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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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2022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2022

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2022非法狩猎犯罪是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领域多发高发的一类犯罪行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执法办案实践,对办理非法狩猎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解析如下:一、非法狩猎罪量刑依照刑法第341条2款规定,犯非法狩猎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就刑法规定来看,犯本罪可以单处罚金。

二、正确理解“违反狩猎法规”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中关于狩猎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关于狩猎的规定,不能称之为“狩猎法规”。

三、关于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该罪成立的前提是违反狩猎法规,因此该罪的犯罪对象特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之外,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地方性法规保护管理野生动物。

具体来说,本罪犯罪对象就是列入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未列入“三有”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诸如蝉、蝎子、蜘蛛之内的野生动物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管理对象,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

四、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犯罪的“四禁”要依法打击非法狩猎犯罪,必须准确把握非法狩猎的“四禁”,即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

(一)禁猎区、禁猎期1、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2、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无权发布本行政区域的禁猎区、禁猎区。

3、要确定某个非法狩猎案件是否发生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必须查询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

(二)禁用的工具和禁用的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狩猎禁用工具包括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禁用方法包括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法律中规定买卖象牙是什么罪?

法律中规定买卖象牙是什么罪?

法律中规定买卖象牙是什么罪?卖象牙制品涉嫌触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般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象牙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只要有买卖象牙的行为就会判刑,只是根据不同的数量有不同的处罚。

贩卖象牙量刑规定是什么?一、贩卖象牙量刑规定是什么?贩卖象牙量刑规定是对此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需要采取罚金的处罚措施。

大象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贩卖象牙涉嫌触犯了《刑法》第341条,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象牙不以重量的多少来确定刑期。

如果已经制成成品的话,价值在10万以上的为重大案件,在22万以上为特别重大案搜索件。

如果尚未制成成品,则涉及一根象牙即为特别重大案件。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涉嫌法捕猎野生动物可以被从轻处罚的情形有哪些1、《刑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指已满十四周岁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就是说,如果在这个年龄段犯罪,须在基本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聋哑人或者盲人因为身体条件的限制,跟常人需要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若是这类人犯罪,则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4、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的准备阶段就被发现或者被抓获,那么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

保护野生动物的刑法规定,该如何遵守?尽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常引起争议,但这些案件也告诉我们,涉足这一领域面临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与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

我们可以抱怨法律过于严厉,但不能由此否定法律的效力。

因此,在决定猎捕、杀害、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之前,应尽可能地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事前依法向有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范围狩猎。

在欠缺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咨询,以免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的规定。

文| 百里溪来源| 百里溪的法律博客一、引发争议的猎捕野生动物案例近日,闫啸天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案引发人们广泛关注。

根据判决书的表述,主要案情是:2014年7月,闫啸天与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其余卖给他人,价格约为150元一只。

此外,闫啸天和王亚军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闫啸天收购凤头鹰1只,该5只动物被公安机关查扣,其中,猎捕行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14】辉刑初字第409号,【2015】新中刑一终字第128号)12月1日,《郑州日报》题为《掏鸟16只,获刑10年半——啥鸟这么宝贵?燕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报道引发公众对此事的关注,之后,一系列的评论随之跟进,批评者有之,赞同者有之。

12月3日,央视《新闻1+1》以《就因为掏鸟窝,判了10年半?》为题聚焦这起案件。

16只燕隼案引发的争议,涉及多个方面,尤其是情理法的冲突,在法律界内部也是如此。

虽说,对以法律事件的评论理应就事论事、就案论案,但有的评论者也难免诉诸情感。

如吴情树教授的《什么鸟事何以重判?——兼谈刑法第63条第2款已死》一文,总体上颇有见地,但其中一句“个别法官为了自己的鸟,哪管别人的鸟,都是一个鸟样,这样的司法如何让公众信服法院?”如此这般,总是不那么妥当。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328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0328

2020最新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及司法解释非法狩猎罪认定(一)区分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二)区分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野生动物保护法量刑标准
1、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

2、重大野生动物保护案件,按照动物保护法令和行政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甚至采取制裁措施。

3、违反本法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具体以损害野生动物的数量和程度,及案件的情况而定。

7、以上量刑标准的成文,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二、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行为,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惩处办法,并根据各项具体情况和社会影响,依法收刑;对缉私野生动物和相关物品的行为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最高可处5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放养和繁育违禁野生动物和关系动物的行为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拘役;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激进行为的最高可处1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上述行为的处罚,旨在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行为。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认定和界限标准本罪的概念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本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界限两罪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都相同,皆属故意犯罪。

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资源的重点保护制度。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非法狩猎罪主要表现为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实施的狩猎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则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施了非法捕杀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不受任何“禁止性”条件和情节是否严重的限制。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指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外的一般陆生野物;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既包括陆生的野生动物,也包括水生的野生动物。

本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界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较为一致,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范畴。

区别在于:(1)客体不尽相同,其同类客体都是对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制度的侵犯,只是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非法狩猎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不同。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则为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以外的其他水产品资源,这些水产品资源不仅包括水生野生动物,还包括海藻类、淡水食用水生植物类等水产品。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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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8•【分类】问答正文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七批)开栏的话:法答网是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四级法院干警提供法律政策运用、审判业务咨询答疑和学习交流服务的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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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司法适用时应当如何具体把握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问题?答疑意见: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没有明确规定入罪门槛。

但从实践来看,通常要求达到一定的情节才构成犯罪。

主要考虑:一是妥当界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例如,护照法第十八条规定:“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出售护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显然,对于伪造、买卖护照的行为,应当为行政处罚留有适当空间。

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行政类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非法狩猎行政处罚有哪些?”,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一些人狩猎活动的猖獗,野生动物的生存遭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国家出台了一些禁止狩猎的规定,情节比较轻微的会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则会依据刑法受罚。

保护野生动物需要每个人努力,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非法狩猎行政处罚,了解一下相关方面。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定义解释1、禁猎区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2、禁猎期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

3、禁用的工具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8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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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定义:
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
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的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狩猎罪量刑标准
非法狩猎罪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可见,本罪的对象仅指一般陆生动物,即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其他所有陆生野生动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禁猎区,是指国家对适宜野生动物栖息繁殖或者野生动物资源贫乏和破坏比较严重的地区,如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镇、工矿区、革命圣地、名胜古迹等区域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划定的禁止狩猎区域。

所谓禁猎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规定,禁止进行狩猎活动的一定时间期限。

一般是根据不同野生动物的繁殖及生长期(如肉食、皮毛成熟),而分别划定的禁止狩猎的期间。

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供人们永续利用。

禁猎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规规定。

所谓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1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1条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装置......”禁用工具还包括地弓、大铁夹、大桃杆子,等等。

所谓禁用的方法,是指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火攻、烟熏、掏窝、拣蛋、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攻等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是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狩猎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为首组织或者聚众非法狩猎的;(2)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内,多次猎捕或大量猎捕野生动物的;(3)使用禁用工具或者方法狩猎,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4)长期非法狩猎屡教不改的;(5)非不狩猎不听劝阻,威胁、殴打保护人员的;(6)其他手段特别恶劣的。

实践中,同时还可参考1992年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该规定将非法狩猎案的立案标准规定为:(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案: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1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5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10次以上的;因违法狩猎被行政处罚过2次以上的。

(2)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5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重大案件: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2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1000个以上、陷井2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20次以上的。

(3)有下列行为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30只以上的;虽无猎获物,但具备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A、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等禁用工具30次以上或使用猎套2000个以上、陷井300个以上的;B、采用夜间照明、火攻、烟熏等禁用方法30次以上的。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无论是专门从事狩猎的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止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而故意为之。

至于是为了营利或者其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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