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湘政办发〔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2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6月14日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为推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更好落实,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定期发布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指数和榜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加大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力度。
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纳入高等院校年度绩效考核重要内容,作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考核、生均经常性拨款、学科项目平台团队支持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价激励机制,将承接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情况纳入对市州的年度考核激励和对产业园区的综合评价。
三、高等院校应完善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分类评价激励制度。
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不将论文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高等院校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根据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自主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
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专职人员实行单列考核和评价,在自然科学系列和工程技术系列下增设技术经纪专业开展职称评定。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4.29•【字号】湘教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19〕15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湖南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19年4月29日湖南省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实施科教强省战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打造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根据《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组通字〔2019〕9号)(以下简称国家“万人计划”)、《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湘办发〔2017〕42号)等文件精神和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申报遴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是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实施的,培养造就高水平教学人才的引领性工程。
通过这一计划实施,力争每年重点遴选支持100名左右芙蓉教学名师,加快建设湖南高水平教学名师队伍。
第三条芙蓉教学名师支持计划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师德为先,育人为本。
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学名师遴选的首要标准,把立德树人成效及教育教学改革成效作为遴选的根本标准,全面评价其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争做“四有”好教师。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师字[2001]4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高等学校:实施芙蓉学者计划是省委、省政府为我省高等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采取的重大举措。
我厅已制订和下发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2001]1号),建立了湖南省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特聘教授岗位的设置各高等学校应充分认识特聘教授岗位对我省高等教育乃至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发展的重大意义,凡申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应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并且是已获准设置博士点的学科,也可是对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学科。
二、关于特聘教授的遴选招聘特聘教授人选的遴选招聘,是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核心环节,招聘人选质量直接关系到计划的实施效果。
各有关高等学校在招聘人选的过程中,应严格坚持“公开招聘”的原则,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要防止只对校内招聘、招聘广告中公布的研究方向过窄的现象,学校的评审推荐要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积极通过各种渠道向各方面尤其是海外寻求杰出人才。
在处理与特聘教授原工作单位关系时,也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正面沟通、协调,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关于特聘教授不担任实质性领导的问题为更好地在我省高等学校实施特聘教授岗位制度,保证特聘教授全身心地投入特聘教授岗位的工作,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凡已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学校不得推荐其应聘特聘教授岗位,各高校今后不得在特聘教授聘期内选拔其担任领导职务,特殊情况下如确需其担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或内设学院院长职务,学校应为其配备常务副职,负责日常工作。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湘教发〔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湘教发〔2022〕53号各本科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2年11月28日湖南省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议要素和重点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结果反馈与使用第五章监督与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和教育部《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抽检办法(试行)》(教督〔2020〕5号)等文件精神,扎实做好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以下简称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教育厅在教育部的统筹组织和监督下,负责全省本科毕业论文(军事院校除外)抽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工作应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公正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对象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学士学位的论文,抽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
抽检论文覆盖全省所有本科层次普通高校(军事院校除外)全部本科专业。
对于往年抽检“存在问题毕业论文”比例较高的专业以及新专业可适当提高抽检比例。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湘教发〔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1〕55号各高等职业学校:现将《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2021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目标第三章建设内容第四章组织实施第五章经费保障第六章附则湖南省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高职教育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高水平学校和专业群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湖南省全面推进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方案》《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服务“三高四新”战略的意见》《湖南省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湖南省“十四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立足打造湖湘职教品牌,建设一批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推动湖南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三条项目按照“服务需求,分类发展,突出特色,打造品牌,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项目为湖南省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包括我省“十三五”期间立项建设的“卓越高职院校”“一流特色专业群”和“十四五”期间立项建设的“高水平高职学校”“高水平专业群”“楚怡高职学校”“楚怡高职专业群”等。
第五条项目强化目标导向、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实施动态管理。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9b3a39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22.png)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湘政办发[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湘发[2007]18号文件有关责任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7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省的决定》(湘发〔2007〕18号,以下简称《决定》),促进实施科教兴湘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实现人口大省向人力资源强省转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决定》有关责任事项通知如下:1、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
到2010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
到2015年,全省学前三年教育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8%,其中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
由省教育厅负责。
2、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根据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合格学校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到2010年,8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2015年,90%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合格学校标准。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建设厅等负责。
3、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建立中小学维修、危房改造长效机制,实施农村学校的改水改厕工程和教职工工作用房建设工程。
稳妥调整学校布局,因地制宜新建、改建一批农村寄宿制学校。
由省教育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等负责。
4、各级政府依法将城区中小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完善学校配套建设办法,新建一批城镇中小学校。
由省建设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
5、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学格局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负责、以县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机制、投入保障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机制、贫困生救助机制、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和就业导向机制。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6.11•【字号】湘教发[ 2004 ] 78 号•【施行日期】202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高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首批特聘教授2003年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于今年10月15日前,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年度考核表》报送我厅教师工作与师范教育处。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根据《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实施办法(试行)》(湘教师字[2001]1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估的内容为特聘教授工作进展情况和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考核评估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考核、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
年度考核由学校负责,中期评估及届满评估由省教育厅组织同行专家负责,评估结果由“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
第五条聘任学校每年对特聘教授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时,特聘教授须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学校将特聘教授当年在岗工作时间和考核结果以及学校支持措施的落实情况报教育厅备案。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经“芙蓉学者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查后,由学校解除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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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
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0.06.11
•【字号】湘教师字[2001]1号
•【施行日期】2020.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为了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2、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3、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附件1:
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普通高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提高我省高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科技竞争实力,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芙蓉学者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在我省普通高校重点建设的学科中设置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第三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四条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
人选由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审定,学校聘任,聘期内颁发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
分期进行。
每一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设特聘教授岗位1个。
第一期,2001年至2005年,在全省普通高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30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学科范围:
(1)已列入国家和我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
义,在学术上达到或最有可能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国家、省、部重点建设学科;
(2)已列入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基础科研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建设的学科;
(3)教学科研实力雄厚,处于国际国内学科发展前沿,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新兴学科;
第七条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校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
第八条特聘教授岗位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
(2)主持国家或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3)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4)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
第九条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五年一期。
由省教育厅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进行定期评审确认。
第三章招聘条件
第十条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从事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5)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
学科或者至少在某一学科方向的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的能力;
(6)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7)担任高校实质性领导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聘为特聘教授。
第四章聘任
第十一条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设岗高等学校”)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途径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并提出初选意见。
第十三条设岗高等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特聘教授人选推荐意见,并请三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审定意见,决定聘任特聘教授。
第十七条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特聘教授在岗工作时间、工作目标与任务、成果归属权、聘期以及聘任双方的其它权利和义务。
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采取分段聘任方法,首次聘期为三年,考核合格的,续聘二年。
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五章程序
第十八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审定程序:
(1)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一次高等学校的设岗申请。
有关高等学校于每年的4月
15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报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学校的申请进行审定。
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名单于申报当年的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第十九条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审定程序:
(1)已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由设岗高等学校向国内外公布,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并于次年4月15日前报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选人推荐表》;
(2)省教育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学校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进行会议评审,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3)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审定特聘教授人选,并于次年的7月15日前通知有关高等学校;
(4)设岗高等学校根据确定的特聘教授人选进行聘任,并于每年的9月1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条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特聘教授奖金。
第一期特聘教授奖金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一条省属高校的特聘教授奖金由“芙蓉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全额支付。
省部共建高校的特聘教授奖金由“芙蓉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和学校各负担一半。
第二十二条在聘期内学校应为特聘教授配备助手,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学校五年内向特聘教授提供不低于特聘教授专项奖金数额的教学科研配套经费。
第七章考核
第二十三条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管理,建立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办法另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已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人员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湖南省教育厅。
附件2:(略)
附件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