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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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
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6]65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6.08.30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6〕65号 2016年8月30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兴安盟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盟委、行署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
列决策部署,推进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战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督促地方政府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内党发〔2016〕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盟行署对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和对盟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评议。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要求,对2013年7月30前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7月29日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68件)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1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盟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兴署发〔1994〕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3兴署办发〔1996〕2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兴署发〔1988〕32号关于发布《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暂行办法》的通知5兴署发〔1998〕10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6兴署发〔1998〕10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7兴署发〔199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医及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兴署发〔2000〕2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9兴署办发〔2000〕29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12个配套办法的通知10兴署办字〔2000〕3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兴署字〔2001〕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兴署办发〔2002〕55号转发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13兴署办发〔2003〕53号兴安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指导性意见兴署办发〔200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兴署办发〔2004〕32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兴署办发〔2006〕15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17兴署字〔200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18兴署办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9兴署办发〔2006〕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兴署办字〔2006〕9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1兴署办字〔2006〕9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2兴署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3兴署办发〔2007〕1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兴署办发〔2007〕3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5兴署办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户外广告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兴署字〔2007〕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7兴署办发〔2007〕125号关于印发《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28兴署发〔200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9兴署字〔2008〕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30兴署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兴署办发〔2008〕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相关七个规定的通知32兴署办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33兴署字〔2008〕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4兴署办字〔2008〕3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5兴署办发〔2008〕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6兴署办字〔2008〕5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规定的通知37兴署发〔2009〕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8兴署发〔2009〕13号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令39兴署发〔2009〕12号关于实行禁牧的令40兴署发〔2009〕14号关于禁伐限伐的令41兴署发〔2009〕16号关于禁止发生乡村债务的令42兴署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43兴署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44兴署字〔2009〕2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和清理整顿违规坟墓工作的通知45兴署办发〔2009〕5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林三业用地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46兴署办发〔2009〕46号兴安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和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47兴署字〔2009〕67号关于印发《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48兴署办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兴署办字〔2010〕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规范使用政府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管理办法的通知50兴署办发〔2010〕6号关于印发《全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51兴署字〔2010〕18号关于全盟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52兴署办发〔2010〕41号关于批转盟农牧业局《兴安盟奶产业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3兴署办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54兴署发〔201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55兴署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扶贫支点工程款”-农牧民微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6兴署办发〔2011〕12号关于印发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7兴署办发〔2011〕2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盟本级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58兴署字〔201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9关于印发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60兴署字〔2012〕2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兴署办发〔2012〕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62兴署字〔2012〕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63兴署办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64兴署办发〔2012〕125号关于印发《创业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65兴署办发〔2012〕8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67兴署办发〔2013〕4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68兴署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8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废止或失效的理由1兴署发〔1986〕1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酒类品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2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批转盟人民银行《兴安盟企业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出台新规定3兴署发〔1994〕7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4兴署发〔1995〕3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5兴署字〔2003〕35号关于下发《兴安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安盟预防非典型肺炎预案》已正式实施6兴署办发〔2005〕14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出台新文件7兴署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盟行署办公厅出台新办法8兴署字〔2009〕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结束——。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6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6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6日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建设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自治区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兴安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盟直各部门除自行发布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外,还需向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各自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责任单位: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加快重点行业和部门信用系统建设。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3]46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3.06.21【实施日期】2013.06.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4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盟实际,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凡在我盟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应严格执行工程报建、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

二、严格履行分级管理原则盟直部门、单位或自治区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央、自治区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和盟直单位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归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旗县市管理。

旗县市人民政府投资额在8000万元以下(含8000万元)的建筑工程;非国有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建筑工程;旗县市人民政府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开发的住宅小区(组团)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商业及公共建筑总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归旗县市管理,高于上述投资额度的建设项目由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旗县市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厂房、办公楼及附属设施不受规模限制,均由旗县市管理。

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项目其监督管理统一由乌兰浩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遴选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18〕10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关于开展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内文物发〔2018〕110号)要求,现将我盟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部门严格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项保护要求,切实依法做好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

2019年3月5日附件:兴安盟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兴安盟拟申报第八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一、科右中旗博克达活佛府邸位于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第三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建筑院墙外东10米、西10米、南5米、北30米,总面积5207.49平方米。

建设控制地带:建筑院墙外东100米、西100米、南5米、北30米,总面积24440.915平方米。

二、突泉县双城古城遗址位于突泉县宝石镇宝城村,第五批自治区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保护范围:分别以东、西、南、北墙为基线,向东侧50米、西侧100米、南侧15米、北侧30米。

建设控制地带:分别以东、西、南、北墙为基线,向东侧50米、西侧100米、南侧50米、北侧50米。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3.06.09•【字号】兴署办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6.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3〕42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行署同意,现将《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6月9日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排查安全隐患,找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加强安全专项整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盟安全生产水平,努力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盟行署成立全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杜学军盟委副书记、行署盟长副组长:皇甫军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尤国钧盟委委员、行署副盟长崔景英盟行署副盟长刘剑夕盟行署副盟长高长胜盟行署副盟长金锐刚盟行署副盟长、公安局局长成员:盟安委会各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一)煤矿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二)非煤矿山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三)危险化学品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四)烟花爆竹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五)冶金有色检查组:由盟安监局组织实施;(六)道路交通检查组:由盟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七)铁路检查组:由乌兰浩特火车站组织实施;(八)民航检查组:由乌兰浩特民航机场组织实施;(九)建筑施工检查组:由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十)人员密集场所检查组:由盟公安消防支队组织实施;(十一)水利检查组:由盟水务局组织实施;(十二)电力检查组:由兴安电业局组织实施;(十三)农业机械检查组:由盟农牧业局组织实施;(十四)特种设备检查组:由盟质监局组织实施;(十五)民爆器材检查组:由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十六)学校安全检查组:由盟教育局组织实施;(十七)旅游安全检查组:由盟旅游局组织实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兴署办字〔2018〕87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兴署办字〔2018〕87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研究,现将《“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30日“兴安盟大米”品牌建设政策措施为更好地推进“兴安盟大米”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支持企业开展绿色、有机水稻产品基地认证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每新认证一宗绿色、有机水稻产品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绿色、有机水稻产品基地按照规定时限每续展一次给予补贴1万元。

二、支持引进培育和推广“兴安盟大米”新品种对成功引进培育和试验推广“兴安盟大米”水稻新品种2万亩以上的龙头企业、合作社或科研机构一次性给予良种引育推广补贴20万元。

三、建立“兴安盟大米”原料收购担保基金政府筹资5000万元支持国有农业担保机构与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共同设立原料收购担保基金,为加工企业收购稻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原料收购资金不足问题,保证稻谷收购价格高于同期当地市场价格。

四、给予企业产品包装物改版制作印刷补贴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统一包装设计的企业,每家给予改版制作印刷补贴20万元。

五、支持企业建立“兴安盟大米”专营店、中转仓储库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开设的“兴安盟大米”专营店,并使用“兴安盟大米”标识、牌匾、面积超过100平方米且连续经营12个月以上的,每家店给予20万元(北京)和10万元(呼和浩特、包头)的装修补贴;对授权使用“兴安盟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加工龙头企业在北京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建立200平方米以上中转仓储库、连续经营12个月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17]19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7.03.14【实施日期】2017.03.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17〕19号 2017年3月14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工商局制定的《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兴安盟工商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213号)要求,为做好我盟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统一归集。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或其他便捷可行的方式,传递至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由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工商部门,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归集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比对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

鼓励支持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量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依托公示系统地方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各地、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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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
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7]62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07.17
【实施日期】2017.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7〕62号 2017年7月17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专项推进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9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加快推进全盟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工作任务,建设追溯体系
《实施方案》明确,“到2020年,初步建成全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部门、地区、行业和企业追溯信息初步实现互通共享,食用农畜产品、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农牧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稀土产品等重要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追溯意识显
著增强,社会公众对追溯产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逐步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追溯体系建设市场环境明显改善。

”实现这一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是:(一)推进食用农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建立食用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以责任主体和流向管理为核心、以追溯码为载体,推动追溯管理与市场准入相衔接,实现食用农畜产品“从农田牧场到餐桌”全过程追溯管理。

推动农畜产品生产经营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

(盟农牧业局牵头,盟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二)推进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围绕婴幼儿配方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植物油、白酒等食品和重点食品相关产品,督促和指导生产企业依法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推动追溯链条向食品原料供应环节延伸,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开展全产业链追溯体系建设。

(盟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盟经济和信息化委、农牧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乌兰浩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
(三)推进药品和医疗器械追溯体系建设。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保证其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数据真实、完整、可追溯。

以推进药品全品种、全过程追溯与监管为主要内容,建设完善药品追溯体系。

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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