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建议.doc
2024年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市场发展现状

2024年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市场发展现状1. 引言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金融交易和合作活动。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开放,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市场也得到了极大的拓展。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市场的发展现状。
2. 同业业务的定义和作用同业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之间通过市场协商进行的资金互借、买卖债券、证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活动。
它不仅可以为商业银行提供短期资金、增加收益,还可以平衡银行间资金需求与供给,提高市场流动性。
3. 同业业务市场的发展现状3.1 业务种类多样化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同业业务的种类不断丰富。
除了传统的资金拆借和债券交易,同业业务市场还涉及到债券回购、远期利率协议、利率互换等多种金融产品的交易。
这些新型的同业业务增加了金融机构的灵活性和风险管理能力。
3.2 市场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中国金融市场持续开放,同业业务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
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参与同业业务的交易和合作,市场活力明显增强。
根据数据统计,截至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市场规模已达到数万亿元。
3.3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于同业业务市场的利润空间相对较高,吸引了众多金融机构的参与。
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为了争夺同业业务市场份额,银行不断创新业务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3.4 风险管理成为关键同业业务市场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金融危机的爆发曾给同业业务市场带来巨大冲击,诸多银行因此面临破产风险。
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合理控制同业业务风险。
4. 发展趋势和前景4.1 科技驱动的创新发展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同业业务市场也将迎来更多的创新。
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应用将极大提高同业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同时也推动了同业业务市场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发展。
4.2 跨境同业业务的拓展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跨境同业业务将成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
商业银行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参与全球同业业务市场,提升自身的国际竞争力。
2023年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行业市场发展现状

2023年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行业市场发展现状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和深化,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业务板块。
同业业务是指各商业银行之间相互开展的资金交易和业务合作。
同业业务的发展对于整个银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市场发展现状又是怎样的呢?下面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同业业务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自从2004年之后,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政策逐渐放宽,各银行之间的合作也越来越紧密。
随着同业市场不断拓展和创新,同业业务市场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截至目前,我国银行业同业市场以暂停同业拆借为标志分别出现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2007年,同业市场总规模缓慢增长;第二阶段是2008-2013年,同业市场迅速扩展,规模加快增长;第三阶段是2013年至今,同业市场规模达到顶峰,银行产品创新和市场化趋势明显。
据统计,我国银行同业业务市场规模已经超过20万亿人民币,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业务板块之一。
其中,同业存单这一板块已经成为同业资金流转的重要工具,各大商业银行相继发行同业存单,市场规模达到2万亿元以上。
此外,同业拆借、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债券市场等也为同业业务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二、同业业务覆盖领域不断扩展同业业务不仅仅是简单的资金交易,更包含了财务工具、我的资产管理、票据业务、利率互换等广泛业务的交易。
近年来,同业业务的覆盖领域和交易方式也在不断扩展和创新。
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重点逐渐由单一交易向链式交易和跨品种交易转移,市场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银行和银行之间的合作方式也愈加多变和灵活。
以票据业务为例,同业大型商业银行之间的支持方式逐步通过线上系统实现,市场系统平台更为透明,信息和价格更加公开,极大的推动了市场转型发展。
在利率市场化背景下,例如贷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汇率等等各类市场化利率均已经通过该市场完成,同业业务的整个交易链路也更为高效和便捷。
三、同业业务风险管理得到重视同业业务涉及的风险比较大,风险把控越来越成为市场发展的一种新格局。
对银行工作的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对银行工作的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银行是以存款、贷款、电汇、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在工作上,我们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写给银行工作的建议书,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对银行工作的建议书篇一我国商业银行内控现状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内控失控或控制不力导致的违法犯罪事情屡见不鲜,给银行造成巨大的损失。
以下问题较为突出:一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虽然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尚未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要求,建立符合现代银行制度要求的,以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核心的法人治理机构。
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重叠,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等现象大量存在。
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情况稍好些,但也不同程度存在着公司治理架构不健全、决策执行体系构造不合理、监督机制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执行。
二是内控文化在银行尚未建立。
内控是一项需要银行全体工作人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管理机制,需要银行内部每个工作人员的参与配合。
目前商业银行的内控文化并未真正形成,特别是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理解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对于内控与银行管理、内控与风险防范,内控与银行未来发展关系等问题的认识存在偏差,经常将内控简单的理解为整章建制。
总行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层机构得不到全面落实。
三是内部审计监督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许多商业银行对内部审计的作用认识不够,甚至将内审作为应付上级检查和监管的摆设,内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四是风险控制管理系统较为落后。
目前许多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内控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对信贷风险的管理上,对于银行运营过程中面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还缺乏相应的内控措施。
完善商业银行内控的建议为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以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的要求为指南,规范并加强商业银行的内控建设已刻不容缓。
一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困境及解决措施

2021年07期 (3月上旬)金融天地资管新规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困境及解决措施梁敏怡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摘要:从发展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政策视角出发,其目的在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水平,并意在促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变革。
随着资管新规延续至2021年,立足于当前提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解决思路。
研究显示,目前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同业业务发展中主要面临:内部审计困境、金融创新困境、刚性倒逼困境、人才队伍困境。
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在资产二次评估中引入互联网思维、完善内控机制形成专家治理新局面、使同业标的与投资者的信息相匹配、建立同业业务准入资格实现专门化。
关键词:资管新规;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解决措施2018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资管新规)。
所谓“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以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为原则,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
随着资管新规的出台,本着“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监管层要求打破刚性兑付。
根据相关认定条款,金融监管机构列举了4类满足刚性兑付的情况,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从发展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政策视角出发,其目的在于提升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水平,并意在促进商业银行的市场化变革。
随着资管新规延续至2021年,立足于当前提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的解决思路,则具有现实意义。
一、相关研究述评(一)相关研究概述有研究指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目前隐藏着巨大的市场风险,比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合规风险。
这些微观风险在宏观上会对监管当局政策有效性和整个实体经济发展带来隐患。
有研究认为,在资管新规的引领下,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将以非标业务的标准化及进一步结构化为切入点、以会计处理与风险计提规范化为着力点、以经营主体的专营化为支撑点、以风险管理的精细化为关键点、以战略决策的科学化为落脚点进行大幅度地调整。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及对策

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问题及对策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已开办的中间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类:结算类,包括:汇兑、票据承兑业务等;代理类,包括:代理发行兑付债券、代发工资、代收水电费业务等;咨询评估类,包括: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业务等;担保类,包括:备用信用证业务等;衍生工具类,包括:保管箱,融资性租赁业务等。
尽管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已得到初步发展,但由于中间业务的开展起步较晚、起点较低,加之国有商业银行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金融创新能力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求,使得中间业务的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一)中间业务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一是表现为中间业务收入占银行收入比重偏低。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收入中,利息收入所占的比例在90%以上,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不足10%。
从公布的XXXX年中外资银行年度报告中可知,中间业务占比招商银行为6.0%,民生银行2.5%,浦东发展银行5.3%,深圳发展银行3.3%,工行占比为4.5%,汇丰银行(内地)为37.5%,而美国、日本、英国、法国等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比重基本在40%以上,一些大的银行则超过50%以上,花旗银行更高达80%。
花旗银行的存贷业务带来的利润仅占其利润总额20%。
二是表现为已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少、层次低、业务开发滞后。
目前世界银行业开发出来的中间业务有3000多种,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规模小,品种较少是目前中间业务开办中的主要问题。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传统的中间业务仅限于结算、代理、咨询、兑付等几个方面,业务品种单一,金融创新少,服务功能差。
到XXXX年底中国建设银行已开办中间业务品种达300个(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是最多的,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品种大都超过1030种),实现中间业务收入43.7亿元,占总收入的12.5%.同期中国工商银行实现中间业务收入50亿元,约占总收入的5%。
这些收入主要来源于传统中间业务,如代理、结算等劳务性、低风险业务,而很少提供代客理财、金融衍生工具业务、担保性业务等高层次、高科技含量但风险也较高的智力型服务。
关于我行零售银行业务战略发展的战术建议

零售银行业务–关注中小企业说明:一、本文的主要启发来自台州商业银行的发展模式和发展历程;二、本文的客户定位并不代表商业银行的全部客户,只是其中最可能被商业银行忽略但对零售银行业务需求又可能很旺盛的一种客户类型。
一、背景一、零售银行业务概述1.1 零售银行业务定义目前,国内对零售银行业务的概念和范围有多种不同的解读。
本文中的零售银行业务包含我们常见的零售银行业务、消费者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等概念。
因此,可以将其定义为:商业银行向居民个人、家庭、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活动统称为零售银行业务。
1.2零售银行业务特征(1)客户对象主要是个人客户;(2)交易零星分散;(3)交易金额较小。
1.3 零售银行业务种类零售银行业务种类可以有不同的划分,详见下表:表一零售银行业务种类(按业务种类划分)表二零售银行业务种类(按市场需求划分)1.4 零售银行业务发展的意义(1)零售银行业务风险较小,利润稳定,是我国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所在;(2)经济的增长促进居民个人理财需求,同时,一系列改革措施(住房、医疗、教育、养老)为该业务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
1.5 国际背景(1)国外商业银行零售银行业务已经非常成熟;(2)外资银行已经为抢占中国零售银行业务市场作了大量准备工作。
1.6 国内背景(1)大力发展零售银行业务已成为各家商业银行的共识;(2)外资银行将成为高端客户零售银行业务的主角;(3)目前态势: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招商银行在零售银行业务领域将一马独先,四大国有银行在零售银行业务的份额将被不断蚕食,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面临机遇也将面临挑战,但机遇远大于挑战。
1.7 SWOT分析表三某行零售银行业务发展SWOT简析二、新类型客户的发掘与零售银行产品的匹配2.1 建议内容的概述建议思路如下:明确某行的资源优势→确定零售银行的发展战略→根据战略确定目标客户→根据目标客户的需求确定产品服务的定位→根据目标客户类型和产品性质确定营销方案,包括客户的开发和维护,以及为了保持客户对该行的忠诚度而采取的衍生服务措施。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及风险防范、监管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及风险防范、监管摘要: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进行创新的主要方向,是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管理资金负债、创新金融产品与拓展利润增长的主要方式。
文中主要讲述的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特点、同业业务风险点分析以及防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同时提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防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以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
随着金融行业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同业业务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同业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主要途径。
同业业务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创新中具有代表地位,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管过程中,所面临的是多种形式的同业金融创新,如何做到有效的管理又给足金融产品的发展空间是现代金融管理机构面临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特征分析(一)同业业务规模增长速度快通过同业业务规模增长统计数据可以分析出,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至2013年期间,中国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模快速扩张,同业资产规模增速达到总资产增速和贷款增速的两倍,同业负债规模的增速也达到总负债增幅和各项存款增速的1.5倍。
随着所占规模的逐渐扩展,同业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的占比逐渐提升,直至2013年中旬,银行同业资产在总资产的占比与同业负债在总负债的占比为11.3%与12.9%,从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同业业务的增长速度十分迅速。
(二)同业业务不断创新传统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本是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的工具,并不具备信用创造的功能。
随着商业银行创新模式不断涌现,如信贷资产转让、银信合作理财、票据、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等等,这些创新产品通过一系列交易结构设计和会计处理,将非标准化资产藏匿在同业科目或表外,实质是对信贷等融资类业务的一种替代。
二、商业银行同业业务风险分析(一)同业业务的市场风险同业业务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系统性风险。
新常态下基层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建议

新常态下基层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建议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成熟,金融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基层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支持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重要使命。
在新常态下,基层商业银行也面临着各种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新常态下基层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资金来源不稳定基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存款和同业拆借,然而在新常态下,资金来源不稳定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首先是存款增速放缓,随着经济增速放缓和市场竞争加剧,银行存款规模增速趋缓,使得基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受到了一定的压力。
其次是同业拆借市场波动加剧,受到市场环境和政策调控的影响,同业拆借市场波动加剧,使得基层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不稳定。
2.信贷风险加大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竞争加剧,基层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也在逐渐加大。
一方面是企业经营风险增加,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企业经营风险不断加大,信贷违约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另一方面是银行信贷管理风险加大,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和金融监管政策不断收紧,银行信贷管理风险也在逐渐增加,信贷不良率呈现上升趋势。
3.服务能力不足在新常态下,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丰富,基层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方面是金融科技发展迅猛,金融科技的应用不断深化,客户需求也不断变化,基层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面临新的挑战。
另一方面是客户需求多元化,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客户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变化,基层商业银行的服务能力也面临新的挑战。
二、建议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为了解决资金来源不稳定的问题,基层商业银行可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多渠道获取资金。
首先是发展存款业务,加大对小微企业和农民工的存款业务拓展力度,提高存款规模增速。
其次是加强同业合作,积极发展同业拆借业务,加强同业合作,提高资金来源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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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建议一、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实践(一)同业业务信息披露与会计政策的实践一是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会计核算的规定。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同业业务的会计政策进行明确。
特别指出的是,财政部曾对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单独规范,2012年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财办会〔2012〕19号),要求银行机构应根据委托行与受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二是上市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信息披露的政策。
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核算与非上市银行基本一致,但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商业银行还要接受证监会的监管。
商业银行在年报、半年报中简述同业业务总体发展情况,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披露财务报表及附注,对同业业务的财务数据及明细情况进行说明,并在“金融风险管理”等内容中对同业业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部分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还披露“受托业务(如代理理财、委托贷款等在表外核算的同业业务)”等信息。
(二)同业业务风险监管的理念与实践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监管制度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层级,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
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主要对同业业务的监管职责、同业拆借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同业业务的会计政策;人民银行主要对同业拆借业务进行明确;银监会出台了系列规章制度,对同业资产风险权重进行明确,重点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同业代付等同业业务进行监管。
一是规模控制或比例监管。
人民银行在《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和《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对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如中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县级联合社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各项存款余额的8%。
银监会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设定不得高于30%的余额比例管理;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资产总额的上限,限定为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上一年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的低者。
2014年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文(以下简称:人民银行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规模控制或比例监管成为监管当局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管手段。
二是业务期限限制。
《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同业拆借的期限作了限制,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并授予人民银行根据参与者的合规和信用情况,对不同参与者采取不同的最长期限限制。
人民银行127号文对同业融资期限进行限制,要求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三是实质重于形式。
同业业务的监管不仅依据法律文书的意思表述,而是按照业务的实质与风险实际承担者监管。
如《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要求银行将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入表内核算,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计提拨备。
即形式上为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产品的同业业务,但实质为融资业务,则应参照融资业务相应的指标和标准进行监管。
《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要求该业务的委托行将同业代付的款项直接确认为向客户的贸易融资。
四是引导与防范并重。
对同业业务的监管一般在创新业务规模显著增长,影响货币政策创导或宏观金融稳定时,才出台进一步监管规范。
如银信合作、同业代付、票据买入返售等,均是在业务量迅猛增长之后,才强化监管。
该理念在人民银行127号文得以较好的体现。
127号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同时,该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三)监管评价一是完整性不足。
同业业务横跨货币、资本、信贷、理财、保险多个金融市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多个行业。
这些跨市场金融产品的创新,虽然没有经过金融工程的包装和复杂的数学估值模型,但是一般具有跨多个行业、延长交易链条、模糊监管的特征。
在跨市场金融创新监管主体缺位的情况下,跨市场金融监管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非常薄弱,监管政策缺乏整体性考虑,在同业业务的范围、业务流程、规模、会计核算、风量计量等方面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监管政策的完整性、系统性存在不足。
以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为例,交易主体设计发起银行、融资企业、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和过桥银行,资产管理链条拉长,使过桥银行和通道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抽屉协议存在法律瑕疵,容易忽视信用风险。
跨市场金融监管主体的缺位,使得受益权交易链中的部分环节完全脱离监管视野,难以防止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之间交叉传染,无法实现对该业务的“全链条”式的整体监管。
二是协调性不足。
2013年国务院批准成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目前关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的协调性仍显不足,尚未形成监管合力,为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留下空间。
商业银行杠杆经营和系统重要性的特性,相对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其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约束。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转移、结构调整等途径,将部分业务向监管要求低的非银金融机构转移,谋取监管套利的空间。
即,监管套利的典型代表就是商业银行发挥非银机构的通道功能,充分利用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在资本约束、业务结构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标准宽严不一,将资产在同业之间腾挪,已达到享受非银机构的监管待遇。
如银监会为遏制商业银行利用信托通道转移资产或变相放贷,于2010年发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5号),建立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控制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的比例不得高于30%。
但是,为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2012年证监会下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标准,规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资本准备计算系数为2%-4%,远低于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10.5%的风险资本水平;加之具有资金投向和业务比例不受控制等优势,快速释放了银信合作规模受限压力,使银监会通过加强信托业务资本约束来限制通道类业务发展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合作严重不足,监管政策的潜在冲突难以避免,客观上为金融同业监管套利行为的存在提供了政策土壤。
三是有效性不足。
目前,微观审慎监管偏重“指标控制”和“准入管理”,微观审慎监管当局向金融机构采集的信息以指标数据为主,又缺乏跨行业的综合数据系统,导致涉及跨行业的一些同业业务的重要信息获取不足,制约监管部门对监管政策效果的评估与判断能力。
比如通道类和和买入返售类的同业业务,使商业银行大量的信用风险资产迁徙到风险资本准备系数较低的信托、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降低了风险资本计提和拨备覆盖范围,更是使商业银行传统的核心监管指标,如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存贷比等严重失真。
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系统性研究,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同业创新的规律把握不够深入、趋势认识不够清晰,习惯盯着单一的同业业务品种进行堵漏和“打补丁”,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二、加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监管的政策建议(一)健全监管体系,以清单管理理念强化底线监管和信息披露一是完善金融跨行业信息共享机制和监管机制,加强一行三会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对跨业务、跨市场的同业创新产品和工具,应明确政策方向、监管规则和监管责任,建立风险评估制度。
尽快出台同业业务管理办法,对同业存款的性质、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存款准备金政策、资本充足率中风险权重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规定。
二是借鉴负面清单管理理念,明确列举禁止性规定,如防止商业银行与企业的贷款关系转变为同业之间的融资关系,不能只简单的规范同业代付,更要按业务实质以一举三,规范可能的租赁通道类贷款业务。
按照业务的实质特征,明确列举禁止性规定,既可以守住监管的风险底线,也可避免出现抑制金融创新、加剧同质化竞争的现象。
三是以正面清单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表外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使用与核算方法。
商业银行在使用表外会计科目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如表外投资类科目,核算内容繁杂、明目众多,既有同业资产业务,也有非同业业务,“一锅粥”式纳入一个科目核算不利于监管部门掌握实情。
建议进一步细化每种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的设置,以清单式的列举明示,详细规定会计核算的内容、信息披露要求,防止商业银行通过“会计科目”游戏隐藏信贷规模、隐藏业务风险。
加强同业业务信息披露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扰乱市场合规经营秩序的要严肃处理。
(二)加快“线上”同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同业业务发展一是大力发展可转让同业存单市场。
逐步扩大同业存单试点名单,开发可转让同业存单品种,进一步稳定商业银行长期资金来源,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高流动性、透明度的交易机制,丰富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品种,进一步完善长期市场利率的形成机制。
二是加快发展资产证券化,引导“线下”同业业务向“线上”迁移。
以资产证券化注册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体系、担保体系、风险披露制度,加快资产证券化市场合格投资者的培育,完善合格投资者的结构,形成多层次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提高证券化资产流动性,促进同业业务转标。
作者:林学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