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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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闽工商标[2008]83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

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标〔2008〕83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节约成本,进一步简化、明确、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工作有关手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组织指导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

加强驰著名商标组织指导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重要举措之一,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关系到海西发展大局。各级工商局必须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驰著名商标推荐工作,积极服务企业做强做大。一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工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掌握相关规定,积极抓好

贯彻落实,规范开展受理、转报、调查、推荐等工作。二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具体指导。各级工商局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实际需求,耐心答疑解惑,有针对性地指导申请人做好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各级商标监管人员要熟悉操作流程和各项要求,不断增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能力。三要严格把关,保证驰著名商标质量。各级工商局要深入一线,对申请人情况实地认真考察,对其商标权利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重点核查,及时完成受理、转报工作。对期满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及时通知申请延续认定,保存回执备查。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工商局将一律退回。对敷衍了事的单位、个人,省工商局将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认真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工商局要本着“便企便民、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指导,简化材料,明确要求,规范手续。

(一)简化材料,方便企业

1.简化经济指标证明材料。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2.简化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各年度最具说明力的合同、发票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3.简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设区市级及设区市级以下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行业协会证明不得提供。

4.简化质量管理等证明材料。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5.简化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证明材料。申请认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应当通过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或商标注册证等方面的材料证明,同期仅需提供一份最具说服力的材料。

6.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材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可在提交财务报表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提供部分主要的商标使用人相关资料辅助说明。

7.简化法律诉求材料。凡是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法律诉求材料不得提供:

(1)申请人认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等;

(2)申请人提起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或受理通知书为准;

(3)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域名注册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必须提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出具的争议受理文书或裁定书;

(4)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其他形式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应当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

8.简化《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删除原表关于受委托代理机构声明、商标构思及含义、专营专卖店一览表等栏目设置。

(二)明确要求,提高效率

9.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提出申请;自然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向被许可人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非省工商局直接受理的申请,其申报材料一律由受理工商局签署意见后经设区市工商局报送省工商局,申请人不得自行将

申报材料提交省工商局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10.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2)申请认定并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税收、销售收入、利润等有关证明材料。

(5)省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6)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书复印件;

(7)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8)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9)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等其他材料;

(10)提供的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广告费用等资料必须是申请之日前三个年度的相关数据及资料。

11.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省级以上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商标使用证明;法律诉求材料;其他材料。

12.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13.除上述申报材料外,申请人应另行提交以下材料:

(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2)《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企业情况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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