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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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发布时间: 2015-10-30 来源: 盐城市经信委网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我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根据相关规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经信委职责范围内负责的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智慧盐城、企业三项能力提升项目;需差额确定和上报的省、国家政府政策扶持项目;需要向上级推荐的评先、评优的个人和项目;根据上级要求或受有关部门、单位委托评审的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评估、验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家是指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审核进入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能为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组织的项目评审活动提供评审及咨询服务的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项目评审由盐城市产业经济和信息化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统一协调组织,市经信委各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市经信委监察室全程监督。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与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的征集。

立足盐城,面向省内,兼顾京沪进行评审专家的征集。

征集采取推荐、自荐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

推荐主要通过本委业务处室和驻盐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市有关部门、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自荐主要通过公告方式,由个人根据自己业务专业,对照条件自我报名;市外专家主要通过邀请,经本人同意后加入。

第六条专家的基本条件。

推荐、自荐或邀请加入的专家应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项目评审工作;1(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经信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07.19•【字号】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信政法〔2023〕172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第20次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7月19日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库的建设和维护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第四章评审专家抽取方法第五章项目评审工作规定第六章评审专家的评价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厦财购〔2015〕20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的通知》(厦财采〔2022〕1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项目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评审专家参与的工作遵照本办法执行。

市工信局组织或推荐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资助项目,需组织专家评审的,按照国家或省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或省无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需要,临时、短期聘请专家参与核查、评估、咨询、验收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评审专家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评审专家是指经市工信局审核后,取得项目评审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工信局项目评审工作,并纳入市工信局评审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通用类专家为从事财务、法律、金融领域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业务类专家为除通用类专家从事领域外,从事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工信人[2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工信人[2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务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工信人[2工信人[2009]327号关于印发《工业与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部直属各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为进一步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下列简称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工业与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试行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部人事教育司。

联系电话:人才工作处二○○九年十一月五日工业与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根据工业与信息化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要求,制定我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审范围(一)部社科、经济、会计、图书、档案、新闻、出版、工程等8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信息与通信工程、无线电管理与技术、网络信息安全、电子信息工程、电子工程建设、标准化、质量与可靠性、计量、科技管理、情报工程、工程技术咨询及中介技术服务等11个专业分评委会,面向部直属各事业单位、部属各高校开展相应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并承担其他单位委托评审的有关工作。

(二)社科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研究员、副研究员评审工作;出版、档案、图书、新闻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开展信息与通信工程等11个专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

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委托其他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者单位的评委会进行。

第三条组织机构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组织实施,委托部教育与考试中心负责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材料审核、证书管理、业务咨询、日常服务等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收取评宙费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部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或者分评委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评审会筹备、评审组组织、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材料报送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我部组织制订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信息产业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信部规〔2001〕632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4年7月14日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80905)为贯彻杭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项产业政策,落实《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有关要求,完善项目补助分配流程,规范资金使用,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凡采用项目补助分配方式给予财政补助的,项目征集和资金申报流程,原则上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申报资格及条件凡符合《杭州市工业与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杭财企[2018]37号)文件第五条之规定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报。

三、项目征集及管理市经信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产业政策,分别确定申报项目范围及类别,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项目征集(申报)通知。

项目征集(申报)可根据工作需要,一年一次或每年分次进行。

项目征集后,根据项目类别形成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凡申请项目补助资金的项目,均需来自项目库,并按照资金申报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四、资金申报程序和要求(一)企业申报申请市级补助资金,以企业(含各类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自愿为原则,以项目为基础。

由市经信委业务处室负责发布申报通知。

申请项目原则上应是当年或上一年度完工项目,项目投资额限于上一年度以后发生。

1.申报材料(1)《XXXX年杭州市xxx项目申报表》(附件1);(2)财政扶持情况说明(附件2);(3)《杭州市xxxx项目实施报告》(附件3,已完成项目提交);(4)《杭州市xxx项目可研报告》(附件4,在建项目提交)。

(5)工业投资(技术改造)类项目、研发类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按《杭州市财政扶持企业项目专项审计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杭财企…2010‟897号,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指导意见”)编制。

(6)其它专项申报材料。

根据各类别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供。

(7)申报材料要求纸质件一式四份(注明企业名称和所在区县)。

项目专家评审时,评审材料由项目单位根据评审通知要求另行自带。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 申报流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 申报流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申报流程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推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积极鼓励和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重点实验室在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我国产业的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下面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的申报流程。

一、申报准备阶段:1.组织团队:申报单位组织专业团队,由主要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组成,确定主要负责人和科研人员。

2.项目确定: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定位、任务和研究方向,编写项目概要。

3.申报材料准备: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包括项目概要、科研成果和发展规划等。

二、申报材料审查阶段:2.材料初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准确。

3.专家评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专家对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项目的可行性和科研水平进行评估。

三、面试环节:1.面试准备: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邀请主要负责人参加面试,申报单位准备相关资料和展示稿件。

2.面试过程:面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审,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项目报告和答辩。

3.面试结果:根据面试结果,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名单,并向申报单位发放结果通知书。

四、项目实施阶段:1.立项公示:公布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2.项目启动:重点实验室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项目,组织人员、设备和资金的落实。

3.项目执行:重点实验室按照立项要求,组织人员开展研究工作,完成科研任务和成果产出。

4.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结题证书。

以上是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申报的一般流程。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的申报流程可能因不同实验室而有所不同,申报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顺利通过审核并成功立项。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质量,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管理及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统一组建、维护、管理评标专家库;(三)审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四)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档案,维护、管理评标专家信息;(五)监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初审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三)维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评标专家信息;(四)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依法受理投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行政监督部门。

第六条评标专家专业包括一级专业和二级专业(具体专业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二)熟悉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未曾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未曾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推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评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范评审组成、评审条件和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

二、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评审工作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2.依法行政原则:评审工作必须依法进行,确保评审结果合法有效。

3.严格管理原则:评审组织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和评审质量的提高。

三、评审组织和程序1.评审组成:评审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聘请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组成,专家人选需具备高级职称资格,并经过专家委员会认可。

2.评审条件:申请高级职称的人员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职称评审的规定,包括工作年限、学历、学术论文发表等条件。

3.评审程序:(3)面试和答辩:评审组可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和答辩,进一步了解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工作能力。

(4)评审结果确认:评审组根据审核结果和面试答辩情况,最终确定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

(5)评审报告提交:评审报告由评审组提交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高级职称评定的依据。

四、评审标准和结果1.评审标准:评审组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职称评审标准,对申请人的学术成果、科研项目、专利申请、工作业绩等进行评估。

2.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评审组需给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五、申诉与复议1.申诉程序: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专门的复核工作组进行申诉处理。

2.复议程序:对于申诉结果不满意的申请人,可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复议委员会进行复议。

六、保密和责任1.评审工作必须保持评审内容和评审过程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审信息。

2.评审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评审职责,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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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项目
专家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省和市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项目的申报管理,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建立重点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特制定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条xx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项目评审工作,xx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业务指导,xx纪检组牵头对项目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三条xx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项目评审技术专家库,xx负责建立项目评审财务专家库。

项目评审专家应熟悉工业和信息化项目支持政策要求和相关的管理制度,在相关技术、经济管理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

第四条项目评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评审结果负责。

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是xx确定是否对项目进行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的评审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项目评审所需工作经费列入xx年度部门预算。

二、项目评审程序
第七条形式审查。

xx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等评审材料,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项目建设单位修改和补充。

第八条组建专家组。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相关科室在xx纪检组的监督下,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内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项目评审专家组。

专家组人数一般为5至7人,项目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应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

其中项目相关专业技术(管理)专家不少于3人,财务专家不少于2人,同一单位的专家参加同一评审组不得超过1人。

项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名,一般应由工程技术专家或经济管理专家担任。

第九条专家组会议。

xx相关业务科室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介绍评审有关政策要求,统一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评审会评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等申报资料应提前送达有关专家进行资料审查。

项目单位在评审会上介绍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

技术专家主要对申报
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技术先进性、工艺合理性、产品创新性、产业带动性等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申报单位的财务状况、项目的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评价,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1)或按统一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签署专家个人意见(主办业务科室负责制定评审体系及评分标准)。

专家组组长负责汇总专家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审专家组集体意见后填写“专家组评审意见表”见(附件2),并由参与评审所有专家签字。

如专家组对某些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专家组评审意见表中,应当阐明争议的问题专家对应意见。

第十一条专家组在项目评审工作结束时应当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专家评审意见表”或“评分表”以及“专家组评审意见表”。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汇总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后,会同xx相关业务科室综合项目各方面情况,对评审结果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xx。

第十二条评审会流程
1.项目建设单位介绍企业、项目基本情况;
2.相关县区,开发区对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3.专家提问,项目单位答辩;
4. 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5.专家组评议,专家组组长总结评审意见,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三、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费是项目评审专家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项目评审的劳动所得。

评审费用按评审时间和项目数量综合确定,一般不低于每天600元/人。

评审结束后项目评审费在评审工作经费中列支。

四、责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遵守评审行为准则,规范评审行为。

1.专家组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和评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存在工作或经济上的联系。

2.专家组人员不得接受项目建设单位的宴请、财物等,或变相接受上述物品。

第十五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相关项目科室的指导下负责项目评审会的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xx纪检组对评审工作全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对评审活动有重大异议的,认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问题的,可向xx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评审结论存在异议,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复评申请。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出复评申请的合理性,作出是否同意进行项目复评的决定。

五、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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