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4.09

•【文号】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1997年第1

•【施行日期】1997.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

(1997年第1号)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下列23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予以保护。

特此公告。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驰名商标名单

序号商标使用商品商标注册人

1灯塔油漆天津油漆厂

2马利美术颜料上海美术颜料厂

3美加净化妆品上海家化联合公司

4金驼电解镍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5张小泉剪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

6长虹电视机国营长虹机器厂

7康佳电视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小天鹅洗衣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9冰山制冷设备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10美菱电冰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11澳柯玛冰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12东风汽车东风汽车公司

13嘉陵摩托车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4红豆服装红豆集团公司

15森达皮鞋森达集团公司

16雅戈尔服装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红梅味精沈阳味精厂

18健力宝饮料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19椰风饮料海南金海食品总厂

20燕京啤酒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21杏花村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2郎酒四川省古蔺郎酒厂

23红塔山卷烟玉溪卷烟厂

(注:上述顺序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排列)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合同范本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

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第九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 2003年4月17日)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 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02.26 •【字号】闽工商标[2008]83号 •【施行日期】2008.0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使用与管理 正文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 商标推荐等工作的通知 (闽工商标〔2008〕83号)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节约成本,进一步简化、明确、规范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和驰名商标推荐工作有关手续,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深入企业组织指导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 加强驰著名商标组织指导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重要举措之一,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关系到海西发展大局。各级工商局必须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驰著名商标推荐工作,积极服务企业做强做大。一要认真组织学习,积极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工商局要认真组织学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及本《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掌握相关规定,积极抓好

贯彻落实,规范开展受理、转报、调查、推荐等工作。二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具体指导。各级工商局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了解企业实际需求,耐心答疑解惑,有针对性地指导申请人做好驰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各级商标监管人员要熟悉操作流程和各项要求,不断增强对申报企业的指导能力。三要严格把关,保证驰著名商标质量。各级工商局要深入一线,对申请人情况实地认真考察,对其商标权利状况、销售收入、利润、税收等证明材料重点核查,及时完成受理、转报工作。对期满的福建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各设区市工商局要及时通知申请延续认定,保存回执备查。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省工商局将一律退回。对敷衍了事的单位、个人,省工商局将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认真做好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的颁布实施,为我省推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工商局要本着“便企便民、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原则,加强指导,简化材料,明确要求,规范手续。 (一)简化材料,方便企业 1.简化经济指标证明材料。企业经济指标应当主要通过三份材料说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县级以上统计局、经贸局或乡镇企业局等相关经济主管部门出具的销售收入、利润证明;企业财务报表。 2.简化广告宣传证明材料。仅需提供各年度最具说明力的合同、发票或图片等资料各一份。 3.简化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设区市级及设区市级以下荣誉证书、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行业协会证明不得提供。 4.简化质量管理等证明材料。质量管理、环保管理、食品安全管理或生产许可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仅需各提供一份仍处有效期内证件的复印件。

商标-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 一直以来,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下面来看看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相关认定机构及法律依据。 在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商标局 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 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商标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商标注册代理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业版

合同编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 正)2018专业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2018专 业版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6号发布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第四条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第五条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四)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五)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六)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号令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

商标局2007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30件驰名商标(一)

商标局2007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30件驰名商标(一) 序 号 商标注册人/所有人类别及使用商品/服务1复旦大学(复旦)复旦大学第41类:教育 2闪星Twinkling Star及图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第1类:精锑、三氧化二锑 3TZ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第7类:起重机、挖掘机 4法士特及图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第12类:陆地车辆变速箱 5绍兴黄酒(地理标志)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第33类:黄酒 6第779315号图形厦门航空有限公司第39类:空中运输 7崂山青岛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第32类:矿泉水 8雨润yurun 南京雨润食品有限公司第29类:肉、猪肉食品 9亚邦及图亚邦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2类:染料、涂料 10中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第6类:集装箱 11迅达及图湖南迅达集团有限公司第11类:燃气灶 12华仪HEAG 华仪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第9类:高低压开关柜 13张一元北京张一元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第30类;茶叶 14真龙广西中烟工业公司第34类:卷烟 15斗南DOUNAN及图昆明斗南花卉有限公司第31类:鲜切花、自然花16劲嘉及图深圳劲嘉彩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42类:包装设计、印刷17FSL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11类:照明灯 18霸王广州霸王化妆品有限公司第3类:洗发水 19棒棰岛及图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第29类:海参

20百泰首饰BAITAI JEWELLERY及图深圳市百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第14类:宝石(珠宝)、贵重金属艺术品 21强盾QIANGDUN及图辽宁强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第6类:防火门 22骊骅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第1类:工业用淀粉 23盘锦大米PANJINDAMI及图(地理标志)盘锦市大米协会第30类:大米 24大西洋ATLANTIC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6类:金属焊条、焊丝25工农及图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1类:尿素 26富思特Firsta及图湖北富思特新型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16类:包装用塑料膜27武钢WG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第6类:钢板、钢条 28普兰娜天津市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第3类:化妆品 29金溢及图青海金溢新型铝型材有限公司第6类:铝型材 30海鑫及图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第6类:钢材 商标局2007年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认定的130件驰名商标(二) 31双嶷山 SHUANGYISHAN 山西卓里集团有限公司第12类:农用三轮运输车 32三诺深圳市三诺电子有限公司第9类:扩音器喇叭、音箱 33坚美及图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第6类:铝型材 34HEDY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9类:计算机、笔记本电脑 35阿波罗广州市阿波罗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11类:蒸气浴装置、沐浴用设备 36福田欧豹 FUTIANOUBAO 山东福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12类:拖拉机 37闽铝福建省南平铝业有限公司第6类:铝型材 38太空梭金东纸业(江苏)有限公司第16类:铜板纸、印刷纸39通鼎光电及图通鼎集团有限公司第9类:电缆、光缆

(完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稿)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结合处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查处商标违法案件和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加强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信息沟通,保证认定标准一致。 第六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七条当事人可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不服商标局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案件和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待定,商评委要求增加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类型) 第八条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条当事人依据本规定第八条提出的认定申请,作出立案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对案件事实及有关材料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的基础上,对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经审查的案件材料副本(含立案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送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或直接立案的驰名商标案件材料进行核实与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实提供。 经审查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应当自收到市(地、州)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或立案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请示、经审查的案件材料(含立案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副本一并报送商标局,并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填报有关事项.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立案机关,由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坚持书面审理、集体研究的原则,开展驰名商标案件审理和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商标异议案件、无效宣告和不予注册复审案件,经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4.09 •【文号】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1997年第1 •【施行日期】1997.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公告 (1997年第1号) 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认定下列23个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法予以保护。 特此公告。 一九九七年四月九日 驰名商标名单 序号商标使用商品商标注册人 1灯塔油漆天津油漆厂 2马利美术颜料上海美术颜料厂 3美加净化妆品上海家化联合公司 4金驼电解镍金川有色金属公司 5张小泉剪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

6长虹电视机国营长虹机器厂 7康佳电视机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小天鹅洗衣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9冰山制冷设备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 10美菱电冰箱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11澳柯玛冰柜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12东风汽车东风汽车公司 13嘉陵摩托车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4红豆服装红豆集团公司 15森达皮鞋森达集团公司 16雅戈尔服装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红梅味精沈阳味精厂 18健力宝饮料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 19椰风饮料海南金海食品总厂 20燕京啤酒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21杏花村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2郎酒四川省古蔺郎酒厂 23红塔山卷烟玉溪卷烟厂 (注:上述顺序系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国际分类排列)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于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国家工商局).doc

中国驰名商标一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 序号商标商品/服务商标注册人认定时间 1乐凯胶卷、相纸、胶 片 中国乐凯胶片公司1999 2灯塔油漆天津油漆厂1997 3马利美术颜料上海美术颜料厂1997 4白猫洗涤剂上海合成洗涤剂厂1999 5大宝化妆品北京市三露厂1999 6两面针牙膏两面针股份公司1999 7中华牙膏上海牙膏厂1999 8美加净化妆品上海家化联合公司1999 9霞飞化妆品上海霞飞日用化工总公司1999 10长城润滑油中国石化长城高级润滑油公司1999 11安尔乐卫生巾福建安尔乐集团有限公司1999 12华北药品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9 13999药品深圳南方制药厂1999 14丽珠药品珠海经济特区丽珠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1999 15片仔癀药品漳州片仔癀集团公司1999 16同仁堂药品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公司1999 17金驼电解镍金川有色金属公司1997 18三环锁山东烟台造锁总厂1999 19钻石硬质合金株洲硬质合金厂1999 20蝴蝶缝纫机上海协昌缝纫机厂1991 21常柴柴油机常州柴油机厂1995 22荣事达洗衣机合肥洗衣机总厂1999 23小天鹅洗衣机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1997 24玉立吸油烟机浙江玉立电器公司1995 25张小泉剪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1997 26北大方正电子出版系统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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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08.12 •【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 •【施行日期】2004.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 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工商标[2004]29号) 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7、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很难提高知名度;一般不子受理。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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