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集团所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财字…2009?001号签发人:,,关于下发《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现将《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于发文之日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二?10年二月十六日主题词:下发管理办法通知抄报:董事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0年2月16日印发,共印19份,,,,,集团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集团,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集团公司”,权益~加强集团财务管理~规范和统一会计核算~明确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权利与工作关系~保证其能有效行使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能~使集团各项财务制度得以贯彻执行~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环境,,有限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或“派驻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委派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向其下属公司委派的、对所派驻企业的资产运营以及财务会计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的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等高级财务管理人员。
该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直接委派~为所派驻企业经营决策班子成员之一~由集团公司直接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职责与责任第四条下属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结构~一般要求财经管理类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中级(含)以上职称~五年以上工作经验,三年以上同职工作经验,~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2、必须具有优秀的职业能力:1,能合理组织会计核算~为股东及经营管理决策层提供真实会计信息,2,能有效利用企业资源筹集资金~合理组织资金投放、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 3,能综合组织财务管理活动和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4,能完成资本经营和税收筹划工作,5,能有效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和风险控制。
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9)

会计委派制的暂行管理办法......................................................................................................... ①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④XXX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 ............................................................................................... ⑦会计委派制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部、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1、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财务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委派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企业总经理双重领导。
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既要积极负责地当好本企业经理的参谋助手,积极地参与经营决策,很好地当家理财,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贡献,又要为集团公司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被委派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联系,定期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年终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五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待遇标准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被委派财务人员不在被派出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财物。
每一年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核定年度上缴费用指标,以通知形式下发被派出单位,被派出单位按季度上缴。
第六条被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营业务。
被委派财务人员担任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技术职称和四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由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归口管理。
委派人选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聘任委派。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职责权限、忠于职守,如实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并且有权拒绝承办损害企业和集团利益的经济往来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财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对集团公司的忠诚程度、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考评不合格一律就地免职。
某公司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豫园商城规章制度编号:豫园商城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制度(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 (2)第三章委派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第四章委派人员的考核评价 (6)第五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实行财务委派人员制度是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各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各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二条财务委派的范围及对象范围:豫园商城所有下属子公司;对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层层委派的原则豫园商城下属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豫园商城委派,子公司有下属公司的,由子公司进行委派。
(二)谁委派谁管理委派人员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考核等事项在派出单位,委派人员不在委派单位报销费用。
(三)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被委派单位领导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委派至该单位任职。
(四)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公司内部进行财务委派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任期一般为两年,任期届满,经委派部门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要求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会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和3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四)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财务委派人员的职责主要有财务管理及财务监督(一)财务管理职责1、参与制订财务计划、资金预算方案,参与评价其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同时强化对各子公司重大投资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存贷款行为、担保、背书行为、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及应收账款等的风险管理,健全其资金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协助降低消耗、节约开支,完成财务计划、提高经济效益等;2、参与对所在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分析决策;3、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会计委派,对所在单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4、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范本: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集团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双重管理、各有侧重的原则。
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派中心)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
委派中心侧重委派岗位核定及人员选任、考核、调整、培养等方面工作;各单位协助做好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管理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2、竞争择优、定期交流的原则。
加大竞争性选拔人才的工作力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负责人在集团范围内的定期交流,以降低用人风险、促进人岗匹配。
3、强化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
完善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制度,依托考核建立淘汰机制,逐步推进财务负责人的优胜劣汰。
第三条本办法是集团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管理的基本指引,应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进一步加强财务负责人岗位设置和职数管理。
委派中心将根据集团管理需要,设置、调整财务负责人岗位。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设置原则1、集团及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管理费用单位以及相对控股以上投资企业的财务经理(部长)岗位应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2、对于参股企业,如《公司章程》约定由集团委派财务经理(部长)的,则其财务经理(部长)应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否则,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投资规模、所占股比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3、集团财务部经理级岗位比照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协助制定各自财务负责人岗位说明书,以此作为财务负责人选任、考核等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选任第七条财务负责人的选任主要包括现有财务负责人的定期交流以及新任财务负责人的选拔。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群众拥护;2、认同集团的核心文化,对集团具有较高的忠诚度,能有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踏实肯干,能忠实履行职责;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5、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范文

XXX公司财务主管委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 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 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 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规范其财务行为, 加强财务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有力的推进集团财会队伍建设。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 公司对子公司实施财务主管委派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主管, 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委派人员的原有身份不变, 其薪酬由派驻子公司按照不低于部门同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原岗位工资)。
第四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在同一子公司, 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五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主管职位, 由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主管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由公司委派的在子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符合财务主管任职资格和条件的, 可以兼任财务主管。
第六条各子公司财务主管的任免由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民品发展部向人力资源部报子公司财务主管需求信息。
(二)人力资源部与财务审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 报民品发展部。
(三)由民品发展部报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
(四)民品发展部将被委派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公司规模较小, 不设置财务领导岗位的, 应设置主管会计岗位, 委派程序同财务主管。
第八条担任财务主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一般应当具有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 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 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 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 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管理制度)财务负责人任命与委派管理办法

**XX公司财务委派负责人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公司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委派负责人于企业运营管理中的作用,准确评价财务委派负责人德、才表现和财务控制能力,为其任免、奖惩和确定收入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司委派到各产业(集团)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的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管理原则:(壹)责权明确,按责考核的原则;(二)职责评价和所于企业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三)考核结果和任免、收入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第四条财务委派负责人于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公司财务资产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企业的财务管理、融资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和本企业经济活动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财务委派负责人负责下列工作:(壹)监督本企业于运营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渝能公司财务管理关联规定情况,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监督本企业资产营运和财务运行情况;(三)监督本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四)审核本企业的各类会计报表和财务方案;(五)审核本企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六)依照渝能公司财务管理要求,组织制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规程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七)组织编制和执行本企业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调配和使用方案,督促本企业资金有效使用和诚信融资;(八)协助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控制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确保完成渝能公司下达的运营任务和企业的健康运行。
第七条财务委派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壹)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二)对本企业资产流失承担责任;(三)对本企业向外提供的所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四)对本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五)对本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八条财务委派负责人具有以下权限:(壹)参加本企业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财务管理方面的建议;(二)有权制止或者纠正有可能于企业经济上造成损失和浪费的行为。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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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
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
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第九条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
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
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
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
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第十条被委派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1、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主持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和义务;
2、对集团本部负责,根据集团本怒的指令和要求主持派驻单位财务部门工作,建立健全派驻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事前有计划(预算)、事中
有控制、事后有检查;
3、参与派驻单位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依据财务资料,运用财务分析手段,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挖掘增收节支潜力,为派驻单位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4、负责制定派驻单位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编制财务决算及财务报告;
5、对派驻单位进行实施财务监督,依据有关制度和办法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对重大或有争议的问题,及时向集团本部领导和财物处报告;
6、负责派驻单位财务核算工作,做到账目清楚、依据充分,手续合规,数字准确,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负责派驻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做好派驻单位的物资、资金和票据管理工作。
8、不得对外泄露派驻单位的商业机密。
9、处理集团本部和派驻单位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被委派人员行使下列权利:
1、依照国家政策和法规独立从事财务工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有权对派驻单位的财务事务、核算内容进行监督管理。
3、有权抵制并拒绝执行派驻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
4、对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
正无效时,有可直接向集团本部报告。
5、监督审核派驻单位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6、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十二条被委派人员的待遇
1、被委派人员享受集团本部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等由集团本部人力资源处按照相关标准统一核定,财物处按月发放。
2、被委派人员不得在派驻单位报销与工作无关的费用,派驻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给被委派人员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遵守派驻单位的作息时间规定,不得搞特殊化。
第四章派驻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第十三条派驻单位的职责
1、派驻单位领导应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力支持被委派人员的工作,确保本办法的顺利推行。
2、派驻单位领导要认真听取被委派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并带头遵守有关财务制度。
3、派驻单位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服从被委派人员的正确管理,按照被委派人员的部署开展工作,不得消极怠慢。
4、派驻单位要为被委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但不能超出派驻单位同等人员的规定标准。
5、派驻单位要按照委派单位的要求如实报告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
但不得对被委派人员进行刁难、打击和报复,对侵犯被委派人员职权的单位,集团本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派驻单位领导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派驻单位的权利
1、派驻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委派人员提出要求,也可以对委派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2、派驻单位有权对被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劳动考勤、业务能力实施监督,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向集团本部提出撤换要求。
3、派驻单位发现被委派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集团本部领导报告。
第五章被委派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集团本部每年对被委派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4个方面,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档次,考核结果记入被委派人员档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和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被委派人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集团本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被委派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团本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财务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监督不力导致派驻单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有行贿、受贿行为的。
3、与派驻单位相关人员串通作弊的。
4、对重大违纪违规问题不抵制、不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
5、对外泄露派驻单位商业机密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本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