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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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标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其价值日益凸显。

商标权的保护成为企业竞争的关键因素。

本案例以某知名品牌商标侵权纠纷为背景,探讨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商标侵权纠纷事实与理由:原告某知名品牌公司于2005年注册了“XX”商标,用于生产、销售服装、鞋帽等产品。

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品牌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制裁。

2. 商标侵权的判定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导致消费者混淆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销售的服装、鞋帽等产品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3. 赔偿损失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对自身商标的保护。

在商标保护的诸多形式中,跨类保护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形式。

然而,虽然跨类保护能够提供更广泛的保护范围,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存在着一些限制。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跨类保护并不等同于“全类保护”或“无限制保护”。

在申请跨类保护时,必须遵守商标法规定的“同一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原则。

这就意味着,虽然商标在某个领域非常有名,但如果跨类使用与原有商品或服务毫不相关的领域,相应的保护范围还是会受到限制。

以下是三个关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例,用以进一步说明这种限制。

1. 首个案例是2017年听说传媒集团公司申请涵盖“保健食品”的驰名商标“听说”跨类保护至“化妆品”领域,但遭到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虽然听说品牌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但是它与化妆品所涵盖的商品类型和市场定位差异较大,跨类保护的申请不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2. 第二个案例是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鲁迪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纠纷。

其中,江苏每日有机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有机之恋”商标在“保健食品”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当其试图在“日用杂品”领域中保护相同商标时,却被驳回。

理由与前一案例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两个领域与申请商标的原有领域之间缺乏相似度。

3. 最后,还有一件与“可口可乐”有关的案例。

可口可乐自身是一个驰名商标,曾经在许多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跨类保护,但它尝试用“可口可乐”作为其商标的商品描述词,从而通过跨类保护来扩大其保护范围。

不过最终,这一尝试被法院认为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虽然跨类保护为驰名商标提供了更多的保护机会,但也并非无限制的。

在跨类保护中,必须合理地平衡商标权人的需求和商标法规定的要求。

否则,非法跨类保护的行为容易引起其他企业的纠纷和侵权的指控。

而对于企业来说,如何在跨类保护时避免受到限制呢?以下几点建议或许能够帮到他们:1.在选择要跨类保护的商标时,尽量选择与企业原有产品和服务相关的、有一定商业关联的领域,比如在同一产品系列中,或者在相似的市场定位中。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

审 阶段 提 交了 相应 证 据 , 中 产生 其
于 被 异 议 商 标 申请 日之 前 的证 据
如下 : 119 .9 7年 4月 9日 , 证 商 标 引

在 酒 类 商 品 上 被 商 标 局 认 定 为
驰 名商 标 的驰 名商 标证 书 。 21 9 .9 5年 4月 1目的 《 山西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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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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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公 司 ) 册 的驰 名 商标 , 注 且被 异 议 商 标 与 引 证 商标 指定 使 用 的 商 品或 服 务在使 用 范 围 、 用方 式 等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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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主 张 其 第 1 7 7 4 5 1号 “ 杏花 村 、
专 用权 期 限 至 2 1 0 3年 2月 2 8日。 杏 花 村 汾 酒厂 注 册 人 名 义 几 经 变
更 , 为杏 花村 汾 酒公 司 。 现
已具 有 较 高 的 知 名 度 。被 异 议 商
标 的主 要 认 读 部 分 为 “ 花 村 ” 杏 ,
与 杏 花 村 汾 酒 公 司 的 引 证 商 标 一 的主 要 认 读 部 分 、引 证 商标 二 文 字相 同 , 属于 近似 的标识 。故 本 案 的焦 点 问 题在 于 非 类 似 商 品 上提 出 注 册 申请 的 被异 议 商标 是 否 会 误 导 公 众 ,致 使 杏 花 村汾 酒 公 司 商标 权 益可 能 受 到损 害 。对 于混 淆 、 导 可 能性 的判 定 , 当综 合 误 应
括 预 定 旅 馆 ) 旅行 安 排 等 服 务 上 、
的注 册 和 使 用 , 导 公 众 , 害 杏 误 损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驰名商标例题

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驰名商标例题

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获取驰名商标例题
没有工商营业执照,竟然能够生产出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等多个荣誉的水暖洁具。

日前,安溪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将这一隐藏在民宅内的无证加工点予以取缔。

当天上午,执法人员发现安溪县城厢镇玉田村一个民宅内的水暖洁具加工点没有办理营业登记,并生产加工多个品牌的卫浴洁具,其中一个名为“比铌好”的洁具包装盒上赫然印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节水认证”、“CCTV央视广告品牌”等令人眼花缭乱的荣誉。

一家规模不大的加工点竟能拥有“中国驰名商标”,如此举动引起了工商执法人员的怀疑。

经查,该加工点负责人除了能够提供“商标注册证”之外,无法提供关于“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节水认证”、“CCTV央视广告品牌”等有效证明材料。

据该负责人交代,因为消费者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比较信赖,经常据此选购商品,因此他为提高销售量便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中国驰名商标”和其他认证标志。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例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省高级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公布2015年度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和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案例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情简介】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中粮”注册商标所有人。

2005年12月30日,中粮集团公司在其第35类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中粮”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中申请注册了第1185323号、5669057号“中粮”商标。

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简称福润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在安徽省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等;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海一郎公司)于2009年5月4日注册设立,经营范围为禽类屠宰初加工,冷鲜肉分割初加工等。

福润公司与海一郎公司系关联公司,先后在其产品手册及官方网站宣称:海一郎公司是中粮福润肉业投资控股企业之一,也是中粮肉业在中部布局的最大的禽畜类屠宰加工厂,公司经过五年的品质管理和不懈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以及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可和肯定。

海一郎公司借助中粮肉业雄厚的资金实力、专业的营销人才和成熟的品牌运作管理经验等资源优势,全新着力打造从田间到餐桌的健康食品。

中粮集团公司认为福润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公司名称中使用其享有注册商标权且知名度极高的“中粮”字样,使消费者和公众对福润公司、海一郎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福润公司和海一郎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福润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粮”字号;三、两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裁判结果】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福润公司现有企业名称是依法定程序申请登记并得到核准注册,其字号为“中粮福润”,中粮仅为其字号中的一部分。

小肥羊案例

小肥羊案例

国内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小肥羊商标纠纷案始末*这是新中国知识产权界一件有重大深远意义的商标纠纷案件,曾被列入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这一官司前后历经四年,经过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等诸多环节,一直打到北京高院;*这一官司的最终结果事关一个名牌企业的命运和发展。

聚焦"小肥羊"商标纠纷案终审判决定锤音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纸判决书送达位于包头市的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就国内引起广泛关注的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小肥羊”商标确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商标注册的裁定。

内蒙古小肥羊最终打赢了这场商标官司。

关于"小肥羊"注册商标之争,早在四五年前就已初露端倪,但真正爆发是在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肥羊"商标被国家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开始的。

2001年12月18日,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小肥羊及图"商标,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对此公告,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闻讯后提出异议,一是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小肥羊”应是通用名称,二是认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恶意抢注了其先前使用并且申请注册的"小肥羊"商标。

2004年11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公布了新认定的62件中国驰名商标,"小肥羊"名列其中,商标的所有人为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

这一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经公布后,立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更遭到"群羊围攻",包括西安小肥羊烤肉馆和陕西小肥羊实业有限公司、河北汇特小肥羊等4家餐饮企业联名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收回"小肥羊"驰名商标的认定,认为"小肥羊"为通用名称。

驰名商标侵权法律案例(3篇)

驰名商标侵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公司被告:YY公司案由:商标侵权纠纷案情:XX公司系一家知名企业,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XX”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YY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害。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审理过程1. 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答辩被告认为其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1)涉案标识与原告“XX”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2)被告使用涉案标识时,已在产品上注明了企业名称,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

3. 证据及鉴定(1)原告提交了其注册的“XX”商标证书、使用证明、市场调查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2)被告提交了涉案产品的实物、照片、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使用涉案标识的行为。

(3)鉴定机构对涉案标识进行了鉴定,结论为涉案标识与原告“XX”商标构成近似。

4.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XX”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被告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商标权和商业信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原告“XX”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案例分析1. 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的“XX”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驰名商标享有较强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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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案例
作为一项重要的商标法保护措施,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备受关注。

在商标认定案例中,有许多令人瞩目的案例。

下面,将就一些相关的案例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驰名商标
的认定标准和实践。

一、案例1:耐克商标的认定
耐克作为一家享有盛名的运动品牌,在中国市场上备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
案中,耐克公司主张其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对侵权商标进行禁止使用。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耐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耐克广告宣传投入巨大,产品销售
业绩卓越,市场影响力显著;二是在大众消费者心目中,耐克品牌象征着运动、时尚和品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最终,法院支持了耐克公司的诉求,认定侵权商标构成
对耐克驰名商标的侵权。

分析:耐克案例展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主要依据,即广告宣传投入、销售业绩、市场
影响力和消费者知名度等因素都是法院考量的重点。

在这个案例中,耐克成功通过证明其
在市场上的影响和知名度,顺利获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自身的商标权益。

二、案例2:宝马商标的认定
宝马作为德国汽车制造商,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在中国市场上,宝马
品牌也备受消费者推崇。

在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中,宝马公司将对方商标定性为侵权行为,
并主张对方商标构成对宝马驰名商标的侵权。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宝马商标为驰名商
标的主要理由在于:宝马品牌在汽车行业拥有较高的地位和知名度,在大众心目中具有独
特的品质和形象,其标志性LOGO和品牌形象在市场上广为人知。

最终,法院支持了宝马公司的诉求,认定对方商标构成对宝马驰名商标的侵权。

分析:宝马案例再次验证了广告宣传、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影响力等因素对驰名商
标认定的重要性。

宝马成功通过证明其在汽车行业的地位和品牌形象,取得了对方商标构
成侵权的判决,有效维护了自身商标权益。

三、案例3:茅台商标的认定
茅台酒作为中国名酒的代表,拥有着举世闻名的口碑。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中,茅台酒
公司主张对方商标构成对茅台驰名商标的侵权,要求法院禁止对方商标的进一步使用。


院在审理该案时,认定茅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主要在于:茅台酒作为中国白酒龙头企业,长期以来在国内外市场享有卓越的声誉和地位,在民众心目中具有高度的知名度和美
誉度。

最终,法院支持了茅台酒公司的诉求,认定对方商标对茅台驰名商标构成侵权。

分析:茅台案例显示了驰名商标认定不仅适用于国际知名品牌,也适用于国内知名品牌。

茅台通过展示其在中国市场的地位和声誉,成功维护了自身商标权益,为其他中国名酒的保护提供了有益的范例。

驰名商标的认定案例无论是在国际知名品牌还是国内知名品牌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认定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广告宣传、销售业绩、知名度、美誉度等因素,并注重提供充分的证据。

对于企业来说,保护自身商标权益需要注重自身品牌形象的建设,积极投入广告宣传、提升产品质量,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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