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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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2024年).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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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 过高收费。
第七条(定调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 、住宿费标准的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项目现行收费标准(新设立学校除外 )和拟申请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行年度收费金额(新设立学校除外), 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新设立学校除外),前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除外),以及未来2年的生均教 育培养预测成本(需提供学校未来2年发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等;
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
第十一条(成本核定原则)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核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 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相关。
(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正常需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人工成本增长 等因素,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十二条(定价成本构成)
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一)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和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工资 、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缴费、教育经费(计提)、伙食补助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公用经费指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中用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 印刷费、会议费、培训费、教学科研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 维修费、绿化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医疗费、宣传活动费及其他公用支出等。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沪教委外〔2007〕21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高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增强办学者依法办学的社会责任感,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的规范、健康、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有关事宜作出如下通知。

一、做好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自我清理和整改工作。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对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擅自延长学制,擅自提高办学层次,擅自增设未经批准的课程,擅自与未经批准的第三方合作办学,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颁发外国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等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和不实招生广告自行进行清理和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机构和项目名称。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认真核对及调整现有名称。

为准确反映办学的性质和层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机构应在其名称中增加“进修”或“专修”字样。

三、坚持中外合作办学的公益性。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学制年限、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核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注明。

四、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义务。

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应通过网络等渠道将中外合作办学层次和类别、课程内容、招生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合作办学的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沪合作办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系指境外机构或个人与国内机构共同承担办学经费或以其他合作形式,共同参与学校的教学与管理,在本市举办的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本办法所指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系指除境外宗教机构和神职人员之外的机构和个人。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学历教育,系指颁发中国政府承认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育。

第三条合作办学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

合作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上海市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合作办学的统一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区域内合作办学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系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教卫办)、上海市教育局(以下简称教育局)、上海市高等教育局(以下简称市高教局)。

第五条合作办学的学校应当接受教育、劳动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督导和评估。

第二章合作办学设置的管理第六条申请合作办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中外双方的合作形式。

(二)设置董事会,明确董事长和董事人选;董事会的中方人数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校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四)有熟悉教学业务和学校管理的人员主持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学费如需制定或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高等函授教育、夜大学、电视大学)学费,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除第一条之外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费,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包括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教育成本由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组成。

4.其他。

示范性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含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选读专业学费标准。

实施教学资源共享的学校对教学计划内学分互认的跨校选修课程,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费。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包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院(系、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10〕4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1)可行性论证报告(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2014年上海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沪教委监〔2014〕4号)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审计局、文广影视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以及全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责任机制,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突出整治乱办学、乱招生、乱收费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巩固已取得的成效,力争再上新台阶,现就做好2014年本市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一)严格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校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管理好学校;各学校要管理好在职教师,规范在职教师的个人行为,树立良好的师德风范。

各学校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答疑辅导作出合理安排,主动化解补课需求,整体减少对补课的依赖,不发生挤占学生休息时间组织有偿补课。

广大教师要认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自觉抵制有偿补课。

鼓励教师免费为学生进行“补缺补差”。

重拳治理补课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在职教师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举办的针对中小学生的有偿补课办班的兼职行为及有偿家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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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作办学教育学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中外合作办学学费管理工作,规范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促进中外合作办学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本市教育收费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

第二条(定价形式)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非学历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照本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条(定价管理)
公办学校以生均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统筹兼顾办学收入与支出,合理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的3倍(含3倍),学校在最高限额内制定具体的学费标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需超过3倍限额的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需符合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且对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起支撑作用;(2)学科为纳入“双一流”建设的一流学科;(3)合作方为世界高水平学校,或为拥有世界同类型高水平学科(专业)的学校等。

第四条(信息报送)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学费标准不超过本市同类公办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含3倍)的项目,学校在首期招生(或学费调整)当年的2月底之前,通过登录“上海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系统
(/wjj/)”网站进行收费信息报送,学校应当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由市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

收费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存续期内有效。

网上收费信息报送时需填写或提交信息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影印件等材料。

第五条(收费审批)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学费标准超出同类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学费标准3倍的项目,学校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教委提出调整下一年度学费标准申请,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经组织专家评审,三部门联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收费标准在中外合作办学存续期内有效。

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情况、要求核定的学费标准和突破最高限额的理由和依据,并对项目发展定位、建设方向和水平、合作方资质、师资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成本及学费标准等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2、申请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相关专业的办学质量自评估报告;
3、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生均成本预测报告;
4、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和中外双方合作办学的协议;
5、调整学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估报告;
6、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市教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收费公示)
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在校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学费标准、依据及投诉电话等,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查询、监督。

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和入学通知相关材料中注明学费标准和退费办法。

第七条(收费周期)
学校应当按学年或者学期收费,不得跨学年或者学期预收。

学校调整学费标准应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费标准调整前已入学的在校生仍执行原学费标准。

第八条(资金管理)
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予以安排,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
学校应树立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严格按照学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

对违反规定不执行价格公示、不按规定程序制定收费标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检查部门检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也可提请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中外合作办学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中外合作办学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查,切实提高中外合作办学水平。

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

第十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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