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2019〕18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20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空间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国土空间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农民建房”)及其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确定的区域。
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农民建房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
(二)节约用地原则。
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当集中、共建共享出发,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低丘缓坡。
(三)鼓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原则。
农民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应予奖励,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5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规划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城市规划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3日宣城市城市规划区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湿地资源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库塘、输水河、水产养殖场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范围依据湿地资源保护规划划定,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在湿地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湿地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湿地的保护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湿地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文化广播电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及宣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湿地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宣城市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宣城市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宣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满足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建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及单栋建筑物。
所称配套市政设施,主要是指住宅小区内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
所称住宅小区配套市政设施建设是指道路、排水(雨、污水)工程管线及其与城市市政道路、排水管网衔接建设。
第二章设计第四条住宅小区道路应对住宅小区周边已建(已设计)的市政道路进行详细调查,标明衔接处城市道路宽度、中线标高和各管线位置等技术参数,排水管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住宅小区道路应以沥青路面为主,与城市道路衔接段坡度应小于3%,施工图按道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第五条住宅小区出入口住宅小区出入口的景观造型应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上设置住宅小区车行出入口时,出入口二侧人行道应采用坡道形式;设置人行出入口时,人行道不变。
住宅小区出入口应避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车行出入口允许占用单侧人行道(或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规定为:小区级出入口7m-10m,组团级出入口路5m-7m。
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应直接与城市道路衔接。
第六条住宅小区沿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停车位应设置在道路红线和道路两侧的绿线以外;沿城市道路设置停车位时,停车位与道路红线间应设置不小于2.5m宽的绿化隔离带,且车辆应从住宅小区内部进出。
第七条住宅小区排水住宅小区排水体制为雨、污水分流制。
雨水应就近排入水体或就近接入城市雨水管网,污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住宅小区排水管网系统应与城市管网合理衔接;管网系统应明确、整洁,避免交越;应标明管径、坡度、坡向、管长、上下游管内底标高、井(口)位置及做法等。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

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市容环境卫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公众参与、依法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报告本区域内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管理目标。
将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
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依法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水务、公安、民政、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和商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城市管理的运行服务机制,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推动市政设施建设和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宣政办〔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2〕45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宣城市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严格建筑物外立面规划管理,组织实施好《宣城市城市建筑风格控制规划》,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公园、广场周边地区、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沿城市主干道及主城区次干道两侧、高层建筑、住宅区及其他重要地区的建设项目(不含工业、仓储建筑)。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建筑风格控制等城市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筑物外立面设计及夜景照明设计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条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阶段,建设单位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要求,同时建设单位应以图、文形式对建筑物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等作出详细说明。
第五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核阶段,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意见,对建筑外立面的风格、色彩、材质以及夜景照明效果等内容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核意见。
建设单位报审的建筑设计方案外立面设计及效果图应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外立面效果图保持一致。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5〕2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宣政秘〔2015〕2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6日宣城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城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护栏、安全防护设施、隔离球、交通信号灯及智能交通设施和交通管线等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应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共同编制、会审与修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州经济开发区、彩金湖新区和双桥物流园区管委会等市政道路建设主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做到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完好、有效运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宣政秘〔2014〕269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宣城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6日宣城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改善城乡水环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蓝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蓝线划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工作。
建设、国土、水务、环保、林业、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蓝线监督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力。
第五条城市蓝线范围应当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划定。
第六条城市蓝线的划定、报批、公示应当与城市规划同步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七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二)城市总体规划划定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蓝线,,总体规划以下各层次规划依据上位城市规划划定蓝线,并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2010]37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2010]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fcbe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a9.png)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2010〕37号)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迎接建市十周年,现就2010年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规划先行、严格依法,公开透明、群众参与,打造亮点、建设精品,理顺体制、高效管理”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基本原则,围绕把宣城建设成为历史文化与现代文明相辉映、人文资源与生态资源相依托、具有“诗山宛水”江南特色的山水园林城市的总体要求,力争通过几年的建设使城市面貌实现“三年大变样,五年上台阶”的目标。
二、坚持高起点规划,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依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要求,结合宣城特色,借鉴和吸收外地城市规划的先进理念,高起点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一)建立规划决策机制。
适应城市大建设大发展需要,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实现集体决策、民主决策、及时决策、科学决策。
建立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相结合的规划决策机制,努力提高公众对规划的满意度。
(二)完善城市规划体系。
(1)加强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
深化完善城市综合交通、公共设施布局、亮化等专项规划设计。
(2)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开展城市水系综合整治、敬亭山风景区基础设施、城市建筑风貌、老城区拆房透绿以及梅溪路、宝城路、叠嶂路、水阳江大道等重要道路城市设计及景观控制设计,做好城市重要节点的详细规划,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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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宣城市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宣城市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宣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进行。
第六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坚持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协调性原则,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城市总体规划的统一性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统一城市各项规划,统筹城市各类事业的发展,构建城市发展整体框架。
2.城市总体规划的规范性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遵循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3.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和关系,保障城市整体发展和公共利益。
第七条城市规划编制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统一、自愿、透明的原则,形成一个科学、公正、开放、平等、安全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多级规划,编制应当从整体到局部、由近及远、由粗到细,各项规划之间应当相辅相成。
第三章规划实施
第九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公共服务的要求,逐步建设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
第十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服从城市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文化传承等总体发展方向,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建设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资源的可持续性。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施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推行城市规划更新,及时修正和完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规划法律法规,推进城市规划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健全规划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精度,推进城市规划管理的智能化。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维护公众利益。
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加强规划考核,健全城市规划工作质量评价和考核机制,将一定比例的规划编制费用作为质量保证金,维护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宣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规划编制、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城市规划、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土地资源、规划更新、公众参与。
在本文档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以及法律解决方案:
1. 城市规划编制被有关方面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和解。
2. 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设计不当或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诉讼。
3. 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当或规划编制、实施中存在违规行为,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和解。
4.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相关部门对规划审批、考核、监管等工作不力,影响了城市规划质量和公共利益,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诉讼。
5.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涉及到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问题,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和解。
6.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涉及到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划审批等问题,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选择和解。
7.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涉及到建筑和房屋设计、施工、验收等问题,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诉讼。
8.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涉及到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问题,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和解。
9.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涉及到建筑和房屋安全、环保、节能等问题,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诉讼。
10. 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中,涉及到城市管理和服务等问题,引发争议,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选择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