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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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

巧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
门。 四 、人民法院在审理 商标纠纷案件
类、 涂料 、 药品 、 化肥等 多种商品类别 。 根 据现 行法律 、 法规 、 规章及最高 人 民法 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 企业 获得 “ 名 驰 商标 ” 认定 的法定途径已有如 下五 种 , 企
业应根 据实际情况充 分利用依法享有 的
东、 福建 、 浙江三地的企业较 其它省份率 先 利用 商 标纠 纷 这一 捷 径 认 定驰 名 商
标, 不但获认定的数量较 多, 而且在 当地
在 申请认证 时 ,首先应根据实 际情
况选择如下驰名 商标认定的事由 :

已形成一股较强的趋势 。例如 , 广东省的 珠江 、 铁将军 、 雅士利 、 太阳神等。这些情 况 已引起 其他 省份 企业纷纷效仿 。其中
据商标 法及其实施条 例的规定向商标 评 审委 员会请 求裁定 撤销 该注册 商标 , 并 提交证 明其 商标驰 名的有关材料 ,申请
认定驰 名商标 。
评审认定面 向全 国企业 ,不仅 每个省名 额有限 ,报送国家工商总 局的评审材料 多而复杂, 而且花费不菲 。 近年 ,国内企业或跨 国企业 之间的 商标纠纷呈愈演愈烈之势 ,商标纠纷种 类也从 以前 的侵犯 商标权 、 不正 当竞争 、
标违反商标 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可 以依
的经济价值和市场潜 力 ,对消费者具有
很强的吸 引力,争创 驰名商标已成为企
业共识。可是 , 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
官司” 认定“ 驰名商标” 的观 念。
此外 , 至 目前 , 过商标纠纷 获得 截 通 行政和司法认 定驰 名商标的数量 已接 近
递增 。据有关统计 , 在商标纠纷民事诉讼 裁定 中也认定了 “ 舒肤 佳” “ 、 立邦” “ 、 皇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商
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7.05
•【文号】商标[1995]27号
•【施行日期】1995.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海尔HAIER”
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的通知
(商标[1995]2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尔HAIER”商标的前身“琴岛--利勃海尔”是我局于1991年认定的驰名商标。

近年来,海尔集团公司调整了商标使用策略,启用“海尔”商标,在使用中逐步淡化“琴岛--利勃海尔”商标。

目前,“海尔”已成功地取代了“琴岛--利勃海尔”,并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认定公众熟知商标的规定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规定,我局认定海尔集团公司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驰名商标)。

附件:“海尔HAIE R”商标图样(略)
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江西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江西省著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四条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认定时应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著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认定著名商标的申请。

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委会)。

第六条认委会人选由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委员人数为单数。

认委会不定期召开会议,审核“江西省著名商标”申请。

认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认委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受理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著名商标的申请;(二)受理申请人对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推荐异议的复核;(三)复审申请材料;(四)认定江西省著名商标。

第八条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以下职责:(一)接受本辖区申请人申请江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二)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作出推荐或者不予推荐意见;(三)同意推荐的应当上报推荐材料;一并与申请材料送认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场信誉;(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同行业或者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17•【文号】国办发[1998]62号•【施行日期】1998.06.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17日国办发〔199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务院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培育建设、全国市场布局规划、开展各类交易市场登记的管理职能。

2.把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行业协会。

3.将机关服务事务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拟定、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3.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4.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假冒产品行为。

5.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6.组织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

7.组织管理经济合同,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的通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印发执行。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章程》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广东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一)申请条件1.认定申请条件(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

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上传者知盟网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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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十大品牌、中华老字号、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之间的区别
中国驰名商标(Well-known Brand in China)
什么是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目前中国驰名商标的查询网站:
中国十大品牌的性质,认定机构,产生方式?
中国十大品牌不是认定认证,不是竞价排名,不是表彰评选,不是评奖评比,它是中国十大品牌网通过几十项数据统计计算真实呈现的结果。数据一律来源于国家相关部门、品牌评价机构、统计资料、市场调查数据、媒体互联网、网友点击投票!品牌人员将收集/分析统计的各种数据资料经过取值后录入电脑,经过程序整合,最终综合计算出十大品牌数据,数据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国家权威部门、职能机构、大学研究单位各类统计数据/评测结果/调查资料。2,官方和非官方的各类认证/评测/荣誉/证书/排行榜。3,企业-产品客观存在的信息。4,市场数据、社会评价、抽样问卷、消费者反馈投诉与调查。5,互联网与媒体报道信息、网友对品牌的点击量、网友对品牌的投票情况。内容涉及(企业规模、注册资本、经济实力、员工人数、产销量、纳税额、财务状况、销售网络、经销商数量、专卖店数量、政府统计报告/报表、大学研究、学术论文、品牌研究院、财富/福布斯、公报公示、媒体报道、质量检测报告、售后服务、3.15曝光、专家观点意见、消费者投诉反馈、网友正负面评价/评论、网友投票、网友对品牌点击量、搜索引擎关注、关键字搜索量、网络广告数量、网站建设、论坛/贴吧/问答、宣传软文等)。(数据取值下面有介绍)
横向采纳分析的数据(最高数据取值260):
品牌形象(15),品牌价值(15),品牌坚持风格/坚持品质/坚持细节(15),品牌信任度/知名度/美誉度(15),用户对品牌的情感/忠诚度(10),用户对品牌的满意度[含正负面评价/评论](10),服务水平/售后服务质量(10),行业标准/认证/资质/专利/发明与行业许可证(15),企业荣誉/奖励/评测机构评比与排行榜(15),大学科研单位文章/研究报告与专家意见观点(10),广告投入/品牌宣传(户外/报刊杂志等)(10),企业规模/总资产/纳税/注册资金与资本(10),企业产值/销售额/赢利或经济效益(10),企业市场竞争力/创新能力(10),企业领导人(层)魅力与管理能力(10),执行团队的实力和团队合作能力(10),科研能力/研发投入/新产品产值率(10),企业生产设备与国际技术水平/技术实力(10),产品销售网络与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中国市场占有率为主](10),产品质量稳定与质量安全(10),产品性能价格比与价格优势(10),产品满足要求程度(10),产品可靠性与投诉率(10)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驰名商标
【发文字号】大工商[2008]5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1.16
【实施日期】200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的通知
(大工商[2008]5号)
各分局,市(县)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根据《大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规定,经企业自愿申请,各分局、县(市)局考核、推荐,市局对2004年认定的大连市著名商标中符合条件的“金樱”等12件商标予以延续认定.现将延续认定的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重点保护(有效期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止).
对大连百泰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百泰康”、大连共青园餐饮有限公司的“共庆园”商标、大连三环复合材料技术开发有限公司“FZ”商标、普兰店种子公司“普丰”商标、普兰店花儿山花炮厂“花儿山”商标、大连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常在”商标不予延
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上述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大连市著名商标”字样.
附件: 1、2004---2007年度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
2、2004---2007年度不予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1:
2004---2007年度延续认定大连市著名商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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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闽工商标[2008]83号•【施行日期】200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使用与管理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闽工商标〔2008〕83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节约成本,进一步简化、明确、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工作有关手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组织指导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加强驰著名商标组织指导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重要举措之一,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关系到海西发展大局。

各级工商局必须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驰著名商标推荐工作,积极服务企业做强做大。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工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掌握相关规定,积极抓好贯彻落实,规范开展受理、转报、调查、推荐等工作。

二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具体指导。

各级工商局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实际需求,耐心答疑解惑,有针对性地指导申请人做好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

各级商标监管人员要熟悉操作流程和各项要求,不断增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能力。

三要严格把关,保证驰著名商标质量。

各级工商局要深入一线,对申请人情况实地认真考察,对其商标权利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重点核查,及时完成受理、转报工作。

对期满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及时通知申请延续认定,保存回执备查。

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工商局将一律退回。

对敷衍了事的单位、个人,省工商局将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认真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各级工商局要本着“便企便民、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指导,简化材料,明确要求,规范手续。

(一)简化材料,方便企业1.简化经济指标证明材料。

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2.简化广告宣传证明材料。

仅需提供各年度最具说明力的合同、发票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3.简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设区市级及设区市级以下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行业协会证明不得提供。

4.简化质量管理等证明材料。

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5.简化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应当通过商品包装、供货合同、销售发票、广告宣传或商标注册证等方面的材料证明,同期仅需提供一份最具说服力的材料。

6.简化地理标志商标申报材料。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可在提交财务报表等方面进一步简化,提供部分主要的商标使用人相关资料辅助说明。

7.简化法律诉求材料。

凡是不符合以下要求的法律诉求材料不得提供:(1)申请人认为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侵犯自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受理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等;(2)申请人提起商标异议、争议案件的,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书或受理通知书为准;(3)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域名注册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必须提供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出具的争议受理文书或裁定书;(4)申请人认为他人通过其他形式侵犯自己商标权益的,应当提供具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应证据材料。

8.简化《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删除原表关于受委托代理机构声明、商标构思及含义、专营专卖店一览表等栏目设置。

(二)明确要求,提高效率9.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其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提出申请;自然人应当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国家工商总局出具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向被许可人注册登记地工商局提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

非省工商局直接受理的申请,其申报材料一律由受理工商局签署意见后经设区市工商局报送省工商局,申请人不得自行将申报材料提交省工商局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提交。

10.申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申请认定并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税收、销售收入、利润等有关证明材料。

(5)省级以上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6)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提交许可证书复印件;(7)广告宣传证明材料;(8)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9)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等其他材料;(10)提供的销售收入、利润、税收、广告费用等资料必须是申请之日前三个年度的相关数据及资料。

11.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纳税证明、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及相关财务报表;省级以上荣誉情况;广告发布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商标使用证明;法律诉求材料;其他材料。

12.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13.除上述申报材料外,申请人应另行提交以下材料:(1)《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2)《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企业情况简表》;(3)《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图样活页》。

第(1)项材料单独合订成一份材料。

商标图样墨稿必须与注册证上图样完全一致(如:有的商标注册证注明对XX放弃专用权或指定颜色等)。

上述3项材料装入一个拉杆夹提交。

14.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本申报材料各一份。

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材料”形式命名该文件。

15.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

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并经受理工商局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同时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供受理工商局核对)。

旧版商标注册证是A3规格、注册人和核定使用项目分列两页的,必须合并缩小复印成A4规格,且不得把两页分开复印。

16.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应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或服务,并来源于申请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

申请认定的商标涉及两张或两张以上商标注册证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来源于各张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共有部分。

17.申请人应当提交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和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统计局、经贸局、乡镇企业局等)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

个别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的,需说明正当理由。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或者经工商部门核实的复印件方视为有效。

凡是提供国外(境外)销售额数据的,应当提供有充分说服力的相关证据材料。

18.《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企业全景实拍照片”栏目不得空白,且不得以发展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或建设模型照片代替。

19.申请人应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首页填写常年稳定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联系方式。

20.《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内页不够填写的,申请人可视情增页,某项指标无内容的填写“本项无内容”,但不得删除该指标、该页或者打乱申请表各项目的排列顺序。

(三)规范手续,保证质量21.省工商局委托各设区市工商局接收本辖区内县级工商局受理的申报材料。

县级工商局受理申请的,应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受理、转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送交所在设区市工商局,同时向设区市工商局提交Excel格式《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

各设区市工商局统一将本局及所辖县级工商局受理的申报材料报送省工商局。

22.受理工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纳税证明和销售收入、利润证明应进行重点查实。

经查属实的,必须在《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转报单位意见”栏签注“经审查,该申请人提交的XX证明材料属实”意见。

上述证明材料经查属伪造、变造的,将视情移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申请人相应法律责任。

23.各级工商局必须将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件全部上报。

各设区市工商局就辖区内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制成一份Excel格式《福建省著名商标申请人情况一览表》提交省工商局。

24.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25.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在延续认定结果产生前,若申请人因参加展会、签订合同、参与投标、上市融资等事项申请出具证明的,应当向其住所地的设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工商局对照《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并出具处理意见,用“报告”文种以局名义行文上报省工商局审批。

26.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在其著名商标发生变更、转让、许可、质押等事项时,应当向省工商局备案。

发生转让的,申请延续认定时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申请。

27.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申请变更名义、图样、认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等事项的,应当在申请延续认定时提出。

对于个别未到期福建省著名商标的权利人需要申请变更以上事项的,应当向住所地的设区市工商局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工商局对照《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其经营状况并出具处理意见,用“报告”文种以局名义行文上报省工商局审批。

28.根据《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效期限届满、不申请延续认定的,由省工商局注销福建省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注销之后原福建省著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再次申请延续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应当按照新申请认定福建省著名商标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积极做好驰名商标推荐工作各级工商局要着力指导企业寻找各类商标案件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奠定基础,从指导规范提交申报材料、规范行文转报、规范立案调查、及时处理相关案件入手,加强驰名商标推荐工作,加大对支柱产业、利税大户、重点企业、特色农产品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的培育力度,充分发挥商标品牌带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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