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23版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商标[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期满后有关问题的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1995年4月以前认定的19件驰名商标认定时间于今年8月14日满三年,1997年认定的23件驰名商标也将于明年3月满三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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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提供: 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Tel:010-8268 9699
一、认定时间已满三年的驰名商标,自满三年之日起,自动失效;
二、原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保护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我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三、向我局重新提交认定驰名商标申请时,应当说明其法律诉求情况,并附送近三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年销售量、利税、同行业排序等,须经国家级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出具证明)及广告发布情况的材料;
四、驰名商标认定满三年后未经商标局再次认定而在广告或其经营活动中称其为驰名商标的,按《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迅速通知有关驰名商标企业,并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工商局
商标局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的认证材料归档及其法律保护

的排序原则 、 装裱要求 。 结档转移方面 , 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工作 : 在 各地规定 解除矫正 后或矫正 对象死 亡 、 或
出现矫正对象 无法继续 接受 矫正情况 时 , 作 用。社区矫 正档案把矫 正对象 与司法行
时要培 训和培养 既懂法 律和社 区工作 , 又
最后 ,要加 强社 区矫 正档 案的信息化
“
一
同时 , 由于社 区矫 正体 制刚刚确 立 、 社
案意识不强等原 因,有些地方的社 区矫正
要 见人 , 二要见矫正档案” 的原则 , 高度 掌 纹 、 笔迹 、 照片 、 表现 记录等信 息加 以采 集, 并将通讯设备对矫正对象 的区域监管 、
其次 , 要从法 制 、 财政 、 才等方 面做 警示活动实时记 录下来 , 人 形成 多维 、 动态 的
宗封面 、 备考表填 写不全 , 卷不整齐 , 装 书 矫 正档 案方面更 是缺乏法律指导 ,各地社 [】 J_ 法学,0 54. 现代 2 0 () 写不工整 以及 丢失原 始文 件 、不归档等情 区矫正机构 大多是按 照省 级司法行 政机 关 【马 . 谈 矫 作 案管 【.龙江档案, 0() 2 丽 浅 社区 正工 档 理 J 】 ] 黑 29 . 0 3
驰名商标 法律保护 力度提供 有力 的证 据 。 府纷纷把所属地区的企业 “ 争创驰名商标 ” 料 , 包括该 商标 使用 、 册 的历史 和范 围 注
根据 《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的要 作 为政 府工作 的重心 之一 。在被认定驰 名 的有关材 料 ; 明该 商标 的任 何宣传 工作 证
无论是站在社区矫正的立场还是档案 定社 区矫正档案方面 的行政规章 ,明确社
计 了档 案盒封 面 、 案 盒盒脊 、 案 目录 工作的角度 ,社 区矫正档案都有其不可替 区矫正档案管理 的权利义务 、 档 档 法律 责任 , 并 封面 、 目表 、 内 归档 章式样等 , 规定 了档 案 代的作用 , 为完善社 区矫正档案制度 , 笔者 提供较 为充足 的经 费 、 场地 、 设施 支持 , 同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合同范本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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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23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23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提高商标保护的效果。
以下是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于申请人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要求申请人具
备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声誉和影响力的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驰名商标的知
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二、强化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对于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要加强对其使用
的监管和保护,严禁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冒用或者侵犯驰名商标的权益。
三、完善驰名商标的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驰名商标数据库,便于公众查询和掌握驰
名商标的信息,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四、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对申请人虚假、不实陈述进
行惩罚的机制,并加大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培育和推广驰名商标品牌: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并给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六、加强国际合作,提高驰名商标的国际认可度和保护水平:与各国商标保护机构加
强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侵权行为,提高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23版将进一步完善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促进商标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提高保护水平,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