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SPS章节(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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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缩略语 中英文对照[1]简版

国际贸易缩略语 中英文对照[1]简版

国际贸易缩略语中英文对照国际贸易缩略语中英文对照贸易领域是一个充满缩略语的领域。

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来说,熟悉这些缩略语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常见的国际贸易缩略语的中英文对照,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些缩略语。

1.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 FOB:Free On Board(离岸价)-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到岸价)- EXW:Ex Works(工厂交货价)- DDP:Delivered Duty Pd(完税后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到达指定地交货)-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d(运费和保费付至)-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到达目的港交货)- FAS:Free Alongside Ship(船边交货)- FCA:Free Carrier(指定地交货)以上是一些常见的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的缩略语,它们用于规定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货物交付、支付和责任承担等方面的规则。

2. WTO(世界贸易组织)WTO是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缩写,即世界贸易组织。

它是一个国际性的组织,致力于促进全球贸易的自由和公平。

WTO 的成立旨在建立一个全球贸易体系,通过制定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来确保贸易的顺利进行。

3. HS Code(海关编码)HS Code是Harmonized System Code的缩写,即海关编码。

它是国际通用的商品分类系统,用于统计和标识国际贸易中的商品。

每个商品都有一个唯一的HS Code,用于描述商品的特征、分类和起源。

4. L/C(信用证)L/C是Letter of Credit的缩写,即信用证。

它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发出的承诺,保证在买卖双方满足约定条件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SPS协议

SPS协议

SPS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在长达8年之久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一个重要的国际多边协议。

产生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各国实行动植物检疫制度对贸易的影响已越来越大,某些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农畜产品市场,多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国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农畜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其中动植物检疫就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技术壁垒措施。

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约束力不够,要求不具体,为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SPS协议,它对国际贸易中的动植物检疫提出了具体的严格的要求,它是W TO协议原则渗透的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产物。

主要内容:第一、采取“必需的检疫措施”的界定1.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只能限于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范围;2.应以科学原理为根据(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

如缺少足够依据则不应实施这些检疫措施;3.不应对条件相同或相似的缔约国成岐视;不应构成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第二、国际标准、准则或建议是国际间检疫的协调基础。

第三、有害生物风险性分析(简称PRA):通过风险评估确定恰当的检疫保护水平,检疫措施应考虑对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风险性。

要获得生物学方面的科学依据和经济因素。

第四、非疫区及低度流行区的概念。

第五、检疫措施的透明度。

第六、等同对待。

第七、双边磋商和签订协定。

第八、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或差别待遇:各成员国在制订检疫措施时应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给予较长的适应期,并提供技术帮助等。

第九、磋商和争端解决:涉及科学或技术问题的争端中,由专家组、技术专家咨询组或向有关国际组织咨询进行解决。

第十、管理:成立SPS委员会,负责执行和推动各缔约国执行SPS协议,发挥磋商和协调作用。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 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以下简称《SPS协议》)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

TPP中的CSR条款及其影响与启示

TPP中的CSR条款及其影响与启示

TPP中的CSR条款及其影响与启示李丽【期刊名称】《《WTO经济导刊》》【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3页(P20-22)【作者】李丽【作者单位】对外经贸大学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中心【正文语种】中文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出现让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新议题,并随着国际直接投资和全球化的发展而在全球快速推广。

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重要内容,不仅在各国国内立法中有所体现,也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各类贸易和投资协定之中。

TPP作为美国主导的高标准自贸协定,是美国保持其国际规则制定权的具体成果,也是美国将其国内规则国际化的重要体现,虽然是12个国家达成的协定,但很多条款内容反映了美国的价值观和利益诉求,包括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贸易与环境标准挂钩、通过贸易协定实现对其他国家国内规制的影响等。

本文将梳理TPP中社会责任相关条款及其主要内容,分析此类贸易协定中社会责任相关条款出台的背景、发展现状与趋势,并分析其中的影响及对我国的启示。

与以往自贸协定相比,TPP既延续了美国以往签署的自贸协定的内容,包括关税和一般非关税措施,如环境、劳工、知识产权等内容,也包括电子商务、竞争政策、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监管一致性、发展、透明度和反腐败等新的内容,在条款范围和内容上进一步拓展。

TPP协定中有多个条款都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有的条款本身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议题,如第19章劳工、第20章环境、第23章发展、第26章透明度和反腐败等条款;也有的条款规范的内容与企业社会责任目标相同,如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等为合法目标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TBT)章节。

此外,TPP协定还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专门条款分别在劳工和环境章节正式提出。

1.劳工TPP协定中的劳工条款要求TPP各成员履行1998 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中有关劳工权利保护的义务,同时不得将劳工标准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目的。

最新中美贸易协定

最新中美贸易协定

美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经贸协定前言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统称为“当事方”),认识到双边经贸关系的重要性;意识到贸易增长符合两国的利益,并遵守国际准则以促进基于市场的成果;深信为世界贸易的协调发展和扩大作出贡献,并为更广泛的国际合作提供催化剂;承认缔约方已查明的现有贸易和投资问题;和认识到有希望以建设性和迅速的方式解决现有的和任何未来的贸易和投资问题,达成以下协议:第一章知识产权A 节:一般义务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随着中国从主要的知识产权消费者转变为主要的知识产权生产者,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法律体系的重要性。

中国认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符合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利益。

第 1.1 条:中美两国特此声明,它们遵守 A 至K 节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

第 1.2 条:双方应确保公平,充分和有效地保护和执行知识产权。

每一方应确保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另一方的人获得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

B 部分: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美国强调商业秘密保护。

中国将商业秘密保护视为优化商业环境的核心要素。

双方同意确保对商业秘密和机密商业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并有效防止此类信息被盗用。

11 双方同意,“机密商业信息”一词涉及或涉及商业秘密,流程,操作,作品或设备的样式,或涉及生产,商业交易或物流,客户信息,库存或数量或来源任何人的任何收入,利润,亏损或支出,自然或法律或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其披露很可能会对该人的竞争地位造成重大损害获得了。

第 1.3 条:对盗用商业秘密负有责任的行为者的范围1.双方应确保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均应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

2.中国在商业秘密盗用中将“经营者”定义为包括所有自然人,一群人和法人。

3.美国申明,美国现有措施所提供的待遇与本条规定的待遇相同。

第 1.4 条:构成盗用商业秘密行为的禁止范围1.缔约双方应确保对商业秘密盗用承担责任的禁止行为的范围全面涵盖商业秘密盗窃的方法。

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书范本(3篇)

美国自由贸易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协议编号: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甲方(出口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进口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 甲方愿意向乙方出口商品,乙方愿意从甲方进口商品;2. 双方为了促进贸易往来,增进友谊,达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协议宗旨本协议旨在促进双方在商品贸易领域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二条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出口至乙方的所有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1. 工业产品;2. 农产品;3. 矿产品;4. 化工产品;5. 建筑材料;6. 机械设备;7. 消费品;8. 其他双方约定的商品。

第二章货物规格与质量第四条货物规格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一《货物规格表》的规定执行,货物规格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五条货物质量1. 甲方保证所出口的商品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乙方对进口商品的质量有疑问时,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商品质量检测报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货物数量与包装第六条货物数量1. 双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二《货物数量表》的规定执行,货物数量如有变动,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甲方应确保所出口的商品数量与合同规定相符。

浅析《SPS 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

浅析《SPS 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中国经济逐渐融入世界经济,近年来中国产品因遭遇国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而无法出口的情况越来越频繁。

2007年起美国就通过一系列措施禁止进口我国禽肉制品。

《2009年综合拨款法案》第727条款又规定政府拨款不得用于制定或执行任何允许美国进口中国的禽肉产品的法律。

我国相关部门在与美国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将该法案规定的措施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处理。

在申诉中我国认为美国的此项措施违反《SPS协定》的规定。

可见,我国已经开始以原告方的身份接触SPS措施,而风险评估是实施SPS措施的基础,因此我国迫切需要研究风险评估的具体内容,以更好地应对涉及该协定的争议案件。

二、风险评估概述协定附件A中规定了风险评估的定义:“根据可能采取的SPS措施来评估虫害或疾病在成员境内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及产生的潜在的生物学和经济学后果;或评估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对人类或动物的健康所产生的潜在负面影响。

”可见风险评估包括两种类型:来自病虫害风险和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

从定义中可以看出,对于病虫害产生的风险和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实施SPS措施所要求的风险评估是不同的。

来自食品、饮料和饲料的风险中仅评价对人类、动物健康产生的负面影响,但来自病虫害的风险除了要评价病害传入、定居或传播的可能性,还要评价这种可能性的潜在生物和经济学后果,所以对于病虫害引起的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时要求更高。

WTO案例中,荷尔蒙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涉及风险评估的两种不同类型。

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涉及的是食品、饮料或饲料中存在的添加剂产生的风险的评估。

专家组认为要证明采取的SPS措施是否基于风险评估,要分两个过程:(一)要确认荷尔蒙对人类健康是否有负面影响;(二)如果确认对人类健康有负面影响,评价这种影响发生的可能性或可实现性。

专家组主要是依据风险评估的定义进行证明的,上诉机构认为这两部的证明过程理浅析《SPS协定》中风险评估规则辛 芳(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天津)摘 要:WTO成员国可以采取检疫措施阻止进口有风险的国外产品以保护本国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但此类措施同时也存在影响国际贸易自由的可能性。

第七章 北美自由贸易区

第七章  北美自由贸易区

第七章北美自由贸易区一、概况(一)宗旨(What is NAFTA)The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 is a comprehensive trade agreement that sets the rules of trade and investment between Canada, the United States, and Mexico. Since the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on January 1, 1994, NAFTA has systematically eliminated most tariff and non-tariff barriers to free trade and investment between the three NAFTA countries.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是一个综合性的贸易协议,规定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加拿大,美国,墨西哥。

由于协议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已经系统地消除了大部分的关税和三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和投资的非关税壁垒。

(三)原则每个NAFTA国家放弃关税对进口货物“源”在其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原产地规则使海关官员决定哪些货物享受这个优惠关税待遇,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该协议的谈判代表试图使起源很清楚为生产者,出口商提供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规则,和进口商。

他们还试图确保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好处是不扩展到来自非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在美国北部发生了只有最小的处理进口货物。

(三)主要法律文件法律文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程序规则行为规范诉讼形式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巴林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多米尼加共和国中央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哥伦比亚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协定)美国-摩洛哥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阿曼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巴拿马自由贸易协定美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美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每个NAFTA国家放弃关税对进口货物“源”在其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

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SPS章节(中文版)

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 SPS章节(中文版)

第七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7.1条:目标本章的目标是保护双方领土范围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促进双方对SPS协定的执行;提供论坛来解决双边SPS措施领域的问题并通过解决贸易问题扩大贸易机会。

7.2条:范围和领域1.本章适用于任何一方采取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双方贸易的所有SPS措施。

2.对于本章规定下引发的任何问题,双方均不得诉诸本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方式。

7.3条:对《SPS协定》的确认在1.1.2条之上,双方确认各方在《SPS协定》下现有的权利和义务。

7.4条: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1.双方成立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由各方对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负责的代表组成。

2.各方应明确其在委员会中的主要代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建立起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3.委员会的目标应为:促进各方对《SPS协定》的执行;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增进双方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上的磋商与合作并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4.委员会应致力于强化和补充双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机构之间当前和未来的关系。

5.委员会的职责如下:(a)增进对各方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相关监管程序的相互理解;(b)增进对执行《SPS协定》执行相关问题的相互理解;(c)回顾双方责任机构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并通过达成共识解决双方责任机构之间的问题。

(d)就下列问题进行磋商:(i)影响或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发展和适用相关的问题;(ii)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卫生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和地区食品安全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组织的问题、立场和会议议程;以及(iii)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的技术合作活动。

6.各方应保证有其相关贸易与监管机构中负责动植物检疫措施发展、执行与贯彻的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

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天内委员会应当召集会议,并且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此后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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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
7.1条:目标
本章的目标是保护双方领土范围内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促进双方对SPS协定的执行;提供论坛来解决双边SPS措施领域的问题并通过解决贸易问题扩大贸易机会。

7.2条:范围和领域
1.本章适用于任何一方采取的、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双方贸易的所有SPS措施。

2.对于本章规定下引发的任何问题,双方均不得诉诸本协议中的争端解决方式。

7.3条:对《SPS协定》的确认
在1.1.2条之上,双方确认各方在《SPS协定》下现有的权利和义务。

7.4条: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
1.双方成立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由各方对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负责的代表组成。

2.各方应明确其在委员会中的主要代表;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应建立起委员会的运作程序。

3.委员会的目标应为:促进各方对《SPS协定》的执行;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增进双方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上的磋商与合作并促进双边贸易发展。

4.委员会应致力于强化和补充双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机构之间当前和未来的关系。

5.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增进对各方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和相关监管程序的相互理解;
(b)增进对执行《SPS协定》执行相关问题的相互理解;
(c)回顾双方责任机构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并通过达成共识解决双方责任机构之间的问题。

(d)就下列问题进行磋商:
(i)影响或可能影响双边贸易的、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的发展和适用相关的问题;
(ii)世界贸易组织卫生和植物卫生委员会、食品法典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和其它国际和地区食品安全与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组织的问题、立场和会议议程;以及
(iii)在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方面的技术合作活动。

6.各方应保证有其相关贸易与监管机构中负责动植物检疫措施发展、执行与贯彻的代表参加委员会会议。

7.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天内委员会应当召集会议,并且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此后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委员会应当向根据21.1条(联合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委员会通报每次会议的结果。

8.委员会应依据其运作程序开展工作,运作程序可随时修订。

9.双方根据附件7-A的规定建立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

10.委员会可根据其职责建立其它技术工作组。

7.5条:定义
在本章中,动物与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即指《SPS协定》附件A第一段中的任何措施。

附件7-A
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
第A节: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的成立
1.双方成立动物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常务工作组(以下称“工作组”),目的是在最大程度上促进双边贸易,同时保留各方保护各自领土范围内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权利,尊重各方的监管体系以及风险评估和政策制定程序。

2.工作组的主席应当由澳大利亚政府农业渔业与林业部、澳大利亚生物安全部和美国农业部卫生和植物卫生处(以下称“APHIS”)或具有同等责任的继任机构的主管官员共同担任。

3.工作组成员应包括:各方根据7.4条成立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中的主要代表以及各方相关监管机构的代表。

4.工作组应成为讨论下列事项的论坛:
(a)解决双边动植物检疫的具体问题,目的是促进双边贸易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就科学问题达成共识;
(b)在各方风险评估和监管程序中尽可能提前地介入,就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各方贸易的动植物检疫事务中的科学和技术问题进行交流合作;并且
(c)各方用于在进口国领土内保护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避免有害生物、疾病、携带疾病的生物或致病生物入境、繁衍或传播,如果其中某项或某套具体的措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易的话,则对这些措施进行考量。

5.工作组应意识到:各方负责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的机构在任何时候都在进行与动植物健康相关的风险分析和政策制定工作,这是符合双方利益的。

作为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工作组应当及时让其成员掌握与双边贸易相关的工作进度,以补充但不取代其他形式的交流,包括APHIS与澳大利亚生物安全部在植物与动物健康事务上的年度双边对话。

6.工作组应根据附件B节的规定制定工作规程,包括具体工作计划中的专题问题,但指定时要考虑到各方的资源有限,工作议程需要平衡双方需要,还要明确并针对各方的优先需求。

7.工作组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天内指定运作程序。

8.各位联合主席达成一致后,可任命分组,包括在必要时委任其各自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题领域专家来考量具体的技术问题。

9.各位联合主席应每两个月以电话、电子邮件或面谈的方式会谈(除非另行约定),讨论工作组议程问题取得的进展,包括根据B节指定的具体工作计划进展。

各位联合主席应向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委员会呈递年度报告,总结工作组的工作进展。

B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1.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工作组制定一项具体工作计划,针对直接或间接影响双边贸易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某项具体措施、项目、或者双方特别关注或关切的问题。

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向工作组提供技术信息,阐述它认为解决问题的较佳方法。

2.工作组应在收到要求60天之内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工作计划,就该问题进行技术和科学交流,目的是争取在问题的解决方案上达成共识。

该工作计划应明确工作组要进行哪些具体活动,在合适时也包括下列事项:
(a)进行风险评估时建议的范围和方法,以及评估所需的专业力量(包括使用来自各方卫生和植物卫生事务机构外部的专家);
(b)风险评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包括危险;
(c)监管控制的有害生物和疾病的生物特性与传播,以及可以用来对付有害生
物和疾病的降低风险措施的类型或范围;
(d)风险评估,包括在各方责任机构规定程序的合适阶段提供完整充分的风险分析报告;
(e)任何一方可向独立的科学机构咨询的问题,或者其它独立的科学信息和意见;以及
(f)双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一致同意的缓解措施。

3.工作组应为完成工作计划制定一份时间表。

双方应及时交流和考量所有的技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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