为保障 “ 三夏 ” 生产安 全供 电 , 河南省桐柏县 电业局 1 5个供电所对农村配 电台 区安 全警示标志 进行巡 视、 完善 , 装设拉线反光管 , 防止农用机 械设备误碰电杆、 拉线造 成故障。 ( 舒双双 )
务 水平 为最 终 落脚 点 , 定 了“ 强 领 导 、 学 布局 、 确 加 科 分
“ 用新技 术 , 广 新标 准 , 现新 跨 越 , 出新服 应 推 实 突

国家电网农2007(326号)附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实施纲要

国家电网农2007(326号)附件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实施纲要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目标、指导思想一、建设目标二、指导思想三、基本原则四、总体要求第三章加快推进“户户通电”一、推进“户户通电”工程二、提高农村用电水平第四章建设供电可靠的新农村电力网络一、科学制定农网规划二、优化电源布局和网络结构三、提高农网装备水平第五章提供安全经济的新农村电力保障一、加强农网安全管理二、加强生产运行及自动化管理三、加强节能降损管理第六章构建供用和谐的新农村电力环境一、加快营销管理现代化建设二、推进优质服务品牌化建设三、促进建立规范有序的供用电秩序第七章实施科技强电和人才兴电战略一、实施科技强电战略二、推进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三、加强农电队伍建设第八章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保证二、拓宽融资渠道三、完善标准体系四、推广典型经验五、推动社会参与第一章总则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这是党在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大力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并提出:“继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和建设,落实城乡同网同价政策,加快户户通电工程建设,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百千万’工程”,为新形势下农村电气化事业指明了发展方向。

国家电网公司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加快实施“户户通电”工程,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不断提高农村供电管理和服务水平,全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广大供电企业的积极努力,我国农村电气化事业取得了突出成效。

特别是1998年以来,国家大力实施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投入巨资建设电网,改革乡村电力管理体制,有效解决了农村电网薄弱、供电能力差、管理体制不顺、用电秩序混乱、农村到户电价高等突出问题,农村电气化水平显著提高,有力推动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也为新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云南省“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初步成果

云南省“十二五”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方案编制初步成果

理体 系、确保 国有 资产保值增值和做好 宣传 工作等 方面提 出了保 障措施 。
关键词 :小水 电;农村 电气化
中图分类号 :T 6 V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7—2 1 020 — 2 —3 6384 ( 1)1 0 1 2 0 0
按 照 水 利 部 《 于 印 发 “ 二 五 ” 水 电 关 十 新 农 村 电 气 化 县 建 设 实 施 方 案 编 制 要 求 的 通 知 》 ( 电气 便 [0 16 号 ) , 云 南 省 水 利 厅 水 2 111
11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情 况 .
2 1年末 ,2 个 县 ( 、市 )总 面积 92 5 00 7 区 3 2
1基 本 情 况
云南省列入水 利部 《 关于 印发 “ 十二五 ”
全 国 水 电 新 农 村 电气 化 规 划 的 通 知 》 ( 规 水
平方公里 ,辖2 7 9 个乡镇,2 4 个行政村 ,总人 82 口83 29 0 . 5 万人,总户数2467 万户 。森林覆 7 1. 3 9 盖率为5. %。国内生产总值7 0 5 89 8 0 . 亿元,财政 0
焦 点
收入7 . 亿元 ,农 民人均年纯收入39 元 。 21 2 01
退 耕还 林 和 天然 林 保 护 生态 建 设 成 果 ,森 林 覆盖 率 逐 年提 高 ,生 态环 境 明显 改善 。实 施
“ 二 五 ”水 电新 农 村 电气 化 项 目后 ,2 个 县 十 7
1 水 能 资 源 及 开 发 利 用 情 况 . 2
计 (0 1 2 号 )范 围 的 建 设 县 共 有 2 个 县 2 1 ]1 3 7 ( 、 市 ) ,分 别 是 :漾 濞 彝 族 自治县 、 红 河 区

水电管理办法

水电管理办法

水电管理办法水电是我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可或缺的资源,为了合理、安全、有效地使用水电,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浪费,特制定本水电管理办法。

一、水电管理的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水电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节约优先树立节约意识,倡导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现象,提高水电资源的利用效率。

3、合理规划根据实际需求,合理规划水电设施的布局和容量,避免过度建设和资源闲置。

4、有偿使用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对水电使用进行计量收费,以促进节约和合理使用。

二、水电设施的管理1、水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水电设施,必须经过专业设计和审批,确保符合安全、节能和环保要求。

(2)水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2、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1)设立专门的水电维护人员,定期对水电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处理故障隐患。

(2)建立水电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的运行状况、维修记录等信息,为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依据。

3、水电设施的安全管理(1)在水电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防止人员误触或发生意外。

(2)对重要的水电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安装防盗门窗、监控设备等,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水电使用的管理1、用水管理(1)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水龙头、阀门等设备,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2)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如节水型水龙头、马桶等,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3)合理安排用水时间和用水量,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用电管理(1)合理配置用电设备,避免大功率设备的过度使用和低功率设备的长期空载运行。

(2)加强办公区域、公共区域的用电管理,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减少待机能耗。

(3)推广使用节能型电器设备,如节能灯、节能空调等,降低电能消耗。

四、水电计量与收费1、水电计量(1)安装水电计量表,对各用户的水电使用量进行准确计量。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第一篇: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1999年4月20日国家计委)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五条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第八条国家计委根据农网工程进展情况下达各省(区、市)投资计划,各省(区、市)计委要据此及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及单项工程投资计划。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向财政和银行办理借贷款手续,签订借贷合同;根据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配置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和滞留金。

第九条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账。

第十一条农网改造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农网改造财务分析制度,按季编制农网资金拨付和支付情况表。

电气工程项目管理方案

电气工程项目管理方案

电气工程项目管理方案一、项目背景电气工程项目通常涉及到电力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运行,涉及范围广泛,涉及设备众多,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要求也很高。

因此,项目管理在电气工程项目中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电气工程项目管理的相关内容展开阐述,包括项目目标、项目计划、风险管理、沟通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

二、项目目标1. 安全目标:确保电气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不发生任何伤害事故。

2. 质量目标:保证电气设备的制造、安装和维护保养达到国家标准和客户要求。

3. 成本目标: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4. 进度目标:合理规划项目进度,按时完成项目交付。

三、项目计划1. 编制项目计划书,明确项目的目标、范围、时间、成本、质量、风险等方面的要求。

2. 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设备采购、施工进度安排、工期控制等内容。

3. 到位的项目管理团队,负责项目计划的执行和进度的监督。

四、风险管理1. 制定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案,针对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等风险,做好预先准备。

2. 对施工现场进行现场勘测,发现并排除隐患。

3. 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五、沟通管理1. 定期召开项目会议,及时传达项目进展情况,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

2. 建立项目管理平台,实时分享项目资料、进度和风险等信息。

3. 设立沟通渠道,为项目参与各方提供良好的沟通环境,提高信息传递效率。

六、质量管理1. 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材料采购、设备安装、调试和验收等阶段。

2. 做好施工现场巡查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及时纠正施工不合格的行为。

3. 建立健全的质量档案,为日后的维护管理提供依据。

七、成本管理1. 制定项目预算,包括设备采购成本、施工成本等方面。

2. 设立成本控制机制,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成本,确保项目在预算范围内完成。

3. 定期汇总项目成本数据,及时调整预算方案,提高成本控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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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水电新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规范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以下简称电气化县或电气化建设项目)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以下简称《电气化规划》)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十二五”全国水电新农村电气化规划》
的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三条纳入《电气化规划》的电源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第四条电气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以地方和社会投入为主、中央补助的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前期工作程序后实施,要确保前期工作质量。

第六条在项目前期工作和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提高科技含量,促进农村水电行业的现代化技术水平、装备水平和运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条在《电气化规划》基础上,要以县为单位编制五年规划整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上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水利部备案。

实施方案作为电气化县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权限按照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计划申报及下达
第九条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地方根据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提出,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十条申报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2、年度预计投产农村水电装机容量;
、项目建设资金筹集方案(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承诺文件);3.
4、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十一条中央投资实行定额补助和分省切块下达。

中央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西部地区县(含参照西部地区政策县)、中部地区县(含参照中部地区政策县)、东部地区县新建项目分别按20%、15%、10%左右分年度安排,技改项目分别按25%、20%、15%左右分年度安排。

地方应
按照不低于中央投资规模的比例落实项目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并同步到位。

同一个项目安排中央投资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根据国家财力和全国水利建设任务,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电气化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1个月内,负责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项目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各地要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电气化建设项目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

第十六条除政府调控项目外,电气化建设项目应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选择确定项目法人。

第十七条各电气化县应成立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电气化县建设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处理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气化县及项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对项目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和存在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考核情况作为安排下年度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各地要加强工程建设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

工程建设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水利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

第二十条中央补助投资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各地要积极探索电气化建设国家投资形成的收益反哺“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多种形式并开展试点,培育电气化建设在促进农民入股办电、农民增收等方面的典型,并对试点项目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重点倾斜。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二条电气化县建设和项目验收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电气化县和电气化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电气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出台的《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管理办法》(水电[2006]97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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