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行为非法性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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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研究

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研究

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研究一、综述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和国际间的交流日益频繁,避税行为也开始愈发猖獗。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各国纷纷进行了税收改革。

新版《个人所得税法》中增加的反避税条款成为了此次改革的重点之一。

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规定,旨在打击利用逃避税收为目的的避税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

本文将对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进行详细解读,并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其实施效果,以期对今后的税收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了反避税的定义,即避免或者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二是规定了反避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各种所得;三是提出了反避税的构成要件,包括没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等;四是规定了反避税的具体措施,如对转移定价进行合理调整、加强了对跨境支付信息的审核等。

新《个人所得税法》反避税条款实施以来,对于打击跨境逃避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税务总局统计,2018年至2022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查处涉嫌逃避税案件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万人。

各级税务机关还通过推进税法宣传、加强反避税调查、建立协查协作机制等方式,提高了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遵从度。

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部分企业在进行跨境交易时,为了满足合理的商业目的、减少税负而采取了一些避税安排,如将利润留在境外、利用税收协定等方式。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削弱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有效性。

1.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重点研究新《个人所得税法》中反避税条款的相关规定及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出台背景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改革开放。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

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标题: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分析:中国某公司的案例摘要:本文以某公司涉嫌偷税漏税的税务违法案件为例,详细分析了事件的经过、具体时间和细节。

最后,律师对案件进行了点评。

一、案情经过2010年1月1日,某中国公司(下称A公司)成立。

该公司是一家以出口为主营业务的制造业企业,年利润约为2000万人民币。

在成立初期,A公司为了逃避高额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一系列偷税漏税行为,涉案时间主要集中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

2011年7月,税务机关收到了A公司的匿名举报信,详细揭露了该公司偷税漏税的行为。

举报信指出,A公司将利润虚报为外汇损失,通过虚假报销、偷逃等手段,实际上已经偷漏了5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立即对A公司展开调查,并于2012年2月确认了举报信上的部分内容属实。

A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如下:1.利润虚报:A公司将实际利润虚报为外汇损失,以逃避企业所得税。

2.虚假报销:A公司虚假报销了一系列与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高额差旅费、招待费等。

3.偷逃关税:A公司利用内部人员的便利,在关税申报过程中故意漏报商品数量和金额,从而逃避关税。

经过深入调查,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对涉案期间的偷税漏税行为涉及了多起案件。

二、案例细节1.利润虚报A公司利用外汇损失作为虚假的成本支出,将本应纳税的利润大幅抵减,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他们通过与一家利益相关方签订虚假合同,将合同金额从销售额中抵扣,虚构出大量的外汇损失。

2.虚假报销A公司在偷税漏税过程中,虚假报销了大量与业务无关的费用。

他们将私人旅行的花费伪装成与业务有关的费用,虚假报销差旅费、招待费等,从而减少纳税基数。

3.偷逃关税由于A公司海外销售业务增加,他们采购了一批进口商品。

为了逃避高额的关税,他们通过故意漏报进口商品数量和金额的方式,降低了关税缴纳的金额。

四、法律解析与律师点评根据税务法相关规定,涉及偷税漏税行为的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避税港的特征
• 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 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 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
讯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 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 国转移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概念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或取得收入而不必 承担税收,或者仅承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三类: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 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 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
<国际经济法>
目录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逃税的主要方式 法律管制
• 国际避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范
单边模式 国际合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跨国纳 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 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帮别人避税的法律后果(3篇)

帮别人避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制度日益完善,国家对于税收的征管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然而,仍有一些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通过非法手段帮助他人避税,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也触犯了法律。

本文将围绕帮别人避税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提醒人们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税收秩序。

二、帮别人避税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知是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为他人提供帮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信用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税务机关可以将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纳入信用惩戒体系,对当事人实施信用惩戒。

三、法律解析1.帮别人避税的定性帮别人避税的行为,根据其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1)明知他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为其提供帮助的;(2)明知他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3)明知他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4)明知他人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为其提供其他帮助的。

2.帮别人避税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帮别人避税的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帮别人避税的行为,将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硕士论文--公民纳税遵从问题研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硕士论文

硕士论文--公民纳税遵从问题研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硕士论文
从。
我国政府在《纲要》中正式提出了纳税遵从这一新概念,官方观点认为 “纳税遵从”指的是纳税人依照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包含有及时申报、 准确申报、按时缴纳三个基本要求。纳税遵从与纳税不遵从的分野在于纳税 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这种义务除了确认某种抽象和具体的税收负债外,还 附带着给付义务(即税收缴纳义务)、作为义务(即履行申报、交付文件、记 账等义务)、不作为义务、忍受义务(即不可抵抗公权,如检查权、查封财产 权等)。2 但是,这两个定义都没有完整描述纳税遵从的全貌。第一,这两个定义
持续不断的过程,税法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它难免有漏洞,而这些税法漏
洞一旦被某些纳税人利用,做出有利于减轻其税负的安排从而进行避税,必 然会导致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导致税负不公。在现实生活中,这种钻 法律空子、虽合法却违背立法意图的避税行为是被人们公认地视为纳税不遵 从行为的。因此,纳税遵从概念中应该把避税排除在外。第三,后者的纳税 遵从强调了纳税人的义务却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它反映了我国长久以来的 “税务机关作为管理者位居在上,纳税人为监管对象被动服从”的思维定式, 强调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管理,而忽视了纳税人的权利主体身 份,造成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这与我国税收征管推行新公 共管理模式,要求将纳税人看作税务机关的“客户”,将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 看作为“客户”提供高品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也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税收遵从是指税收征纳双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履行 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使自身行为符合税收政策 意图和税收立法精神,保证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纳税遵从是从纳税人 角度而言的,指的是纳税人的税收遵从。 2.纳税遵从的基本类型 在我国,纳税遵从有三类(马国强,2000,原文为“税收遵从”):一是为

国际避税概述

国际避税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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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税港
3.避税港的特征
1)税收特征 ①有独特的"低税"结构 ②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2)非税特征 ①政治和社会稳定 ②交通和通信便利 ③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④对汇出资金不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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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2.从客观上看,各国税 收制度的差别是产生国
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三、避税港
三、避税港
1.避税港的概念
避税港,亦称国际避税地,是指对所得(或某些形式的 所得)或实体(或某些形式的实体)征收低税或不征税的 国家和地区 判定为避税港的条件:①它不与别的国家有效地交换税 收信息:②它以非透明的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优惠:③ 非居民无须在避税港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便能享受税收 优惠
一、国际避税的概念
2.国际避税的含义
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 围内的延伸和发展,是指跨国纳 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和 漏洞,以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规 避或减轻其税负的行为
1) 国际避税不同于国内避税
2) 国际避税不同于国际偷税
二、国际避税 产生的原因
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1.从主观上看,跨国纳 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 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
三、避税港
2.避税港的类型
①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 其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也不征收任何财产税 这类避税地通常被人们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 目前,这类纯避税地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 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等 ②征收所得税但税事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避税地包括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所罗门群岛 等、香港 ③所得税课征仅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 这类国家和地区虽然课征所得税(一般税率也较低),但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征税,从 而在一定条件下也为跨国司的国际避税提供 了方便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断完善和加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个人所得税问题,并积极主动地缴纳个税,但是在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反避税问题。

反避税行为是指为了规避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采取的各种行为,是一种不符合税法精神和社会公义的行为,对税收秩序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文就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

1、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较高,为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一些雇员会采用非法手段规避缴纳税款。

比如,有的雇员会将一定的劳动报酬以奖金、福利的形式发放给员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的雇员则会通过虚报工资、隐瞒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2、有些雇员会通过将劳动报酬转入家庭成员或其他关联公司的账户中,或以其名义开设企业或合作社等,以获得税收优惠或减免,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税法,还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

3、一些雇员会采用虚假借款、虚假费用报销、虚开发票等手段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这种行为不仅存在税收风险,还会滋生贪污腐败,损害税收秩序和公众利益。

1、加强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监管力度,实行一档一策的税务政策,遏制雇员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2、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惩。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个人和企业,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强烈震慑,同时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形成税收部门打击一体化的态势。

3、加强税收宣传。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收知识水平,同时加大对税法的解读和普及力度,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的重要税收来源,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积极配合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和征缴工作,合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健康的经济和税收秩序。

同时,税务机关也应当增加对规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的监管和打击,通过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惩、加强税收宣传等措施来规范税收秩序,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关于国际避税实质违法性的探析

关于国际避税实质违法性的探析

对 于 法 律 形 式 的 形 成 可 能 性 , 欠 缺 合 理 的 理 由 在
的情 况 下 , 选 择 与 经 济 交 易 的 常 规 形 式 相 异 的 而 法律 形式 , 成 与 通 常 交 易 形 式 同一 的 经 济 结 达 果 , 时 因 规 避 了 对 应 于 通 常 使 用 的 法 律 形 式 的 同 课 税 要 件 , 现 减 轻 或 排 除 税 收 负 担 的 行 为 。这 实
的 规定 , 却 违 背 了税 收 法 律 的立 法 意 图 的 避 但
税 行 为 , 种 避 税 行 为 也 有 两 个 特 征 : 是 纳 税 这 一 采 取 了 钻 税 收 法 律 的 漏 洞 , 现 有 税 收 法 律 的 与 形式 上 规 定 一 致 的避 税 行 为 ; 是 纳 税 人 的 行 二 为 违 背 了 国 家 现 有 税 收 法 律 的 立 法 意 图 或 立 法
种行 为外 观 上并 不 违 反法 律 的形 式 规 定 或 文 义
规定 , 是私 法 上 适 法 有 效 的行 为 , 而具 备 形 且 因 式 的合法 性 ; 其 行为结 果 客观 上 造成 税 收 收入 但
者也 主张避 税 是合 法 的观点 。例 如 , 台湾 省 学 者
①② 刘 剑文、 丁一著 : 避税之法理新探( ) 载于《 《 上 》, 涉外税务) 0 3年第 8期第 l )0 2 2页。
《 税法总论》 湖南人民 出版社 2 0 , 02年 5月版 , 27— 1 第 1 2 8页。
肯 定 是 不 违 法 , 能 受 法 律 制 裁 的 行 为 。 不 ” 2 .合 法 说 。 国 内 大 陆 学 者 和 有 些 台 湾 省 学
授 赞 同第 三种 观点 : 税 是脱 法 行 为 。刘 剑文 认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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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行为非法性质疑
「摘要」避税行为非法性是当前税界的主流观点。

本文在对避税概念进行界定与分析的基础上,指出现行税法以予以规制的一系列所谓“避税”行为,不宜再称其为避税,而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避税行为,其非法性也值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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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从避税产生的原因、以避税有违税法宗旨和税法基本原则来认定避税非法性观点的不合理及避税非法性界定在实践中的困境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避税;税法漏洞;税法原则「正文」
一:有关避税行为定性的几种观点
关于避税行为的性质,法学界曾有合法、违法与脱法的不同界定。

认为避税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是避税行为并不违反税法的文义规定,且是私法上适法有效的行为,选择何种行为方式是纳税人的行为自由,具有合法性。

持违法观点者认为避税虽形式合法但实质违法,它违反了税法的宗旨,不符合量能课税的公平原则,有损税法的实质正义,因此应定性为违法,并予以法律规制。

持脱法观点者认为避税既非合法行为也非违法行为,而是一种行为虽抵触法律的目的,但在法律上却无法加以适用的脱法行为。

①其本质在于利用法律上的漏洞,实现一定的行为目标,同时达成法律无法对其适用的目的。

第一种观点因为避税行为越演越烈及其导致的功能实现的严重障碍和避税规制的现实必要性而渐渐被多者所摈弃,而后二种观点应为税法学界现今的主流观点——即避税行为是非法(包括违法和脱法)的。

二:对避税概念的界定与分析
在对避税行为做具体分析以前,我们必须对避税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一切分析和探讨的前提。

虽然各国立法都尚未对节税、避税和偷税做清晰界定,但我理已有较为一致的共识。

即:节税是法所允许的,偷税是法所严禁的,而避税是界乎二者之间的。

它因形式合法性及公示性与偷税相区分,又因对税法宗旨的违反与节税相区分。

税收规避是指利用私法上的选择可能性,在不具备私人交易固有意义上的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而选择非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

一方面实现了企图实现的目的或经济后果,另一方面却免予满足对应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的课税要素,以减少税负或者排除税负。

②国际文献局(International;Bureau;of;Fiscal;Documentation)的定义是:税收规避是指描述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作法律上事务安排的一个用语。

该用语一般在贬义上使用,如用来阐明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含糊、不规范和其他缺陷,对个人事务或商业事务进行人为安排,从而实现税收规避目的。

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认为: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义务,以致减少其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而这种做法不受法律约束。

刘剑文教授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滥用法律形成的可能性,通过法律所未预定的异常的行为安排达成与通常行为方式同一的经济目的,谋求不正当减轻税负的行为③。

简言之,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税法以达到与税法宗旨相违背的减少或免除纳税人负担的行为。

“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税法”这一条件是税法学界对避税的一种共识,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
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明确禁止的一系列所谓的避税行为,如转移定价、利用避税港等行为是否还能被称做严格意义上的避税行为。

若还称其为避税行为,那它与一般的税收违法行为的界线在哪里?如果它不再被称作避税行为,那法学界以其显著危害性为例论证避税行为的非法性,合理性何在呢?笔者认为,现行税法已予以规制的一系列所谓“避税”行为,不宜再称其为避税,而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避税行为,其非法性也值得质疑④。

三:避税非法性质疑
(一)避税产生之原因不可归责于纳税人
从避税产生的原因来看,告诉我们,人是经济的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

税收是对纳税人财产的强制性转移,是对其财产权的一种合法侵害,而且,税收不具有直接的、显性的、个体意义上对等的给付,以税收为对价的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品质又使其受益者具有“搭便车”的可能⑤。

因此纳税人受利益驱动,有力图减轻直至排除其税收负担的本能欲望。

客观上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的不确定性和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立法者会受制于认识力、表达力等立法技术能力以及时代显现的不足造成对行为的末预见性,使得立法意图和立法实效存在一定的差距。

出现法律的漏洞、含糊、不规范和其他缺陷。

税法同样避免不了这种成文法的局限性。

从而使纳税人具有了规避税法的现实可能性。

再者,各国税制的现实差异也使国际避税得以存在。

这些都是不可归责于纳税人的,在税法存在漏洞和各国税制现实差异的客观前提下,仅因纳税人为追求税收负担减轻和排除所
采用的税法所未明文禁止的行为与税法宗旨不符而予以否定性评价,是不合理的。

税法是以私法秩序为前提的法律,所保障的一般行为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并不能为税法所任意侵犯。

征税必须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

只有全面地满足了法律所明文规定的课税要件,才能发生税收债权的给付请求权。

如果某一交易行为或经济事实。

并不为税法所预定调整,则除非有特别的法律根据,不得适用税法规范。

商人既然有订立最合适的契约以追求其商业利益的经济自由,则同样应该有选择某种法律上的行为方式以达成最少税负的自由。

因此,原则上,纳税义务人有权自由安排其事务,尽量减少税收支出,只耍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纳税人就有筹划其税收事务的权利。

美国知名大法官汉德曾言:“法院一再声称,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

每个人都可以这么做,不管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

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纳税义务;税收是强制征收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的。

以的名义来收税,不过是分空谈而已。

”;英国议员汤姆林也曾针对“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指出: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

(二)对“以避税有违税法宗旨和税法基本原则来认定避税非法性”观点之批驳
认为避税行为非法的学者常以避税行为有损税法宗旨和有悖税法基本原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

那么,什么是税法的宗旨呢?税法的宗旨,是税法调整所欲达到的目标。

由于税法的作用与税收职能的实现
紧密相连,因此,税法的宗旨主要体现为保障税收三大职能的有效实现。

即,保障有效获取财政收入、有效实施宏观调控和保障经济与社会的稳定三个目标。

而这三个目标的实现应该是政府的任务,不应该是百姓的负担。

要求纳税人行为符合税法的宗旨,无疑是把税收职能实现的任务负担在普通纳税人身上。

纳税人只是普通的、具有一般智识的人,不是精英的立法者、执法者。

纳税人只负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至于税法宗旨的实现,则不是他们所应该也不是他们所能够保证的。

政府应该有一系列制度设计来引导纳税人的行为符合税法的宗旨,做不到这一点,只能是政府的失职,而不是纳税人的责任。

从税法的基本原则方面看,持避税行为非法性观点的学者认为避税行为有害税法的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原则。

认为避税人采取的复杂、迂回的异常行为安排,断开了税法预先设计的通常的法形式与税法的联结,使得享有同一经济效果的纳税人却减轻或排除了税收负担,破坏了量能课税原则。

造成税负不公,从而使税收公平原则受到实质的损害。

同时避税人常采用迂回、多阶段的行为方式,这种迂回曲折必然增加资源消耗和费用支出,因此这是有违经济性的。

而且避税行为增加了政府反避税的负担,税收征管必然加大,税收效率当然受损,因此是有违税收效率原则的。

然而,现实生活中许多避税行为正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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