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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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积分细则(三篇)

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积分细则(三篇)

中学教师职称评定积分细则一、总则中学教师职称评定是对中学教师在教学、科研、教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表现进行全面评价的过程。

为了更公正、更科学地评定中学教师职称,制定本评定积分细则,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师岗位职责进行规定。

二、评定要求1. 教学业绩(占比40%)(1)授课情况(占比10%):包括教学计划和过程的完备性、教学方法的灵活性、教学内容的科学性等方面的评价。

(2)教学质量(占比20%):学生学业成绩、学生评价、教师评价等。

(3)教学创新(占比10%):包括教案设计的创新性、教学方法的创新性,以及对学生学习、思维能力等方面的培养的创新性。

2. 科研成果(占比30%)(1)科研项目(占比10%):包括主持或参与的科研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2)科研论文(占比10%):包括发表的科研论文的数量和质量。

(3)科研成果(占比10%):包括科研成果的价值、影响力等。

3. 教研工作(占比10%)(1)教研情况(占比5%):包括教研项目的参与情况、教研成果的质量和价值等。

(2)教研能力(占比5%):包括教研活动组织和推动能力、教研经验总结和分享能力等。

4. 社会服务(占比20%)(1)社会服务项目(占比10%):包括参与或组织的各类社会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

(2)社会声誉(占比10%):包括对学校和学科的声誉提升和贡献,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

三、积分计算方法1. 教学业绩积分计算方法教学业绩积分=授课情况得分×0.1+教学质量得分×0.2+教学创新得分×0.12. 科研成果积分计算方法科研成果积分=科研项目得分×0.1+科研论文得分×0.1+科研成果得分×0.13. 教研工作积分计算方法教研工作积分=教研情况得分×0.05+教研能力得分×0.054. 社会服务积分计算方法社会服务积分=社会服务项目得分×0.1+社会声誉得分×0.1四、评定程序1. 申报材料的准备教师需在规定时间内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证明、教学业绩、科研成果、教研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材料。

关于单位2024年职称评审细则说明

关于单位2024年职称评审细则说明

单位2024年职称评审细则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单位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的操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同时为职称申报人提供明确的评审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对单位2024年职称评审细则作详细说明。

一、评审范围和要求单位职称评审的范围一般涵盖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评审要求主要包括学历学位、工作年限、业绩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

具体要求根据不同职称等级和领域的特点进行细化和明确。

二、评审程序和流程评审程序主要包括申报、初评、复评和终评四个环节。

申报环节要求申报人填写详细的个人基本信息、教学科研情况、业绩成果,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初评环节由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和筛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入复评环节,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被淘汰。

复评环节由专家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申请人进行详细审查和综合评定,确定职称评定结果。

终评环节由单位领导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三、评审标准和要求评审标准主要包括教学工作成果、科研工作成果、学术论文发表、专利申请和授权、教学科研奖励等方面。

评审要求强调绩效为导向,对于不同职称等级和领域的申报人提出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要求,如在国内外权威期刊发表论文数、申请专利数、主持和参与科研项目数等。

同时,对于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的要求也进行了明确,如无造假、不抄袭等。

四、评审结果及相关奖惩措施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类,通过的申请人将获得相应职称级别的认定和职称津贴的发放,不通过的申请人将不予聘用或继续保留原职务。

五、评审监督和申诉单位将建立评审监督机制,对于评审过程中的不公正和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对申报人及相关方提供申诉渠道。

申报人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进行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和材料进行申辩。

六、评审工作的保密性单位将对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和评审材料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以保障申报人的隐私权和评审的公正性。

以上是关于单位2024年职称评审细则的详细说明。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定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定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

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定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一、评定评分的原则1. 评定评分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2. 评定评分要科学、客观、全面地衡量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学业绩。

3. 评定评分要突出教学能力和教育管理能力的重要性,注重育人成效。

4. 评定评分要根据教师的实际情况和不同职称的要求,分类确定评分标准和权重。

二、评定评分的主要内容1. 教学能力评分:主要衡量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能力。

2. 教育管理能力评分:主要衡量教师在班级管理、学生辅导、活动组织等方面的能力。

3. 教研能力评分:主要衡量教师在教学科研、教材编写、教研成果等方面的能力。

4. 学科建设能力评分:主要衡量教师在学科建设、教材选用、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能力。

5. 师德师风评分:主要衡量教师在师德师风方面的表现和影响力。

三、评定评分的流程1. 申请评定:教师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教育部门提交评定材料。

2. 评定委员会评审:由评定委员会对提交的评定材料进行评审,并分别对各项能力进行评分。

3. 综合评定:根据各项能力的评分结果,综合计算得出教师的总评分。

4. 结果公布:评定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公示形式向教师公布,并可以提出申诉。

5. 评定职称:根据评定评分结果,对符合相应职称标准的教师进行职称评定。

四、其他事项1. 申诉机制:教师对评定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诉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处理。

2. 相关奖励:符合一定条件的教师还可以获得相关的职称津贴和荣誉称号。

以上是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定评分实施细则(2023年起)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详细的评分标准将在后续发布的通知中确定,敬请关注。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一、引言。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进行评定的一项重要程序,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和完善职称评审工作,制定了本实施方案细则,以便更好地推动职称评审工作的开展,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细则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教育人员等。

三、评审标准。

1. 评审标准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业绩和专业水平为依据,综合考量其在工作岗位上所做出的成绩和贡献,以及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 评审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

3. 评审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领域的特点和发展趋势,能够及时调整和更新,以适应不同领域的发展需求。

四、评审程序。

1. 申报资格审查,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职称评审的申报,评审机构应当对申报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申报人符合评审条件。

2. 评审材料提交,申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交评审所需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

3. 评审组成,评审机构应当组建专业的评审组,由具有丰富经验和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4. 评审程序,评审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评审,进行综合评定,形成评审意见。

5. 结果公布,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授予相应的职称,并向社会公示。

五、评审结果。

1. 通过评审,对于符合评审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机构应当授予相应的职称,并给予认可和奖励。

2. 未通过评审,对于未能符合评审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并给予指导和建议,鼓励其进一步提高自身水平。

六、总结。

本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完善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希望各评审机构能够严格依照本细则进行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定细则(5篇)

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定细则(5篇)

中高级教师职称评定细则一、制定原则:____公正性。

以共性为主, 兼顾特殊性。

2.导向性。

有利于学校各项工作发展, 有利于教师的全面成长。

3.民主性。

教职员工广泛参与, 有利于评委客观公正评议。

二、考核项目与分值1.硕士研究生学历记____分, 硕士学位____分, 累计记分。

2.履现职以来, 考核称职以上, 每年记____分, 累计计算。

3.考核以来, 每考核优秀____次记____分, 累计计算。

4.市级骨干教师、区级学科带头人记____分, 区级骨干教师记____分, 选择最高级别记分。

5.各级各类先进称号计分(政府级别)区教育系统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记____分。

市教育系统、区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记____分。

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记____分。

全国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记____分。

每人选择一项最高级别记分, 以获奖证书为依据。

6.履行现职以来, 作为独立科研课题负责人区级____分, 市级____分, 国家级____分。

(指各级规划类、学会类)。

7.履行现职以来的科研成果记分(含论文、课件等)区级一等奖____分区级二等奖____分三等奖____分市级一等奖____分市级二等奖____分市级三等奖____分国家级一等奖____分国家级二等奖____分国家级三等奖____分指区(含)以上____的届别评审。

凭获奖证书, 每人选择____篇最高水平科研成果、课件记分。

8.履行现职以来, 正式报刊杂志发表学术文章记____分。

(与申报学科相关, 学科类、教育类、管理类, 字数在____千字以上, 按最高标准记分)9.履行现职以来独立著述____分;主编____分;编委____分, 按最高级别记分, 每人只记一项, 不重复和累计计算。

三、述职与评议1.参评人员必须参加述职。

2.述职顺序抽签获得。

3.群众参加民主评议, 不参加打分。

4.全体评委参加评议, 根据述职情况打分。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一、绪论。

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评定的重要程序,对于激励人才、推动科研和学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细则,以便更好地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二、评审对象。

本实施方案细则适用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医生、工程师等。

三、评审标准。

1. 专业技术水平,评审对象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专业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一定的成绩。

2. 业绩表现,评审对象应在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包括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专利、获奖情况等。

3. 岗位责任,评审对象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评审程序。

1. 提交申请,评审对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职称评审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评审机构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合规。

3. 学术评审,专家学者对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和业绩进行评定。

4. 综合评审,综合考虑评审对象的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表现和岗位责任,进行最终评定。

五、评审结果。

1. 通过,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通过评审的对象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

2. 不通过,对未通过评审的对象,评审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详细的评审意见和改进建议。

六、其他事项。

1. 评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2. 对于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对象,可以提出申诉,评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3. 评审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

七、结语。

本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职称评审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和发展。

各评审机构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提供有力保障。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

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最新一、背景。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变得日益重要。

而职称评审作为一种对专业人才的认可和评价,对于提高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公正、合理的职称评审实施方案细则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

本实施方案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职称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为各类专业人才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细则适用于各类专业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教师、医生、工程师、律师等各类专业人才。

四、评审标准。

1. 评审标准应当以专业能力和业绩为核心,充分考虑应聘者在专业领域内的学术研究、实践经验、成果产出等方面的表现。

2. 评审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包容性,能够充分考虑到不同专业领域、不同人才类型的特点和差异。

3. 评审标准应当公开透明,能够让应聘者清楚了解评审标准和流程,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五、评审流程。

1. 提交申请,应聘者根据规定的时间和流程,提交职称评审申请材料。

2. 材料审核,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应聘者。

3. 学术评审,由具有相关资质和学术地位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应聘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成果进行评审。

4. 综合评审,综合考虑学术评审意见和应聘者的实践经验、业绩成果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审。

5. 结果公布,评审机构公布评审结果,并对评审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评审机构。

评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能够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评审机构的组成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充分考虑不同专业领域和不同人才类型的特点和需求。

七、保密原则。

评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原则,对于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和评审意见等应当严格保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八、监督机制。

评审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九、总结。

河南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河南教师职称评定细则

河南教师职称评定细则一、总则与等级划分1.1 总则教师职称评定是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和认定的一项制度。

该评定旨在激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发展和教育改革。

1.2 等级划分河南教师职称等级划分为:初级教师、中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四个等级。

二、分类评价标准2.1 学科专业评价主要评价教师的学科知识、教学技能和专业素养。

2.2 教育教学评价主要评价教师的教学设计、教学方法、教学效果以及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能力。

2.3 科研与社会服务评价主要评价教师的科研成果、参与社会服务的情况以及对学校发展的贡献。

三、学历与资历要求3.1 学历要求各级职称评定均设有相应的学历要求,具体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

3.2 资历要求教师在申请职称评定前,需满足一定的教学年限和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四、教育教学能力4.1 教学设计教师应能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

4.2 教学方法教师应能熟练运用多种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4.3 教学效果教师应能通过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五、科研成果与奖励5.1 科研成果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或取得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5.2 奖励荣誉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的奖励和荣誉,将作为职称评定的参考依据。

六、班主任与管理工作6.1 班主任工作班主任应具备良好的班级管理能力,能够有效指导和管理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

6.2 管理工作教师应能积极参与学校的各项管理工作,为学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七、校长治校能力7.1 领导能力校长应具备良好的领导能力,能够带领全校师生共同推动学校的发展。

7.2 战略规划校长应能制定并实施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创新。

八、评审程序与监督8.1 评审程序教师职称评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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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测试及计算机使用能力测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申报的有关材料应在本单位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第七条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可以相加计算,达到任职时间要求的,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现岗位所需的相同级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原专业技术资格予以保留。

第九条由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企事业单位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3年后按正常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条取得国家执业资格,聘任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的受理、初审由评价机构负责。

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审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经资格审查同意后,由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一般需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实行考评结合系列的评审委员会、设在设区市的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仅限本单位人员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对象可不经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四条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系列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

省级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系列主管部门会同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分为主任委员库、委员库和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一般由本省范围内的同行专家组成,也可适当邀请省外专家参加。

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45岁以下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主任委员库应当由5-7名专家组成。

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50人;中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库人数应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审议组成员库按专业分别组建,各专业组成员库人数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召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前,省人事行政部门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从专业审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审议组。

专业审议组组长一般由当年度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评审委员会参照高级执行评审委员会的抽取方法组成,人数不少于13人。

执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至当年度评审工作结束时止。

第十七条专业审议组负责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以及其他材料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专业审议组可辅助采用业绩量化、面试答辩、人机对话、笔试、成果展示等手段对申报对象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必须在不少于规定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应先听取专业审议组关于审议情况的汇报,在对评审对象进行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赞成票达到实到评委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评议过程的评委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十九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申报对象不能担任当年度专业审议组或评审委员会成员。

专业审议组或执行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评审结束后,评价机构对评审结果应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价机构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评价机构应将公示后的评审结果报送相应的人事行政部门。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系列主管部门发文公布,颁发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鉴章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结果分别由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或评委会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评价机构应及时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相关情况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评审结束后,原始材料按报送渠道退回申报人所在单位或委托机构。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评审结果的有关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其申报材料应予以退回,从评审次年起3年内不受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由原公布评审结果的部门或单位取消其评审结果。

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将取消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

对参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专业和范围评审的评审委员会,视情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直至取消评审权。

第二十四条国家和省规定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本省暂无条件评审或因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委托外省或中央部属单位评审的,经省系列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委托评审手续,未经委托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七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的,可申请认定相应的高级(副高)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国家和省规定不进行初定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或专业除外。

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的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人员,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九条从外省、中央部属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所在单位报相应人事行政部门予以确认,确认有困难的,须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和评审通过人员换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申报中小学校教师(含实验、教学管理)、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不作要求;申报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农业技术、技校实习指导教师、广播电视播音、文物博物、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免予相应的职称外语等级测试:(一)年满50周岁。

(二)曾在国外留学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博士学位。

(三)国内取得硕士学位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测试,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测试二级合格证书或大学本科以上外语专业毕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测试三级合格证书或大学专科外语专业毕业,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正式出版过译著,译文累计3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累计5万汉字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

正式出版过古文字研究专著,或获得过国家级语言奖的,可免予古汉语测试。

(七)通过WSK、GRE、GMT、托福等测试,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测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或经组织批准,在国外连续进修1年以上。

(八)通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测试(简称BFT)中级者,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通过BFT测试高级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机关工作人员调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首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乡镇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计算机使用能力测试:(一)年满50周岁。

(二)博士学位获得者或留学回国人员。

(三)申报工艺美术、艺术、文学创作、农业技术、体育教练员、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四)转评、兼评专业技术资格。

(五)硕士学位获得者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国家承认的计算机类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人员(不包括其它专业设有计算机课程的毕业人员)。

(七)获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

(八)在计算机使用方面取得成绩,并获设区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人员。

(九)经组织选派在援外、援藏、支边期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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