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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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和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和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和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8.07.25•【字号】甬卫发[2008]138号•【施行日期】200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和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的通知(甬卫发〔2008〕13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有关市级医院:为加强我市孕产妇和儿童的保健管理,进一步规范有关工作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执行。

原《宁波市孕期保健管理常规》和《宁波市儿童保健工作常规》(甬卫发〔2003〕92号)废止。

附件:1.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2.宁波市儿童保健管理常规宁波市卫生局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附件1:宁波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一、目的开展孕期、产时和产后医疗保健服务,以达到保护胎儿健康、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目的。

二、项目(一)孕早期保健(孕13周内)1、及早确诊妊娠,以便尽早对胚胎进行保护。

2、一旦确诊怀孕,应列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含流动人口),并建立相应的保健档案。

3、详细询问孕妇一般情况、月经史、婚育史、既往史、家族史、丈夫健康状况以及本次妊娠情况(有无妊娠剧吐、不规则阴道出血、妊娠早期是否接触过X射线、接触化学毒物、服用易致畸的药物或病毒感染等情况)。

4、体格检查(1)全身检查:观察孕妇的发育营养状况、身材体态、体重、血压、脉搏、呼吸、皮肤、粘膜、巩膜、淋巴结、甲状腺、心、肺、肝、脾、脊柱和四肢以及乳房发育情况、乳头有无凹陷等。

(2)妇科检查:(除有自然流产史、先兆流产等不宜妇科检查或拒绝妇科检查的孕妇外)应检查外阴、阴道、宫颈及子宫大小、形态和附件等,同时做好骨盆外测量。

根据情况行宫颈防癌涂片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9•【文号】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进一步加强医学证明文件类医疗文书(以下简称医疗文书)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出具医疗文书行为,提高医疗文书质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梳理制定本机构开具的医疗文书目录清单,明确目录清单中每种医疗文书的开具流程和具体负责部门,强化开具相关医疗文书的授权管理,按照文书种类分别明确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人员应当具备的资质、职务、职级等条件,并进行动态管理。

同时,严格落实证章分离的管理要求,明确每种医疗文书的专用印章(可新制作或指定现有印章),强化用章审核管理。

二、统一医疗文书开具内容对于国家或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尚没有统一制式规定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文书种类制定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统一文书格式,明确文书内容的基本规范或要求,在机构层面建立统一编号和留存备份机制。

医疗文书填写内容应当具体、真实、合理、清楚、规范,符合本机构相关医疗文书的开具常规,并有相应的诊断治疗依据。

三、规范医疗文书开具行为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本机构医师开具医疗文书的行为,指导医师根据患者在本机构的就诊情况开具相关医疗文书,不得向未在本机构就诊的人员开具医疗文书,不得出具虚假医疗文书以及与医师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

负责医疗文书用章工作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医疗文书内容,确认相关医疗文书是否符合本机构管理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用章,且不得在空白医疗文书上盖章。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公共卫生妇幼卫生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公共卫生妇幼卫生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公共卫生妇幼卫生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甬卫办基妇[2013]140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公共卫生妇幼卫生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卫办基妇〔2013〕140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有关医疗单位:根据近期省和市印发的重大公共卫生妇幼卫生项目相关文件精神,现将进一步做好重大公共卫生妇幼卫生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抓紧落实。

一、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和产前筛查免费项目按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3〕219号)文件精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已联合制定印发了《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卫发〔2013〕120号)文件,考虑到各地卫生与财政制定出台政策文件尚需一定时间,经研究,全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产前筛查免费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有关工作要求按《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妇幼〔2013〕11号)执行。

望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统计参加免费筛查人员的身份,包括户籍地、非户籍地人口居住证的居住地等信息,余姚部分欠发达地区人员还要单独统计,统计时间段仍按妇幼统计年度执行。

二、关于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意见》(甬卫发〔2013〕121号)文件明确规定,确定活产婴儿人均补助标准为37元,据此,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婴儿,在分娩医院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一针,费用全免,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2024年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2024年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

2024年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2024年出生医学证明自查报告1根据市卫妇幼〔〕2号文件要求,我院按卫计委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对本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及整改工作汇报如下:一、严肃自查自纠逐项核查核对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1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国家卫计委提出的10个方面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其中签发机构要对近3年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信息管理等各项进行逐一核查,签发信息核对无误。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1、完善告知义务规范签发流程一是严格履行申领告知义务;我们对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我院会给予清单一份,让新生儿父母准备全相关证明材料。

二是公示申领流程;我院在妇科门诊醒目位置公开张贴出生医学证明申领流程。

我院医学出生证明实行妇产科主任签发,证章分开管理,专人专柜,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由__X管理,印章由__X管理。

首次申领由产科人员填写,由妇产科主任签字确认后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并留有新生儿父母和领证人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由领证人去妇幼院核定身份信息,领取晋中市妇幼保健服务一卡通,签发人员电脑录入资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并做好存根保留和首次签发登记。

对于换发或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业务,签发人员对其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换发或补发要求的,按照换发或补发的程序和要求,给予办理换发或补发。

三是公告服务承诺;我院按照文件要求重新完善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制度上对出生医学证明开具的地点、证章管理、交接工作、自查工作等都作了明确时效规定。

2、强化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落实责任追究制院方针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进行了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并与每一位签发人员签订了《出生医学证明》终身责任制承诺书。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三、《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年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对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公开声明,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其他种类的废证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于第二年年底前将上一年度废证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对2008年及以往年度的废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于2009年年底前进行认真清理并做好严格登记后,逐级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集中销毁,并将其数量和作废原因报至卫生部。
九、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及以往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附件:1.《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2.《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要求
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分娩信息
产妇姓名
住院病历号
接生单位
新生儿性别
四、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六、签发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鉴定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1)出生地点:与正页“出生地"一致;
(2)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发[1995]第10号1995年11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发布,于1995年6月1日开始施行。

依据《母婴保健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规定,决定依法统一制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1996年1月1日(边远地区3月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二、《出生医学证明》由新生儿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按照栏目要求准确填写,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

三、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四、原卫生、公安、民政三部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通知中,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

五、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利用《出生医学证明》搭车销售其它卡、册或纪念品,以免增加使用者经济负担。

六、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及社区保健人员,凭《出生医学证明》负责辖区内儿童系列保健服务。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16•【文号】卫基妇发[2003]23号•【施行日期】2003.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

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

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

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26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真实、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指国家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信息、申领材料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是国家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负责本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保管。

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明确档案保管人员,保证管理必需的设施、场所和经费,确保档案安全,并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设备。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依法指导、监督。

第四条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出生医学证明》存根。

(二)《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

(三)其他文件材料:未按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亲子鉴定证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保存的相关文件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

第五条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在办理完毕后3个月内归档至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保管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图文清晰、签字手续完备。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文件材料归档,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材料及《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

首次签发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换领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补领的应有《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补领《出生医学证明》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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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
【发文字号】甬卫发[2012]57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宁波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2.06.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甬卫发〔2012〕57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浙卫发〔2012〕9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加强印章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发〔2003〕23号)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见附件4),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政
部门备案。

二、落实知情告知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在公告栏上,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规定,具体政策和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助产机构在孕妇入院分娩时,告知其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发放《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指导填写《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登记表》,依法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三、规范签发操作
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不愿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母亲要提供书面声明;签证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栏目处填写“∕”。

(二)在妇幼保健机构出生的,在妇幼保健院后□内划“√”;在妇幼保健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出生的,在医院后□内划“√”;由家庭接生员接生的,在家庭后□内划“√”;其他地点出生的,在其它后□内划“√”,并在“”上注明出生地点。

(三)接生机构名称按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全称填写,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四)副页和存根出生地点应与正页“出生地”一致;家庭住址按照领证人提供的家庭住址填写;婴儿母亲签章应由新生儿母亲或领证人签字;接生人员签字应由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签字或签发人员签字。

(五)首次签发和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在正页、副页和存根分别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盖印要求统一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签证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严禁在空白《出
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六)遗失补证的需递交申领表、父母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登报声明作废原件(县级,经上级审批同意正式公开发行的报刊,下同)、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补证信息要与原证件完全一致,不得更改。

对于原证件丢失,符合换证规定条件的,需递交原证件遗失登报声明作废的报刊原件;已报户口的还要从公安户籍部门取回副页原件,如副页已归档难以取回的,复印原副页,由户籍地公安部门签署“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加换证所需其他材料,到原发证单位换证。

对于补发和换发要求更改证件人姓名的一律不得办理。

(七)我省统一使用“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输入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并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信息永久保存。

四、严格证件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证机构,应制定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和报废制度、证件和证章管理等制度)和工作流程;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指定科室和专人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及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过程中,发现遗失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印章,应将其数量、编号公开声明作废;发生原因、处理结果等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和省优生优育协会。

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

发现毁损、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而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在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

登记废证编号和作废原因,并于年底前将《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作废报告、连同当年度废证,逐级交至设区的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在两人监督下集中销
毁。

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将废证的数量及作废原因报省优生优育协会。

停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应将《出生医学证明》专用印章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应如数上交当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并做好移交登记。

移交的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运输、保管中,因意外导致潮湿、破损的,要将其数量及编码逐一登记,公开声明作废并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省优生优育协会。

并按废证处理流程,在设区的市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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