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考点之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

法考备考证据法解读在法学领域中,证据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承载着对案件真相的追求和正义的实现。
对于那些准备参加法考的学生来说,熟悉和理解证据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法考备考中的证据法进行一些解读,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相关考题。
一、证据的定义和分类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或推断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或信息。
根据证据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两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指的是直接证明被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内容,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证等。
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或推断来证明被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内容,如见证证人的证言、鉴定结论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积极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的收集方法多种多样,包括询问、调查、鉴定、勘验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为了确保证据的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质证证据,请求法院对证据进行鉴定或勘验,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和效力。
三、证据的举证责任与证明力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对所提出的事实进行举证。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应对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对反驳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另一方面,证据的证明力也是评价证据价值的一个重要指标。
根据法律的规定,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充分性和等同性。
充分性是指证据能够证明起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同性是指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推翻相反证据和质证。
四、非法证据的排除在法律上,非法证据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或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
非法证据在法庭上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法院应予以排除。
然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获得的非法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五、证据的价值评估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评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现今很多⼈都喜欢通过⽹络获取咨询信息,店铺作为⼀家在线法律服务平台每天都会收到很多咨询。
今天的法律⼩常识为⼤家介绍关于刑事诉讼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事实。
证据的分类及种类介绍是怎样的证据的分类: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于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与⽆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为系犯罪嫌疑⼈、被告⼈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被告⼈未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罪的证据)。
3、⾔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将证据分为⾔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表现为⼈的陈述,以⾔词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根据最新修改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之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三)证⼈证⾔;(四)被害⼈陈述;(五)犯罪嫌疑⼈、被告⼈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店铺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司考】考点之行政诉讼的证据与法律适用(星考点)

基本概念1.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手段。
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物证:是指以自己的存在、形状、质量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4.视听资料: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利用录像以及计算机等高科技设备取得的音响图像材料和数据材料,具有较强的准确性和逼真性。
5.电子数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包括短信、微信、微博、光盘、网页、电子交易信息、网络IP地址、通讯记录、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7.当事人陈述: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就自己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出的叙述、承认和陈词。
8.鉴定意见:是指接受法院指派、聘请或当事人聘请,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设备和材料,根据案件事实材料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之后得出的书面结论性意见。
9.勘验笔录:指对物品、现场进行查看、检验后所作出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
10.现场笔录: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有关管理活动的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11.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指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成立的,否则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12.证据保全:是指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13.质证: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证据进行辨认和对质,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及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辩论。
14.认证(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在质证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和规则,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证据材料是否具备定案根据的资格以及证明效力大小的活动。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一、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二证据的种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1、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鉴定结论:(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视听资料:(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划分标准种类1、证据材料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2、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4、证据的作用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四证明: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
2、证明责任:(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2)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4)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5)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6)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

201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辅导:证据种类及证据理论分类⼀、证据种类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1)证明⽅法的差异。
书证与物证的根本差异在于书证是⽤事实材料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事实材料的物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2)要结合证明对象来区别书证和物证。
因为证明对象不同,可能会使同⼀事实材料在不同情形下表现出不同的证据属性。
2.书证与视听资料的区别书证的内容因已经固定于⼀定的物质载体之上,具有直观性,因此,书证具有不可更改的特征。
⽽视昕资料的内容则存储于特定的仪器之中,不具有直观性,较容易更改,⽽且⼀旦更改之后,不易发现。
虽然视听资料有类似于书证之处,如书证与视听资料均以其记载的内容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也有类似于物证之处,如⽤视听资料所反映的物品特征作证,但是,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物证的核⼼特征在于,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需要借助于⼀定的仪器,如借助录⾳机听录⾳带所录制的内容,借助电脑看电脑或者软盘中所记载的内容等。
可见,视听资料的本质特征是借助于特定的仪器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情况。
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以录⾳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本⾝的价值或受损害程度来证明原告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时,则该录⾳带、录像带或者电脑、软盘应当作为物证。
3.鉴定结论(1)申请鉴定的主体:当事⼈。
(2)申请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和⼈员的确定:①由双⽅当事⼈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员;②协商不成的,由⼈民法院指定。
(4)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的其他情形。
⑤不予重新鉴定的条件: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提供质证等⽅法解决的。
4.证⼈问题(1)证⼈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证据法知识点总结
证据法知识点总结一、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规定,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录像、音像资料等。
这些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事实的,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确定的证据。
另外,在刑事诉讼中,还存在“特别规定的证据”,比如刑事案件中的DNA检验、指纹鉴定等。
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司法实践中的第一道工作。
证据可以通过调查、询问、鉴定、勘验、检验等方式来收集。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同时需要保护证据的保密和安全。
对于书证,可以通过公证、交换、保全等方式来保全。
对于物证、证人证言等,需要保持其原状,避免损坏或丢失。
三、证据的审查和采纳证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经过审查和采纳。
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只有经过审查并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在采纳证据时,法院还应当对其证明力进行评价,判断其对事实的证明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较高,而间接证据的证明效力较低,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
四、证据的排除证据的排除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进行排除,从而保障裁判的公正和公平。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以下证据可以被排除:违反程序规定获得的证据、不能证明所陈述的事实的证据、证明的事实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可能误导法庭的证据等。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非法取得的证据也应当被排除。
五、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提供所诉事实的证据。
被告对反驳原告主张的事实也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能履行举证责任,法院将根据事实的推定原则来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有权拒绝作证,但需要负担反驳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举证责任。
六、证据权和证据制度证据权是指当事人依法获得证据的权利,包括获取证据、参与证据的收集、审查和采纳等。
司法考试专题辅导: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的各种特征,从不同⾓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不同归类。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从间接的⾮第⼀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特别提⽰] 原始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
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于中间环节多的材料的证明价值。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
⼆、有罪证据与⽆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被告⼈实施犯罪⾏为的证据,是⽆罪证据。
在⽴案或侦查阶段,如果犯罪嫌疑⼈尚不明确,则说明有犯罪事实发⽣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
三、⾔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的陈述,即以⾔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词证据,包括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所作的划分。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被告⼈是否实施了犯罪⾏为。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为是否发⽣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实施的。
例如,证⼈某甲⽬睹某⼄持⼑杀死某丙的证⾔,或者某⼄供述⾃⼰持⼑杀⼈的⼝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如,被害⼈的⼫体,只能证明发⽣杀⼈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特别提⽰] 孤证不能定案。
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证据的⼀般规则。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证据的分类和种类
打好基础才是司法考试的重要⼀步,法学的基本理论⾄关重要。
⼀、证据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在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类别。
⽬前来看,主要有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分类。
1.本证与反证——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当事⼈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的⽬的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提出的事实。
(就证明责任的相关问题,请参见下⼀专题) 需要注意以下⼏点: (1)该分类不是以原、被告的地位为标准,原告、被告都有可能提出反证,也都有可能提出本证。
(2)反证与证据反驳不同,两者的区别在于反证是提出证据否定对⽅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反驳是不提出新的证据。
(3)反证是对对⽅所提出的事实的反对,⽽不是对诉讼请求的反对。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 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般⼤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 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原始证据的证明⼒⼀般⼤于传来证据。
以上后两类的区分都是⽐较简单的。
重在掌握其与证据的种类是不同的,并且是交叉的,即证据的种类可能属于不同的证据分类。
⼆、证据的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证⾔、当事⼈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司法考试的考查⽅式在于要考⽣区分这些种类。
重点与难点在于: 1.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指以⽂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证据种类
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证据种类一、书证1. 书证在行政诉讼证据里可太常见啦。
就比如说各种行政机关作出的文件呀,像处罚决定书之类的。
这就像是行政机关在做事的时候留下的“小纸条”,上面写着它们做了啥,为啥这么做。
这些书证能很清楚地反映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据呢。
2. 还有各种许可证啦,营业执照啥的,也是书证的一部分哦。
这些就像是企业或者个人在行政领域里的“身份证”,能证明很多东西呢。
比如说营业执照可以证明企业的合法性、经营范围等。
二、物证1. 物证就是那些实实在在的东西。
比如说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是因为某个企业违规排放污染物,那被污染的土壤、水样之类的就是物证啦。
这些物证可不会说谎,它们能直观地反映出当时的情况。
2. 再比如说,如果是一个关于产品质量的行政诉讼,那有问题的产品本身就是物证。
可以直接拿这个产品去检验,看看是不是真的不符合标准。
三、视听资料1. 现在这个时代,视听资料可太重要啦。
像监控录像,如果在某个行政行为发生的场所,有监控记录下了当时的情况,那这个录像就可能成为关键的证据。
比如说交警处罚闯红灯的司机,监控录像就能清楚地显示司机到底有没有闯红灯。
2. 还有一些采访的录音录像之类的,如果是和行政行为有关的,也能作为视听资料证据。
比如说某个群众反映行政机关办事态度不好,他录下了当时的对话,这个录音就可能在诉讼里派上用场。
四、电子数据1. 电子数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了。
像电子邮件,如果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是通过电子邮件沟通的,那这些邮件内容就可能是电子数据证据。
比如说关于某个项目审批的邮件往来,里面可能涉及到审批的条件、时间等重要信息。
2. 还有网络平台上的数据,像一些政务平台上的申报记录、审核记录等。
这些电子数据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却是实实在在存在于网络空间里的证据。
五、证人证言1. 证人证言就是那些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所说的话啦。
比如说在一个关于土地征收的行政诉讼中,当地的村民如果目睹了征收过程中的一些不合理行为,他们就可以作为证人提供证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是指民诉法第63条规定的8种证据形式,即指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与勘验笔录。
(一)物证与书证
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如形状、大小、颜色、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1、证明方法不同。
物证是以其物理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其承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推定书证成立规则
文书提出命令即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
民诉法解释第112条①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②在举证期限届满前;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①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②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③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民诉法解释第113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11条即予以罚款、拘留,严重的构成犯罪。
3、公文书证推定为真实
(1)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3)调查核实: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1、电子数据优先
民诉法解释第116条,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本身属于视听资料,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2、私录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纳
民诉法解释第106条,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除外。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1)民诉法第72条,未成年人可作证人,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证人优先:律师作证人时,不能再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的代理人、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员、翻译人员、勘验人员不能作为本案的证人。
(3)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且角色冲突时证人地位优先,因为证人具有不可代替性。
2、证人出庭作证的原则
(1)以出庭作证为原则,不出庭作证即替代性作证方式为例外。
证人出庭作证的替代性方式: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视听资料。
(2)但有民诉法第73条以下情况可以不出庭:健康、路远、不可抗力。
应当出庭而无正当理由没有出庭的,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3)通知证人出庭: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或者该证言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职权通知;未经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
(4)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①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②涉及身份关系的;③涉及民诉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的;④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⑤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签署如实陈述保证书
民诉法解释第119条: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民诉法解释第118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预缴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1)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2)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3)垫付: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5、单位的证明材料
(1)制作要求: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2)法院的审查: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3)不遵守程序的法律后果: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
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决定。
2、鉴定人权利: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3、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4、鉴定人出庭
(1)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鉴定人即使有正当理由也不能不出庭。
而行政诉讼中有正当理由可不出庭。
(2)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5、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由1-2名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用是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即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即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因此不能全程旁听案件。
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询问与对质:民诉法解释第123条①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
②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法院不能依职权通知,不适用回避制度。
(五)勘验笔录
1、勘验的启动:民诉法解释第124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
2、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中进行鉴定。
(六)当事人陈述
1、当事人的主张一般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除对方当事人认可,法院不得支持其主张。
2、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
3、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
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二、证据的理论分类
(一)依照证据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分类:本证与反证
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提出的证据是本证,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提出的证据是反证。
分析三步走:(1)该证据证明什么案件事实;(2)这个案件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3)得出结论:根据证据的提出人是否承担举证责任,确定是本证还是反证。
(二)依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分类: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1、区分的关键标准——两个核心概念
(1)待证事实:明确当事人提出这个证据的证明目的是什么。
(2)证明:说明、表现,不需要证实、足以认定
2、直接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三)依据证据的来源分类: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是原始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
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而是复印件、道听途说的辗转取得的是传来证据。
2、原始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因此有助于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收集原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