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公司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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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公司企业标准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Technical management implementing rules ofgenerator excitation system2017-09-05发布 2017-09-15实施*******************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 (1)4 职责 (2)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6 检查与考核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部门应存档的技术资料 (7)附录B(规范性附录)系统试验仪器设备及仪表配置最低标准 (8)附录C(规范性附录)发电机励磁系统监督报表 (9)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

目的是为了规范发电机励磁技术管理工作,减少发电机励磁系统故障,保证励磁装置的可靠性,保障电网及设备安全、稳定地运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司设备部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部门:设备部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修改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复核人: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于2017年09月05日首次发布并执行。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励磁技术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励磁技术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 15498-2003 《企业标准体系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GB/T 20000.3-2014 《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引用文件GB/T 15496-2003 《企业标准体系要求》DL/T 843-2010 《大型汽轮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 1166-2012 《大型发电机励磁系统现场试验导则》DL/T 1049-2007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DL/T 279-2012 《发电机励磁系统调度管理规程》Q/BEIH-216.09-32-2013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办法》3 术语、定义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

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设备从设计审查、招标采购、设备选型及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的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上市公司和有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及所管理的发电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第六条集团公司实施金属、化学、绝缘、环保、热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节能、电测、电能质量、励磁、汽(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内容(一)金属监督:高温承压部件;承压汽水管道和部件;汽包和直流锅炉的汽水分离器、储水罐;汽轮机大轴、叶轮、叶片、拉金、轴瓦和发电机大轴、护环、风扇叶,对轮螺栓;高温汽缸、汽室、主汽门、调速汽门、喷嘴、隔板和隔板套;高温紧固件。

水力发电机组重要转动部件及重要承重部件、重要水工金属部件。

(二)化学监督:水、汽、油、气、燃料;设备腐蚀、结垢、积盐;设备停(备)用保护;水处理材料;热力设备化学清洗;化学仪表等。

(三)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

(四)环保监督:废水、烟气、灰渣;环保设施;噪声。

(五)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量值传递系统及各系统所属热工设备。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

发电公司“两个细则”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及《南方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以下简称“两个细则”),规范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两个细则”管理,促进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公司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公司并网发电机组的发电计划曲线管理、机组备用、AGC管理、非计划停运管理、一次调频管理、调峰管理、AVC管理、自动化管理、通信管理、继保和安全自装置管理、励磁和PSS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两个细则”管理机构的职责、管理要求及奖惩等,适用于公司对并网发电机组“两个细则”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调度运行管理值长、单元长及网控值班员等必须熟悉《贵州电网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南方区域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南方区域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细则(修订)》,严格执行调度纪律和复诵汇报制度。

(一)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在值班期间代表省局指挥电网运行操作,直接管辖当班值长,发布调度命令,并对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值长必须服从调度命令。

(二)值长值班期间业务方面隶属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领导和指挥,并接受其调度指令,当接受指令后,应立即复诵调度指令,经核实无误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各部门或个人不得违反调度规程、干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和干预值长或值班长不执行值班调度员的指令。

值班调度员是依法执行公务,有权利和义务拒绝各种非法干预。

(四)值长值班期间接到中调、地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操作指令或在执行调度操作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布指令的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销。

如果发令的值班调度员重复该指令执行时,接令值长原则上必须执行,但是执行指令确实危急人身、设备安全时,值班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的建议报告给发令值班调度员。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最终版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最终版

xx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技术监督是提高发电设备可靠性,保证发电企业安全、经济、清洁生产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xx 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标准、规程,保障系统设备可靠运行,充分发挥电厂效益。

第三条建立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发电企业三级技术监督管理体系,落实技术责任制,以做好技术监督工作。

第四条技术监督工作是在电力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全过程中,以安全和质量为中心,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程,采用有效的测试和管理手段,对电力设备的健康水平及安全、质量、经济运行有关的重要参数、性能、指标进行监测与控制,以确保其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第五条技术监督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的设备诊断新技术,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成立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技术监督工作。

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技术监督的日常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安全生产部负责已投产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部负责在建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技术监督中心(挂靠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委员会组成及职责(一)技术监督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安全生产部、工程建设部等部门和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人担任。

(二)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委员会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监督方针政策,行使技术监督的领导职能。

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审批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规划。

审批对发电企业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奖励和处罚。

第九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集团公司的有关技术监督标准、规程、制度。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监督的标准、规程、制度、导则、技术措施,并对发电企业的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QHN-1-0000.08.019-20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励磁监督标准(报批稿)

QHN-1-0000.08.019-2015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厂励磁监督标准(报批稿)
GB/T 7409同步电机励磁系统
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279发电机励磁系统调度管理规程
DL/T 294.1发电机灭磁及转子过电压保护装置技术条件第1部分:磁场断路器
DL/T 294.2发电机灭磁及转子过电压保护装置技术条件第2部分:非线性电阻
c)电力系统稳定器或其他附加控制单元的输出噪声应小于±0.005p.u.。
d)电力系统稳定器应能自动和手动投切,当发电机有功功率达到一定值应时能自动投切,故障时能自动退出运行。
4.1.1.21
a)最大励磁电流限制器,限制励磁电流不超过允许的励磁顶值电流;
b)强励反时限限制器,在强励达到允许的持续时间时,应能自动将励磁电流减至长期连续运行允许的最大值;
本标准审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技术工作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批准人:
火力
1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火力发电厂励磁监督相关的技术标准内容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2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励磁系统,200MW以下汽轮发电机组励磁系统可参照执行。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 1166大型发电机励磁系统现场试验导则
DL/T 1167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建模导则
DL/T1231电力系统稳定器整定试验导则
JB/T 7784透平同步发电机用交流励磁机技术条件
JB/T 9578稀土永磁同步发电机技术条件
Q/HN-1-0000.08.049-2015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1049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1049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1049一、总则1. 为了保障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制定本监督规程。

2. 本监督规程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检测、维护、保养等方面。

3. 本监督规程由国家电力监管部门制定,负责监督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执行。

二、监督检测1. 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监督检测应包括对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控制系统、绝缘系统、冷却系统等方面的检测。

2. 监督检测应定期进行,具体的检测周期视发电机类型、使用环境等因素而定。

3. 对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监督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

三、维护保养1. 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保证系统各部件的正常运行。

2. 对于发电机励磁系统的关键部件,应建立健全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定期进行检查、调整和更换。

3. 维护保养工作应当由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的维护人员负责执行,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

四、监督责任1. 国家电力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各项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2. 机构具体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本监督规程,将监督检测、维护保养等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3. 对于违反本监督规程的行为,国家电力监管部门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监督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前已发布的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均自行废止。

2. 本监督规程的解释权归国家电力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规程1049的内容,希望广大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做好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六、技术监督的重要性发电机励磁系统是电力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稳定运行对整个电力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技术监督不仅可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还能够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对于保障供电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29•【文号】电监安全[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监会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19号2011年9月29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会组织制定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9月20日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和电网、发电、规划设计、监理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等各相关单位依据本规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力二次系统包括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发电机励磁和调速系统、电力通信和调度自动化系统(以下简称二次系统);所称涉网二次系统是指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用户中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二次系统。

第四条调度机构负责所辖系统内的二次系统专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对二次系统管理工作实施监管。

第六条规划设计管理(一)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三)二次系统规划设计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

第七条设备入网管理(一)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以及设备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

(二)二次系统设备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三)涉网二次系统设备选型及配置应征求调度机构意见,并满足调度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及反事故措施的有关要求。

励磁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励磁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励磁技术监视实施细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励磁是发电厂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为加强我厂励磁技术的监视治理,进一步搞好励磁专业工作,贯彻执行原电力部《电力工业技术监视》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工业技术监视工作条例》,制定本标准。

1.2励磁技术监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励磁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视治理。

1.3励磁技术监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承受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阅历的励磁装置及其试验设备,加强励磁装置的维护检查及安装调试工作,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励磁装置的安全运行水平和励磁技术监视工作的专业水平。

1. 4 发电机励磁系统对电网安全稳定尤为重要。

我厂应严格依据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监视治理的同时,承受当地电力公司调度部门的监视治理。

1.5 本监视制度标准适用于我厂基建、生产、更改造等工作。

2监视机构及职责2.1励磁技术监视工作实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各项技术监视工作均应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2.2励磁技术监视的日常工作由生产技术部归口治理。

2.3设备维护部是励磁技术监视的执行机构。

2.4建立健全总工程师领导的,由生产技术部、设维护部构成的励磁技术监视网。

2.5监视的设备为励磁及转子接地保护装置。

2. 6 主动与调度部门联系、协调监视事宜,并承受调度部门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视会议及各种活动。

乐观、按时上报当地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2.6工程设备部职责2.6.1生产技术部是励磁技术监视的职能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励磁技术监视工作的各项规程、制度、导则和技术措施,依据本单位的具体状况制定和修改励磁监视实施方法及相应的考核方法。

2.6.2制定本单位励磁技术监视工作打算,并检查其完成与落实状况,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基建、扩建、改建、更改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的选型以及工程竣工交接验收,生产预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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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公司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是发电机组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机作为电网中重要的无功电源,对控制电网中枢点电压,调节无功具有重要意义。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对机组和电网的稳定运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监督管理,根据《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技术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规划、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生产运行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控管理。

第三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要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先进的有成熟运行经验的励磁系统及试验设备,不断提高励磁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水平。

第四条发电机励磁系统对电网安全稳定尤为重要。

应严格按照行业归口的原则,在加强内部监督管理的同时,接受各级调度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励磁系统运行、维护、检修及励磁系统技术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

总工程师为第一级。

技术监督领导小组励磁专业技术监督专责为第二级。

电控班组励磁专业相关设备负责人第三级。

第七条三级管理全体人员在励磁技术监督工作上,应尽职尽责,当好总工程师助手,做好本部门励磁技术监督工作,全体人员在励磁技术监督工作上受上一级监督管理人员的指导,在行政管理和日常工作安排上,仍受所在部门的主任领导。

第八条第一级管理网的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对技术管理行使领导职能。

(二)组织、制定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规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电研院和励磁系统第二、三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

对发生的重大事故,进行分析、调查,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发电机励磁系统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建立发电机励磁系统的管理网络,每年组织召开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大会,布置全年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励磁系统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九条第二级管理网的职责(一)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发电机励磁系统改造工程的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审核工作,并参加上述工程中的把关验收工作。

主动与各级调度部门联系、协调监督事宜,并接受调度部门技术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会议及各种活动;(二)督促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维护、励磁机、励磁回路、发电机转子绕组、自动励磁装置的定期试验与校验工作。

进行现场《电气运行规程》的编制、审核。

客观、真实地审核继电保护日志的内容,对自动装置的动作行为进行分析,确保其功能齐全、正确动作。

(三)定期对励磁专业班组进行技术管理工作检查,针对被检查班组在专业管理、技术管理、运行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隐患提出具体方案或整改建议,并了解和掌握整改情况的落实程度;(四)参加励磁设备的事故分析、处理工作,监督、督促落实励磁系统的反事故措施;(五)按月进行励磁系统不正确动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督促班组完成整改情况;(六)定期组织人员参加厂召开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参加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技术交流与培训,加快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提高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水平;(七)监督和指导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协调各级监督部门的关系。

第十条第三级管理网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程、制度、导则和计划措施,根据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班组技术管理工作计划,并认真完成。

(二)接受调度部门技术指导,参与调度部门组织的检查、监督会议及各种活动。

积极、按时上报当地调度部门要求的各种资料和报表。

(三)认真执行监督励磁系统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规程、规定。

掌握本单位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和缺陷情况,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清除,努力消除事故隐患。

(四)监督试验设备的装备情况及完好情况,监督仪器仪表、备品备件的配置标准以及仪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等。

(五)建立本部门设备台帐、图纸资料、试验记录、消缺记录、检验报告、动作情况及有关的录波图等监督档案。

(六)对励磁装置进行定期检验工作和装置验收工作,根据设备状态进行必要的检验工作。

(七)按调度部门要求,上报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有关报表,要确保各项监督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在管理工作中发现设备出现重大异常或事故,应及时向调度部门及集团公司报告。

(八)定期参加厂召开的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会议,参加发电机励磁系统的技术交流与培训,加强新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提高励磁系统的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章技术管理内容与管理范围第十一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对象为发电机的励磁系统以及所属的二次回路。

具体内容如下:(一)励磁系统变压器、电缆、滑环、碳刷、功率柜、灭磁开关等一次设备。

(二)励磁调节控制系统及与之相关联的测量、信号、控制回路。

(三)励磁调节控制系统的参数、保护定值。

(四)励磁系统辅助设备,如空调、风机等。

第十二条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管理的内容包括规划设计、产品质量、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管理、校验维护、系统改造及新技术开发等,对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实施技术监控。

第十三条励磁系统技术管理工作应同电研院、中调部门搞好协商,纳入电研院、中调部门的归口管理。

第四章技术管理资料及档案管理第十四条技术资料:发电机励磁系统及其相关部分的图纸、台帐、试验报告、保护定值(见附录一)。

第十五条常用规程:电气运行规程、现场保安规程、电网事故调查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反措要点及实施细则。

发电机励磁系统技术条件和标准等。

第十六条公司励磁专业试验设备的技术资料及检验报告。

第五章工程设计、基建、交接验收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系统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确定厂、站一次接线时,应考虑发电机励磁装置技术性能和条件,须听取技术监控部门的意见,使系统规划、设计及接线能全面综合地考虑一次和二次的问题,以保证系统安全、经济、合理。

第十八条新建、扩建、技改工作设计中,装置的设计选型、配置方案应符合有关标准、反措要求。

设计部门应事先征求技术监控部门的意见。

发电机励磁系统的选型、设备改造、技术谈判、签订定货协议等必须有专业人员参加,所有技术条款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部门应按照分工范围参加工程设计审核,确定励磁系统配置及设备选型。

第二十条励磁系统配置、选型一经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审核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和提供定货清单;设备定货单位必须按设计单位提供定货清册和参数定货,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一条对首次选用的重要发电机励磁装置,应有调度与运行管理部门励磁专业人员一同参加出厂试验和验收工作,了解其结构特点,掌握其技术性能。

第二十二条励磁系统技术管理部门,要会同基建调试单位有关部门,监督基建调试单位人员严格按照国家与网省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规程、条例、技术规范、反措等规定,进行设备安装施工、调试,保证质量并形成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监督新建、扩建、技改工程发电机励磁系统应有生产单位人员提前介入,参与调试,了解装置的性能、结构和参数,并对装置按规程、制度和标准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新建、扩建、技改工程的励磁设备投产前,基建调试单位与生产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

未经验收的设备严禁投入运行。

验收主要项目如下:(一)电气设备的有关参数完整正确。

(二)全部装置接线正确,竣工图纸符合实际。

(三)装置定值符合整定值通知单要求。

(四)检验项目及试验数据结果符合检验条例和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

(五)检查屏前、后的设备整齐、完好,回路(包括二次电缆)绝缘良好,标志齐全正确。

(六)发电机励磁装置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及是否投入的结论,经基建调试单位、生产单位和负责该设备的监督部门三方验收签字后才能正式投入运行。

(七)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自动电压调节器中各限制器特性,如过激磁、过励、过电压及低励限制等必须与机组的继电保护相关特性良好配合,严禁保护装置动作时,励磁系统相关限制器还未发生作用的情况发生。

第二十五条新建工程投入时,原则上所有发电机励磁装置须同时投入,不得使用临时设备或只投入手动功能。

第二十六条基建调试单位须按时向生产单位移交工程竣工草图、设备有关技术资料及说明书、备品备件、专用试验设备及工具,试验报告最迟在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

第六章入网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新产品入网试运行应按调度部门管辖范围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集团公司备案,防止技术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未经考核投入运行。

第二十八条投入电网的发电机励磁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正式鉴定的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指定单位的动模试验)。

发电机励磁系统设备特别是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的配套设备必须按原部颁标准进行出厂试验,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入网运行。

第七章运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设备档案(含图纸、资料、动作统计、运行维护、验收、检验事故、调试、发生缺陷及消除情况等)并采用微机管理。

第三十条按照集团公司发电机励磁系统的运行管理报告制度。

对发电机励磁系统的动作情况及管理工作应定期组织进行分析、总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对发电机励磁装置普遍性的多发事故或重大事故,应由监督部门组织进行质量调查(吸收生产单位和制造厂家代表参加),对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措施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建立发电机励磁装置检验管理制度,监督励磁装置规程的实施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发电机励磁系统的定值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励磁系统内各限制器和各种保护的定值管理以及与相关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特性配合说明。

第三十四条组织专业人员对调度、运行人员进行有关发电机励磁系统运行维护的培训并督促实施。

第三十五条对励磁系统的自动电压调节器的投入率进行监督,对设备存在的各种缺陷,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三十六条依据电网及电厂实际运行情况,经评议应淘汰存在明显缺陷、不能满足电网安全运行要求的发电机励磁系统,以提高设备的运行水平和完好率。

第八章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和备件的配置与管理第三十七条按照实际需要配备合格的试验设备、仪器仪表和备品备件。

第三十八条发电机励磁系统用仪器、设备及仪表应认真登记在案并定期交由电测仪表部门进行检测,以保证其精确度。

第三十九条经检验证实不符合标准的仪器、设备及仪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调整和修复,确实不能修复的仪器、设备及仪表,应上报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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