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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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与实务的原则
证据法原理是指指导证据法适用的基本原理,包括事实主义原则、自由证据原则、合法证据原则、公正原则和权利平衡原则等。

1. 事实主义原则:法院只能根据实际存在的事实来做出裁决,不能依据假设或猜测进行判断。

事实主义原则要求判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2. 自由证据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选择、提供和引用证据,法院应当对各方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不得限制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自由。

3. 合法证据原则:法院只能采纳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不得采纳非法证据。

合法证据原则要求证据的获得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 公正原则:法院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5. 权利平衡原则:证据法应当平衡各方的权益,确保证据法的适用既保护当事人的证据权益,又保护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务中,证据法原则的具体适用需要考虑具体的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同时还要结合法院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根
据证据法原则进行证据调查和审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也应当遵循证据法原则,选择合适、符合要求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充分的论证和解释。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

第三章证据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规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则、法律规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分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基础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基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表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应。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表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保持不变;反应性表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表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表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证据法学

证据法学
* 1、法律层面;(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海商法、刑法、三大诉讼法、行政处罚法、仲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 2、法律解释层面;(民诉证据规定、行诉证据规定、死刑证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 3、部门规章层面;(公安部刑案规定)
* 4、国际条约层面;(反腐败公约、公民权和政治权国际公约)
* 3.产生基础: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又称审问式)诉讼形式的产物。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三)特点
* 1.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最主要特点)
* 2.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
* 3.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自白——“证据之王”所普遍采用的合法方式;
* 案例引发的证据法问题主要有:
> 专家证人是什么?笔迹鉴定是否科学
> (证据种类,证明力)
> 是否孝顺;风水遗嘱;地下恋情与案件有什么关系?(情况证据)
> 被提交法庭的证据能否证明案件事实?(证明标准)
> 如果未能证明案件事实,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历史发展
* 1.适用时间:盛行于欧洲16-18世纪的君主专制时代,在德国、奥地利、俄国等国家,直至19世纪后期仍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 2.代表性法典:
* 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的《加洛林纳法典》(最早规定法定证据制度的代表性法典)
* 1853年《奥地利刑事诉讼法》、1857年《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等(其他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第一节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4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4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含义 • 从客观实际出发去调查研究和分析问 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 “务得事实,每求真是也。”(唐代 训诂学家颜师古),即根据实证,求 索真相,务得正确结论。
(二)实事求是原则的实现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凭想当然, 不能主观臆断 •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人员不能先入为主, 不能偏听偏信 • 既要防止只重结果,不重视过程,即片面追 求结果;也要防止只重视过程,而不重视结 果,即片面追求形式真实
六、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要把法定证据所具有的信任,同法官 的内心确信所获得的信任结合起来。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庇尔
(一)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的含义 • 法定证明:司法公正的核心在于相同案件应得 到相同的处理,司法人员对证据的收集、使用 应采取统一明确的规则,不能有任何自由裁量 权 • 自由证明:社会的环境状况是发展变化的,案 件的具体情况是纷繁复杂的,法律必须给法官 采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权
(二)遵守法制原则的实现 • 健全证据立法是实现遵守法制原则的前提 • 在司法证明过程中依法取证、举证、质证 和认证是关键 •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重要的保障
【案例视频】河北民办教师徐计彬血证冤案
二、实事求是原则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的一切事物, “是” 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 “求”就是我去研究。 ——毛泽东
第三章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则?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也称证据原则, 是指在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运用证 据证明案件事实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 则。它是整个证据运行机制的指导思 想。
五、公平诚信原则 对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不予 采纳,不仅是因为用这种方式获取的被 告人供述具有不可靠性,而且还因为不 可强迫自我归罪的原则和在文明社会中 警察应正当地对待在押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公正不仅要实现,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基础理论
二、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
(一)关于诉讼主体的原则
1、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即司法机关要保持独立 、司法独立原则和裁判者中立原则, 和中立的地位; 和中立的地位; 2、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诉讼的 、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必须以有人告诉才能开始,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范围应当在告诉的范围之内; 3、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对等原则,即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4、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可以寻求上级司法机关 、救济原则,即当事人对司法裁判, 的救济。 的救济。
基础理论
第三章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诉讼认识论 第三节 程序正义论
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
第一节 证据法理论基础概述
一、证据学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
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指能够决定一国证据法之存在价值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 与发展方向,反映证据法之发展规律,揭示证据法的历史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 使命,解决证据法的基本问题,证据法系统理论可赖以存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在与发展的理论前提。
1、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法律程序只是用以确保实体 、绝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 法实施的工具,也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 和社会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程序的存在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 才是有意义的。实体法应当首先被制定出来,否则程序法 将毫无意义。 将毫无意义。程序法的唯一正当目的是最大限度的实现实 体法。 体法。 2、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程序是用以实现实体法的工 、相对程序工具主义价值论: 具和手段, 具和手段,在追求程序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要兼顾一些独立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 性的价值:保障被告免受定罪的权利;为被告获得公正审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 判的权利;最大限度的解决社会纠纷;维护法院判决的正 当性等。 当性等。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

浅论我国证据法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我国的证据法是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在诉讼过程中如何确定事实和证明责任。

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对司法裁判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们不仅体现了法治精神,还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在逻辑联系对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充分认定、合法取得、真实性和统一性。

这些原则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基本框架和核心理念。

充分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采纳并综合利用各种证据,全面了解案件的真相。

这一原则体现了司法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作用。

充分认定原则又要求法院对于证据的使用和分析要客观公正,避免主观臆测和片面认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

合法取得原则意味着法院只能采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则不能加以采信。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原则,保护了当事人基本的权利和利益,也避免了滥用职权和滥权行使。

合法取得的证据其真实性更容易得到保障,审判结果也更具有公信力和客观性。

统一性原则要求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要综合各种证据,确保考虑到案件的全部情况和证据的全部内容,避免片面认定和偏颇的裁判。

这一原则旨在保证判决的全面准确,也避免了因单一证据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而导致的错误判决。

统一性原则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这些基本原则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基本理念和框架。

充分认定原则为审判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基础,合法取得原则保障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真实性原则要求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统一性原则保证了裁判的全面公正和客观性。

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证据法的内在逻辑联系,为司法裁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

我国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法治的原则和司法裁判的客观公正性,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证据法学(第二版)》第三、四章

第四节 直接言词原则
三、直接言词原则的意义
(一)有助于实体公正 (二)有助于程序公正
四、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周书·吕刑》中记载了“两造具备,师听五辞”的庭审制度,该制度要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 到庭的情况下听取陈述。
二、自由
自由价值反映到证据法领域,主要体现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证据制度中的各项合 法权利和诉讼主体地位。
三、公正
公正地实施各项具体的证据制度,合理地分配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亦是效益价值在证据法领域亦有所体现。以证明标准为例,在我国不同的诉讼类型中,证明标准 是有所区别的。
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第一,诉讼证明活动的构成要素具有特殊性。第二, 诉讼证明活动的性质具有特殊性。第三,诉讼证明受证据规则和其他立法规定的限制。
第一节 证据法的认识论基础
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我国证据制度提供基本理论指导
(一)可知论
可知论与我国当前证据制度中的诉讼真实观有着密切的联系。诉讼证明活动是对案件事实的 认识和再现。作为过去客观发生过的真实,每个案件中所蕴含的事实都应当是可知的。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二、证据裁判原则的内涵
其一,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只能以证据为根据,不能依靠神意、猜想或者臆断等证据之外 的因素。
其二,法院在判决中通过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说理。 其三,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欠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三、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
在当前各国的诉讼中,证据裁判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自认、推定和司法认知。
第三节 证据裁判原则
四、证据裁判原则的意义
证据裁判原则对诉讼主体的行为有着引导作用,规范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行为和法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使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基础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进而对法官 的心证过程进行约束,防止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的法官擅断。当事人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 行举证、质证与辩论,如果不能履行证明责任,将承担不利后果。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

《证据法学》教学大纲(本科)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证据法学是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它是一门思想性及实践性都很强的应用法学,以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证据法学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选修课之一,是现代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习证据法学,目的与任务在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详细掌握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内容以及基本原理,分析研究证据法律制度的本质和规律,着重培养学生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技能,提高运用证据分析、认定案件事实的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证据制度内容:证据制度概述;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要求:(1)了解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2)掌握证据制度的主要历史类型;本章重点和难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主要特征。

第二章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内容: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论要求:(1)了解认识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2)了解方法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3)了解价值论对证据法的指导意义第三章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要求:(1)了解遵守法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公平诚信原则;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原则(2)掌握证据为本原则;直接言词原则第四章证据概念与证据资格内容:证据的真实观;证据的定义;证据的资格。

要求:(1)掌握证据的定义和资格;(2)了解证据的真实观。

本章重点和难点:证据的定义、资格。

第五章证据的学理分类内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派生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要求:(1)了解证据分类的概念及意义;掌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本章重点和难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证与反证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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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证据的理论根底和根本原那么第一节证据法的理论根底一、认识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

证据法的主旨在于标准司法证明活动,因此探讨证据法的理论根底要从司法证明活动开始。

司法证明属于社会证明的范畴,但同生活中的证明如实验室证明又有很大区别:A、司法证明必须接受证据规那么、法律标准以及其他人为因素的制约;B、司法证明有着场所和时间的限制;C、司法证明通常由不知情的法官主持,精通法律但不一定精通专业知识,要借助专家协助,证明主体与认识主体相别离。

〔二〕我国证据法在认识论方面的理论根底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主要有三个根本理论要素构成1、物质论:即物质或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或思维是第二性的,物质决定意识。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物质具有客观实在性,这种物质论说明任何案件都是物质的,司法人员所要查明和证明的对象总是物质性额案件事实。

存在于人脑中的思想活动和思维意向不构成案件。

2、反映论:即思维是大脑的技能,是对存在的反响。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运动的结果必然呈现一定的形态,因此各种证据都是案件事实的反映。

生活中的案件类型各不相同,但都具有特定性、稳定性、和反映性。

特定性说明,任何案件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案件的质的规定性,能与其他案件区别开来;稳定性说明,任何案件都具有相对静止、暂时平衡和稳定的特点,能够在一定的时间内保持不变;反响性说明,任何案件的特征都能在其特征反映体中得到良好的反映,且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反映论说明,各种证据就是案件的反映。

反映论说明,绝大多数司法证明活动就是一种同一认定活动。

即“人---事同一认定〞。

3、可知论:即认为思维和存在之间具有同一性,人的认识可以正确的反映客观世界。

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的思维是至上的,能够认识现存世界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因此任何案件事实从理论上都是可以查明和证明的。

并且,辨证唯物主义主张可知论是相对的。

二、方法论------我们不但要提出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

我们的任务是过河,但是没有桥和船就不能过。

不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过河就是一句空话。

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通。

〔毛泽东〕〔一〕司法证明是一种复杂的认识活动,需要方法论的指导证据法哲学科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证据法的一般科学方法论----信息论、系统论、概率论证据法的专门方法论----取证方法、举证方法、开示方法等。

〔二〕辩证法与证据法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总特征是-----联系和开展的观点。

辩证法说明,在司法证明中必须贯彻联系开展地看问题的观点、矛盾分析的观点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观点。

〔三〕信息论与证据法信息论的最大价值在于揭示证据的信息本质。

证据具有信息的如下特征:1、证据具有知识的秉性。

知识的秉性是指信息能使信宿消除其认识上的不确定性,增加信宿本身的有序性特征。

2、证据具有不守恒性。

信息的不守恒是在能量的守恒中实现的。

案件信息会受到破或转移。

3、证据是质与量的统一。

信息量的大小是一个相对值,是指信宿所能消除的不确定性的程度。

4、信息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二重性。

证据的存在时绝对的,但需要司法人员破译后,才能发挥作用。

信息论说明,案件发生的经过是一个信息转移的过程。

信息论说明,司法证明是对案件信息获取、加工处理、反响和传输的过程。

〔四〕系统论与证据法1、系统方法是指从系统与要素、系统与外部环境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出发,综合的、精确地考察对象,以实现最正确的处理问题的一种方法。

2、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各类案件的定案证据都是由证据元素,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构成的证据系统。

3、证据元素与证据的区别和联系:联系:都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区别:证据有相对完整的、独立的外在表现形式。

证据元素以证明一个相对完整的案件事实的片段为前提。

任何案件的事实都是由假设干个事实片段构成的。

证据元素是能够证明最小的案件事实的证据单位。

4、证据元素间的联系方式有四种:直联系,逆联系,平行联系和逆平行联系。

5、证据系统全部运动的内容是证明,证据系统通过他的全部运动,实现对案件事实的证明。

〔五〕概率论与证据法1、概率是指在同一条件下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之事件的发生可能性大小的比率。

在司法事件中,普遍观点认为:法官们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一种盖然性事实,而非确定性事实。

2、概率论对证据法的影响表达在四个方面〔1〕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单一物证的证明力。

统计方法得出的结论说服力和可信性大于经验判断。

例如:指纹的统一性解释,DNA认定,笔记鉴定,足迹,牙齿痕迹,工具痕迹。

在评断证据证明力方面,概率论同经验法那么先比具有很大的优势:概率论是定量分析;经验法那么是定性分析;概率论属于数理逻辑推理;后者基于司法人员的经验。

〔2〕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组证据的证明力概率值合成公式是概率的乘积规那么,但采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独立性〞。

例如:有4个证据相互独立,每个证据对事实的证明概率为60%,那么除了嫌疑人以外的人犯罪的概率为0.4 *0.4 *0.4*0.4(3)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全案证据的证明力信度理论认为,概率是某人在证据的根底上构造出来的、对一个命题为真的信任程度,简称信度。

简单的可以理解为一个证据对结论的支持度。

信度理论从本质上是研究“内心确信〞的概率理论。

(4) 概率论可用于评断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过失问题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事实问题。

在美国等国家中,当事人是否有过失就利用著名的“汉德公式〞进行证明。

该公式用于侵权案件中,模型化为B<PL,B表示被告预防事故发生之预防本钱,P表示事故发生的概率,L表示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

当且仅当B<PL时,加害人才构成过失。

(5) 概率论可用于解决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实定问题“概率心证说〞理论,其核心内容是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应当以损害事实认定的概率为根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能到达的证明程度,就是赔偿金额计算的数据依据。

赔偿额=X*L,X表示提出赔偿的请求额,该数额应该按照伤害的结果和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合理提出;L表示提供的证据的证明价值。

三、价值论〔一〕司法证明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1、司法证明涉及到各种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在这些冲突和抵触的价值之间达至某种权衡或者平衡就是证据法的价值论的根底。

2、在存在冲突价值时,在权衡的根底上进行取舍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取此舍彼所要到达的目的;〔2〕被舍弃的价值有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3〕被舍弃的价值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法获取的可能性时;这种舍弃是否值得。

〔二〕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正义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是法律概念、伦理概念、宗教概念、经济学概念、政治概念。

证据法所追求的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平衡,也可以看做是不同领域正义观的权衡。

1、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古罗马法学家名言:法是善与正义的艺术。

这句话表达在证据法上,就是要求各国证据法不仅要保障与表达司法证明的公正性,还要促进与维护其合理性与人道性,以及保护与诉讼无直接关系的证人等的根本利益。

也就是说,证据法必须具有“善〞的品质。

定纷止争是证据法法律价值的表达,仁义诚信那么是伦理价值的要求。

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搞好了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平衡。

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但凡知道案情的人都承当提供证据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作证行为的真实性承当法律上的责任。

此规定表达了法律至上的正义准那么,但现实远非如此,证人作证的现状有轻视伦理价值的潜在问题,而这种价值又不能被法律价值取代。

例如:取证时采取陷阱调查,举证、质证采取突然袭击,有悖于诚信原那么,但这些证据行为没有被法律禁止,法官可以裁定降低其证明力或取消证据资格,因为取证在道德上是不正义的。

例如:司法证明是一种特定的劳动,也能产生一定的社会价值甚至经济价值。

证据能不能象商品一样自由交换?基于证据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事实上各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成认了证据的交换价值,如坦白从宽、立功受奖的刑事政策,自首从轻的量刑制度,国外的诉辩交易、证据契约等等。

2、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益司法公平和经济效益都是证据法的根本要求,各种证据规那么均是这两者的表达。

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隐含两层含义:A、一方当事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所以这样的证据要排除;B、方当事人以违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极有可能是虚假的,这无形之中增加了证明本钱,降低了司法效率,所以这样的证据要排除。

证据责任规那么,交叉询问规那么,口供补强规那么亦属此。

举证时限规那么、最正确证据规那么、关联性规那么、书证优先规那么、推定规那么、自认规那么、品格证据规那么、传闻证据规那么注重司法效率;强制出庭作证规那么、宣誓作证规那么、意见证据规那么、行政案卷外证据排除规那么表达司法公平。

3、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社会观念就文化传统而言,东西方差异较大。

中国法律强调伦理性,法律文化以秩序为中心,以致无讼,执法时情理法交融;西方法律有强烈的宗教性,法律文化以权利为中心,最求正义,很早就确立了遵守法治的传统。

就宗教信仰而言,伊斯兰法律界认为,“一个正直的穆斯林的话被认为比一纸空文和一那么有待证实的消息更可靠〞。

----产生目证制度和公证人制度。

就文化而言,中国重视单位的信用,西方重视个人的信用;中国重视〞章〞;西方重视签名。

〔三〕法律价值的内部平衡博登海默说: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穷,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这说明,没有永恒的正义,司法正义总是具体的、相对的。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各国证据法必须权衡的两种价值。

类似于“产品〞和“生产工序〞。

2、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查菲说:审理不是抽象的寻找真相,而是试图在两个人之间不经过武斗而解决争端。

司法人员等对案件的证明在客观上是不全面的,是不全面的证明,即相对的证明。

证明的相对性理论说明,查明事实真相绝非司法活动的惟一任务,解决纠纷才是司法的更为现实的任务。

3、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中国:集体利益高于一切。

美国:重视个人利益。

第二节证据法的根本原那么一、遵守法制原那么1、含义。

指在司法过程中行驶国家职能官员或“准官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

也叫依法办案原那么,约束的主要对象是法官、检察官、侦查员、行政执法人员、公证员、仲裁员等。

2、遵守法制原那么在司法证明中的表达〔1〕要求搞好证据法制的建设〔2〕要求司法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者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是遵循法制精神。

严禁特权、严禁侵害他人人身权力和民主权力,依法独立办案。

3、遵守法制原那么具体包括依法取证、依法举证、依法质证、依法认证,其中依法取证是重点。

取证是根底,是自主性和随意性很强的行为,且有权力与权利的冲突。

二、事实求是的原那么1、含义。

是指司法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要从实际出发,根据确实的证据,准确的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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