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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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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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丹东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8月3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二)被征收住宅房屋是平房,如其评估价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处区域(所在街道、乡镇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同)或相邻区域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90%的,按该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90%计算补偿。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细则(最新2016年8月)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细则(最新2016年8月)

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以解危排险、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整体推进、分期实施。

第三条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酒仙桥地区,征收范围为:(一)一期征收范围包括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十一街坊、立新村三个地块。

1、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地块,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2、十一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3、立新村地块,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二)二期征收范围包括六街坊、七街坊两个地块。

1、六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2、七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三)三期征收范围包括二街坊、三街坊、十街坊三个地块。

1、二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三街坊地块,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成都市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城市更新工程,旨在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整体品质。

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补偿标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受益居民的利益。

因此,成都市政府对于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益居民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成都市政府的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棚户区居民,政府将按照被征收
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房屋结构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具体的补偿金额将根据评估结果和政府相关政策进行确定,以确保受益居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其次,除了货币补偿外,政府还将为受益居民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贴,以满足
他们的基本居住需求。

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居民,政府将根据其家庭人口数量、经济状况等因素,提供相应的安置房或货币补贴,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安居。

此外,成都市政府还规定,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受益居民的意见
和建议,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将通过多种形式,如召开听证会、征求意见等方式,与受益居民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和公正合理。

总的来说,成都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建立在保障受益居民利益的基础上的,政府将通过严格的评估和政策规定,确保受益居民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将充分尊重受益居民的意见和参与,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些举措将有助于推动成都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3•【字号】丹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财产所有权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绵府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21〕7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实施第四章补偿、补助与奖励第五章附则绵阳市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绵阳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重大或跨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业务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负责市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制定,负责市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的房屋征收项目的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丹政发[2015]20号【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丹政发〔2015〕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已经2015年5月15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2015年8月3日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第一条为规范丹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振兴区、元宝区和振安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第三条对被征收人补偿的内容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四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房屋的装饰装修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第六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被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办法实施:(一)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评估价和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结清补偿价款。

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补偿标准

旧城改造拆迁项目补偿标准

旧城改造拆迁项⽬补偿标准我们知道根据国家政府的规定,房屋拆迁的时候是有相应的补偿的,具体补偿多少就要看实际情况了。

那么,对于旧城改造拆迁项⽬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旧城改造拆迁项⽬补偿标准旧城改造项⽬中拆迁补偿是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国家没有统⼀规定。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对被征收⼈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条 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住宅,被征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1)拆迁补偿⽅式,货币补偿⾦额及其⽀付期限;(2)安置⽤房⾯积、标准和地点;(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付⽅式和期限;(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式和过渡期限;(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付⽅式;(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式;(7)当事⼈约定的其他条款。

⾄于每⼀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式不同⽽不同。

对于实⾏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额、搬迁期限;对于实⾏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房的结构、⾯积和地点、搬迁期限、过渡⽅式和过渡期限。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对于拆迁补偿的问题法律上是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地区不同的话那么补偿标准也是不⼀样的,希望⼤家明⽩。

以上这些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070334132-曾昭君北京酒仙桥危改工程拆迁方式讨论总结

070334132-曾昭君北京酒仙桥危改工程拆迁方式讨论总结

北京酒仙桥危改工程拆迁方式讨论总结城规07 070334132 曾昭君事件背景:北京朝阳区酒仙桥街道,为国企集中,人口密度大的地区,该地区的房屋大多建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属于苏联式的筒子楼(使用公共洗手间和厨房的居民楼)和平房,墙体、市政设施老化严重。

2003年被列入危旧房改造范围,涉及5473户居民,以及18家企业、机构。

是北京市目前一次拆迁居民数目最大的危改项目。

为避免再出现“钉子户”问题,此次拆迁并非采取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而是首次采取同步搬迁的方案,居民中达到一定比例的人都签订搬迁协议后,才实行同步搬迁,亦避免愈到最后拿到的补偿愈多的问题。

北京市一个最大的危房改造拆迁项目,为避免出现“钉子户”,以及最后搬出者获赔偿最多的问题,破天荒地以受影响的全部5000多户居民“公投”的方式,决定拆迁的进程。

2007年5月项目实施单位公布《酒仙桥危改工作补充意见(草案)》,规定在第一批次外迁奖励标准2300元每平方米的基础上,增加外迁安家奖励费2000元每平方米。

此外对低保户在拆迁公告明确的搬迁期限内按期搬家的,给予每户3万元补助。

这种投票方式是否合理,我们分别代表政府、开发商、百姓三方展开了讨论。

我方为负责协助政府完成拆迁工作的一级开发商,我方观点为支持投票方式决定拆迁进程。

具体论述总结如下:目前存在的拆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最常见的签一户,搬一户的方式,这样的方式产生的最大影响是钉子户的出现。

我们称之为传统方法。

第二种是在酒仙桥危房改造中提出的全体居民公投的方式,我们称之为投票的方式。

纵观各地的拆迁工作,我们总结出传统拆迁的弊端。

分别从政府、开发商和百姓三个角度出发。

其中我将阐述传统拆迁对政府的不利影响。

1.不易管理,影响社会治安。

案例一: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依法拆除天回镇街道办事处金华社区4组胡昌明违法建设,其前妻唐福珍现场组织指挥亲属10余人暴力阻挠依法拆违,其间唐福珍采取极端行为,往自己身上倾倒汽油并引燃,导致严重烧伤,现场执法人员迅速救援并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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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及《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规定,以解危排险、适当改善居民居住条件为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朝阳区酒仙桥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住宅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按照项目进展情况整体推进、分期实施。

第三条征收范围项目位于酒仙桥地区,征收范围为:(一)一期征收范围包括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十一街坊、立新村三个地块。

1、四街坊、电子球场及酒仙桥一中地块,东至酒仙桥一中东侧围墙,电子球场东南侧围墙,四街坊17号楼北侧甬路,酒仙桥四街坊4号楼、11号楼,东电实业退休办(2层楼房);南至酒仙桥路;西至酒仙桥一中西侧围墙外甬路,酒仙桥四街坊1号楼、8号楼、15号楼北侧现状道路;北至酒仙桥一中北侧围墙。

2、十一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南至酒仙桥十一街坊3号楼、4号楼、8号楼、9号楼南侧甬路;西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

3、立新村地块,东至立新村东侧围墙;南至立新村南侧围墙;西至酒仙桥三街坊10号楼、11号楼东侧围墙;北至将台乡驼房营大队平房。

(二)二期征收范围包括六街坊、七街坊两个地块。

1、六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西侧现状道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红霞路北侧现状道路。

2、七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路;西至红霞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红霞中路。

(三)三期征收范围包括二街坊、三街坊、十街坊三个地块。

1、二街坊地块,东至酒仙桥南路酒仙桥三小东侧围墙;西至酒仙桥路;南至酒仙桥南路;北至华信医院南侧甬路。

2、三街坊地块,东至三街坊5号楼、7号楼东侧;西至三街坊2号楼西侧;南至三街坊3号楼南侧;北至酒仙桥南路。

3、十街坊地块,东至红霞路,西至十街坊20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西侧无名路;南至红霞中路;北至十街坊1号楼、2号楼平房、平房21排北侧。

具体范围以规划意见及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房屋征收实施主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补偿对象的认定(一)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房屋为共有的,全部共有人按一被征收人进行认定。

(三)承租公房的按《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中一个被征收人为一户。

第六条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建筑面积按以下原则认定:(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

(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按照房改售房协议标明的建筑面积确定。

(三)承租公房的按《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2012]19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张《房屋租赁证明》上多处房屋坐落的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未核发《房屋租赁证明》的被征收房屋,按相关产权单位核发或出具的证明材料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认定。

违章建筑、无证房屋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于住房确实有困难的,经相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应标准的,可适当给予补助。

第七条预签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征收决定本项目为旧城区改建项目,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正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需组织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预签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预签补偿协议具体生效比例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确定,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不超过6个月。

预签补偿协议达到生效比例的,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预签补偿协议期限内未达到生效比例的,征收工作终止。

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和提供房源。

本项目的预签补偿协议期限、生效比例及正式签约期限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通知为准。

自管公房或者直管公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在预签补偿协议前与公房承租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房改售房协议,预签补偿协议生效后房改售房协议自动生效。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评估的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最终确定的评估价格与预签补偿协议时点的评估价格存在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九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只对房屋价值进行补偿,不以被征收房屋在册人口数量为依据。

第二章补偿第十条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不能同时选择上述两种方式(但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十一条货币补偿(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室内装饰装修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三)搬迁补偿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四)临时安置补偿1、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外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

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9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发放期限为4个月。

2、选择回迁安置房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9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放,发放期限自被征收人按约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实际交房之日后的第4个月,周转期暂定为40个月,如周转期限延长,延长期的周转费按每月120元/建筑面积平方米发放,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由建设单位负责发放执行,征收部门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房屋符合《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规定条件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具体标准按《朝阳区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京朝房征审[2012]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其他补偿1、搬迁费: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补偿标准为40元/平方米。

2、征收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用:电话移机费:300元/台;有线电视移机费:500元/户;空调移机费:5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400元/台;宽带移机费:400元/户。

被征收人需提供购机发票或者收、缴款单据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产权调换(一)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建设的回迁安置房屋(以下简称“回迁房”)和金隅欣和园的就近安置外迁房源(以下简称“外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源。

(二)被征收人只能在上述房源中选择一处进行产权调换,不得跨房源选房,享受过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三)回迁房产权调换原则1、回迁产权调换房源回迁房户型设计从建筑面积45平方米至100平方米,每间隔5平方米为一个区间,最终以征收部门提供的为准。

2、回迁产权调换选房原则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在被征收房屋回迁调换基础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每户增加回迁旧城区改建补贴建筑面积12平方米为不结算差价面积,按1:1置换回迁,不结算差价面积加上回迁改善建筑面积24平方米为回迁标准可调换面积,被征收人可根据回迁标准可调换面积对应的回迁房户型区间,进行上选和下选,上选面积不得跨越对应区间,最终选房面积超过不结算差价面积的部分按照回迁房结算单价12000元/平方米结算,下选后最终所选房屋面积低于回迁标准选房面积的部分,按照12000元/平方米另行补助。

回迁标准可调换面积不小于回迁房最小面积的两倍的可进行分套,分套后只能进行下选;回迁标准可调换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最多只能在不超过200平方米的范围内进行分套调换,且最多调换两套房屋。

即:回迁标准可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基础建筑面积+回迁旧城区改建补贴建筑面积12平方米+回迁改善建筑面积24平方米;回迁不结算差价面积=被征收房屋基础建筑面积+回迁旧城区改建补贴建筑面积12平方米。

3、被征收房屋回迁调换基础建筑面积认定方式:(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被征收房屋和已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相关原则确认的建筑面积认定。

(2)未能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房屋:承租非成套楼房公房的,按照在本方案第六条相关原则确认的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回迁非成套补贴建筑面积9平米进行认定。

承租成套楼房公房的,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相关原则确认的建筑面积认定。

承租平房公房的,按照在本方案第六条相关原则确认的建筑面积基础上,乘以回迁平房容积率补贴系数1.3进行认定。

(四)外迁房产权调换原则被征收人选择外迁房的,根据调换系数在最大可调换面积范围内调换外迁房,调换系数范围内为外迁不结算差价面积,超出部分按外迁结算单价11500元/平方米结算,最终所选房屋面积低于最大可调换面积的,按照11500元/平方米另行补助。

1、产权调换系数为2.0.2、外迁最大可调换面积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2.5倍,由于户型原因可上浮12平方米选房。

外迁最大可调换面积不足最小外迁房面积的,不得选择外迁房进行产权调换;外迁最大可调换面积不小于外迁房一居室加二居室面积之和的可进行分套调换,最多可选择两套房屋。

即:外迁最大可调换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5+12平方米;外迁不结算差价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具体户型、面积可根据征收部门所提供的房源情况自行选择。

第十三条选择产权调换房源顺序被征收人选择回迁房的,征收补偿协议只确定最终选房面积,区政府下达征收决定后,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到指定地点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同时确认回迁房具体门牌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被征收人选择外迁房的,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确定,先签协议先选房,房源有限先到先得。

第十四条在正式签约期结束后,征收部门有权对上述两处剩余房源进行调配。

第三章补助第十五条特殊困难补助(一)被征收人及其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二)特殊困难补助范围包括: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证明的人员;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明的人员;持有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的25类大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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