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满足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的需要,结合我院国际合作教育的实际情况,为保证出国留学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依据《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学生,是经过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在大学学习期间,遵守《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本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培养模式第三条国际合作教育与交流培养模式是指:中外合作培养模式:15+1.5(专科)、2+2(本科)、2+3(本科)、3+1(本科)和0.5+0.5÷3(本科)等固定内容和教学形式的培养模式,即学生入校后,首先在我院完成规定课程(模块)的学习,然后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0.5+0.5+3的模式为:在我院学习半年,到国外学习半年,然后再回国学习3年)。
短期国际交流模式:学生经学院批准到国外高校或机构学习或实习不超过一年。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模式:学生在校期间,经学院选拔进行语言培训(学习一年后再强化学习一年)后,赴合作院校进行本科学习。
第四条中外合作培养学生的培养方案和课程(模块)教学大纲,应在学生入学前3个月由教务处、相关系(院)和外事处三方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我院的具体情况、国外合作院校的意见等因素,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经合作院校同意后予以确定。
第五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学习阶段结束时,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进行后续阶段的学习。
经学院选拔出国留学的学生在我院学习外语,达到合作院校要求,且能够获得出国签证,则可赴国外合作院校攻读本科学位。
出国学生可申请保留大学学籍,但须将所学课程(模块)(非语言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认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条中外合作培养的学生在我院国内阶段学习结束时,如果课程(模块)学习成绩及语言水平未达到合作院校要求,或未获得出国签证,则应转入非对外合作培养的相应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中外合作办学学籍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学籍管理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
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然而,中外合作办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学籍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政策、制度、技术等方面探讨中外合作办学学籍管理。
政策方面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籍管理需要遵守国家相关政策。
我国教育部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要求。
其中,学籍管理是重要的一环。
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建立健全学籍档案,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学校还要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流程。
此外,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生的管理,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得到及时更新和维护。
制度方面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籍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和流程。
学籍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学籍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规定。
2. 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学籍信息的采集、更新和维护规定。
3. 学籍变更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学籍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学籍变更的申请、审核和处理规定。
4. 学籍查询管理制度。
学校应该建立学籍查询管理制度,明确学籍查询的申请、审核和处理规定。
技术方面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籍管理需要借助现代技术手段。
学校应该建立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学籍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包括以下功能:1. 学籍信息采集功能。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具备学籍信息采集功能,实现学籍信息的自动采集和录入。
2. 学籍信息查询功能。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具备学籍信息查询功能,实现学籍信息的快速查询和统计。
3. 学籍信息更新功能。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具备学籍信息更新功能,实现学籍信息的及时更新和维护。
4. 学籍信息安全功能。
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应该具备学籍信息安全功能,确保学籍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本专科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学生交流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我校实际情况相符合,应当在我校已有相同(或相近)专业或课程举办。
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课程的,学校和相关学院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二、申报与审批第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学院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原则,结合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与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探索合作办学模式,积极申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六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主体为专业学院。
专业学院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负责与外方教育机构开展前期的合作洽谈,形成举办合作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当考虑以下原则:(一)是否能有效推动本学科或专业的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项目收益是否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需支付国外合作方的费用等)基本持平。
第七条中外双方就合作办学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后,由专业学院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正式的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按照报批程序上报学校审定。
第八条经学校审定同意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学校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指导专业学院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报下列文件至省教育厅办理报批手续。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中国高等学校与国外高等学校在教育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本文将从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了解和理解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一、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中国高等教育也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际化人才,中国高等教育部门逐渐开放了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吸引了大量外国高校与中国高校开展合作办学项目。
在当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外合作办学不仅可以为中国学生提供更丰富的教育资源和更广阔的就业机会,也可以为外国学生提供更多的汉语学习机会和更深入的中国文化体验。
同时,中外合作办学也可以促进各国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升国际教育的水平和影响力。
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意义和目的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是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的总称。
其意义和目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制度建设: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建立完善的合作办学管理机制和规章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利,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2.规范合作关系: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合作办学关系,明确项目合作的各项细节和规则,防止出现矛盾和纠纷。
3.保障教育质量: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加强对合作项目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
4.提升国际影响力: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可以促进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的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作办学机制:明确合作办学的机制和程序,规定各方合作的方式和程序,明确项目的目标和要求。
2.师资力量:规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师资配备和教学质量保障措施,包括外籍教师的管理和培训,保证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中外合作办学 学生管理方案

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方案Title: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Programs: Stud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Title: 合作办学的学生管理策略In recent years,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programs between Chinese and foreign institutions have gained popularity.These programs not only provide students with diverse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but also offer a platform for cultural exchange.Effective student management is crucial for the smooth operation of these programs.This document outlines student management strategies for collaborative education initiatives.近年来,中外交往的合作办学项目越来越受欢迎。
这些项目不仅为学生提供了多样化的教育机会,还提供了一个文化交流的平台。
有效的的学生管理对于这些项目顺利运行至关重要。
本文概述了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管理策略。
First and foremost,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clear communication channels between students, faculty, and administrative staff.This ensures that information regarding course registration, academic requirements, and program policies is readily accessible to students.Additionally, creating a dedicated student service center can help address inquiries and concerns promptly.首先,建立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之间清晰的沟通渠道至关重要。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下出国学生的管理,促进我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转,现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适用的出国留学学生是指按照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教育项目要求进行招生和培养,并在学籍有效期内到合作的国外院校留学的学生。
第二章出国申请、审核及手续办理第三条出国申请条件1.截止申请出国前,在我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全部及格,且学习成绩符合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2.已缴清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外语成绩符合外方院校入学的要求;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符合国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第四条出国手续的办理1.申请出国的学生,统到项目所在教学院报名登记,并提交《XX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申请审批表》,根据审批表要求到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2.教学院协助学生填写国外合作院校的入学申请表,审核学生在校期间的英文成绩单,并出具学生在读证明。
3.学生出国前,必须明确表明是否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到项目所在教学院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五条出国签证的办理1.收到国外合作院校入学通知书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也可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对于选择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签证的,学生本人需与具有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签署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缴付有关费用时,应索要盖有企业财务专用章的有效票据。
学生须将签证办理方式告知教学院,并登记备案。
2.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生出国前如不申请保留我校学籍并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则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七条学生申请保留我校学籍须遵守以下规定:1.出国学生在我校学籍的管理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含在我校及国外合作院校的学习、休学、保留入学资格、语言学习等全部时间)按照《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计算,超期后学籍自动注销。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

大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含国际课程实验班)管理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对象第一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为XX大学及各学院或部门与国(境)外大学及其二级机构合作中,涉及赴对方学校进行长期、短期的进修、学习、实习的合作项目。
具体包括:“2 2”(国内两年国外两年)、“3 1”(国内三年国外一年)、单学期修学分等模式的学分互认项目、以及国际课程实验班;寒暑期进修、培训、游学项目;学生海外实习项目等。
第二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以学分互认或短期访问方式开展。
针对我校某一固定专业与国(境)外院校开展的“2 2”或“3 1”模式的国际课程实验班是采用集中授课方式开展的学分互认项目,同样属于中外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相关部门(该专业所在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审核批准后到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章项目开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学分和学时总量,原则上应和学生在XX大学所属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读学分和学时总量相当。
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其本人在XX大学所属专业修读课程的内容接近、相近或相当;有关学院负责审核学生在国(境)外大学修读课程及学分,并根据《XX 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对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读学分进行转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学院将运行较为成熟的项目转化为国际课程实验班,在原有专业培养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使项目学生在我校期间所学课程能更好地对接国(境)外阶段课程。
第五条 XX大学与国(境)外大学签订的协议中如有涉及校际交流事务的内容,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查后交分管校领导会签、批准后方可签署。
协议副本须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协议签署完毕、启动运行前须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项目说明、项目协议副本、归国成绩认定办法等材料。
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发送至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第六条项目运行过程中,所在学院或部门须每年年底定期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汇总本年度中外学生交流项目名单。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与学籍管理制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与学籍管理制度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与学籍管理制度篇1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一、入学、编班1、一年级新生的入学、编班。
(1)审核入学资格。
凡属我场招生范围的学龄儿童,由校领导把关,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户口本和接种证严格审查入学资格。
(2)新学期开始,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校进行注册。
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可延期注册。
2、新生入学后,教导处在一个月内填写“学籍卡片”“学号”,并编制花名册,报送教育局,建立学籍档案。
3、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家长持有关证明到学校请假。
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转学、借读1、凡从外地随家长迁入我场的学生,必须持转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依班额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2、非本场来我校就读,经教导处考核合格,可插入合适年级并办理外地借读手续。
3、凡在校学生随父母迁居外地,要求转学的应由家长到学校申请,经教导处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后将学生“学籍卡片”学号到教育局消除。
4、转进、转出的学生都要进行登记,并装入档案。
三、休学、复学1、学生因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时,可持医院证明,家长签字的休学申请书,向学校申请休学,经班主任审核,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
2、学生休学期满或病愈后持休学证,医院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按学生实际程度编班。
3、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办理延期休学手续,经校领导批准后续休学。
4、学生休学期间申请提前复学者,经校领导批准,按其具体情况编班。
四、档案管理制度(一)档案包括的内容1、学生花名册;2、体检表;3、体育达标成绩;4、学生成绩册;5、毕业生登记册;6、转学登记册;7、优秀学生证明材料;8、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9、适龄学生花名册;10、学龄前儿童花名册;11、转入、转出学生花名册;(二)、档案管理的规定1、除健康卡由校医负责管理外,其它有关材料一律由教导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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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常州大学(以下简称常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的指导思想,引进、整合、利用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遵循“知识、语言、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培养原则,优化设计适应“教育国际化”理念的知识结构和课程体系,培养具有较强的专业实务能力和“德、智、体、能”全面发展,面向石油石化行业、区域社会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高素质工程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二条常大为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制定独立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与境外合作院校专业以及本校对应专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条例精神,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特点制定。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大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以下简称国际学院)接受中外合作办学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学生)。
第二章学籍管理
第五条合作办学学生分项目实行境内、境外两阶段学习。
境内学习阶段采用同一项目统一学制的模块化、学分制管理(常大学制)。
境外学习阶段与境内学习阶段学分互认、学制衔接。
第六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满足合作院校的语言和学术要求,可进入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考核合格,并获得签证者,进入合作院校进行跨境学习。
第七条合作办学学生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后,为常大境外学习学生(以下简称境外学生)。
学校为境外学生保留学籍8年(自到常大报到注册之日算起)。
境外学习结束后且在保留学籍时限内,学生可申请恢复常大学籍。
若境外学生在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需中断境外学业,返回常大继续完成学业者,需首先向合作学校提出退学申请,经合作学校同意后,填写《常州大学境外学习学生返校继续学业申请表》(见附件1),由国际学院负责返校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八条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后,因故未能进入合作院校学习,则进入常大相应二级学院学习,按原专业合作办学培养方案执行。
凡被合作院校录取因个人原因(签证原因除外)放弃赴合作院校学习者,需本人向国际学院和合作院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后,进入我校相应二级学院学习。
第九条常大全日制在籍学生均可申请进入合作办学项目借读,借读学生的管理按学生转入国际学院借读协议书执行。
第三章跨境学习考核与选拔
第十条中外合作办学考核选拔工作小组负责合作办学学生跨境学习的考核与选拔(以下简称跨选)。
第十一条凡当届合作办学学生(含借读学生和因签证原因未能进入当年度跨境学习的上届合作办学学生),修完常大学制,成绩合格;遵守《常州大学学生手册》,截至跨选申请时间,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均具备跨选资格。
第十二条具备跨选资格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常州大学跨境学习申请表》(见附件2),资格审查通过后,进入跨选程序。
第十三条凡进入跨选程序的学生需满足合作院校语言和专业的考核要求,并与国际学院签订跨境学习协议书后方可进入境外学习。
第十四条有意参加非录取项目跨选的合作办学学生,跨选合格,可进行该项目合作院校学习;跨选未合格,可继续原项目学习。
第四章境外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境外学生管理工作由境外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以自我管理为主,实施属地化管理。
境外合作院校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常大国际学院予以协助和配合。
常大国际学院应由专人负责与境外学生的联系沟通。
第十六条学生抵达合作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外住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国际学院境外学生管理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自觉维护国家形象和利益,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
情应及时向学校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报告。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风习俗和宗教信仰。
第十八条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主动关注国际学院的发展,定期查看网站信息,按期向学校汇报境外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将境外高校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教学方法及时反馈给学院境外学生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国际学院设立境外学生所在国学生分会,分会为境外学生联系、交流和分享的平台。
分会应组织境外学生返校活动,搭建学校与境外学生连接的桥梁。
境外学生应积极参加返校日活动。
境外学生党员应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按要求定期向党组织进行思想汇报,并按时交纳党费。
第二十条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应按照合作院校的要求购买医疗及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如需购买国内保险,需按照我校相关规定自愿缴纳,可享受在校生医保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境外学生需回校办理相关毕业(就业)手续,应参照常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如遇突发事件,应参照常州大学国际学院《境外学生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执行。
第五章获取常大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负责受理境外学习学生申请获取常大学历、学位证书的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对已获得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并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的合作办学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初审。
初审合格者由申请专业学科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常大学历(位)相关规定执行学历(位)审核,由教务处复审后,经常州大学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颁发常大本科学历(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境外学生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须由本人携带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证书原件回校办理。
申请者须填写《常州大学学历(位)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境外合作院校学习成绩单;
(二)境外合作院校颁发的学历(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先满足下列相应条件,方可向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一)未修满常大学制规定学分者,需回校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修满学分;或在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学分之外,补修与常大对应的课程,成绩合格,可抵充常大学制内未合格的相应课程学分;
(二)合作办学学生在常大学制期间,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未合格者,需回校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七条如境外合作院校授予学位时间晚于当年常大颁发学历(位)时间,可由境外合作院校提供毕业生确认函或文凭待发的证明,由教务处协同国际学院按照《中外合作本科专业培养方案》和外方提供的毕业生确认函或文凭待发的证明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预审核。
预审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复审,复审通过即可颁发常大学历(位)证书。
学生获取境外合作院校学历(位)后,应立即向国际学院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并转交教务处留存。
第二十八条在常大颁发学历(位)时,凡还未能确认毕业、但仍可于当年获得境外学历(位)的学生,可于当年11月30日之前申请补办常大学历(位)证书。
申请程序按照境外毕业生回校申请常大学历(位)证书的正常程序操作。
第二十九条凡申请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者,须于每年3月20日之前填写《常州大学中外合作办学学历(位)证书申请表》,由国际学院学历(位)审核小组进行当年度毕业资格预审及毕业生数据上报。
凡错过当年度学历(位)证书申请受理时间的学生,可于下年度继续申请。
第三十条所有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需在学校为其保留学籍的期限内(自常大报到注册之日起8年)提出获取常大学历(位)证书的申请,过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未进入境外学习由相应二级学院管理的合作办学学生,由相应二级学院按照《中外合作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常大学历(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未列条款,以《常州大学学生手册》的相关条款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级学生开始实行,以前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