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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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名词解释

国际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际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它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

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补充渊源。

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是辅助性资料。

国际组织的决定和决议是重要渊源。

3.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使之明确化和系统化。

严格来说,是指对现有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广义上说,还包括对正在形成中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明确化和系统化,即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4.国际法的主体:即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能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并依国际法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行为者5.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

6.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7.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是现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8.独立权: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外理本国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9.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10.自卫权:是指国家以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11.管辖权:是指国家国家依据国家,对其领域内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其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的权利。

12.单一国:又称单一制国家,是指具有统一主权的国家。

单一国拥有统一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中央机关和在该中央机关领导下行使地方性职权的地方机关。

在单一制形式下,国家只有一部宪法,公民有统一的国籍,它在国际交往中是单一的主体。

2,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的渊源

六、冷战后的国际法
1,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进一步深化; 2,法律形式灵活性与多样性的增多; 3,国际法中国际合作的加强; 4,全球共识的法律意识日益明显; 5,国际法对普通国民的影响或作用日益突出。
6
五、现代国际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逐渐形成 发展的主要方面:
5
1,确认民族自决与和平共处的原则; 2,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基本覆盖全球; 3,国际法的适用领域进一步扩大,包括经济、社会、文化和科技等 方面关系,还涉及南极、海洋与太空; 4,国际法的内容有重大变化; 5,国际法的系统化、法典化的工程开始; 6,大量新的分支法律出现,航空和空间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 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刑法等;
3
(1)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他国内政; (4)相互合作; (5)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 (6)主权平等; (7)诚实履行义务
4
法国大革命的影响 《法国宪法》(1791)与《国家权力和义务宣言草
案》
主要特点:1,确立了许多国际法的原则; 2,国际法领域增加;国际会议、常设外交使节 3,适用范围扩大。 强权、治外法权和殖民制度 the capitulation system 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国际法的大发展 1,武力使用的无限制权; 正义战转向无差别战 自然法转向实证法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仲裁制度); 3,禁止奴隶贸易; 4,战争法的人道化; 5,早期国际组织的出现; 6,1899年与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一、什么是国际法的渊源(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
程、程序或者这些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内法的渊源:立法、习惯和法理 国际法的渊源:习惯、条约和一般法律原则 形式渊源:法律程序和方法 实质渊源:存在证据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

二、什么是国际法渊源?
中国学者的理解:
王铁崖教
李浩培先生将国际法的渊源分为“实质渊源”和“形 式渊源”。“实质渊源”指在国际法规则产生过程中影响 这种规则内容的一些因素,如法律意识、正义观念、连带 关系、国际互赖、社会舆论、阶级关系等。“形式渊源” 指国际法规则产生或出现的一些外部形式或程序如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凯尔森将国际法渊源定义为创造国际法的方法。 “赫伯特·W·碧斯"指出“国际法渊源应当定义为国际 法产生的方法和程序。
第二节 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和渊源的发展
《国际法院规约》的第38条第1款规定 : “法院对于陈 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 认之规条者。
契约性条约
❖ 是指国家之间所订立的确定特定事项的具体的 权利和义务的条约。如交通运输协定、贸易协定 均属此类,它们多是双边条约,都是对具体事物 的协商,在处理具体问题的目的达到后即告终止, 并不能创制国际法规则,而且其仅对缔约各方有 约束力,不具有普遍性质,不产生一般的国际规 范。因而契约性条约并不直接成为渊源,只有在 经过发展,该约所载规则被反复采用并公认,及 至构成国际习惯后才成为间接地渊源。
两者之比较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订立的目的
是否能产生一般的国 际规范
制定共同遵守 的行为规则

处理具体问题、确定 特定事项
不能
是否能创造国际法规


不能
是否具有普遍性
具有
不具有
是否直接构成国际法 构成直接的国际法规 构成间接的国际法规
规则


二、 国际习惯
❖ 定义:王铁崖教授将国际习惯法定义为: “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 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默示的协议”。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四个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国际习惯,一是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关系中为各国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为习惯。

它有两个要素构成:一是各国对它的不断重复,二是各国对它的法律确认。

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但对各国有约束力。

比如外交特权与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国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惯常做法。

我国古代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的做法。

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实践。

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后来逐步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转变成为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与“国际惯例”不同,后者范围更为广泛。

除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通行做法。

国际法的另一种渊源是国际条约。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国际书面协定。

今天,国际条约已经成为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譬如,在联合国登记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边条约有300多个,其中我国参加的就有200多个。

此外,世界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更难计其数。

我国和其他国家缔结过的双边条约已经超过了一万个。

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不同,国际条约一般只对其缔约国有约束力。

今天,许多原以国际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国际法规则,都已经条约化。

如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规则,已经由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国际条约的形式加以编纂。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The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国际法渊源的内涵与类别一、国际法渊源的内涵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归结为三种:条约、习惯国际法和为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外还包括国际法的辅助资料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

二、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书面协定。

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后条约数量增加绝大多数条约是特别法,而非普遍法:仅约束成员国约束力来源:“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三、国际习惯(一)国际习惯的内涵与基本要素国际习惯,更准确的称谓使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因素:1.客观因素:一般实践或通例(usus, general practice)存在2.主观因素: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即法律确信(opinion juris)(二)国际习惯在一般实践方面的要求实践的持续性:必要的沉淀时间实践的一贯性:在给定的范围内一直的行为实践的主体应结合具体案情实践的具体方式:国家间的外交实践、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一国内部的实践(三)国际习惯在法律确信方面的问题一贯反对者原则:此原则再度重申了国际法的“自愿性”速成习惯国际法主张的利弊:除去合理性,易沦为大国霸权的工具(四)国际习惯的地位及其与条约的关系虽然近几十年来其作用随着条约的大量产生有所减弱,但习惯国际法具有其存在的独立价值,在条约未涉及的国际社会的诸多领域,仍然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习惯与条约的关系1.条约与习惯相互补充和配合2.习惯可以被编纂为条约3.条约可以被作为习惯的证据四、一般法律原则法律的一般逻辑原则:例如,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各国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原则: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等除来自各国国内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应当有国际法的一般原则: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尊重和保护人权、国际环境法中的预警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撰

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撰

conventions (二)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 (三)一般法律原则the general principles (四)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judicial decisions and the teachings of the most highly qualified publicists of various nations (五)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the decisions of international
三、国际法编纂的历史 (一) 民间编纂 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18世纪英国学者 最早提出国际法编纂的是18世纪英国学者 边沁(Bentham),他主张把现行的国际习 边沁(Bentham),他主张把现行的国际习 惯规则制定成一部法典,并把争议之点制 成法律。随后,一些民间团体和学者开始 国际法编纂的尝试。
1、概念:国际习惯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 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国际法渊源。 2、国际习惯的形成要有两个要素:物质要素,即各 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 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 前后一致” 践。“心理要素” 践。“心理要素”,即对这一惯例确认为具有法 律约束力,或对该惯例具有“法律确信” 律约束力,或对该惯例具有“法律确信”。 为了证明惯例是否存在和是否接受为法律,必须 寻找证据。
(二)国际法的官方编纂 19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的外交会议开始了 19世纪以来,一些重要的外交会议开始了 官方的国际法编纂工作。 国际联盟成立后,进行过国际法编纂工作。 但总的来说,国联在国际法的编纂方面成 效并不显著。 二战结束后,国际法的编纂工作主要是在 联合国的主持下进行的。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一)国际条约
(1)“契约性条约”是指为缔约国之间规定 契约性条约” 具体权利义务的条约,如通商航海条约、 互助合作条约等。 (2)“造法性条约”是指对国际法的原则、 造法性条约” 规则和规章制度起到创立、修订或补充作 用的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用的条约。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第二讲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第二讲国际法的渊源二——习惯

(二 )通例“经接受为法律” ——国际法主体在交往中重复通 例时要有“法律确信”(opinio juris)或“法律的必要确信” juris sive necessitatis),要出于法律义务感,对特定规 (opinio 则的遵循是出于法律上的义务而非道义上、礼仪上的原因 。 国际法院的态度(“荷花号案”、“北海大陆架案”、“尼 加拉瓜诉美国案”):“不仅这些有关的行为必须构成一个确立 的惯行,而且这些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或者必须是这样实 行的,从而证明存在着一个确信,认为由于有一个法律规则要求 施行这种惯行,所以这种惯行是必须实行的。这种确信的必要, 即这个主观要素的存在,正是隐含在法律的或者必要的确信这个 概念中。所以,有关的各国必须感觉到他们是在遵循一个法律上 的义务。……行为的时常发生或甚至具有习惯性,这点本身还不 够。存在着很多国际行为,例如在仪式和礼节的范围内,这些行 为几乎是一定不变地实行的,然而他们的动因只是礼仪、便利或 传统的考虑,而不是任何法律上义务的意识。”





C、对“坚持反对者”的限制 (A)对象--不适用于强行性国际习 惯法 争议: 伊朗、朝鲜等国坚持反对核不扩散 英国和爱尔兰反对1977年《 1949年8月 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 突受难者的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禁止对平 民进行报复的规则 (B)时间--自始至终反对 (C)内容--反对始终如一

(3)国际习惯对新国家的效力? A、提出问题的背景? (A)二战后非殖民化运动的发展 (B)冷战结束以来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





B、传统观点:肯定说 理由: (A)新国家是以接受现行国际习惯法规则的拘束为代价而享 有现行国际法体系所赋予的权利 (B)国际习惯法规则依据国际社会的“协调意志”而形成, 其本身已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新国家 没有理由不接受其拘束。 C、前苏联、东欧、亚非拉部分国家:否定说 理由: (A)利益冲突:新国家大多是脱离殖民统治或外国/外民族 奴役而获独立的国家,自身国家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必然与大 多代表殖民者或强国利益的国际习惯法规则相冲突。 (B)国家主权:新国家和原有的国家理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现行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在形成过程中缺少新国家的同意,要求 新国家遵守有违新国家的主权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讲  国际法的渊源

(三)对《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l款之理解:“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 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 用:(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条约,确 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 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 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 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际条约之分类——契约性条约 (contractual treaties)和造法性条约(1awmaking treaties)
1 、契约性条约与造法性条约的区别?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间就 某些特定事项明确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为数众多的国家共同签订 的以创设或变更一般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为目的的普遍性国际条约。
B 、沉默在国际法上的意义
பைடு நூலகம்




( A)肯定说 王铁崖:“惯例需要国家参加或为国家所接受。参加或接受有 直接的和间接的……间接的参加或接受则意味着国家的不行为,从不 行为中间接表示国家的立场和态度。行为和不行为都是默认的内容, 前者是积极的默认,而后者则是消极的默认。” 理由: A) 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也应符合“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state))的条件,国家有义务知晓法律的形成,受到不利影响 的国家,有提出异议的义务 B)国际社会的需要-----为了国际社会的存在,有必要促进习惯 国际法的诞生 (B)否定说 童金(Tonkin): 一般习惯法规则只能拘束表示了明确同意的国家, 而不能拘束未表示这种意思的国家,沉默不能被推定为同意的意思。 理由: A)习惯国际法的形成过程并不透明,对国家做“理性人”假设并 不符合国际社会实际。 B)沉默既可以暗示默示同意,也可以只是表示对有关问题缺乏 兴趣或缺乏了解。 C)国际社会的需要只是一种功利主义考虑,并无充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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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一.定义:•“渊源”是指法律体系在技术层面运作的规定。

那种作为理性或道德的最终渊源不包括在内;那些更加功能性的渊源,例如图书和杂志,也不包括在内。

•渊源大致可以分为形式渊源和实质渊源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或公法家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三.习惯:1.习惯形成的两个条件:国家实践和主管确信2.两种倾向:一种是强调国家实践,另一种是强调主观确信3.习惯作为一个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在国际法中存在的意义:a)习惯是一个充满活力的创造过程;b)习惯具有普遍的适用性;c)“即时”习惯法的存在;d)习惯是“民主的”,反映了国际体系的特点;e)习惯的不精确性也意味着灵活和模糊;四.实质性事实:对国家特定实践的性质,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持续的时间、一致性、重复和一般性。

•案例一:国际法院1950年“庇护案”(the Asylum case):该案涉及的秘鲁人托雷发动政变失败,被秘鲁政府追捕。

哥伦比亚驻利马大使馆允许他进入使馆庇护,但秘鲁政府拒绝办法允许托雷离开该国的安全证件。

哥伦比亚将该问题提交国际法院。

国际法院宣称,习惯规则必须“与经过相关国家一贯并一致实践通过的惯例相符”。

但该案中,国家实践太不确定,而且是相互矛盾的,不能构成有权单方面确定相关罪行的“一贯并一致的惯例”。

•案例二:“英挪渔业”案(the Anglo-Norwegian Fisheries case)中,针对挪威测算领海宽度的方法,英国声称的习惯规则是,直线基线只可以划在从湾口的一端到另一端距离不到10英里处,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法院强调指出,在某个习惯形成之前,国家实践某种程度的一致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院驳回了英国的主张,指出国家的实际实践并未证明产生了任何这种习惯。

•案例三: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中,法院强调相关的实践不一定必须与所声称的习惯规则“绝对严格一致”。

为了推演出习惯规则的存在,法院认为国家的行为一般应该与该规则一致就足够了。

一般应把国家与该规则不相符的行为作为违反该规则处理,而不是承认其为一个新规则的表现。

•“即时习惯法”形成的条件——在新的国际法律领域中,由于相关情势的新颖性、没有相反的规则需要处理以及国际关系中极有必要维持一种规则意识,习惯可能通过国际实践迅速得以确立。

比如说:外层空间人造卫星轨道没有主权这项原则在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后迅速形成。

五.国家实践:1.“国家实践”与国家权力和作用及其国际地位的关系a)在任何特定领域,实践的时间长短和实践的普遍性与促成新的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国家(权力的相关性)相比,其重要性处于次要地位例如:英国在其权力鼎盛时期对19世纪海洋法和捕获法的发展有着非常突出的影响;苏联和美国对外空法的影响非常大。

2.国际实践中的“不作为”英国一直不进攻法国?乍得一直未将人送上月球?3.不作为可以创造一个习惯的条件:(1)只有当习惯规则是建立在意识到放弃是一项义务时,国家的放弃才是对该项习惯规则的默认;(2)默认必须建立在对所援引规则完全知晓的基础之上。

4.国家实践的内容:包括行政行为、立法、法院判决和国际生进行的缔约的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和个人从事于国际领域的活动。

5.国家实践的证据:(1)报纸、历史记录、官方证言、官方出版物、领导人回忆录、关于法律问题、外交往来和国家法律顾问的官方手册。

(2)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政府对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草案所做出的评论、国际司法机构的判决、国内法院的判决、条约和国家组织份一般实践。

(3)国家的国内法在某种情形下可以形成习惯规则的基础。

•案例四:美国最高法院1871年审理的“斯科舍”案(the Scotia case)中,一艘英国船舶在公海上将一艘美国船舶撞沉。

法院认为,由议会法案确立的英国航行程序构成相关国际习惯的基础,因为其他国家以几乎相同的措辞进行立法。

因此,由于没有展示正确的信号灯,美国船舶有过错。

法院还表达了这样的观点:仅仅是主张,而没有实际所从事的实质行为,就不能构成国家实践。

六.法律确信:如果认为某国的行为在法律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法律确信或信念是将惯例转变为习惯的因素,并使其成为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

•案例五:在“荷花号”案中,常设国际法院审理法国船只“荷花号”与土耳其船只“泊兹——科特号”在公海的碰撞事件。

船上的几个土耳其人淹死,土耳其声称是因为法国船上的瞭望员失职。

当“荷花号”到达伊斯坦布尔时,该法国官员因杀人罪被捕。

案件焦点在于土耳其是否有权对法国官员进行审判。

法国认为,存在一种习惯法规则,该规则规定被告的船旗国(法国)在这种情形下有排他的管辖权。

因为在类似情势下,这种国家在以前的刑事诉讼中放弃了管辖权,从而推论出实践中存在漠视同意,这种实践因此成为法律习惯。

法院驳回了此种主张并宣布:即使放弃提起刑事诉讼的实践事实上是可以证明的,这种实践也不等于习惯。

只有这种放弃是基于国家意识到放弃是一种义务时,才可能说是国际习惯。

七.抗议、默认与习惯法的变化:习惯法是通过提出主张、在相关问题上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国家不提出抗议以及其他国家的默认这种模式确立起来的。

•国际法院意见:1.在“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的一个分庭将默认界定为“通过单方行为表达的默示承认,另一方可能将其解释为同意,并且是建立在善意和公平原则基础之上的。

2.“英挪渔业”案中,国际法院指出,由于挪威总是反对将该规则适用于挪威海岸,在任何情况下,因此,该规则看来对挪威不适用。

注意:两种习惯冲突或共存的情形。

八.区域和地方习惯:基于尊重区域法律传统的需要,国际社会的某些部分或某些国家之间会发展出仅对特定一群国家具有拘束力的规则。

•案例六:在“印度领土通过权”案中,葡萄牙主张存在着为往返葡萄牙而从印度领土通过的权利。

法院支持这种主张,驳回了印度关于两个国家之间不能确立地方习惯的反对意见。

法院宣称,本案中过去存在着允许自由通过的连续并一致的实践,而且该实践被各方接受为法律,并产生了权利和相应的义务。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法院发现在两个国家之间明确形成的一种实践,即已经被当事方接受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的实践。

为了确定它们的权利和义务,法院必须赋予该实践以决定性效果。

这种特殊的实践必须优先于任何一般规则。

九.条约:•条约有各种不同的名称,包括公约(Conventions)、国际协定(International Agreements)、协约(Pacts)、总文件(General Acts)、宪章(Charters)、规约(Statutes)、宣言(Declarations)和盟约(Covenants)等等。

•所有这些术语都指同一类似的合意行为,即一种成文协议的创造,通过该协议参与国约束它们自己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或它们之间建立特定关系,还规定了一系列参与国承诺遵守的条件和安排。

•条约的约束力赖以建立的基础是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vanda)这项习惯法原则。

•条约可区分为具有普遍或一般意义的“造法性条约”和仅适用于两个或少数几个国家之间的“契约性条约”。

•条约通常只对缔约国产生效力。

•条约对非缔约国产生效力的情况:1.当条约反映习惯法时,非缔约国是受约束的。

这不是因为它是条约规定,而是因为它是对一项或多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确认;2.某些条约试图建立某种“体制”,该体制在必要时也对非缔约方适用,如《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6款。

*造法性条约可能构成某项规则的基础。

条件是其他国家、条约的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符合了一致的行为和法律确信这两个必要条件。

*契约性条约本身不是造法性文件,因为它们只是少数国家之间缔结的,而且涉及有限的事项,但它们可以作为习惯法规则的证据。

十.一般法律原则:•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的概念被认为是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并是检验实在法规则合法性的方法。

•实证法学派的观点:一般法律原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申,例如和平共处,这些规则可以在条约和习惯法中找到。

•折中的观点:一般法律原则的确构成了一种独立的法律渊源,但范围相当有限。

•案例七:既判力原则在“行政法庭”案中,法院处理解雇联合国秘书处的职员以及联合国大会是否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法庭作出的裁决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牢固确立并得到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这种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是具有既判力的,并对争端各当事方具有拘束力。

•案例八:禁止反言原则在“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中,禁止反言的含义被明确,法院在该案中强调,只有当喀麦隆通过其行为或声明不断清晰地表明她同意只能通过双边途径解决提交法院解决的边界争端时,才能构成禁止反言。

由于存在对这种态度的以来,尼日利亚因改变立场而蒙受损失或受到某种损害,这也是构成禁止反言的必要条件。

•案例九:善意原则在“核试验”案中,国际法院宣称:调整法律义务的创设和履行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渊源为何,是善意原则。

特别是在许多领域国际合作越来越必不可少的时代里,信任和信心是这种合作固有的。

与条约中的约定必须遵守的规则以善意为基础一样,以单方面行为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拘束性也是以善意为基础。

•案例十:公允原则1937年“缪斯河改道”案中,涉及荷兰和比利时之间的争端。

郝德森法官指出,被视为公允的原则长期以来是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待、并被法院适用的。

根据《规约》38条,如果公允原则与该条款是相关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它必须适用的国际法的一部分,它是有某种程度的自由的。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的法院并不是对案件适用抽象的正义,而是从可适用的法律中寻求公平原则和解决方法的渊源。

*法院将公允作为一种减少不公平的方法,而不是作为带有重塑性质的破坏法律规则的工具。

十一. 司法判例:主要包括常设国际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仲裁裁决和国内法院的判决。

十二. 学说:1.在自然法鼎盛时期,其关键作用的是分析学和法学家的意见,而国家实践和法院判决的作用则具有较低的价值;2.随着实证主义的兴起以及随之而来的对国家主权的强调,条约和习惯取得了主导国际体系规则的统治地位,法学著述的重要性开始下降。

十三. 其他可能的国际法渊源:(一)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二)软法,如各种宣言、联合声明、君子协定、最后文件等(三)国际法委员会编撰的草案,以及发布的报告和研究成果(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国际法协会、国际法研究所的文件(五)国家的单方面行为十四. 渊源的等级与强行法:(一)条约与习惯1.后法优于前法当同样的规则同时出现在条约和习惯中,不能推定后者被前者所取代,他们可以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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