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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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问题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问题尤为复杂和敏感。

当医疗事故严重到一定程度,可能会引发刑事责任的追究。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妥善处理呢?首先,要明确医疗事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构成刑事责任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二是这种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的伤亡结果;三是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只有当这几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有可能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在判断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时,需要依据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

例如,医生未按照规定进行术前检查、护士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等。

如果医务人员违反了这些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违规行为。

对于导致患者伤亡的结果,需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这种结果与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

医疗鉴定是处理医疗事故刑事责任问题的重要依据之一,它能够对医疗行为的合理性、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科学的评估。

在判断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时,要区分故意和过失。

故意通常是指医务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患者的伤亡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而过失则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患者的伤亡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当医疗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时,调查取证工作至关重要。

相关部门需要收集包括病历资料、医疗设备记录、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

病历资料是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它详细记录了患者的诊疗过程。

但需要注意的是,病历资料可能会被篡改或者伪造,因此需要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同时,对于医疗设备的记录也不能忽视。

例如,手术中的监控设备记录、医疗器械的使用记录等,都可能为事故的调查提供重要线索。

证人证言也是调查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患者家属、其他医务人员等的陈述。

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引发的法律争议

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引发的法律争议

法律责任医疗事故引发的法律争议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服务的普及,医疗事故也愈发频繁,引发了大量的法律争议。

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造成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在面对医疗事故时,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医疗事故引发的法律争议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的定义和判定医疗事故的定义并不明确,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法律,医疗事故一般指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失职、违章或者过失,导致患者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行为。

判定医疗事故是否发生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医疗标准、专业水平等,通常需要有专家鉴定或进行法律认定。

二、医疗事故引发的法律争议医疗事故往往会引发许多法律争议。

首先,涉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问题,即是否存在过失或失职行为。

其次,医疗事故还会牵涉到医患关系的法律问题,如医生的诊断能力、医患双方的知情同意、医疗合同的履行等。

此外,医疗事故还可能引发医疗保险赔偿、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争议。

这些争议需要依法进行解决,维护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稳定。

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医疗事故中的主要责任方。

医疗机构应对医疗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包括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管理、提供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资源等。

而医务人员则应按照医疗标准和规范开展工作,尽职尽责,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

对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四、医患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医患关系的稳定是医疗事故解决的基础。

医生应当与患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

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医生应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解释事故原因,并积极与患者协商解决。

对于医患纠纷,法律也提供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途径。

医患双方应选择合适的方法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五、其他法律争议与法律责任医疗事故还可能引发医疗保险赔偿、刑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争议。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

医疗纠纷中如何处理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认定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的问题备受关注。

当医疗事故导致严重后果时,刑事责任的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且复杂的环节。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要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几个关键要素: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二是存在过失;三是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

在医疗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刑事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其中,医务人员的主观过错是一个重要的考量点。

如果医务人员故意违反医疗规范,例如明知某种药物会对患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却仍然使用,或者故意篡改病历等医疗记录以掩盖错误,这种故意的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的产生。

另一个关键因素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这需要通过专业的医疗鉴定来确定。

医疗鉴定通常会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医疗过程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分析。

他们会评估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该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

如果能够明确证明医疗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且这种行为存在过错,那么刑事责任的认定就有了更坚实的基础。

在认定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法律规定也是重要的依据。

我国刑法中有相关的罪名,如医疗事故罪。

根据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的界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医疗事故刑事责任认定中至关重要。

患者一方需要尽可能收集和保留与医疗过程相关的证据,如病历、检查报告、处方、缴费凭证等。

医疗机构也应当妥善保存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资料。

这些证据对于后续的调查和鉴定,以及刑事责任的认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视角下的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视角下的医疗纠纷处理

法律视角下的医疗纠纷处理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生、医疗机构之间因医疗活动产生的争议。

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法律角度的思考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法律的视角出发,分为三个方面探讨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法律责任的明确医疗行为属于特殊行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生作为具备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对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负有保护责任。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法律上是对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责任追究的。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首先需要明确医生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是否存在。

如果医生存在过错,导致患者产生了损失,根据《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提供虚假医疗信息、不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等。

法律角度下的处理需要以明确法律责任为前提。

二、调解与仲裁的方式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调解与仲裁是常见的方式。

调解是指有关各方在第三方的协调下,通过妥协达成一致的解决办法。

仲裁则是指将争议交由中立的仲裁机构进行公正的裁决。

调解是一种灵活、便捷、经济的方式,有利于各方自主解决争议。

医疗纠纷的案件调解,既可以借助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等专门机构,也可以通过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

调解的优势在于可以降低医患关系的对立,找到双方的共同利益点,避免争端进一步升级。

仲裁则是一种更正规、法定的解决方式,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在医疗纠纷中,当患者与医生等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公正、专业的裁决,以维护合法权益。

选择合适的仲裁机构,如医疗机关仲裁委员会等,有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

三、司法诉讼的程序当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和仲裁解决时,患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司法诉讼程序的适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患者作为原告,医生和医疗机构则作为被告,受到法院的裁决。

诉讼过程中,需要患者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证明医生的过错或医疗机构的违约。

医生和医疗机构则有权利进行答辩和辩护,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

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

医疗纠纷差错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是为了加强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医疗工作的严谨性和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将从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的定义、处罚的目的和原则、处罚的具体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的定义是医疗过程中因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疏忽、不当或错误行为而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发生死亡的事件。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到医疗技术操作、用药用量、医疗设备等方面。

其次,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处罚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

通过对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的处罚,可以起到警示效果,推动医务人员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

在处罚的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几点:一是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医务人员一视同仁,不论其在医院内的地位和职称;二是法制原则,依法进行处罚,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三是还原事实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罚,否则会对无辜的医务人员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具体的处罚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纪律处罚。

对于轻微的医疗差错或失职行为,可以通过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警告和约束。

二是行政处罚。

对于较严重的医疗差错或失职行为,可以依法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职、撤职等。

三是刑事处罚。

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在处罚的过程中,应当注重两个原则,一是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二是以教育和改进为目的,通过对医务人员的处罚,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行为的后果,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综上所述,医疗纠纷、差错及事故处罚办法对于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医务人员的处罚,可以实现对他们的教育和警示,促使他们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减少医疗差错的发生,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同时,也需要在操作过程中遵循公平公正、法制、还原事实等原则,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

刑法中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若干问题浅谈【摘要】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本文主要探讨了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指出了医疗事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并对医疗事故罪在立法上的完善提出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单位构成犯罪的必须是由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

对于医疗事故罪来说,我国刑法只将主体的范围界定为“医务人员”,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医务人员包括:药剂人员、医疗防疫人员、护理人员以及医疗科学技术人员[1]。

然而,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并非只有上述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工作、后勤工作的人是否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从事管理、后勤工作的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然而,医疗活动也是需要他们的积极配合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因此,他们负有配合医疗活动顺利进行的义务,假如他们能够履行该义务却没有履行,就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例如,某市接到一个急救电话,电话中说,一个男孩在家不慎摔倒撞到头部,导致头部大出血,要求医院立刻安排医务人员急救出诊,而接到该任务的医务人员和司机见正在下雨,便私下商量等雨停了再去,雨停后,司机和医务人员赶到时,小孩因错过最佳抢救时间而死亡。

在这个案例中,毫无疑问,医务人员应当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而对于司机来说,司机负有及时出车救助该小孩的义务却没有履行,司机的行为已经与小孩的死有了直接的联系,因此,司机也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指南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指南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引发的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争议。

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涉及到患者权益保护、医疗纠纷解决和医疗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指南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权益保护1.患者知情权:医务人员应在医疗服务开始前,向患者告知相关的医疗信息,包括治疗方法、风险和效果等,确保患者对治疗过程有充分的了解和选择权。

2.患者隐私权: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隐私权,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无关方。

3.患者投诉渠道: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患者投诉渠道,及时接受和处理患者的投诉,并向患者提供满意的答复。

二、医疗纠纷解决1.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寻求双赢的解决方案。

医疗机构应提供专业的调解人员,协助双方进行协商。

2.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

医疗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和客观。

3.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效,双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医疗机构应积极参与诉讼过程,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信息。

4.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知情同意书制度,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的知情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知情同意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医疗责任追究1.医疗事故报告: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发现医疗事故后的报告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制。

2.责任认定:在医疗事故发生后,应进行责任认定,明确医务人员的责任和医疗机构的监管责任。

对于医疗人员的过失或者违规行为,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3.赔偿机制:对于因医疗事故而给患者造成的损失,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并建立相应的赔偿机制。

同时,医疗机构也应对医务人员的赔偿进行内部追责。

在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过程中1.公正和中立:各方处理医疗争议时应保持公正和中立,权衡各方利益,并以尽量平衡各方权益为出发点。

2.专业和科学: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和责任追究时应建立专业、科学的评估和鉴定机制,确保结论准确和可信。

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

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问题探究作者:李扬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2期摘要:医疗事故罪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规定模糊,明确医疗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不是单一客体,而是国家医务工作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对于诊疗行为中的其他人员的主体资格的界定是十分必要的。

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配置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应当做出调整使得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更加科学与完善。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严重不负责任;主体;立法缺陷;完善一、对于“严重不负责任”的理解1.医疗注意义务的违反违反医疗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即完全不注意、注意发生转移和不充分注意。

完全不注意和注意发生转移是意识层面的疏忽,即医务人员忘记了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是一种粗心大意的过失行为。

不充分注意是意志层面的轻率,即医务人员没有做到充分履行注意义务,是一种掉以轻心的过失行为。

在刑法上医疗事故犯罪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过失犯罪,因此它具有过失犯罪的特征。

就注意义务的表现形式来看,违反医疗注意义务可以被看作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

疏忽大意的过失状态为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医疗注意义务中的结果预见义务,即没有认识到医疗行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可能性。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状态为没有充分履行结果预见义务,即虽然认识到医疗行为有造成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这种认识是不确定的、模糊的,没有引起本人足够的重视。

同时,医疗事故犯罪也体现在对于结果避免义务的违反,即医务人员在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无动于衷,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避免措施,以至于危害结果发生。

2.违反注意义务之结果预见义务结果预见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行为过程中应小心谨慎,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所预见的义务。

根据过失犯罪的法定性原理,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只能是刑法分则对具体的危害结果的规定,但是这种危害结果也不是绝对具体的,即不要求医务人员对其损害的具体类型、严重程度等内容有精确预见,因为这些远远超出了一般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

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医疗事故罪是我国现行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的这一规定比较笼统,导致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就其中某些问题略作探讨。

一、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医疗单位的行政、后勤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其他卫生技术人员。

目前,理论界对医务人员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在医疗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能否成为该罪的主体存在分歧,对此,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理论界主要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医院的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也可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限于直接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他党政、财会、后勤人员等,均不能成为医疗1.王汉亮、佟强著:《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讲话》。

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事故罪的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在医疗单位中其他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由于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种义务,以致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折衷的说法,在本质上与第一种观点并无不同,只是为行政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人员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设置了限定性条件。

第一种肯定说的观点,其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因诊疗护理工作是群体性的活动,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还应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人员。

”但因当时还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这一规定显然不是为了解决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而是旨在解决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所以《说明》中的规定并不证明医疗行政管理、后勤人员当然的具备了医疗事故罪的主体资格。

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

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医疗事故是医疗行业中难免出现的问题,而在事故发生后,涉及到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以及如何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确的是,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责任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医务人员对于医疗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疗行业的规范,保证诊疗的安全和有效性。

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或过错,导致患者损害,那么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于医疗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主动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告知医疗事故发生的事实和原因,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当然,在判定医疗机构的责任时,需要考虑到医务人员的独立医疗行为和医院管理的关系。

医疗事故的救济途径主要包括诉讼和协商解决。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患者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患者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审理来进行公正排查,并依法判决赔偿。

此外,一些地方还设立了医疗事故调解和仲裁机构,患者也可以选择通过协商方式来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的好处是快速、经济,并且可以保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患者或其家属常常对于医疗事故的法律救济途径存在一定的难度。

一方面,律师服务的费用较高,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患者来说,寻求法律援助的途径也相对较少。

另一方面,一些患者或其家属对法律程序不够熟悉,不知道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为了加强患者的法律保护,有必要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并增加法律援助的力度。

此外,要承认医疗事故的发生是无法完全避免的,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应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同时也要兼顾到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需要倡导专业、公正、公平的态度,避免一味把责任全部归咎于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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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作者:张羽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我国1997年刑法首次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行为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的行为定性为“医疗事故罪”,这无疑为医疗事故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法律依据,但由于目前医疗事故处理的法律不健全,医疗制度本身有缺陷等原因,本罪中部分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界至今存有很大的争议,医疗事故在今天仍然很难得到真正公平、公正、客观的解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也没有真正的保护到位。

一、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一样,医疗事故罪也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大构成要件,它们是区分医疗事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尺。

(一)主体方面本罪是特殊主体,只有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他们按照业务性质可以分为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四大类。

他们的主体资格,毋庸置疑。

除此以外的以下几类人员,他们的主体资格也值得讨论:1.个体行医人员笔者认为,具有合法执照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因为他们不仅满足医务人员的资格要求,而且依法取得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

如果未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及执业证书,则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私人诊所和美容整形机构,就是个体行医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整形美容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证且从事整形美容的业者也必须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

对于在合法的医疗美容业务的过程中,因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情节严重的,可以按刑法医疗事故罪相关规定处理。

2.医疗机构中其他人员医疗机构中其他人员包括后勤、党政人员等。

笔者认为,对此等人员不能一概而论,要分三种情况讨论:(1)如果他们不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也不参与诊疗护理的过程,仅仅在医疗机构中仅起着维持医疗机构正常运作的辅助作用,这样当然不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2)如果他们间接参与了诊疗护理的过程,在工作中又严重不负责任并且造成了就诊人严重身体伤害,就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例如,2005年6月,胡某因皮肤瘙痒前往某医院就诊,值班医师吩咐护士黄某给胡某注射点滴,在注射过程中,胡某身体突然全身抽搐,黄某刚好在讲电话,碰巧该院后勤人员李某经过,黄某要求李某帮其把针头拔出来。

结果李某操作不当,造成了胡某死亡。

案中后勤人员李某参与了诊疗活动,与胡某死亡的危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按医疗事故罪(共同过失犯罪)进行处理。

(3)如果他们负有为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而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则无论他们是否具有医务人员的资格,只要他们违反了上述义务,就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豎。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党政人员里面。

由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断层,医疗机构可能会从党政人员中挑选出优秀的行政人员作为院长等行政首脑,他们可能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也不直接接触诊疗活动,但是他们工作中因为严重不负责任下达了错误的指示,就可能造成医疗事故的发生。

在此情况下,也应该以医疗事故罪论。

3.医疗机构中实习生、见习生在法律上来说,实习生和见习生的地位是不等同的。

实习生不具有“动手能力”,而见习生却能在医师的指导下从事诊疗活动。

因此,实习生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见习生未经过医师允许独立进行诊疗活动(即严重违反诊疗护理常规)造成就诊人伤亡严重后果的,可以按医疗事故罪处理。

如果见习生未取得医师相关资格的,则按非法行医罪处理。

(二)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这点毫无异议。

但就“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是否属于本罪的客体”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医疗事故的起因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医疗活动中相关常规。

所以,保护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规范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就是保证好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从这个意义上说,本罪是单一客体。

(三)主观方面因为医务人员对就诊人的伤亡结果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所以尽管他们的违规操作是明知故犯,本罪在主观方面还是表现为过失。

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表现在本罪上均要求医务人员具有根据本人的医疗知识和经验能够判断自身行为的后果的能力。

那么如何知道医务人员具有这种判断力呢?首先,学历是医务人员医疗水平最直接的反映。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的学历越高,他涉猎的知识面越广泛,对其医疗具体领域的研究也越深入。

其次,工作经验是医务人员医疗水平的客观体现。

一般来说,医务人员的工作经验越丰富,他对各种奇难杂症以及医疗并发症越分辨力越强。

当然,医疗活动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医务人员由于具体的工作环境不同、诊疗对象的身体情况的差异,他们的这种判断力也不同。

所以仅仅依靠医务人员自身的判断力是有限的,还得依靠先进医疗仪器的帮助。

借助对就诊人进行一系列的身体检查,便能更快的帮就诊人确诊,从而做出相应的处理。

医务人员的这一判断力,又称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即医务人员应该尽到的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它不是某一个医务人员的主观价值判断,而是同级同类的医务人员在自觉遵守诊疗护理法规的情况下的作出的常规判断。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重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就诊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等严重身体伤害。

具体来说,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制定的有关诊断、处方、用药、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查房等各诊疗环节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比如说,手术的医生可以违法医疗规章制度致使就诊人伤亡严重后果(作为);也可以不履行自己救死扶伤的义务致使就诊人伤亡严重后果(不作为)。

2.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残疾的危害后果。

医疗事故可以分为四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可以构成医疗事故罪。

3.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后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由于医疗活动要受到就诊人身体素质、当时医疗水平的局限,所以在判断医务人员的违规行为与就诊人伤亡的因果关系上,要认真谨慎找出真正的直接原因,必要时还要进行尸体解剖或者技术鉴定。

二、医疗事故罪的处理医疗事故罪是建立在医疗事故的发生基础之上的,故对医疗事故罪的处理,应该以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为参考,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方法加以确定,具体做到:(一)刑、民、行三责的统一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涵盖了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责任三个方面。

为了更好地保护就诊人的合法权利,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是刑事责任或者是民事责任跟行政责任其中之一,而应该是三者的统一。

这意味着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除了承担刑事责任以外,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和行政责任。

在处理医疗事故犯罪时,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不能以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更不能以刑事责任为由不履行行政处罚跟民事赔偿责任。

(二)明确涉案人员的责任限度在医疗事故的形成中,往往会涉及多名医务人员,多个医疗环节。

与就诊人损伤后果的产生有最直接的因果关系的是直接责任人员;与就诊人的损失后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的是间接责任人员。

根据刑法因果关系原理,只有直接责任人员,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直接责任人员有两人以上时,如果各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则其具体的分工就是承担责任的比例限度。

如果各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没有明确的职能分工,则依照公平责任原则在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平均分配其责任。

(三)重视责任人的主观恶性在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对就诊人伤亡的结果是不希望也不放任的,不能因为产生了就诊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就认定直接责任的医务人员情节严重,还应该综合考虑该医务人员平时一贯的表现、过失的程度、犯罪后的态度。

对平时表现良好只是一时大意的医务人员来说,在量刑时可以从轻考虑;对犯罪后故意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历有关资料的医务人员,则应该从重处罚。

(四)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自首情节自首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条文,贯穿刑事犯罪量刑情节的始终,对医疗事故罪的法律处理,具有一定的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表现在本罪,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主动投案;第二是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医务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对于有自首情节的医务人员犯医疗事故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第三人有过错下医务人员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发生,往往的多方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

根据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当医疗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时,医疗机构无论是否存在过失,就诊人及其家属都有向医疗机构索赔的权利。

当第三人与就诊人是同一人时,即就诊人在诊疗护理的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而造成其身体损伤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就诊人有过错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又存在过失的,医疗机构才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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