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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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性贿赂”行为入罪理论研究
张楚;蔡鹏程
【期刊名称】《海南开放大学学报》
【年(卷),期】2022(23)1
【摘要】“性贿赂”现象在我国愈发严重,由于刑法条文中关于贪污贿赂范围界定为“财物”,使“性贿赂”行为始终未列入刑法调整范围内,只能由道德、行政处分以及党规党纪来加以规制,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理论界部分学者常以当前党纪政规足以惩治这一行为、“性贿赂”有违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定罪涉有歧视女性嫌疑、调查取证高、“性贿赂”社会危害性不高等理由反对。

这明显有违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因此只有将“性贿赂”行为单独入罪,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总页数】8页(P39-46)
【作者】张楚;蔡鹏程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D924
【相关文献】
1.新问题还是老问题:性贿赂的入罪与出罪
2."性贿赂"行为入罪问题探析
3.“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4.“性贿赂”何时入罪——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启示谈我国性贿赂入罪的必要性
5.浅谈“性贿赂”行为入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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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是不是犯罪

“性贿赂”是不是犯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性贿赂”是不是犯罪人们说的行贿常常都是使用金钱,现在还有一种贿赂被称为“性贿赂”,通常表现为官员与一名或者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那么“性贿赂”倒底是不是犯罪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性贿赂入刑按照“贪官定律”——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

近日,随着中央“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决心与大幅动作,“性贿赂”再度成为热词也可算是题中之义。

近17年来,刑法经历9次修改却始终未将“性贿赂”入刑。

反对性贿赂入罪的人士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

但支持入罪者则认为,性贿赂已经成为社会公害,以立法进行制裁的时机已经到来。

中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的规定则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作出的规定。

这意味着,根据现行刑法,其他贿赂形式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

然而,“性贿赂入罪”也并非国际主流观点,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事实上,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不仅仅是中国,国际上也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

国外“性贿赂”入罪情况真正在贿赂罪中包括性贿赂的先例是来自日本的一个法例。

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

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与此相关的一个判例是,1915年日本一男性警官向女犯人索取性服务,该女犯人同意陪其睡觉作为报酬,以换取第二天该女犯被私自放走,事后该警官被判受贿罪;1982年,日本一男性法官让一女被告陪他睡了三天,事后该法官也被判处受贿罪;1998年1月,日本一官员接受该国某证券公司的性贿赂(妓女免费给他提供性服务),也被判受贿罪。

性贿赂犯罪应写入刑法

性贿赂犯罪应写入刑法
律须 承认 它规 定 它 , 有 这样 才符 合 社 会 和 历 史 只 的发 展规 律 。L 因此 , 性 贿 赂 出 现 、 展 的 同 ”1 在 发 时 , 国历代 统 治者 为 维 护 自身 的统 治 都 根 据 实 我 际需 要 不 断 加 强 和 完 善 有 关 立 法 。早 在 商 代 初
了达到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 自己 或他 人谋 取不 正 当利 益 , 自愿提 供 或 强 迫 他 人 而
提供 给 受贿人 性服 务 的行 为 。这 种性 服务 与 卖淫 嫖娼 中的性服 务有 着重 要 的区别 。后 者 的服 务对 象 是一 般人 员 , 目的是 惟 一 的 , 其 即获 取 金 钱 , 且 不 需要 对方 利用 职务上 的便 利 为行 贿人 服务 。
性 贿赂 , 法律 中进 一 步 对 性贿 赂 进 行 明确 : 唐 在 《
律・ 职制篇》 第十三条规定 : 诸监临之官私设所 “
监临 , 及借 奴婢 … …之类各 计庸 , 以受 所 监 临财 赁 物论 罪 。 ( 监 临” 犯人 ,借 奴 婢 ” 索取 性 贿 ”“ 即 “ 即
性 贿赂作 为 一种独 立 的罪名 在 我 国历 史上 最早 叫 做“ 受金 罪 ” 见 于战 国 时期 著 名 法学 家 李悝 所 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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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工 学 院学Βιβλιοθήκη ( 社科 版 ) 20 0 6矩
具有 一般 的权 钱交 易所 没 有 的持 续性 、 惑性 、 诱 隐
作满 足一 己私 欲 的工 具 。另 一 方 面 , 贿 人 为 了 行 将受 贿人 掌控 于手 中 , 己所 用 , 为 往往 对接 受性 贿
蔽性 , 因此 , 性贿赂行为近些年来更是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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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

第38卷第4期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 o l.38 N o.4 2020 年8 月_________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AL SCIENCE)________A u g.2020【法坛论衡】DOI:10.15926/ki.hkdsL2020.04.011性贿赂入刑问题探析李鑫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摘要: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尚不具备条件。

在定罪方面,性贿赂入刑的底线是与职务无关的个 人性行为不能成为性贿赂犯罪惩罚的对象,但现有的理论与技术无法准确对性行为与权色交昜进行区分。

在量刑方面,对于不能以金钱计价的性贿赂而言,按情节量刑的理论构想尚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除此之外,性贿赂入刑还可能会影响刑法结构的协调。

利用现有的刑事处罚与党纪政纪的双层次惩处模式来遏制性贿赂的效果值得期待,并非到了如果不将性贿赂入刑就难以遏制的地步。

关键词:性贿赂;入刑;定罪量刑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3910(2020)04-0069-07在我国目前的反腐败实践中,性贿赂已经成 为腐蚀官员的强酸,接受性贿赂甚至已经成为某 些腐败分子衡量自己权利与地位的标准[1],性贿 赂相对于普通的财物贿赂也随之成为更加高级的 行贿方式。

所谓性贿赂,包括行贿与受贿两个方 向,又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与非国家工作 人员权色交易两个范围,其本质上都是权色交易。

现阶段学术界以及新闻报道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 论基本是以国家工作人员权色交易为角度展开 的,本文也采用这一视角。

在这一视角下,对于国 家工作人员即受托人来说,性贿赂表现为性受贿 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发生 性关系,并基于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对于请托人来 说,性贿赂表现为性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 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发生性关系。

论贿赂犯罪的贿赂_范围_高铭暄

论贿赂犯罪的贿赂_范围_高铭暄

·3·
反腐败法治专题研究
就对我国贿赂犯罪范围的调整提出了要求。 完 善贿赂犯罪的范围, 不仅是打击国内新型贿赂 犯罪的要求, 也是在国际协作中掌握主动权的 必然选择。但是国际公约的适用, 要在我国国 而不是生搬 情的基础上转化成国内法的形式, 硬套。不考虑我国国情的拿来主义的作法, 恐 怕是 不 可 取 的。 贝 卡 里 亚 在 其《论 犯 罪 与 刑 “刑罚的规模应该同该国的 罚》 一书中曾指出, ⑨ 。 贿赂的范围决定着我国贿赂犯 情况相适应” 可以说, 贿 罪犯罪圈的大小和罪与非罪的界限, 赂范围的界定对于贿赂犯罪的刑罚规模有着十 分重要的意义。出于刑法国际化和与国际接轨 的考量, 我们需要对我国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 进行调整, 但是, 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 3. 刑法中规定的贿赂范围— — —“财物 ” 有 待明确解释的要求 — —财物, 我国《刑法 》 中规定的贿赂范围— 是仅指金钱和物品, 抑或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解读, 亟需有权机关做出明 确的解释。1993 年 9 月 2 日八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通 过 的《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第 8 条曾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 。说 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还包括其他手段。 明该法认为贿赂不仅指财物, , 但何谓“其他手段 ” 并没有进一步阐明, 况且 该法生 效 在 1997 年《刑 法 》 之 前, 而 1997 年 《刑法》 并未采用“其他手段 ” 的规定。 这就更 需要对“财 物 ” 这 个 贿 赂 范 围 作 出 明 确 解 释。 这既是刑法学界广大学者的要求, 更是刑事司 法工作人员办案的要求。 ( 二) 司 法 解释已将 贿赂范围 认 定为 包括 财产性利益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 》 规定贪污贿赂犯罪 , 的对象的范围是“财物 ” 但是相关的司法解释 已将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扩大。2007 年 7 月 8 “两高” 日 公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 , 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针对关于以交易形式

【性贿赂罪】论性贿赂

【性贿赂罪】论性贿赂

【性贿赂罪】论性贿赂在我国的刑法典及其五个修正案中,并没有规定对性贿赂的定罪处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现象却非常频繁地发生,有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即“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虽然不一定每一个贪官后面的女人都是性贿赂的实施者,但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和我国刑法惩治力度之弱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一、性贿赂的定义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

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我国刑法第385条第一款对受赂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389条第一款对行贿罪的规定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这两条都是针对财物性贿赂犯罪做出的规定,但是贿赂的形式却远远不止财物一种,按照这两款规定,其他贿赂形式是不能按照贿赂犯罪来定罪量刑的。

这就为那些利用美色进行贿赂犯罪的犯罪分子钻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对性贿赂作出规定可以有效地堵上这一个法律漏洞。

二性贿赂的特征(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

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

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接受他人性服务(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性贿赂入刑之辩

性贿赂入刑之辩

检察风云 2013年第20期本刊策划所谓性贿赂,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
动要求他人提供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提供性服务,为他人谋取
利益的行为;或行为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
人员性服务的特殊贿赂行为。

在目前,《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
规定都明确提到了贿赂的内容仅限定于“财物”,按照罪刑法定原则,非物质利益(包括性服务)就不属于贿赂的范围。

但在实际生活中,性贿赂愈来愈泛滥,“每一个倒下的贪官背后都有一个
或多个女人”。

在近些年查办的贪腐大案中,几乎都涉及情妇,隐藏在这些官员背后的“权色交易”屡屡见诸媒体。

而最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雷政富案,再度引发舆论对性贿赂问题的关注。

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
17年。

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八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

那么,究竟是为什么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本组策划将对此做出深度解读。

本刊编辑部
性贿赂入刑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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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检察风云 2013年第21期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

“性贿赂”应该明确入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浮出水面。

其中,“性贿赂”(也称“性交易”、“性服务”)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涉及到道德、伦理和法律层面,更有可能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性贿赂的定义与表现形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性贿赂的定义。

在《刑法》中,对于贿赂的法律规定是:“行贿罪,是指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被行贿人财物、有价证券、其他物品或者其他利益,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让被行贿人或者与被行贿人有关联的人满意其不正当行为的行为。

”而性贿赂,则是指通过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权益等手段,以达到性满足的目的。

而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了不同的性贿赂形式。

1. 提供金钱或物品等切实利益,以换取性服务。

2. 在职务履行或者其他权力行使中,向对方提供性服务以获得特定事项的支持。

3. 通过金钱等方式奖励外籍男女为其提供性服务。

4. 利用互联网、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在不知情或不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色情服务和性行为交易。

二、性贿赂的危害与后果性贿赂是一种深刻的性别歧视现象,它不仅仅侵犯了女性的自由和尊严,而且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下面列举几种可能产生的危害和后果:1. 对女性人格尊严的侵犯。

在性贿赂中,女性有可能被变成无法自主、被动接受的对象,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伤害。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治安管理和安全保障制度。

通常情况下,性贿赂行为需要在私人场所进行,因此,其背后的各种问题可能包括亵渎公共场所、聚集扰序动乱等问题。

3. 对当事人和社会的风险和危害。

性贿赂行为可能会引发诸如犯罪、毒品滥用、人口贩卖、性病传染等问题,对于安全与卫生都会造成不良影响。

4. 对道德伦理和公序良俗的侵害。

如果无人干预,性贿赂行为将成为我们这个社会普遍性现象,对于我们的正常价值观念,以及人性认知和生活方式都会产生损害。

三、性贿赂刑事化需要的背景处理性贿赂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性教育和对社会知识的宣传来引导大众的观念,然而,这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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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7年8修未将性贿赂入刑
观点
06-23 09:24
“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

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

17年来,虽然官员权色交易案件屡发、高发,社会各界不断呼吁立法制裁“性贿赂”,但历经8次修订的《刑法》,一直未写入“性贿赂”。

立法机关出于哪些方面考虑,未对“性贿赂”动用刑法“利器”?
对此,新京报专访知名刑法学者周光权教授。

指控“性贿赂”存在法律障碍
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

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

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新京报: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虽然“性贿赂”情节很清晰,刘志军本人承认,他与丁羽心之间存在“性贿赂”、权色交易事实,但无论是案卷还是庭审,检方对此都没有提出指控。

究其原因,是不是因为“性贿赂”还是现行《刑法》的空白点?
周光权: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接受“性贿赂”构成受贿罪,因此,指控类似行为存在法律障碍。

当然,从应然的角度讲,我个人认为,应该对权色交易在刑法立法上有所体现,才符合逻辑。

因为权色交易的背后,就是权力出让、权力滥用,社会危害性极大。

所以哪些原因、哪些条件导致了权力出让,这不重要,重要的是,权色交易引发权力出让后,带来了哪些后果。

只要后果对公众、对社会造成了损害,就应该严惩。

新京报:但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罪”原则,如果追究刘志军的“性贿赂”情节,是不是找不到可以适用的条款和罪名?
周光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受贿、行贿、介绍贿赂三种形式,并且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

但这并不意味着把财物之外的所有利益,都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受贿罪主要的不是经济犯罪,而是职务犯罪,其本质就是“出卖公权,获得私利”。

表面来看,刘志军案等一系列官员权色交易案件,有一部分贿赂的内容是“性服务”,但实际上,从现在媒体的公开报道看,其中有三起是行贿人出钱雇请他人为被告人提供“性服务”,其实质是受贿人收受了行贿人的钱财,因此,这种情形已经不属于通常所说的“性贿赂”,而是受贿人收受了财产性利益,应该以受贿罪追究。

法律障碍来自司法实务层面
“性贿赂”之所以没“入刑”,主要原因还是来自司法实务层面的障碍,现实可操作性较弱,而立法必须考虑到社会接受能力和现实可操作性。

新京报:从1997年新《刑法》实施至今,已经修订了8次,但是面对权色交易高发的现实局面,为什么一直没有纳入“性贿赂”?
周光权:“性贿赂”入刑的障碍,并非来自立法层面,而是司法实务层面。

法律条文中增加“性贿赂”的相关条款,这没有难度。

但是实际操作也就是法律执行,难度很大。

比如取证。

财物贿赂,可以通过查获赃物等各种途径,收集到证据。

但“性贿赂”的隐蔽性很强,双方究竟是权色交易关系,还是彼此之间有真正的感情,这是认定是否构成“性贿赂”的关键。

现实中有些提供服务的人员,出于个人安全、隐
私等原因,会“谎称”跟受贿人有感情,否认双方的权色交易关系。

所以,识别“性贿赂”,不能单纯依靠口供,需要其他证据佐证。

怎样收集到其他证据?常规手段很困难,有时需要一些技术手段,监控邮件、电话、短信等等。

但一旦允许侦查机关对“性贿赂”使用技术手段,就可能使侦查权没有制约,这在法治背景下是不可以的。

法治社会需要做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侦查权。

因此,“性贿赂”如何取证,陷入了两难。

再有,由于“性贿赂”的证据不确定因素很大,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如果“性贿赂”入罪,势必赋予司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对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能力提出了高要求。

现阶段,我国司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司法人员,素质和能力还不高。

而对是否存在性贿赂的判断,有时需要法官内心确信,如果司法能力不高,判断结论就可能有问题。

所以,不论是从司法界的素质能力角度出发,还是从杜绝错案、预防司法腐败等方面考虑,目前,我国还不具备“性贿赂”入刑的基础。

立法必须考虑到社会接受能力和现实可操作性,否则,一旦法有明文规定,但现实无法操作无法定罪,就会伤害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使立法成为儿戏。

新京报:“性贿赂”之所以没“入刑”,还有一个原因是不是司法界争议不休?
周光权:司法界是有争议。

例如,我国刑法将受贿罪的对象限于“财物”,以“受贿所得数额”决定刑罚。

对“贿赂”内容,刑法理论界历来有争议,有的将其限定为财物;有的认为,要包括财物以及其他可计量、估算的物质性利益;有的认为,应该包括财物、物质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性贿赂”就应归入“不正当利益”。

此外,还有些学者认为,“性贿赂”是道德伦理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性贿赂”一旦入罪,会侵犯官员的隐私权等等。

但是,这些争议,都不是“性贿赂”没有纳入《刑法》的原因。

“性贿赂”之所以没“入刑”,主要原因还是我刚才提到的,来自司法实务层面的障碍,现实可操作性较弱。

综观其他国家,欧洲一些国家虽然将“性贿赂”纳入了《刑法》调整范畴,但定罪量刑的案件很少,也同样面对“现实可操作性”这个难题。

应为“性贿赂”入罪做好立法准备
“性贿赂”侵犯官员隐私权,这个观点我更不赞同。

选择当官,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选择做公众人物,隐私权就应该受到限制。

官员一旦有了“性贿赂”行为,做了见不得光的事情,就必须受到司法监督,不能拿隐私权做挡箭牌。

新京报:你对这些争议怎么看?你是否认为,现行《刑法》中的贿赂的内容,不仅仅局限于财物,还应该包括“性贿赂”等非财产性的“不正当利益”?
周光权:从应然的层面,您的理解是对的。

我国2005年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15条就规定,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最根本特征是:提供不正当好处,以使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

这里提到的“不正当好处”,涵义明显宽于我国刑法中对贿赂范围的规定。

北欧等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对贿赂内容的定义,也都是“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公职人员只要收受了不正当的好处,包括接受他人提供的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及其他利益,都是受贿。

事实证明,反腐败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对于贿赂的内容,采用的都是这种“广义”定义。

至于“性贿赂”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的争议,我认为,“性贿赂”对社会的危害,已经不是道德范畴所能调整的。

更何况,越是被道德伦理所谴责的违法行为,越应该由立法惩戒,这是世界各国的立法原则。

目前,在我国,“性贿赂”正是道德伦理谴责的对象,否定评价很高,所以应该上升到法律层面。

“性贿赂”侵犯官员隐私权,这个观点我更不赞同。

选择当官,某种程度上就相当于选择做公众人物,隐私权就应该受到限制。

官员一旦有了“性贿赂”行为,做了见不得光的事情,就必须受到司法监督,不能拿隐私权做挡箭牌。

新京报:也就是说,对于“性贿赂”不能入罪的各种观点,你不赞同。

那么是否有必要再修《刑法》,补入“性贿赂”?
周光权:“性贿赂”要不要纳入刑法,是一个与国家的法治传统、历史变迁、国民心理、当前的司法资源配臵状况相关的复杂问题。

法治社会建设是有阶段性的,我们必须看到这一点。

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与犯罪做斗争的任务。

当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击一些影响大的收受财物的受贿犯罪,也就是权钱交易,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先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但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考虑“性贿赂”入罪这个问题。

权色交易和权钱交易一样,已经成为公权和私利交易的一种特殊形式。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都为我们提供了“性贿赂”入罪的参考文本。

司法机关、立法机关都应该将“性贿赂”入罪作为一个课题,调研我国“性贿赂”案件的规律、特点、办案难点等等,为将来“性贿赂”入罪,做好立法准备。

注:访谈嘉宾周光权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工作。

著有《刑法历次修正案权威解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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