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
俄罗斯公司股权继承流程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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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公司法介绍

俄罗斯公司法介绍俄罗斯公司法是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管理公司的组织和运营。
该法律体系包含了公司成立、注册、股东权益、公司治理、财务披露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俄罗斯公司法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成立和注册根据俄罗斯公司法,公司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公司成立需要有至少一名自然人或法人作为创始人,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申请材料。
创始人还需要确定公司的名称,并进行商标注册。
其次,成立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公司类型,如股份有限公司(AO)或有限责任公司(OOO)。
不同公司类型具有不同的组织结构和责任规定。
最后,公司成立后需要进行注册,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必要的文件和信息。
二、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俄罗斯公司法保护股东的权益,确保其在公司经营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享有收益分配权和资产分割权。
此外,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益平等原则,禁止股东滥用权力或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治理是公司运营中至关重要的方面。
根据俄罗斯公司法,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决策。
董事会由董事组成,董事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制定公司政策和规程、保护股东权益等。
此外,公司法还规定了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程序,以确保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三、财务披露和审计为了保证公司的财务透明度和合规性,俄罗斯公司法规定了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这些财务报告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政府部门和股东公开披露,以便外部利益相关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为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俄罗斯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审计的要求。
公司需要聘请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评估公司的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审计结果需要向股东和政府部门进行披露,以保证公司的财务状况得到有效监督和审计。
四、公司合并和分立俄罗斯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程序和要求。
俄罗斯的公司治理

俄罗斯的公司治理张聪明从最一般的意义上来说,企业就是创造价值、增加效用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商品生产单位。
企业具有有机体性质,表现为一种结构和活动。
结构是各种要素的结构,活动是组织、管理和经营活动。
参与企业的要素所有者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以契约的形式结合在一起,各参与者互相博弈的结果使企业表现出一种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倾向。
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企业的组织制度是多样化的。
公司是企业的现代组织形式,企业的有机特征和结构的性质,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的治理也是一个结构性问题。
因此,人们把公司治理也叫做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以及谁在什么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等问题。
因此,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所有权安排几乎是同一个意思,或者说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抽象概括。
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这种现代企业的所有权配置的制度安排。
一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什么模式是由多方面的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包括:一国的产权制度、文化政治特征、市场结构特征以及国家经济发展战略。
而且,一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还会在不同的时期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来。
公司治理大致可以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
内部治理决定企业内部决策过程和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方法;外部治理则是以外部市场的力量来约束企业。
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者结合来共同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总的来看,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分为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
一俄罗斯的公司及其治理结构俄罗斯的公司从设计的意义上看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开放式公司。
1992 年俄罗斯私有化方案规定所有的公司都应成为公开交易的公司。
在俄罗斯注册公司的选择

在俄罗斯注册公司的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俄罗斯法律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公司,且各有利弊,注册哪一种公司形式是投资者在决定投资俄罗斯时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鉴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是比较常见的公司形式,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法》)和《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以下简称《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笔者仅就这两种公司在各方面区别予以初步的比较和分析,供相关人士在投资俄罗斯时予以参考。
公司注册文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协议和章程均为公司的设立文件,对设立协议的任何变更也必须协商一致并进行国家登记。
对于股份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协调公司设立行为的合作协议,公司成立并登记之后,该公司设立协议即不再适用,以公司章程调整股东关系,只有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文件。
注册资金有限责任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倍,其中的50%必须在国家登记之前支付,其余的在国家登记后1年内支付。
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500倍,其中的50%应当在公司国家登记后3个月支付,其余的50%应当在公司国家登记后1年内支付,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更短的期限。
如果股东以非现金支付,股份公司股东的非现金出资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由独立的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非现金出资只有在账面价值超过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200倍时方才需要由独立资产评估师进行评估。
非现金出资股东和独立资产评估师对公司债务在虚假增加的评估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股权转让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的转让可能受到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禁止向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也可以规定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必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股份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但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变更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其章程中载明,所以,只要涉及股东变更或者股权比例变更,则必须修改章程,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国家登记。
在俄罗斯注册公司的法律规定

在俄罗斯注册公司的法律规定(费用已经有变更,本文中不准确)目前,中国在俄罗斯投资设立俄罗斯法人公司的情况成为一种趋势,但相关的介绍资料却比较少见,也有许多中国公司向笔者咨询有关情况。
为方便广大中国投资者了解俄罗斯公司登记注册相关规定,结合俄罗斯近年来的法律变化情况,笔者在此对如何在俄罗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中方独资)予以简要的介绍,供参考。
一、俄罗斯公司注册的基本法律规定:Федеральныйзаконот08.08.2001 №129-ФЗ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и 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х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ей Федеральныйзаконот 21.03.2002 № 31-ФЗ"О приведении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х актов в соответствии с Федеральным законом "О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от 26.02.2004 № 110 О совершенствовании процедур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 и постановки на учет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и 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х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ей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от 19.06.2002 № 438 О едином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м реестре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ред. от 08.12.2008) ПостановлениеПравительстваРоссийскойФедерацииот 16.06.2002 № 439 Об утверждении форм и требований к оформлению документов, используемыхпри 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й регистрации юридических лиц, а также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в качестве индивидуальных предпринимателей (ред. от 27.07.2007)二、俄罗斯公司登记注册的主管机关根据俄罗斯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登记由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在公司登记的同时办理公司的税务登记。
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

【法规名称】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颁布部门】【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关于俄罗斯联邦(1991)投资的法律规定本法律明确规定了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进行投资的法律和经济基础,对外面向于吸引外资,以及国外物质和经济物质、经济资源、外国先进科技生产工艺、管理经验等在俄罗斯联邦国民经济方面的有效应用。
在俄罗斯联邦境内本法律的所有规定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都具有法律效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应是外国法人,其中包括:所有公司、商行、企业、组织或者根据所在国法律规定建立并具有全权实行投资的协会。
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在国外有固定住处,并且符合既可以在该国又可以在苏联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条件的苏联公民。
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
第二条: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应是所有外国投资者为了获得利润(收入)而投入到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实体中的财产和知识产权的所有形式。
第三条:外国投资的实行外国投资者有权利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行投资,需要通过以下途径:向与俄罗斯联邦或其他联邦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共同创建的企业里投入股份。
创建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获得企业、综合财产、楼房、建筑、企业参股份额、股份、股票、公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以及按照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属于外国投资者的其他财产。
获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获得其他财产权。
不违反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的规定来实行外国投资的其他活动,包括提供借款,贷款,产业和财产权。
外国投资者利用苏联外汇进行投资要以俄罗斯联邦境内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为条件。
第四条:外国投资实体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可以投入到所有不违反有关投资法律规定的实体,它们包括:国民经济所有领域里被重新建立及现代化的基础资金和流动资金。
有价证券。
有一定用途的资金投入。
科学技术产品。
专利权。
财产权。
第五条: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的法律调整本法律以及其他俄联邦境内的现行法律条款和国际条约对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投资关系进行调整。
俄罗斯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企业文化

《经 济 学动 态》 只 年 第 期
19 3 年和 19 4 年 大多数股 东 登记 名册是 保密 的。 第三 , 董 事会 就 是 经 理 委员 会 。 “ 大 多 数情 况
下 , 董 事会 实际上 就是 一个经理 委员会 , 由总经理及 其高 级管 理职员 组成 。 当然 还有 一个地 方政 府 的代 表 , 但该代表几乎 总是 与董 事 长 ( 总经 理 ) 的意 见一 致 。 ” 正像一 家化 工 厂 的经 理 所 说 : 我 们认 为董 事会 应该仅 包括 高 级 经理 。 19 3 年 和 19 4 年 俄 罗斯 公 司采 取大 多数美 国公 司所采 用 的制度选 举董 事会成
型 是按照英 美模 式设 计 的 , 所 有公 司都称 为股 份公
司 , 股份公 司分 为开 放 型股 份公 司和封 闭 型股 份公
司 , 开 放 型 股份公 司 是 上市公 司 , 封 闭型 股份 公 司是
非上市公 司 。
一 、 俄 罗斯 公 司治理 结构 的类 型 : 封 闭型股 份公 司
俄罗斯 在私有 化伊始 就强调 实行私有 化 的大 中 型国有企业要 改组 为 开放 型 股 份公 司 , 以 便 吸 引外 部投 资者和 形 成广 泛的私有 者 阶层 。 然而 实 际结 果 并非 如此 。 在 大私 有化 的前两 个 阶 段 ( 证券私 有 化 和 现金 私有化 ) , 俄罗 斯 通过 改组 国有 企业 共建立 了 2 . 7 万家股 份 公 司 , 然 而 其 中 只 有 20 % 是 开 放 型 股 份公 司 , 而 80 % 是 封 闭型 股 份 公 司 。 从 内部治 理来 看 , 俄 罗斯 的公 司从设计 上看 是股份有 限公 司 , 即开 放型公 司 , 但在实 践 中却表 现 出浓 厚 的封 闭型 公 司 的色彩 , 股 份集 中程 度 高 , 内部 人 控 制 , 员 工 持 股 比 例高 。 可 以 说 , 这 是俄 罗 斯 经 济体 制 转轨 过 程 中在 微观基础 改革方 面 表现 出的一 种 尚不成 熟 的特有现 象 , 是在不 规范私 有化条 件下产 生 的“ 怪 胎 ” , 不具备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

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1995年11月24日国家杜马通过(1996年6月13日第65号、1999年5月24日第101号、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联邦法适用范围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和解散程序,规定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的权利和利益(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附注:涉及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和股东的股东权的问题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问题,参见1996年8月18日第1210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本联邦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已创建和将要创建的所有股份公司,如果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
3.银行、投资、保险业的股份公司在创建、重组、解散、法律地位等方面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4.在根据1991年12月27日第323号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实行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总统令重组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的基础上创建的股份公司、农户(农场主)私营经济、为农业生产者服务的企业、物资供应企业、技术维修企业、农业化学企业、林场、跨单位建筑组织、农业动力企业、育种站、亚麻厂、蔬菜加工企业所构建的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法律地位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5.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特点由联邦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关于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法律文件规定。
对于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25%以上的股票固定为国家或市政所有的股份公司或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使用特别权利(“黄金股”)参与管理的股份公司,其法律地位的特点由有关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的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从私有化决议通过之时至国家或市政机构将其所属股票的75%让与这一股份公司之时有效,但不能超过该企业私有化计划所规定的私有化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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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1995年11月24日国家杜马通过(1996年6月13日第65号、1999年5月24日第101号、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联邦法适用范围1.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本联邦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和解散程序,规定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股东的权利和利益(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附注:涉及维护国家作为所有者和股东的股东权的问题和保障国家利益的问题,参见1996年8月18日第1210号俄罗斯联邦总统令。
)2.本联邦法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境内已创建和将要创建的所有股份公司,如果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无另行规定。
3.银行、投资、保险业的股份公司在创建、重组、解散、法律地位等方面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4.在根据1991年12月27日第323号俄罗斯联邦《关于俄罗斯联邦实行土地改革紧急措施》的总统令重组的集体农庄、国营农场和其他农业企业的基础上创建的股份公司、农户(农场主)私营经济、为农业生产者服务的企业、物资供应企业、技术维修企业、农业化学企业、林场、跨单位建筑组织、农业动力企业、育种站、亚麻厂、蔬菜加工企业所构建的股份公司的创建、重组、法律地位的特点由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5.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特点由联邦法以及俄罗斯联邦其他关于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法律文件规定。
对于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25%以上的股票固定为国家或市政所有的股份公司或是俄罗斯联邦、俄罗斯联邦主体或市政机构使用特别权利(“黄金股”)参与管理的股份公司,其法律地位的特点由有关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的联邦法规定(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在国有和市政企业私有化时创建的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特点,从私有化决议通过之时至国家或市政机构将其所属股票的75%让与这一股份公司之时有效,但不能超过该企业私有化计划所规定的私有化的最后期限。
第2条股份公司的基本规则(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1.股份公司(下称公司)为商业组织,其法定资本划分为证明公司参股者(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的一定数量的股份。
股东不对公司债务负责,但要在其所属股票的价值范围内承担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亏损法律法规=================================.43.================================= 44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3年第1期风险。
没有全部支付股票价款的股东,应在属于其所有的股票价款的未支付部分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无须其他股东及公司同意,股东有权转让其所有的股票(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增加的一段)。
2.本联邦法的条款适用于一家股东组成的公司,如果本联邦法不做其他规定、本条款不与相应关系本质相矛盾(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第2款)。
3.公司是法人,具有在公司独立资产负债表上所表明的独立财产,可以以自身名义购买和实现财产权和私人的非财产权,承担责任,在法庭上充当原告和被告。
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分配的公司股票有50%未支付时,公司无权实施与公司成立有关的交易(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加入的段落)。
4.公司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实现联邦法律不予禁止的任何经营活动所必须的责任。
公司只能按特别许可(许可证)从事联邦法规定的经营活动清单上的经营活动种类。
如果允许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特别许可(许可证)规定只能从事这种经营活动,那么,公司在特别许可(许可证)有效期内无权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特别许可(许可证)及其附件规定的经营活动形式除外。
5.自公司按照联邦法规定的程序完成国家注册之时,作为法人的公司被认为已经创建。
如果公司章程无另行规定,新创建公司没有经营期限的限制。
6.公司有权按规定程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及境外开设银行账户。
7.公司应该拥有含公司的俄语全称并指明公司所在地的圆形公章。
公章要包括用俄语书写的公司全称及其地址。
公章也可以标注用任何一种外语或俄罗斯联邦民族语言书写的公司名称。
公司有权拥有带有本公司名称的印记和公文用纸、本单位的标志、按指定程序注册的商标和其他可视的类似工具。
第3条公司的责任1.公司以其全部所属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不负责本公司股东的债务。
3.如果公司股东或其他人员有权对公司下达强制指令或能够用其他方式决定公司经营的行为,如果上述人员的作为(不作为)致使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那么,在公司资产不足的情况下上述人员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资助责任。
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被认为是其股东或其他有权对公司强制命令或有可能用其他方式决定公司经营活动的人员所引起的,仅指如果上述人员利用前述权利和(或)机会使公司完成经营活动,是在预知因此将会导致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的情况。
4.国家及其机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对国家及其机构的债务同样也不承担责任。
第4条公司名称和公司所在地(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1.公司应当有俄语全称并有权拥有俄语简称。
公司有权拥有俄罗斯民族语言和(或)外语的全称和(或)简称。
公司的俄语全称应包含公司全名并指明公司类型(封闭的或是开放的)。
公司的俄语简称要包括公司的全名或缩略名称和“封闭式股份公司”或“开放式股份公司”字样,或全称缩写“ЗАО”、“ОАО”。
如果联邦法律和其他的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无另外规定,公司的俄语名称不能含有反映公司法律组织形式的其他术语和缩略名称,包括从外国语言借用的术语和缩略语。
2.公司进行国家注册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
公司成立文件可以规定,公司的管理机构或其经营活动的主要处所的常驻地点作为公司所在地。
3.公司应有与其进行联系的邮政地址,按照此地址实现与公司的联系,公司必须将其邮法律法规=================================.44.=================================45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3年第1期政地址的变更通知法人国家注册的机构。
第5条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1.公司可以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创办遵守本联邦法及其他联邦法要求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如果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无另外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创办分支机构和开设代表处时要根据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所在国家的法律予以实施。
2.公司分支机构是其在公司所在地之外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它实施公司全部职能(包括代表处的职能)或部分职能。
3.公司代表处是其在公司所在地之外设立的独立分支机构,它代表并保护公司利益。
4.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不是法人,必须根据公司所批准的规章运营。
公司拥有组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财产,这些财产既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也在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独立的资产负债表上核算。
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领导人由公司任命并根据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开展工作。
5.分支机构和代表处以其创立公司的名义实施经营活动。
创立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经营活动承担责任。
6.公司章程应该包括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情况。
关于改变公司章程中有关分支机构和代表处情况变动的通告要按规定程序呈报法人国家注册机构。
公司章程中的上述变动自通知法人国家注册机构之时起对第三方生效(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6条子公司和附属公司1.公司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可以拥有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据本联邦法和其他联邦法律创立的子公司和附属公司,如果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无另外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外,公司要根据子公司和附属公司所在国家的法律创办子公司和附属公司。
2.公司被认定为子公司是指,如果另一个(主要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由于在该公司的法定资本中占优势,或是根据它们之间的合同,或是用其他方式有可能肯定或否定该公司所通过的决议,则该公司被认为是子公司。
3.子公司不承担总公司(合伙公司)的债务。
总公司(合伙公司)有权对子公司下达后者必须执行的指令,总公司与子公司一起对为执行该指令所完成的交易负责。
总公司系指有权对子公司下达必须执行的指令的公司,这一权利应在同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或在子公司的章程中加以规定。
当子公司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失而无支付能力(破产)时,后者应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资助责任。
子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被认为是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的,仅指当总公司(合伙公司)利用上述权利和(或)机会以便使子公司完成经营活动时,是在预知因此将会导致公司无支付能力(破产)的情况。
子公司的股东有权向总公司(合伙公司)要求赔偿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只有当总公司(合伙公司)利用其所拥有的权利和(或)机会使子公司完成经营活动并预知子公司因此将会蒙受损失的情况时,方可认定损失是由于总公司(合伙公司)的过错引起的。
4.公司被认定为附属公司是指,如果另一(主要的)公司拥有该公司2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
拥有另一公司2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票的公司,必须立刻按照联邦有价证券市场执行权力机构和联邦反垄断机构规定的程序公布这一消息(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第7条开放式与封闭式公司1.公司可以是开放式的也可以是封闭式的,这反映在公司章程和名称中。
2.依照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的要求,开放式公司有权以公开认购方式发行股票,有权根据本联邦法和俄罗斯联邦其他法律文件自由销售这些股票。
开放式公司也有法律法规=================================.45.=================================46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3年第1期权以封闭认购方式发行它的股票,但公司章程或俄罗斯联邦法律文件要求限制封闭式认购的情况除外(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
开放式公司的股东数目不受限制。
开放式公司不得规定该公司或其股东享有优先权购买该公司股东让与的股票(见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有关段落)。
3.只在公司发起人中间或在其他事先规定的人员范围内分配股票的公司被认定为封闭式公司。
此类公司无权以公开认购方式发售自己的股票或者利用其他方式提供股票以用于非限定范围的人员购买。
封闭式公司的股东数目不应超过50个。
如果封闭式公司的股东数目超过本款规定的限额,该公司在一年内应该转制为开放式公司。
如果股东数目不减少到本款规定的限额,公司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封闭式公司的股东享有按向第三方的报价、以自己的股份在公司总股份中的比例购买本公司其他股东出售的股票的优先权,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实现该项权利的其他办法。
如果股东没有使用自己购买股票的优先权,则封闭式公司的章程可以规定公司享有购买其股东所出售股票的优先权(2001年8月7日第120号联邦法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