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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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第九条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第二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力的推进公司财务队伍建设,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黔通智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设置目的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一)强化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及财务管理的透明化;(二)突出财务支撑与管控职能,兼顾管理效益与成本,合理配置财务人力资源;(三)逐步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三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子公司,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由母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流程图附后)。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申报财务负责人需求信息;(二)综合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总经理办公会;(三)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四)综合事务部对被委派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奉献防范能力。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委派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确保财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2. 负责编制、审核、报送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财务支持;5. 负责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6.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第五条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如下:1. 负责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有权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2. 对财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或报告公司领导;3.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4. 参与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讨论,提出财务建议;5.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

四、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与任命:1. 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2. 公司应通过公开选拔、考核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委派财务人员;3. 委派财务人员的任命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委派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考核制度,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委派财务人员的离职与交接:1. 委派财务人员离职前,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2. 离职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应报公司领导审批。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12020年4月19日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020年4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12020年4月19日(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22020年4月19日。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财务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委派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企业总经理双重领导。

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既要积极负责地当好本企业经理的参谋助手,积极地参与经营决策,很好地当家理财,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贡献,又要为集团公司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被委派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联系,定期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年终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五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待遇标准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被委派财务人员不在被派出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财物。

每一年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核定年度上缴费用指标,以通知形式下发被派出单位,被派出单位按季度上缴。

第六条被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营业务。

被委派财务人员担任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技术职称和四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由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归口管理。

委派人选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聘任委派。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职责权限、忠于职守,如实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并且有权拒绝承办损害企业和集团利益的经济往来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财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对集团公司的忠诚程度、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考评不合格一律就地免职。

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直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会计委派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各核算单位包括联体委派的单位只能设立一套会计账簿。

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

第二条各核算单位要按照《海口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设立银行账户。

即各单位设立一个基本账户有基本建设的除外和预算外资金汇缴过渡账户只收不支。

严禁多头开户,如有特殊规定需要增设账户,必须报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按照《海南省建账监管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账监管中心办理《建账登记证》,作为单位依法建账的依据。

使用的总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订本账,必须经市建账监管中心审核盖章后予以确认,并在《建账登记证》上登记进行监管。

订本账每年更换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每年1月31日前,必须向市建账监管中心申办年检。

第四条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采用借贷记账法。

事业单位中有经营业务活动的,其经营业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五条会计账簿的记账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联体委派单位会计必须按照原核算单位独立建账、记账和编制会计报表。

当月的会计业务应当在当月终了七日内办结,年度会计报告应当在次年第一个月内报出。

第六条委派会计负责编制记账凭证并对总账、明细账及辅助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出纳人员负责对银行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进行登记和管理,并保证记账内容真实、完整。

第七条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及时足额入库。

现金应通过现金账户核算,超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存入开户银行。

对每天通过现金或银行存款收支的款项,出纳员应逐笔登记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八条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座支、挪用现金或以白条抵支现金。

如在检查中发现以上违纪现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委派会计和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

**XX公司财务委派负责人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委派负责人于企业运营管理中的作用,准确评价财务委派负责人德、才表现和财务控制能力,为其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委派到各产业(集团)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壹)责权明确,按责考核的原则;(二)职责评价和所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考核结果和任免、收入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财务委派负责人于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资产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融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和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下列工作:(壹)监督本企业于运营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渝能公司财务管理关联规定情况,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监督本企业资产营运和财务运行情况;(三)监督本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四)审核本企业的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方案;(五)审核本企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六)依照渝能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七)组织编制和执行本企业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调配和使用方案,督促本企业资金有效使用和诚信融资;(八)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确保完成渝能公司下达的运营任务和企业的健康运行。

第七条财务委派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壹)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二)对本企业资产流失承担责任;(三)对本企业向外提供的所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四)对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五)对本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具有以下权限:(壹)参加本企业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二)有权制止或者纠正有可能于企业经济上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2)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6)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一)财务管理职责1、参与制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参与评价其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强化对各子公司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2、参与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3、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4、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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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
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
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
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
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
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
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
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竟争、择优、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并向各会计岗位委派会计主管和一般会计人员。

2、负责委派制中会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考核奖惩、办理监交移交手续等事项。

3、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及组织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4、负责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对会计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对会计主管人员还应考核财务管理能力,会计规范化管理水平。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调离会计工作岗位。

5、其他会计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由集团财务中心和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和考核。

委派的会计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被委派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委派的会计人员每半年应向委派机关(集团财务中心)作述职报告。

第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人事、劳资关系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管理。

委派的会计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调整、奖惩等,由集团财务中心考评、审批,人力资源部进行任免。

未经集团财务中心和人力资源部考核批准的,各公司不得擅自聘用和调整委派的会计人员。

第九条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3年,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实行回避制度,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事业部的主要领导及财务负责人的的配偶、子女及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和出纳。

第十一条所有委派的会计人员必须服从分配,任期届满、轮岗、免职或调离,应及时办理与原单位的移交手续,按时到新单位报到;需要审计的,由集团财务中心审计监督中心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对拒不服从分配的会计人员,集团财务中心有权调离会计岗位,交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

第四章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委派会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赋予会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

2、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决策,充分运用会计资料预测经济前景、分析经济效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进一步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参与编制被委派单位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并监督预算执行。

5、负责被委派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做好被委派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6、对被委派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正确核算成本,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

7、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做到账面清楚、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完整。

确保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

8、对重大问题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及时向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和集团领导报告。

9、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泄露被委派单位的商业秘密。

10、办理集团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委派会计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从事会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对其所在单位人员授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政法规、财经纪律的行为,委派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4、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
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有权向委派机构反映。

5、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财务预决算方案、财务收支计划和生产经营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6、审核被委派单位新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审批程序。

7、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委派会计人员的待遇
1、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和个人福利等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标准统一制定。

2、委派会计人员的工资、个人福利、补贴待遇等均由集团财务中心按月发放、报销,从各子公司、事业部上缴集团的财税管理费用中列支。

3、委派的会计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

被委派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给委派的会计人员发放任何的津贴、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节假日、工作服等全员统一福利,可在各公司、事业部按全员统一标准发放,财务人员不得特殊化;
5、各子公司、事业部按季度向集团缴纳财税管理费,每季度初5日内缴齐,具体金额为:
第五章被委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集团公司加强财务领导,强化管理和促进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接收委派会计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配合,保证会计委派制的顺利推行。

1、被委派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会计人员的要求,提出对会计委派工作的建议,报请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2、被委派单位应全力配合委派会计人员做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被委派单位有权对委派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并及时向集团财务中心反映情况。

4、被委派单位发现被委派的会计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财务中心和国家相关部门举报。

5、被委派单位不得对委派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考核与奖励
第十六条集团财务中心每年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员进行一次“德、能、勤、绩”的考核。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并载入被委派人员管理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委派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委派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会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财务工作中,监督不力导致被委派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被委派单位的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泄露被委派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九条对拒绝接受委派会计人员的单位领导人,集团将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侵犯委派会计人员职权的单位,将依据《会计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财务中心薪资及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财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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