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为区分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已在我国较广泛地使用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指对商标是否具有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的注册情况。

商标的注册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经过商标注册局注册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注册局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保护商标的独占权和独立性,进一步推动商标的驰名化进程。

二、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知名度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知名程度,包括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市场份额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知名度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三、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的使用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使用情况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使用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经过较长时间和较广泛地使用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四、商标的维护情况。

商标的维护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维护情况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维护情况,包括商标的维护措施、维护成本、维护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维护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经过良好维护和管理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维护情况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商标的维护情况。只有在这些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好的表现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维护。因此,商标持有人应当重视商标的注册、知名度、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保护和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为区分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已在我国较广泛地使用并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指对商标是否具有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标的注册情况。 商标的注册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注册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经过商标注册局注册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注册局对商标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确保商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保护商标的独占权和独立性,进一步推动商标的驰名化进程。 二、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知名度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知名程度,包括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市场份额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知名度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知名度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三、商标的使用情况。 商标的使用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使用情况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的使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使用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经过较长时间和较广泛地使用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使用情况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四、商标的维护情况。

商标的维护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标准之一。商标的维护情况是指商标在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维护情况,包括商标的维护措施、维护成本、维护效果等方面的情况。商标的维护情况是认定驰名商标的重要参考依据。只有经过良好维护和管理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的维护情况是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标被保护和维护的重要依据。 综上所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使用情况和商标的维护情况。只有在这些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和较好的表现的商标,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和维护。因此,商标持有人应当重视商标的注册、知名度、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从而保护和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益。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正当商业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根据《商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大众消费者中具有良好声誉并较高知 名度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商业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组织实施,并设立驰名商标认定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宜。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 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 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保护正当商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在本国境内使用的时间较长,使用覆盖面广; (二)商标在本国境内已知,并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可和信赖; (三)商标在市场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具有较高知名度; (四)商标的声誉在同行业中较为良好; (五)商标的注册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积极维护商标权益。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商标注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业人员组成认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初步评估; (三)初步评估合格的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对公告期内收到的意见,认定委员会进行综合分析; (五)认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综合分析结果,作出驰名商标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认定证书。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 法来保护驰名商标。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 (一)驰名商标概念 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有以下几层含义: (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密切相关,认定是实施保护的前提。下面就驰名商标具体的认定主体,标准以及方式等作如下讨论: 1.认定主体的限制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XX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而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法院在个案中可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法保护措施,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备受关注。在商标认定案例中,有许多令人瞩目的案例。下面,将就一些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驰名商标 的认定标准和实践。 一、案例1:耐克商标的认定 耐克作为一家享有盛名的运动品牌,在中国市场上备受消费者喜爱。在一起商标侵权 案中,耐克公司主张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对侵权商标进行禁止使用。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耐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耐克广告宣传投入巨大,产品销售 业绩卓越,市场影响力显著;二是在大众消费者心目中,耐克品牌象征着运动、时尚和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最终,法院支持了耐克公司的诉求,认定侵权商标构成 对耐克驰名商标的侵权。 分析:耐克案例展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依据,即广告宣传投入、销售业绩、市场 影响力和消费者知名度等因素都是法院考量的重点。在这个案例中,耐克成功通过证明其 在市场上的影响和知名度,顺利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二、案例2:宝马商标的认定 宝马作为德国汽车制造商,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在中国市场上,宝马 品牌也备受消费者推崇。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宝马公司将对方商标定性为侵权行为, 并主张对方商标构成对宝马驰名商标的侵权。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宝马商标为驰名商 标的主要理由在于:宝马品牌在汽车行业拥有较高的地位和知名度,在大众心目中具有独 特的品质和形象,其标志性LOGO和品牌形象在市场上广为人知。最终,法院支持了宝马公司的诉求,认定对方商标构成对宝马驰名商标的侵权。 分析:宝马案例再次验证了广告宣传、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对驰名商 标认定的重要性。宝马成功通过证明其在汽车行业的地位和品牌形象,取得了对方商标构 成侵权的判决,有效维护了自身商标权益。 三、案例3:茅台商标的认定 茅台酒作为中国名酒的代表,拥有着举世闻名的口碑。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中,茅台酒 公司主张对方商标构成对茅台驰名商标的侵权,要求法院禁止对方商标的进一步使用。法 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茅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主要在于:茅台酒作为中国白酒龙头企业,长期以来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卓越的声誉和地位,在民众心目中具有高度的知名度和美 誉度。最终,法院支持了茅台酒公司的诉求,认定对方商标对茅台驰名商标构成侵权。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实用版4篇】 篇1 目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篇1正文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于 1883 年 3 月 20 日在巴黎签订,1884 年7 月 7 日生效。该公约旨在保护工业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制止不正当竞争等,以促进各国之间的贸易和科技交流。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相关公众对某一商标的知晓程度较高,能够识别其商品来源的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受到法律保护。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该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 2.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 注册的商标无关。即使原注册国已将该商标予以撤销,或因其未办理续展

手续而无效,但都不影响它在其它成员国所受到的保护。 四、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实施 为了具体实施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各国在国内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例如,我国在《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和保护措施。在实际操作中,一旦认定某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商标局将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设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进行认定。 2.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即对其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也予以保护。 3.在商标争议处理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优先保护。 4.建立驰名商标数据库,为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总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和科技交流,而且维护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篇2 目录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和保护范围 三、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 四、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在国际应用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篇2正文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背景和意义

驰名商标认定的四条途径

一.有名商标申请的四条门路 当前,我国公司申请“有名商标”有 4 条门路可走: 1、在商标异议中认定(国家工商总局于2006 年 10 月 16 日认定广蒙 1476867 号 M+ 蒙娜丽莎 +MONLISA+图形注册商标为有名商标)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察经过的商标,在获取注册商标证书以前,商标局先 前进行通告,在通告期内任何人都能够以合理的原因提出异议。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的过程 中,能够同时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有名商标。 2、在商标争议中认定 商标争议是指某公司以为已经获取注册的商标入侵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 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除对方商标的同时,能够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 有名商标。 3、在商标打假中认定 哪个商标假如被冒充,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特别热销的。正是鉴于这点,地 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假如发现有冒充这个商标的行为,就能够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向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有名商标的要求。 4、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2006 年 12 月 28 日佛山中院认定广蒙1476867、3263410、3406138 号注册商标为有名商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标民事纠葛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二

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葛案件中,依据当事人的恳乞降案件的详细状况,能够对涉 及的注册商标能否有名依法作出认定。” 四种门路的优弊端: 1、在商标异议中申请 申请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前提条件:一定有和要申请“有名商标”的商标相同或相像的商标正处在通告期中。 难点所在:在通告期内能够作为异议对象,而又切合自己申请“有名商标”条件的目 标商标,概率特别之小。假如特地申请注册,有两个关卡:1、申请注册难度比较大,直接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而没法进入通告期。2、即便能进入通告期,从申请到通告,这个过程将有两三年的等候过程。(时机成本大) 长处:比较直接,中间环节少,能够直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先期花费相对较少。 弊端:很难找到目标商标,即便找到了目标商标,进入异议阶段后对方会力求,异议 时间将变得没法展望。从头申请切合条件的目标商标,操作性不强,时间比较长,有好多 未知要素没法掌握。 经过这类方式认定的“有名商标”每年都有。 需要惹起注意的是,申请商标异议,除了需要提交申请、提出要求、排列异议原因以外,每件需缴纳商标异议费1000 元。当前这类认定方式需要2-3 年。 2、在商标争议中申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驰名商标认定 和保护规定(2014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03 •【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 •【施行日期】2014.08.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

论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

论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不足与完善 驰名商标是指在商品或服务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美誉度的商标,同时也是商标保护中的一种高级别保护,因为其具有超过普通商标保护能力的特殊意义和保护效果。如今,在全球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大力推广和完善。而在国内,虽然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已经形成,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不足 1.标准过于严格 当前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一项重要标准是“在相应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具有异常高的声誉和影响力,具有广泛的社会认知度和良好的识别度”。但这一标准过于严格,导致实际认定情况不尽如人意。如鲁花、金龙鱼等大品牌商标,虽然在广告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获得了良好口碑和品牌影响力,但由于受限于标准,仍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认定程序缺乏透明度 驰名商标认定程序缺乏透明度,主要表现在:认定机构对所认定标准的权威性缺乏说明,通常只给出一个名单而无法解释标准的依据,也缺少向社会进行公开透明度的解释和宣传。同时认定过程也往往缺乏公开程序和透明度,给不符合的商标判断造成诸多疑虑。

3.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除了标准过于严格之外,还有标准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目前的标准忽视了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消费者的实际需求,同时过分追强知名度,而对商标产生的整体品牌价值、影响力、稳定性等影响因素不够综合地考虑。 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1.合理评估商标价值 完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第一步,应该是进行合理评估商标的价值。标准不应仅侧重在知名度这一方面,而应综合考虑商标对市场和消费者的整体影响,更注重于产品质量的因素,并随着市场发展趋势的变化进行动态调节,通过综合评估,从而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 2.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应更加科学合理,需要更多的定量方法和指标来支持。在评估商标时,可以考虑诸多方面的指标,如品牌影响力、市场份额、市场价值、顾客满意度等多个维度,同时将这些指标量化,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另外,还可以通过优秀品牌的案例来了解如何能够更好地评估商标的价值,并进行相应的认证和评估工作。 3.提高认定程序的透明度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透明度不到位是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建立一个结构完整、程序严谨、透明度高的认定流程,避免因人为因素而造成某些商标的评判不公。同时,在认定时应该细

驰名商标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famous trademark of 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由“主动认定、集中管理”到“被动保护,个案 认定”的转变。 新商标法颁布以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了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而每年从 大量存在的商标之中,按照特定标准选出一部分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种主动认定方式,可 以为商标所有人提供预先的法律保护,在出现权利受侵犯的情形时,权利人可以马上利用 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但是,这样一种方式在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的同时, 却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认定的公正性,使得一些厂家企业容易凭借驰名商标的认定来推销 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通过真正的提高产品质量和做好市场促销来提高企业和产 品的市场信誉。此外,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也存在着时间梯度和空间梯度的问题,也就是 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在侵权纠纷发生之时本身并不一定驰名或者在侵权发生之地并不被认同 为驰名。 “被动保护,个案认定”这种新的认定原则,是在发生了商标确权或商标侵权案件后,由当事人提出商标驰名的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驰名证 据和法律规定,对涉及纠纷的商标进行认定,以对其进行驰名商标的保护。这种保护只对 本案有效,不得针对第三者,也不能针对市场竞争者。在下一次发生涉及商标驰名的案件时,已经认定为驰名的记录只是作为参考提供给相关机关,并非作为永久的通行证。商标 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商标当时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 认定。这种认定方式不排除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但更强调被动认定,突出个案处理,强 调根据商标当时当地的驰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新的认定方式对驰名商标进行的保护,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解 决了驰名商标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不相符合的矛盾,解除了驰名商标的 经纬问题;同时也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步伐一致。 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 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资料; 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 及其他宣传活动资料;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_1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 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和认定来源 驰名商标是一个国际法律术语,其英文名称为“驰名商标”或“驰名商标”。虽然驰名商标的这种表述被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广泛采用,但直到现在世界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公认的驰名商标的定义。03010(以下简称《巴黎公约》)X首先涉及驰名商标问题,但1883年签署的《公约》X的原始版本并未提及驰名商标问题。直到1925年,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才第三次出现在《公约》的海牙版本,即《公约》第6条之二。我国1982年实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旧商标法)和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1985年加入《商标法实施细则》后,我国在实践中按照《巴黎公约》的要求对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然而,直到1996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订《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xx商标法),正式将驰名商标保护纳入其中。2002年8月公布的《商标法》第5条也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规定。2001年6月,X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适用法律解释的域名争议案件),这是国内首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X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2003年,xx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xx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我国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是指在我国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的行政xx主动认定方式,采用了“被动认定、个别认定”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认定方式更加完善。 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模式 认定驰名商标有两种基本方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主动认定是指在没有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商标所有人的要求,为防止将来可能发生的权利纠纷,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的认定。被动识别是指当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

理性对待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

理性对待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商标制度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商标作为商品的标志,是商家向消费者传递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商业领域中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标志之一。所谓驰名商标,就是对于某些消费群体来说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美誉度的商标,因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重要性,许多企业都拥有自己的驰名商标。然而,驰名商标究竟能否按需认定?这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在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按照“必要性原则”进行的。这个原则是指,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证明商标已经取得了在该国或地区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度,才会对驰名商标进行予以保护。这种原则被广泛应用于世界各地的商标法中,旨在保护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恶意抢注以及不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 在中国,如何认定驰名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上遵循世界范围内的“必要性原则”。具体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1、商标在该国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所谓知名度,就是 商标的知名度程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标评审审判机构一般认为,特别是知名品牌,只有被广泛认可和熟知,才能获得“驰名”地位。而知名度的界定,大概有以下几种标准:第一,标志已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被广泛使用和被公众熟知;第二,标志的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占有突出的地位;第三,标志在大

众心目中具有独特的品质和美誉度。 2、商标在该国或者地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所谓商誉度,是指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社会声誉,以至于在商业活动中享有特别的信任和信誉。这通常需要一些客观的证据来证实,比如在特定领域获得的行业评奖、证书,品牌在市场上占有的用户群、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等。 3、商标的持有人良好地利用了该商标:这包括在市场上的宣传推广、产品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对商标的充分利用,同时应该做到完善的商标管理、质量控制和环保措施等。如果商标持有人没有合理地利用或管理自己的商标,那么即使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誉度,也可能不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基于以上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根据具体案情评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在实际操作中,商标的驰名程度是根据单一标准还是综合标准进行评定,是根据国家性、区域性区分还是根据行业性、专业性区别认定,是由商标评审审判机关统一认定还是申请人起诉认定,都需要考虑权衡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得出结论。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对商标持有人和社会利益有何意义?对于商标持有人来说,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能为企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首先,能够有效地保护企业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非法抢注或抄袭,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持和保障。其次,驰名商标可以促进商标的经济效益,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帮助企业开拓新市场,提高知名度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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