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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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档完整版第一章总则1.1目的与依据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的建筑面积规划,提供准确的指标和标准,以满足教学、科研、实验、生活和文化活动等相关需求。

本文档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建设规划建议书编制规范》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1.2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校舍、教学楼、实验楼、行政办公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馆等建筑。

第二章建筑规划面积指标2.1教学区面积指标教学区面积指标包括教室面积、实验室面积、实训场地面积等。

教学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教学规模和专业设置来确定,一般应满足学生的正常上课和实践教学的需求。

2.2实验区面积指标实验区面积指标包括实验室面积、科研实验室面积、科技成果转化中心面积等。

实验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科研规模和科研方向来确定,以满足科研需求和实验项目的进行。

2.3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包括行政办公楼面积、会议室面积、院系办公区面积等。

行政办公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行政规模、人员数量和职能需求来确定,以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

2.4生活区面积指标生活区面积指标包括宿舍楼面积、食堂面积、商业服务面积等。

生活区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学生规模和生活需求来确定,以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生活服务。

2.5图书馆面积指标图书馆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图书馆资源、读者需求和学校规模来确定,以提供丰富的图书藏书和良好的学习环境。

2.6体育馆面积指标体育馆面积指标需要根据学校的体育课程安排、体育活动需求和校园文化活动来确定,以提供适合体育锻炼和举办活动的场地。

第三章建筑规划设计标准3.1建筑外观与景观设计标准建筑外观与景观设计要求体现学校的风格特色和文化内涵,并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节能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2建筑结构与安全设计标准建筑结构与安全设计要求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设计规范,保证建筑的承载力、抗震性和防火性能。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节选)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第四章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十七条每所普通高等学校都应安排的规划建设用地包括各校都应配备的十三项校舍所需的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及专用绿地三大项。

根据需要已配备了其他六项校舍(或其中的一部分)的学校尚应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补助用地。

某些院校根据教学的需要还应安排专门的实习用地如农场、牧场、林场、靶场、农机及汽车驾驶实习场、生物实习园等。

本用地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各项用地面积:一、起伏较大不适于进行建筑的山地以及河流、池溏、湖泊等。

二、除农场、林场、牧场、树木园、生物实习园外的各种专门实习用地。

三、规模较大的学校的垃圾转运场及堆煤场。

四、规划建筑面积中未包括的八项校舍(见第八条)所需的建设用地。

学校需要上述四种用地的某些部分时,应在本用地指标之外专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另行拨给。

第五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校舍建设用地、体育设施建设用地、专用绿地、专门实习场地的规划用地指标均应采用学校(或系)的自然规模为基本参数。

校舍建设用地补助指标应分别采用各种有关的教职工人数及学生人数为基本参数。

第五十九条普通高等学校在工程的规划与建设中必须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尽量集中紧凑地进行布置,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建筑层数与建筑覆盖率。

教室、图书馆、实验科研用房、教工住宅、教工宿舍、学生宿舍等项建筑的平均层数不低于4.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23.5%;食堂、风雨操场、会堂,仓库及一些生活福利附属用房的平均层数不低于1.5层,建筑覆盖率不小于31.5%。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

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2年5修订说明、计综合(519号年12),199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

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用房的规划指标。

定。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用不同的基本参数。

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定额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92定额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1992 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内部发行)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 9 9 2 年8 月 1 日1992 北京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1992]245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教委(高教局):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文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文的要求,按照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安排,由国家教委负责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指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有关文化艺术院校的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可根据本规划指标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由文化部另行制订,并报建设部和国家教委备案。

本规划指标的管理及解释工作,由国家教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年5月3日修订说明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规范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室(艺术高职高专院校除外)、室内体育用房、师生活动用房、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的
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大学、专门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与大学、专门学院相同;
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校类别分的实验室建筑面积指标。

高职高专院校的实
训部分,只包括必须在校内完成的基础技能训练用房;大量的生产实习、实训
应与企业挂钩,利用社会资源完成。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及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并按下表所列的图书册数计算。

为方便计算,下表列出了图书馆按学科分的各种规模建筑面积指标。

高职高专院校按学科分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 / 生)
第四十七条高职高专院校图书馆的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按学校类别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5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图书馆包括的用房内容。

图书馆是扩大师生知识和获得情报信息的中心。

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按学科分的图书馆建筑面积指标(K值按0.70计)。

计算的依据是:一、阅览室
(一)、阅览室是图书馆主要的用房。

阅览室分为普通阅览室(中外文、报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上网、音像资料阅览室)和研究型阅览室(教师、研究生研讨使用)等。

(二)、阅览室总设座率见下表。

大学、专门学院图书馆阅览室设座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

精心整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2008标准)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建设规模。

校园工程项目建设应一次规划,可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进行。

第八条普通高等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面积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节能、环保、消防、防灾等规定和设计规范。

第二章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条大学、专门学院各类校舍用房的配备:一、每所学校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校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用房、师生活动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公寓)、食堂、教工单身宿舍(公寓)、后勤及附属用房共十二项。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教学陈列馆、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专职科研机构办公及研究用房、函授部办公用房、学术交流中心等用房。

表1大学、专门学院的办学规模(学生数)注:一般院校系指综合、师范、民族、理工、农林、医药、财经、政法、外语等院校。

第十二条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按表2设定,据此与按学科分的建筑面积指标确定按学校类别分的教室、实验室和图书馆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

执行本指标时,如学校的学科结构比例与表2出入较大时,可据实对上述三项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进行计算调整。

表2大学、专门学院的学科结构比例第十四条大学、专门学院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总指标宜符合表3的规定。

十二项校舍建筑面积分项指标参见附录三。

表3大学、专门学院校舍建筑面积生均总指标(㎡/生)2第十五条一般院校、体育院校教室包括各种普通教室(小教室、中教室、合班教室、阶梯教室)、制图教室及附属用房等。

艺术院校教室包括公共基础课(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室及附属用房,其中专业课教室又包括琴房、形体房、画室、各种中、小型排练用房等。

第十六条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按学科分的教室建筑面积指标(㎡/生)三、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四、研究生学习、实验、科研补助用房。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一、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是根据高等学校办学实际,按
一定的建设经济标准制定的一组面积指标,其目的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选址、规划设
计的面积要求。

(一)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普通高等学校总体规划面积是指学校建筑、基础设施及其余辅助面积合计的总体面积,其应与学校的办学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经济合理。

1、根据教学规模,认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对于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规模及学
校发展规划,以及教学任务、下设学科、仪器设备、物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以下表
格制定学校总体规划面积:
(二)建筑主力面积
建筑主力面积应指普通高等学校法定职能内建设用地及建筑群体的占地面积,主要由
教学楼、活动主楼、行政楼/科研楼、体育场馆等组成,即以上述建筑总面积为主。

(三)
辅助工程面积
辅助工程面积指普通高等学校建筑建设以外的辅助面积,主要包括人行道、公共绿地、植物园、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池、消防设施等,均应考虑绿色环保的特点,采用按需设
置原则,经济合理。

总之,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为了维护学校办学效益,满足学校功能要求
而制定的一组标准,其面积由学校总体规划面积、建筑主力面积及辅助工程面积3部分组成。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完整版)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9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28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2004]43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92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编制,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学校的意见,经审查会议通过后形成报批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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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划指标中的各项指标均按表1中所列的规模分别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1 年 11 月 2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的科学管理, 改善教学工作条件,促进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适应普通高等教 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制订本规划指标。 第二条 本规划指标是编制、评估、审批普通高等学校总体 设计任务书、校园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 关部门监督检查普通高等学校工程规划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 本规划指标中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适用于新建、 改建、扩建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新建 的一般普通高等学校。重点普通高等学校、以培养少数民族学生 为主的普通高等学校、两地办学的普通高等学校及有特殊需要的 普通高等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提高某些教学和生活 用房的规划指标。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 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勤俭办学,切实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的 利用率,科学合理、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好地。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 的要求。各项公用和生活福利设施应尽量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协 作条件。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建设应一次规划分期实 施。改建、扩建学校的规划建设应在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基础上
五、地方政府另有规定的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六、采暖地区的供暖锅炉房。 七、设防地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八、自行车棚。 第九条 大学、专门学院各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应采 用不同的基本参数。本指标中每校都必须配备的十三项校舍中, 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 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 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十一项校舍均应采用以学生人数计的 学校规模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参数,但有的采用自然规 模,有的采用折算规模。教工住宅、教工宿舍两项校舍应采用经 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校教职工人员编制总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 标的基本参数。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六项校舍应分别采用专 职科研人员数、夜大学函授部工作人员数、研究生数、进修生及 干训生数、留学生数、外籍教师数为其规划建筑面积指标的基本 参数。 第十条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宜按表 1 的规定执
行。
表 1 各类大学、专门学院的学校规模
学校类别 综合大学 师范院校 医学院校 农林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1000 2000 3000 2000 3000 5000
学校类别 工科院校 政法、财经
院校 外语院校
体育院校
学校规模(学生数)
2000 3000 5000 2000 3000 5000 1000 2000 3000 500 1000 2000
本规划指标共分四章,包括总则、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 筑面积指标、高等专科学校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和普通高等学 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
在执行本规划指标的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 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国家 教委计划建设司(北京市西单大木仓37号,邮政编码100816),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二、学校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的有专职科研机构用房、夜大学 函授部用房、研究生用房、进修生及干训生用房、留学生用房、 外籍教师用房共六项。
本规划建筑面积指标中未包括下列八项用房。学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有需 要,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主管部门另行审批:
一、工科院校的生产性工厂及其附属用房,农林院校的生产 性农场、牧场、林场及其附属用房,医学 院校及个别体育院校的临床实习医院,师范院校的附中、附小、 附属幼儿园,各类学校附设的子弟中小 学。
进行。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除执行本规划指标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 标的规定。
第二章 大学、专门学院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大学、专门学院的校舍规划建筑面积指标包括下列 各种用房的建筑面积:
一、每所学校都必须配备的有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 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 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住宅、教工宿舍、教工食堂、生活福利 及其他附属用房共十三项。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
1992 北京
修订说明 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 (1987)2323号《关于制订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计 综合(1989)30号《一九八九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等制订计划》 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 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我委负责,具体由计划建设 司对原教育部1979年12月颁发并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审定的 《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试行)》以及1984年4月原 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调整补充“一般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定额” 的意见》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的过程中,我委委托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对本系统普 通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议;委托辽 宁省教委、湖北省教委、四川省教委、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上海 市高教局、上海市高教建筑设计院分别对图书馆、实验室、计算 中心、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学生食堂、教工食堂、风雨操 场、学生活动用房等项校舍的规划建筑面积指标提出了修订建 议。我委组织了编制组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校舍的现状作了抽样 调查及实地调查,并在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征求意见 稿,征求各部门各地区和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委召开 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二、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所使用的 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 设施。
三、生产性工厂、农场、牧场、林场职工所需的住宅、宿舍、 食堂、浴室、医务所、托儿所幼儿园等生活福利附属设施。
四、个别学校的函授部因校外辅导站不足,必须在校内对部 分学员进行集中辅导,需要增加建设的少量学生宿舍、学生食堂 及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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